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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購之基本概念

第三節 收購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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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目標公司之特定資產,亦無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之問題。因此,收 購公司對於交易所涉及之風險可以完全掌握,此為資產收購之最大優 點。但因資產收購涉及買賣及財產之變動,因此,目標公司除須就交 易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交易本身之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賦,

亦有可能侵蝕交易之大部分利益18

因此,在收購談判過程中,站在目標公司之立場,通常宜要求收 購者以股權收購之方式進行收購較為有利。反之,站在收購公司之立 場,倘目標公司之財務不健全或不完整,不易評估其可能承擔之風險 時,通常宜採取資產收購之方式為宜。

第三節 收購之程序

由於收購往往涉及兩家以上事業體之合併或資產轉移,及收購價 格之約定,且成功率往往不高19。因此,在進行收購程序前,收購公司 勢必要對於目標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必要之認識,以確保收購公 司所預期達到之效果。在進行的同時,一定之告知義務,乃至於檢查 權之約定自屬必要,否則無法詳實評估收購公司對此項收購之利弊得 失,交易成功之可能性自然大減。且一旦收購結果不盡如人意時,如 何保障交易雙方事業體己身之權益,便極為重要20

大致上而言,收購之程序會視收購之類型及個案狀況加以調整,

但本質上仍不脫企業併購規劃之模式。實務上約可區分以下五個階 段,每個階段都有不同之法律問題與考量21,茲論述如下

18 謝淑芳著,併購之法律意義與實務問題,萬國法律第 105 期,1999 年 6 月,第 4-5 頁。

19 尤其是資產收購之程序,遠較股權收購冗長繁瑣,可能需負擔不必要之交易成本,故單純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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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尋找並確定目標公司

當收購公司於交易執行開始前,首先應就收購他公司股份或資產 擬定策略,以確定收購案所欲獲得之效益及目標。當策略訂定後,收 購公司即開始尋找與接觸適合之目標公司。由於收購程序相當繁瑣,

國內企業通常透過往來之企業,或企業負責人之個人關係作連結。但 如涉及跨國性或是複雜度高、金額龐大之收購案時,亦有透過仲介、

投資銀行、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上協助尋找合適之一家或 數家目標公司,進而為初步之評估比較,以選擇較符合策略目的之目 標公司。

第二項 與目標公司進行初步協商

經選定目標公司後,隨即展開與目標公司進行初步協商,藉以了 解目標公司其獲利情況、獲利歷史、財務狀況是否健全、公司組織與 架構之良窳、產品之技術程度與競爭力等問題,並進而評估進行收購 案之可能性與效益。

由於收購攸關企業間之各種競爭利益,包括技術與商業資訊,均 屬營業秘密之範疇。在初步協商獲得結果後,則有必要簽署保密協議、

意向書或排他條款等,以確認雙方認可事項及保障雙方交換之公司商 業機密資訊後,對他方負有應保密義務。並且可藉以拘束若干阻擾交 易確定之行為,以提高將來完成收購之確定性。

公司併購教戰守則,聯經出版,1999 年,第 117-122 頁;林進富、蘇聰儒、莊國偉、金文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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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對目標公司進行查核

前階段之有關文件簽署完成後,為確保收購標的有目標公司所承 諾之實際價值,並避免承擔不必要之法律風險及訴訟成本,收購公司 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實質查核(due diligence),以確保雙方談判基礎之 正確性。一般而言,查核之項目主要針對目標公司之財務、業務與法 律等三方面進行查核。

就財務方面而言,主要係瞭解目標公司之內部財務狀況,包括財 務結構與獲利狀況。就業務方面而言,主要係對目標公司之業務運作 以及將來整合之相關評估。就法律方面而言,主要係瞭解目標公司之 法律文件所載之權利義務及應負之法律責任,查核內容包括公司營運 所需證照、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權架構、轉投資狀況、組織 架構、重大契約、貸款及融資相關契約、智慧財產權、環保事項、勞 雇關係、重大訴訟及主管機關處分等各方面之狀況,以及是否隱匿有 關重大不利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等。

收購公司進行查核時,往往係委由會計師及律師等專業人士負責 查核,當審核完畢後,會出具一份查核報告,就所查核之內容範圍加 以說明,並評估於收購過程中可能發生之問題,藉以掌握投資風險,

並確認目標公司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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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與目標公司正式談判並簽訂收購契約

經查核完成或查核進行同時,收購案雙方當事人即展開收購契約 正式談判,雙方當事人所簽訂收購契約之重要內容,可分為「基本共 通條款」及按交易類型不同之「特有條款」22,茲論述如下:

