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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收容政策之理論

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替代收容政策之理論

壹、 人權理論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是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

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原則要求所有人應 享有此天賦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

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 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

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障人權是普世基本道義原則。政府 或社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準

25。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重要也存有政治及學術爭議。如 學者路尚青認為,大陸相關法律的人權法律體系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 合理(路尚青,2012);而學者張文貞則認為,臺灣在施行兩大人權公約後,國際法 與國內憲法已匯流(張文貞,2008)。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還沒有成熟,一個人只會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 份子而擁有權利。公元前 6 世紀的居魯士文書26,當中居魯士大帝宣布釋放所有巴比 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此革命性之舉動是為人類史上的第一 部人權宣言。有關個人權利的思想,很快便傳播到美索不達米亞鄰近的印度、希臘 和羅馬。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 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 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的先例,比如法西

25 2012,Encyclopedia Britannica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權宣言,《大英百科全書》, 上網時間:103 年 11 月 7 日。

26 居魯士文書(又譯居魯士圓柱或居魯士銘筒)是古代的一個泥製圓筒,現已破裂為幾件碎片,以 居魯士大帝的名義由古代阿卡德語楔形文字所寫成,現存於大英博物館。

斯政權為其種族滅絶提供合法的途徑。Maritain Jacques 説過27:「人權的哲學基礎 是自然法」。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 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 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為考量。

人權只是一個抽象的框架,一個曖昧不明的理論模式。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 級,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繪出了千變萬化的「人權」,並對此展開了曠日持久 的爭論。但這並不影響人權作為一種廣為接受的標準。綜觀人權歷史進展,在 1950 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 12 月 10 日定為「世界人權日」,以紀念 1948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屆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受到該世界人權宣言的啟示,聯合國於 1966 年制定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 的在進一步闡明並執行宣言所揭示之各項人權精神。兩公約加上「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之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28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 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為國際間最重要之人權典 章29

馬英九總統於 102 年 12 月 10 日「世界人權日」出席臺灣民主基金會「第 8 屆 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親頒獎座予緬甸克倫人權組織(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KHRG)30,並說明政府為保障人權所展現的努力與具體成果時表示:65 年前,

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此係人類爭人權、護人權之重要歷史里程碑。而自該 宣言公布以來,世界人權確實有相當顯著的改善,但在許多地方,人權還是遭到漠 視與侵犯,顯示仍須持續關注此議題,並提醒各國政府注意的必要,畢竟人權之侵 犯多來自於各國政府。談及我國政府持續推動人權之成果,102 年 2 月美國人權組 織「自由之家」公布 2013 年全球自由度調查報告,我國在政治權利項目獲得第一級

27 Maritain,Jacques(雅克·馬裏旦),1882-1973,法國,Man and the State(人和國家)。

28 任擇議定書:願意接受公約的審議及必要的制裁,可任意選擇的議定書。任擇:任意選擇;議定:

格式化公約。締約國隨時可加入和退出,所以具有任意性。

29 本文註腳 28-32,「Wikipedia:人權專題」,https://zh.wikipedia.org/wiki/,上網時間:103 年 11 月 7 日。

30 成立於 1992 年,長期記錄緬甸軍政府對人民所為之強迫勞動、遷村、刑求及恐嚇等侵犯人權作 為,並透過出版人權報告與宣導等途徑。

最佳評價,而在公民自由項目被評為第二級,至於總體評價方面,則是與美、日及 西歐等國家同列民主等級,並被該組織評為各國的民主典範。人權議題不僅是國內 事務,因為人權是普世價值,所以須接受各國檢驗31

美國國務院亦於 104 年 6 月 20 日再次公布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我國為連續 6 年列為防制成效一級國家。我國於 98 年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公約,並透過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公 約予以國內法化,每年邀請多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華審查我國初次人權報告,此舉亦 受到國際社會之肯定。自發生陸軍下士洪仲丘案後32,行政、立法部門的確採取積極 處理之態度,如完成「軍事審判法」及設立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等,透過相關制度 改革與改善措施,證明政府是有反應的,願意面對人權保障的批評,希望能將臺灣 轉變成為「人權之島」,推動、保障並與法律結合,實際深化移民人權。

