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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研究運用這四項指標,可對於當前替代收容政策之現況與困境作出進一步的 了解;政策執行特性,可以有助於解析內政部移民署收管單位運作情形以及機關特 性,並且藉此以發現第一線工作人員勤務與專業性所面臨之困境;而整合性,有助 於解析收容管理政策制定者及第一線工作人員,對於目標是否有達成共識,並且進 一步發現當前有何改善方案,以及在執行面上所可能遭遇的困難為何?接續透過資 源的分配情況,以了解政策執行在人力與經費的可支配情況為何?藉此以知悉資源 是否充裕以及其互動關係,而最重要的乃在分析其是否能資源共享並與互賴、互持 關係共存;至於權力關係,乃在分析是否有強勢團體的存在與介入,以及在過程中 所扮演的角色與對於政策執行的影響力如何?最後,以行政管理學之公共政策模 型,為替代收容政策科學的理論與實際,在未來執行面上的問題,找出答案。

壹、 設定實證分析的問題

一、 特性

政策執行特性,可以有助於解析移民執法機關收管單位運作情形,以及機關特 性,並且藉此以發現第一線工作人員勤務與專業性所面臨之困境。

根據訪談研究發現,以往已針對收容滿一定期間仍無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之外 國人(早期之涉案未結者),與 NPO 合作將受收容人交由其安置照護,惟 NPO 之管理 能力與手段有限,並無實際約束替代收容當事人之權限,致擅離安置處所者時有所 聞,屆時仍需待治安機關再次緝獲後,始得處理後續事宜;若欲結合 NPO 辦理替代 收容處分,宜對相關配套措施再加研究;社會團體、宗教團體應該要強化它的功能,

NPO 接收非法移民後,政府是否應該要編更多的經費去支援 NPO,去幫助責付對象,

要將受收容人放到社區裡,社區一般都會拒絕,NPO 也沒有足夠經費支持,需要讓 政府編列更多預算。

人權是慢慢進步的,依實證分析來看,基於人權之考量,替代收容似乎較強制 收容為佳,惟政策考量若以替代收容為原則時,其制度設計更應完善妥適。難有任 何制度是完美無缺的,國人也要有體認,接受收容新制所衍生之副作用156;收容替 代處分主要考量是否可以完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這部分在實務上很難判斷,現行 做法對自行到案者採取一律不收容的措施,並且限期 30 天內自行離境(independent departure),對查獲到案的逾期停、居留或違法外來人口,卻要內政部移民署專勤 隊、收容所第一時間認定是否有收容必要性,會衍生查緝機關執法困擾,也有民眾 及執法機關質疑,抓到的違法(規)外勞為何被釋放。

15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內政部移民署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雖得作成暫予收容 處分,惟應賦予受收容人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始符合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正當法 律程序之要求。因應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移民法已配合增修有關外國人收容之相關規定。申言之,

對於內政部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受收容人或與其具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得提起收容異 議,內政部移民署於受理收容異議時起,應即於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此即時司 法救濟之功能,已符合人身自由之正當程序保障,並合於提審法第 1 條第 1 項但書得即時由法院審 查之規定。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新制問答集,司法院編印,上網日期:104 年 5 月 14 日。

我國因需求大量的基礎勞動力,因而大規模引進外籍勞工,但其外勞政策的中 心思維,是以管制和管理為主,設計出所謂由雇主申請許可的配額制及客工制度,

前者導致移工必須負擔居高不下的仲介費用,後者則使得外籍勞工缺乏社會政治參 與的條件,對自身艱困的勞動條件與環境難以提出改善,不當的外勞政策迫使部分 移工,最後選擇以不告而別的方式離開雇主,成為非法而失去合法的居留權。

綜上,本研究發現,在收管單位目前所面臨有關人力、經費與裝備與廳舍等問 題的均不足的情況下,若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自源頭開始降低逃逸外勞的增 加,輔以替代收容為原則,傳統拘禁式收容作為最後手段的方式運作,另外再整體 的規劃與配套社區安置之生活供給與管理,為最合適的方式。

二、 整合性

整合性以有助於解析移民執法機關收管單位政策制定者及第一線工作人員,對 於目標是否有達成共識,並且進一步發現當前有何改善方案以及在執行面上所可能 遭遇的困難。

根據訪談研究發現,為了有效建立府際關係,移民、警政、勞政、海巡、調查 及憲兵等治安機關平時須建立暢通的溝通管道,避免流於意氣本位之爭,上級機關 國家安全局運用執行「專案性任務」157予以整合,促使各平行機關遇爭議性問題時 必須共商對策,有助多方良好的互動,的確也達到了效果。自入出國及移民法於 104 年 2 月 5 日施行後,「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 15 日,且收容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 意見機會;暫予收容屆滿前,移民執法機關認為有繼續收留必要,應該要向「法院」

