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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政策相關論文檢視

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回顧

第四節 收容政策相關論文檢視

65 地球圖輯隊情報總部,http://world.yam.com/post.php?id=3789,哪裡才是安樂窩?各國對待難民大不 同,20150422,上網時間:104 年 6 月 15 日。

-- 以 外 國 人 與 變革(Organizational Change)66,然其撰述有關「收容政策執行面之人力、工作環 境互動與收容政策執行之影響」至今仍具有高度的參考價值,此外,本研究者認為,

貳、 替代收容相關文獻檢閱

在替代收容制度方面,涉及到相關的概念(Concept)有國際人權法、聯合國難 民署、社區安置(Government public service,Civil society NGO,Partnership government and civil society)等,蒐集到的資料如下:

作者 論文(書名) 研究發現(主要內容) 研究途徑 壇: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第 1 卷 , [20 December 2012],中國法 tional Detenti

There are alternatives to prevent unnecessary immigration detention,中

on

Bassam Tibi 巴

Philip Amaral

Immigration detention : Looking at the alternatives

Alberto Acherma

Barbara van Rütte,

芭芭拉·

European Immigration Detention Rules and Existing Standards,中

馮 · 魯

The detention of asylum seekers and irregular migrants in Europe 中譯:

尋 求 庇 護 者 和 非 正 規 移 民 在 歐洲的收容。

歐 洲 理 事 會 COUNCIL OF EUROPE。

國家應有助於打破“劣勢循環",幫助最

Cathryn Costell

Building Empirical Research into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Perceptions of Asylum

Monitoring Immigration Detention–A Practical Guide 中譯:監

17 日。 測移民收容-實

Ranjit Kumar

Research Methodologyu analysis )

,個人經驗 難民服務(JRS)、禁止酷刑協會(APT)和國際關注移民收容聯盟(IDC)等組織,

從日內瓦開始,和聯合國討論怎樣可以解決收容問題。歐洲在 2010 年之前,將近 三分之二的國家有替代收容措施,現在除了馬爾他跟賽普勒斯外,其他都有替代收 容措施。他們認為其實字面的「社區」並不是指狹義的社區,而是以下三種替代的 方式:

1、 Government public service,政府提供的公共安置設施。

2、 Civil society NGO/NPO,民間提供的安置服務。

3、 Partnership government and civil society,政府與民間合作提供的安置服 務67

像釋放的規定,收容的部分有一些安全閥的保障,例如收容之前的審查、收容 時間的上限等,如紐西蘭與瑞典,收容決定兩天內要經過官員審核,兩星期內通過 法院審查。第二層的方式是透過相關部會做決定,好比澳洲、日本、韓國,行政官 員可以透過裁量決定來處理沒有身分證明文件的對象。如果在香港,會要求簽一份 文件。在馬來西亞,聯合國難民署則會給予證件使其合法停留。在歐洲會有開放的 接待中心,收留沒有父母親的孩童。在澳洲與美國這些國家,沒有收容的傳統,這 些人離開收容所,必須要找工作,支撐自己生活費用,或是依賴父母或宗教組織、

政府。

這些人取得暫時身分證明文件,有時政府可能會加上一些附帶的條件,例如每 個月用電話確認你的位置,申請文件要和有關單位報告。為了確保都被遵守,也有 生物特徵辨識或保證人等制度。在瑞典,會有專職人員與計畫去處理,瑞典與比利 時都是這樣的作法,IDC 有些成員身在政府完全不處理的國家,像是墨西哥與泰國。

一般來說,政府組織與民間團體的合作服務,往往是最好的運作模式。全球大概有 五十種不同的方式,像是阿根廷或紐西蘭,改變法律,或是制定國家型計畫68

在澳洲的紅十字會,和政府有一項協定,若是成年人會被轉介給澳洲紅十字會。

幾年前香港有類似個案,香港政府被“酷刑存活者"和“庇護尋求者"提出告訴,

香港政府必須賠償一大筆金額,於是政府開始尋找替代收容措施,後來和國際團體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ISS)69合作,在機場發現沒有證件的人,轉介給 ISS,ISS

67 「外國人收容政策論壇/臺灣:替代收容的可能」(Taiwan: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2013 Presentation Transcript)研討會,避免非必要移民收容工作手冊,頁 051,臺灣人權促進會。

68 同上,頁 047。

69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http://www.isshk.org/e/default_home.asp,國際社會服務社於 1958 年在香港設 立代表辦事處。於 1972 年 1 月成為分社,並於 1973 年 2 月 9 日在香港註冊。國際社會服務社乃一國 際性非政府機構,服務不受政治、種族、宗教或國籍所影響,上網時間:103 年 11 月 7 日。