一、基本共通條款

(一)功能性條款(mechanical provisions)

所謂功能性條款係指契約中界定契約當事人、主要交易架構、協 助契約構成及解釋之條款,通常置於契約之開頭,其內容包括當事人

23、前言、定義條款24、解釋條款25等。

(二)對價條款(consideration provisions)

由於契約簽署至成交間尚須經過相當時日,而目標公司之股權結 構、資產或營業狀況可能發生變動。為處理因此種變動所可能造成之 風險,契約雙方同意簽署對價條款,在特定情況下調整契約對價之機 制,但必須先設定調整之基準。而一般係從目標公司之財務與業務狀 況著眼,針對其資產負債狀況、營業額及獲利能力等指標設定調整之 公式。

(三)聲明與擔保(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

顧名思義即係指對某項事實加以陳述,並對此陳述加以保證。由 於收購之過程會產生相當之風險,而收購公司對目標公司之產業不熟

22 紀天昌著,解析企業併購合約,月旦法學雜誌第 149 期,2007 年 10 月,第 22-34 頁。

23 除當事人名稱外,亦會包括其住址或營業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協助特定當事人之資訊。

24 係就契約裡所使用之名詞加以界定其內容,亦有避免重複解釋之效果。

25 係界定契約之解釋方式,例如引用之法規皆為最新之規定、契約附件是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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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或受限無足夠之資訊去評估風險,往往會要求目標公司提出聲明與 擔保,以達控制風險及保護自己之目的。一般聲明與擔保之事項會涵 蓋公司有效之設立與存續、締約之有效授權、財務報表之正確真實及 完整性、無重大變更、財務及資產狀況、重大合約、勞工事項、關係 人交易、債務與責任、保險、稅務、環保、訴訟情形、智慧財產權、

業務狀況、已揭露事項等事由。聲明與擔保之違反,除了可能衍生賠 償責任外,由於其通常與先決條件相連結,亦可能導致交易無法完成。

(四)承諾事項(covenants)

承諾事項乃指要求一方必須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其目的 在避免目標公司於成交前發生減損收購公司所可獲致之收購效益之情 事。承諾事項條款之內容包括目標公司承諾在交易完成前必須維持正 常營運、不能為重大資產處分行為、不得變更章程、與客戶及廠商維 持良好關係、不得為增資發行新股、不得為導致股權變動之行為、不 得就未決訟爭案件進行和解等。承諾事項條款之違反,除了可能衍生 賠償責任外,由於其通常與先決條件相連結,亦可能導致交易無法完 成。

(五)先決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

係指成交之先決條件,且所有條件均屬必要條件,若於契約中所 列舉的任一先決條件不成就時,則契約當事人可選擇不成交,亦可選 擇放棄主張該先決條件而成交。其目的在確保於收購過程中所有之必 要程序已被完成且無障礙,故於契約中會設定許多先決條件,來檢驗 是否可達成交之程度。一般而言,會出現之先決條件包括聲明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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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屬於制式條款,亦即交易慣例上,此等條款與一般商務契約內容大 同小異。

二、特有條款

(一)股權收購契約(share acquisition agreement)

股權收購契約之特色在收購公司直接收購目標公司或其大股東之 股權,通常在取得目標公司之經營權。一般而言,契約條款包含收購 股權之比例40、收購股權完成後立即召開股東會並改選董事會41、以股 換股、公開收購42等有關約定。

(二)資產收購契約(asset acquisition agreement)

資產收購契約之特性係將資產及營業之交易標的加以特定43,並以 附件詳列,以及取得員工與客戶關係移轉之同意書面或使其同意另行 與收購公司簽署新契約以取代原契約等。

34 即契約之解釋及效力必須依據何國法律、由何法院或仲裁管轄契約所生之爭議。

35 即簽約時或成交時,必須分別或共同就該收購案為如何之公開聲明及其公開之內容。

36 即於契約內容上,包含於訂約前雙方一切口頭或書面之合意。

37 允許雙方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以最大善意修改或解釋契約條款,使其不致成為無效之內容。

38 即契約之份數,及每份複本與契約正本均有同一效力。

39 即契約所採用的是何國之語言版本,通常是談判力較強之一方當事人所慣用之語言。

40 收購對方多少比例之股權方能達到控制目標公司之經營權。

41 收購控制性股權之方式,多半會在成交後立即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會及董事長以替換經營階 層,或由現任董事辭職而進行補選以達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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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完成交割結算及權利義務之調整

第五項 完成交割結算及權利義務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