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 45 日;續予收容屆滿後,移民執法機關若認為 有延長收容必要,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不得逾 40 日,也就是前後收容之期間 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100 日,此乃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間的互動關係,共同努力的 結果,亦為最佳之範例。

157 如祥安專案,自 101 年 7 月起整合移民、警政、勞政、海巡、調查及憲兵等機關,針對當前行 蹤不明外勞、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人口販運案件及集團性案件,按月實施 2 次聯合擴大查察勤務。

收容管理人員必須依法行政,但若法律有不適當或不通人情的部分,雖欲提供 受收容人協助,卻也於法無據,此時,便可藉由 NPO 之協助,居中扮演調合的角色。

行政部門與 NPO 間都有保持互動,溝通管道皆算順暢,而行政部門對於 NPO 都抱持 期待與合作的態度,然而在所謂執行方案的心態上,雙方確實仍有改善的空間,畢 竟在專業性、態度與心態上的落差,可能為促進互助的一大挑戰,縱然如此,對於 互動的和諧與意願對行政部門與 NPO 間都有所助益,進而對於政策的規劃與執行產 生協力。

行政部門與 NPO 的關係已自對立衝突轉變為協力伙伴,移民官與 NPO 的輔導員 建立了良好的溝通與互動模式,藉由各國籍的輔導員,移民官可更有效率的瞭解受 收容人之問題,並可藉由 NPO 的協助,處理移民官依法所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處 理受收容人與非法雇主間的薪資問題、協助安置人口販運被害人、贊助無法支付遣 返費用的受收容人、代為聘請律師處理民事案件、協助翻譯等工作,使移民官改變 了原本排斥的心理,NPO 也轉變了對移民官依法行政的印象,歷經了磨合期,至今 轉變為相輔相成的互助關係。

目前在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截至 104 年 2 月底已高達 6 萬 6,988 人,

其中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為 4 萬 5,579 人,占外來人士逾期總人數 68.04%,屢遭監 察及立法委員質疑治安機關查察不力158,然勞動部由於產業及社福需求不斷擴大開 放,引進移工人數從 96 年的 35 萬 7,937 人到 104 年 2 月底已達 55 萬 7,774 人,短 短 8 年多的時間增加了 19 萬 9,837 人,若不能從源頭減少逃逸因素,收容替代處分 也不能解決外來人口的逾期停居留問題,且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具保的人難以課責,

恐增加再次脫逃風險,也會提高國家行政成本,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查緝、收容及 遣返已耗費國家大量人力及物力,復以外國人超過 15 天的收容處分已採取法官保

158 目前在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截至 104 年 2 月底已高達 6 萬 6,988 人,其中行蹤不明外勞 人數為 4 萬 5,579 人,占外來人士逾期總人數 68.04%,而以內政部移民署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觀 之,包含主動投案在內之查獲比率僅有 10.71%,且外來人士在臺逾期停(居)留超過 5 年以上人數 高達 1 萬 4,695 人,顯然內政部移民署查緝效率亟待提升,目前未能有效降低逾期停(居)留人數。

逾期外來人數眾多,長期觀之,恐影響國內治安,同時大多數為逃逸外勞,內政部移民署允應妥善 思考如何提高逃逸外勞查獲率,以保障及維護國民安全,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17 次 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提案人:邱議瑩、段宜康、李俊俋。

留,也增加行政機關及法院大量負荷。

綜上,本研究發現,兩人權公約保障的不單僅是合法居留的權益,但過度重視 違法(規)的人權,已造成非法移民在臺可不必為其行為付出任何代價,必然會鼓 勵逃逸且影響執法及國家主權行使。收容替代處分也有可能會導致外來人口肆無忌 憚逾期停居留,衍生違法(規)滯留人數增加,從而影響國人工作權益及社會安定159。 三、 資源互動

透過資源的分配情況以了解政策執行在人力與經費的可支配的情況,藉此以知 悉資源是否充裕以及其相互間之互賴、互持關係,而最重要的乃在分析其是否能資 源共享並與互賴、互持關係共存。

根據訪談研究發現,政府及社會一般大眾通常都是以社會安定、國境安全、公 共衛生和福利等角度來思考這些問題,為了處理這些問題,經常以"收容所"作為管

根據訪談研究發現,政府及社會一般大眾通常都是以社會安定、國境安全、公 共衛生和福利等角度來思考這些問題,為了處理這些問題,經常以"收容所"作為管

在文檔中 外國人替代收容政策之研究 (頁 10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