去訪談,然後食物銀行70供應食物,並確認身分,幫他尋找可以安身的住所。

過去五年來,美國收容政策審查的狀況,2008 年 Barack Obama 總統當選,說 要重新審查移民政策,美國政府後來對所有個案審查,是非常大的工作量,成立國 土安全部與各民間團體合作審查,美國發現他們對收容人一點都不了解,年齡或是 在收容處所外是否有家人、是否該被收容都很不了解。後來該小組發展出一套風險 評估方式,檢查個案的安全背景、在社區是否有家庭關係,政府其實都不知道收容 了誰,現在可以較有自信了解自己收容的人,美國於 2001 年在三個城市試點測試這 樣的作法,後來拓展到全國試辦這樣的安全評估,全部的過程只要三小時。後來在 2013 年和民間組織「路德移民和難民服務 Lutheran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Service(LIRS)」71訂定協約,要有效管理社區中的人,美國每年有 50 萬的收容人,

是收容人口最多的國家,在財政上是相當大的負擔。現已開始提倡應把收容當成最 後的手段,不該所有個案都直接收容。

由以上各國家的案例,分析出一個重點,也就是政府如何在一開始,不把收容 當前提,並且在社區做好個案管理,再決定是否要收容的作法,畢竟關進收容中心,

或是丟到社區自生自滅,都是過於極端的作法。成立個案管理委員會,以提供的服 務,當事人如果要離開,會提供協助返國的事宜72。澳洲過去如果簽證過期就要被收 容,2005 年後澳洲政府改變作法,簽證到期就是要回國的人,若是可以向政府證明 自己已經要回國,就不用被收容。護照過期,在澳洲是找移民官員,可以有 30 天準 備返國事宜,有家人的,則是 60 到 90 天準備,個案管理師這時跟他們面談,幫他 們買機票或詢問沒有返國的幫助需要,這樣的措施協助他們回家73

70 食物銀行,是希望藉由青年和平團來號召熱心的廠商們,提供緊急及短暫的膳食援助。把即將失 效或過季但仍有用的食物捐贈出來,經過和平團的聯繫與分類處理後,再結合志工的運送,把這些 物資送到育幼院、老人院及其他需要的個人或團體,讓資源獲得最有效的分配與使用,維基百科。

71 路德移民和難民服務 Lutheran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Service(LIRS),NGO,聲援移民和難民身 分的工作,見證神愛所有的人,http://lirs.org/our-work/about-us/,上網時間:103 年 10 月 15 日。

72 Monitoring Immigration Detention–A Practical Guide 中譯:監測移民收容-實用指南。禁止酷刑協會

(APT)和國際關注移民收容聯盟(IDC)聯合製作。

73 Building Empirical Research into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Perceptions of Asylum Seekers and Refugees in Toronto and Geneva,中譯:建設實證研究替代收容:尋求庇護者在多倫多和日內瓦看法和難民。聯 合國難民署 UNHCR。

有關於替代收容的政策,在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法律規範體系之中,係規範 於第 38 條第 2 項。根據「臺灣人權促進會」於 2011 年所出版之刊物:「替代收容-

避免非必要的移工移民收容:各國經驗」中第 20 頁所介紹之替代收容機制74,包括:

(1)將外國人安置於私人安排之住所。(2)與家人、朋友或親戚共同居住。(3)與 社區居民共住。(4)將外國人安置於政府資助之住所。(5)慈善團體資助之私人住 所。(6)尋求庇護者之開放接待所。(7)將外國人安置於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之開放 中心。(8)難民營與人道救援之庇護處所。(9)無家人陪伴,或單獨旅行之未成年 庇護所。(10)寄養家庭或育幼院。(11)針對於貧窮之非正規移民(Irregular migrants)所設置之庇護所。(12)遊民庇護所或中途之家。(13)準備離開該國之 移民中心。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張琪曾經說過:「馬總統執政以來,政府對人權的重視不遺 餘力,人權其實跟國家安全非常相關,愈重視人權的地方就愈文明,愈彰顯人權,

愈能得到國際上的肯定,也就是愈能保障國家安全,人權是一天天進步的」75。 規範人流遷移行動與治理人口移動政策,是現代政府在移民人權一項最重要的 核心工作。雖然,「人」沒有所謂合法與非法之別,只有證件與身分有法內、法外之 分。即便是「非法」的無證移工(undocumented),其移民人權仍受保障。但在我國 被收容的非法移民,無證移工占絕大多數,且都是不想要回國而想盡一切辦法留在 臺灣賺錢的人。前開的論述,雖均可做為我國推動替代收容政策的參考依據。至於 是否適用於我國,國人能否接受,待第四章實證分析後再行論證。

74 資料來源:102 年 8 月 27 日,臺灣人權促進會主辦「外國人收容政策論壇/臺灣:替代收容的可 能會議資料,避免非必要移民收容工作手冊,內政部移民署前收容事務大隊專員周國輝整理。

75 102 年 8 月 27 日獲邀參加「外國人收容政策論壇/臺灣:替代收容的可能」(Taiwan: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2013 Presentation Transcript)研討會上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