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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購之基本概念

第四節 收購之基本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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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完成交割結算及權利義務之調整

在實務運用上,有部分交易方式採取保留部分價款之給付方式安 排 , 如 係 以 一 定 條 件 之 成 就 或 不 成 就 後 , 再 行 支 付 價 款 之 約 定

(Holdback)。或保留部分價款存放於信託帳戶,僅在特別約定之條件 符合下始可動之保留款(Escrow account)。抑或是俟目標公司達到一定 之營運目標後,再行支付保留款(Earn-out)等。之後由收購雙方準備 交割有關文件資料等或履行其他必要之義務,始為完成交割結算。日 後如有收購契約所約定一定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或違反收購契約之義 務時,即有就該等事項調整雙方之權利義務。

第四節 收購之基本法律文件

收購公司選定目標公司後,進一步與目標公司進行協商、查核、

談判,乃至最後簽約、條件之履行、完成交易等繁瑣之過程,都需要 以法律文件加以證明。而收購之相關細節、協議內容等亦須明確地記 載在於法律文件上,以作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之依據,並可達到減少 訟爭之目的44。因此,基本之法律文件在每一個收購案件中,是不可或 缺的角色,也是能否成功之重要關鍵。一般收購案件中,所必須具備 之基本法律文件,茲論述如下45

44 張朝棟著,企業跨國併購法律規範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第 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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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或交易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在收購之前階段,雙方會就所初步形成之共識簽訂意向書或交易 備忘錄,以作為日後進行協商之基礎,其內容包括交易當事人、預定 之收購架構、對價種類、預期完成交易及董事會通過之時程、簽約之 時間等。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之簽訂並非必須,實務上亦有略過而直 接簽訂收購契約者。關於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之法律上地位如何,是 否應賦予如同契約般之強制效力或拘束力,原則上取決於交易雙方之 意願與彼此信賴的程度46。如約定不具拘束力,雖然並無法律上強制 力,惟雙方將其共識寫明於其內,仍有助於後續交易之進行。

第二項 排他條款(exclusivity agreement)

收購公司為避免其他競爭者出現,目標公司並藉此抬高價格,通 常會要求簽訂排他條款,或在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中加入排他條款,

以取得單獨與目標公司進行協商之地位。其內容通常是禁止目標公司 與其他競爭者接觸,如其他競爭者主動與目標公司接觸時,目標公司 負有告知義務。惟排他條款通常會約定於一定合理之期間內收購公司 始取得與目標公司獨家協商之權利,此稱為排他期間。並在排他期間 屆至前須完成一定之行為,例如簽約完成或董事會通過等,否則排他 條款將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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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保密條款(non-disclosure agreement)

在收購之前階段,收購公司必定會要求目標公司應提供有關公司 經營、財務、法律等方面之資料,使收購公司能夠對於目標公司有一 定程度之瞭解。且避免交易曝光引來其他競爭者或有影響股價之情 形,交易雙方必定會簽署保密條款,或在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中加入 保密條款,以確保一方不會將交易的存在及相關資訊對外揭露47。其受 約束之對象除了交易雙方外,還包括雙方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公 司顧問等。通常保密條款通常亦係為公司董事是否履行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之重要依據48

第四項 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收購交易完成後,為避免目標公司另起爐灶設立一間與目標公司 相同業務內容之公司(在股權收購之情形),或繼續經營所出售之營業

(在資產收購之情形),抑或拉攏原先之客戶群,進而與收購公司競 爭,通常會設有競業禁止條款,以確保收購之成果。而競業禁止條款 主要係限制目標公司之經營階層人員,如公司經理人、無限公司執行 業務之股東、有限公司董事、兩合公司中之無限責任股東、股份有限 公司之董事等特定身分。尤其在高科技產業之收購案中,涉及許多智 慧財產權之問題,與該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簽訂競業禁止條 款,更顯其重要性49

47 黃日燦著,法律決勝負-企業併購與技術授權,天下雜誌出版,2004 年 5 月,第 182-184 頁。

48 參錢衍蓁著,前揭註 13,第 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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