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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壹、 研究範圍

國際上目前採行三種替代收容方式18

1、 釋放前提(Release Provisions):官員透過行政裁量決定是否免除收容。

2、 社區模式(Community Models):收容人到社區工作自力更生或是依附親友、宗 教組織及住在政府成立的庇護中心。

3、 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Release):收容人取得暫時的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自 由行動,國家也會設置擔保人制度,追蹤他們的後續狀況。

本研究預期由上述三種替代收容方式,來分析現行收容管理制度,針對收容管 理現況、逾期居停留現況、合法居停留現況、非法移民收容現況等問題之實際執行 層面,循序依法行政、程序保障等原則,建立防制對策模型,滿足跨界流離者的期 待,有效解決移民執法機關目前執行上的困境,精進未來外國人收容管理制度。

另有關本研究題目應採用「外國人替代收容政策之研究」或「非法移民收容替 代處分政策之研究」擇一部分,經與主管之行政部門、民間團體,廣納綜合各界意 見,均認以前者為題較優,所持理由如下:

1、 當前外來人口依行政部門與其法律行使效果稱謂分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無國籍人民五大類。本研究探討主體是

「非法外國人(非法移民)」,然檢視現行法定用語,均使用「外國人」較為實 質正當,如:外國人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及實施快速查驗通關作業要點。外 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外國人強制驅逐出 國處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

18 資料來源:102 年 8 月 27 日,臺灣人權促進會主辦「外國人收容政策論壇/臺灣:替代收容的可 能(Taiwan: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2013 Presentation Transcript)」會議資料。

2、 「外國人」一詞,配合「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法規命令,較有一致性與連貫 性,亦與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始能謂係符合 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之旨意相同。

3、 「替代收容(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是一種「政策概念(Policy Concepts)」研究其「外國人收容」的問題,而「收容替代處分(Detention Alternative Sanction)」,為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內容之條文用語,屬移民 執法機關修法後之新階段「作法」或「作為」,可能較為小題小作,限縮本研究 發展性。

4、 以「外國人替代收容政策之研究 Research of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Policy for Aliens」較有吸引產官學各方之後續研究的價值,亦為社會熟悉語 言學科所慣用,國內外 NPO 接受度較高且持相同意見。國外使用「替代收容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名稱有(1)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 International Detention Coalition 。( 2 )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 Detention in Europe。(3)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4)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 Detention Watch Network19等。

貳、 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係採用質性研究,探討法律、政策和政府作為,以了解如何能夠在 執行非法移民的收容及遣返過程中,同時也能夠確保他們的人身自由。然基於資料 取得、身分職務與新置機關等三項研究限制,因此資料的蒐集,多係參考網路資訊 以及臺灣人權促進會、國際關注移民收容聯盟(IDC)所提供之文獻,在此必須特別 說明。另外,本研究在設計時並未考慮因為鄰國或第三國出現危機,而引發或造成

「大量難民移入」的狀況分析2021

19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Alternatives+to+Detention,上網時間:104 年 7 月 15 日。

20 移民激增,拖累社會福利惟自歐盟東擴之後,大量東中歐人藉此湧入社會福利優渥與工作機會眾 多的英國,對英國的健保、住屋、交通和教育帶來沉重負擔,並壓低勞工的薪資。2015-06-08 00:20:17, 經 濟日報,陳祈典,http://udn.com/news/story/7244/952105,上網時間:104 年 6 月 8 日。

一、 資料的限制

長時間資料累積是確保研究品質的重要因素,國內有關「替代收容」政策或管 理制度之研究,除少數在 NPO、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所發表的文章外,

幾乎沒有相關研究期刊或專門著作,因此僅能從 NPO 和國外網站蒐集,另外收管單 位係屬移民執法機關重要部門,業務有部分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基於保密或其他 理由,資料不易蒐集完整,研究之廣度及深度亦受到相當限制。

二、 身分的限制

由於多數的國人並不了解「替代收容」政策,故對於該政策實際執行之功能及 效益,資料較無法疊進式的蒐集與觀察,又本研究者因擔任移民執法機關之重要幕 僚工作,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所列人員,為同時兼具有情報工作、

司法警察雙重身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須依「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定」辦理;赴國外研考亦較為困難22

三、 機關草創的限制

外國人收容管理制度涵蓋政策研擬、整體規劃、法令修訂、認事用法及實際執 行等各個面向,涉及層面甚廣,均須考量各種主客觀因素,方能符合最多數人之期 待與利益,然我國移民執法機關專責收管單位成立僅 8 年23,行政運作尚屬初始,法 令的修正轉變又如此地快速,除當參酌具有豐富事務管理經驗之國家作法外,在國 內亦無法與法務部矯正機關相比,實施廣泛的量化研究24

21 據波蘭政府贊助的智庫「東方研究中心」(Centre For Eastern Studies)統計,波蘭在 2014 年一共對 烏克蘭發出了 33 萬 1 千張短期工作簽證,而目前波蘭境內的烏克蘭人口其實已達到 30 萬至 40 萬間,

比官方數字高出 1 倍。對向來習於人口外移的波蘭而言,不斷湧入的烏克蘭人無疑是前所未有的經 驗。況且,波蘭人外移西歐後的工作遺缺恰可由這批人力填補,因此普遍說來烏克蘭人倒還頗受歡 迎,2015/05/20 ,Post by 基督教論壇報,http://www.ct.org.tw/1253690,上網時間:104 年 6 月 8 日。

2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 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23 96 年元月 2 日成立,隸屬內政部。

24 矯正機關如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