自「入出國及移民法」於 88 年 5 月 21 日制定公布,並於同日施行,迄今已歷 經 6 次修正。為遵照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有關外國人收容應符合「法官保留」

原則之意旨,並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第 4 項有關人民自由受 剝奪時,有權向法院即時提出救濟之規範,以及回應國際人權專家學者對我國「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國家報告所提出之意 見,且配合實務作業所需,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及收容制度等規定,實有予以修正 之必要,爰此,本研究將參酌社區評估暨安置模式,針對替代收容相關法律規定,

提出修正意見及應增訂之配套措施,以確實保障移民人權,更加拉近與國際間在此 方面之距離。

31 總統府新聞稿,http://www.president.gov.tw,總統出席臺灣民主基金會「第 8 屆亞洲民主人權獎」

頒獎典禮,上網時間:103 年 11 月 7 日。

32 洪仲丘事件,指臺灣 2013 年 7 月發生在陸軍的死亡案件。此案涉及軍中人權,及軍事檢察署是 否具專屬管轄權等新聞議題,引起臺灣社會高度關注,並促成「公民 1985 行動聯盟」的兩次抗議活 動,要求軍隊社會化,最後促成軍審法於三日內修法,在承平(非經總統宣戰)時期,將軍人審判 從軍法體系全面移至民間司法單位。

貳、 社區評估暨安置模式

一、 何謂 CAP/社區評估及安置模式

社區評估及安置模式(The Community Assessment and Placement model:CAP)

是一種非制式(non-prescriptive)的架構,設計的目的是用來協助政府找出並發 展出避免收容的機制及替代收容的方案。

CAP 模式列出移民管理機制中五道關鍵程序,以避免不必要收容,並有效促成社區 型的替代安置,CAP 模式的設計(如圖 2 所示)為一非制式架構,可協助政府開發 免除收容及替代收容的機制,雖然旨在避免收容,但這五項步驟亦可用來評估是否 有收容該個案(收容對象)的必要,運用 CAP 模式的安置選項,以確保收容是在特 殊情況下的最後手段33

圖 2:CAP 模式

資料來源:避免非必要移民收容工作手冊

33 「外國人收容政策論壇/臺灣:替代收容的可能」(Taiwan: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2013 Presentation Transcript)研討會,避免非必要移民收容工作手冊,頁 004,臺灣人權促進會。

二、 CAP 模式與替代收容

(一) 不收容(開放住所)

1、 以不需收容為假設前提(步驟一):研究發現,有若干法律、政策或措施,在裁 決個別移民身分期間,以不需收容為假設前提。這種「反對收容推定原則

(Presumption Against Detention)」確立了個人的行動自由,並在其他選擇 的情況下可避免移民官員採用禁閉措施。若在法律或政策中也設立替代性措 施,還可明確地引導官員們考量並嘗試侵擾性較低的管理策略。兩項保障行動 自由的策略如下:(1)反對收容推定原則。(2)考量替代收容之授權。

主要範例國家:阿根廷、委內瑞拉及紐西蘭。

2、 篩選及評估個案(步驟二):在減少非必要收容的過程中,個案篩選及評估是很 重要的方法,讓有關當局能評估每個人的承擔風險程度,並判定其弱勢處境、

優勢及需求。該研究發現有四項重要評估領域:(1)法定義務。(2)身分、健 康及安全檢查。(3)弱勢處境。(4)個案之個人因素。

主要範例國家:匈牙利、菲律賓及香港。

(二) 有條件釋放(替代收容)

1、 評估社區環境(步驟三):為了讓適當有效的方案更符合個案需求,必須評估各 種支持或減低個人遵從移民當局規定的社區環境設施。這些背景因素可能會影 響個人是否有能力堅守對有關當局的承諾。透過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的投資,可 強化社區環境背景,並讓更多人免於遭受不必要的收容。社區環境有四個重要 面向:(1)個案管理。(2)法律諮詢及解釋。(3)能夠滿足個人基本需求。(4)

文件建檔。

主要範例國家:英國、西班牙及瑞典。

2、 必要時在社區內採取因應做法(步驟四):若有關當局對於個案安置在社區中仍

有疑慮,可以引入額外機制提高個案配合度,以避免採用不當措施限制其行動

有疑慮,可以引入額外機制提高個案配合度,以避免採用不當措施限制其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