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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之相關法律及實務問題研究-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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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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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文摘要 民國 90 年 9 月納莉颱風襲臺,使得太設集團之金雞母太百公司, 因淹水而停業數日,營運受到影響,太設集團之財務更加吃緊,急需 資金挹注。以遠百公司為首之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為了擴張其百貨 事業版圖,於 91 年 9 月間,以收購太百公司之控制公司,即太流公司 增資股權之方式,而間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國內第三大家之遠 百公司與第二大家之太百公司因此結合,遠東集團之營業額因此迅速. 政 治 大 長徐旭東與受太設集團章民強父子委託整理財務之國票公司前董事長 立. 擴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95 年 10 月 2 日,將遠東集團董事. ‧ 國. 對於太百公司之經營權爭奪,正式開啟戰火。. 學. 林華德等人,以涉犯刑法背信等罪嫌提起公訴,太設與遠東二大集團. ‧. 本件收購案所牽涉之事實及法律關係甚廣,縱經法院判決確定. Nat. sit. y. 後,是否即可解決太百公司之經營權歸屬?相關當事人間之利益流. a. er. io. 動,能否回復?而依現行法令,並無法完全規範收購前階段過程,但. n. 從立法政策而論,對於收購案之各階段程序實應有規範準則,並加強 iv l. n U engchi 資訊公開之義務,俾建構真正公平之收購制度。又於經濟部撤銷太流. Ch. 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後,為太流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僅係一暫時性 措施,太百公司經營權之最終歸屬,仍須待太流公司股權爭議之相關 訴訟確定之後,始能塵埃落定。. 【關鍵詞】收購、股權收購、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臨時管理人. I.

(2)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 2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 3 第一項 研究範圍 ............................................................................... 3 第二項 研究方法 ............................................................................... 3 第三節 論文架構 ................................................................................... 4 第二章 收購之基本概念 ........................................................................... 6 第一節 收購之意義 ............................................................................... 6 第二節 收購之類型 ............................................................................... 6 第一項 股權收購 ............................................................................... 6 第二項 資產收購 ............................................................................... 9 第三項 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的區別實益 ..................................... 11 第三節 收購之程序 ............................................................................. 12 第一項 尋找並確定目標公司 ......................................................... 13 第二項 與目標公司進行初步協商 ................................................. 13 第三項 對目標公司進行查核 ......................................................... 14 第四項 與目標公司正式談判並簽訂收購契約............................. 15 al v 第五項 完成交割結算及權利義務之調整 ..................................... 19 i n C h e ............................................................. 第四節 收購之基本法律文件 19 ngchi U 第一項 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 ......................................................... 20 第二項 排他條款 ............................................................................. 20 第三項 保密條款 ............................................................................. 21 第四項 競業禁止條款 ..................................................................... 21 第三章 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及所衍生之相關訴訟............. 22 第一節 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 ............................................. 22 第一項 本件收購案之主要人物背景介紹 ..................................... 22 第二項 太設集團委任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處理財務紓困事 宜 ......................................................................................... 23 第三項 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協助遠東集團完成收購太流公 司之增資股權,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 2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II.

(3) 第二節 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所衍生之相關訴訟......................... 35 第一項 前言 ..................................................................................... 35 第二項 背信案 ................................................................................. 36 第三項 偽造文書案 ......................................................................... 42 第四項 返還信託股權案 ................................................................. 50 第五項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案 ..................................................... 55 第四章 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中所產生之爭議問題分析 .... 58 第一節 收購過程中所簽署之意向書應否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即時公 開揭露之探討 ......................................................................... 58 第一項 前言 ..................................................................................... 58 第二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簡字第 00866 號判決理由 .. 59 第三項 系爭會議記錄之性質及應否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即時公開 揭露 ..................................................................................... 61 第四項 小結 ..................................................................................... 65 第二節 收購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結合規範之探討............................. 67 第一項 前言 ..................................................................................... 67 第二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833 號判決理由 .... 68 第三項 公平交易法對事業結合管制審查規範............................. 69 第四項 小結 ..................................................................................... 73 第三節 太流公司 91 年 9 月 21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瑕疵之探討 .... 75 第一項 前言 ..................................................................................... 75 al 第二項 現行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瑕疵之類型 v................................. 77 i n Ch 第三項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不存在瑕疵類型之探討 ................. 79 engchi U 第四項 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效力 ............................................. 80 第四節 董事長職權及董事會決議之爭議問題分析......................... 84 第一項 前言 ..................................................................................... 84 第二項 公司董事長逕自解除改派法人代表人董事職務之效力 85 第三項 董事會決議之效力 ............................................................. 89 第四項 公司董事長逕自出具放棄增資認購確認書之效力......... 92 第五章 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所產生爭議問題之探討 ..................................................................................................... 95 第一節 公司登記制度之概說 ............................................................. 95 第一項 公司登記制度之意義及功能 ............................................. 95 第二項 公司登記之種類及效力 ..................................................... 95 第三項 公司登記事項之審查 ......................................................... 9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III.

(4) 第二節 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 101 第一項 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之緣由............... 101 第二項 經濟部所撤銷太流公司之相關變更登記....................... 102 第三節 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後所產生之爭議問題 ............................................................................................... 106 第一項 前言 ................................................................................... 106 第二項 遠百公司應否重行編製財務報表及重行公告............... 109 第三項 太流公司指派至太百公司之代表人並當選為董事之效力 ......................................................................................... 112 第四節 太百公司經營權爭議之解決方式 ....................................... 115 第一項 太百公司經營權爭議之緣由 ........................................... 115 第二項 選任臨時管理人 ............................................................... 118 第六章 結論 ........................................................................................... 124 參考文獻 ................................................................................................... 12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併購是企業擴張規模、追求成長的重要策略,企業透過併購之方 式,彼此合縱、連橫,進而結合成為更有實力、更具競爭力之企業組 織。當然,亦有可能企業為排除無謂之競爭,壟斷市場等經濟上目的,. 治 政 而進行併購。大體上,企業進行併購之方式,不外乎有合併、收購、 大 立 分割等三種主要類型,這三種併購方式各有其利弊,企業體應以自身 ‧ 國. 學. 利益為考量,選擇最有利之併購方式,進行企業整合。. ‧. 民國(下同)90 年 9 月納莉颱風襲臺,使得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 sit. y. Nat. 公司等關係企業(下稱太設集團)之金雞母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er. io. 公司(下稱太百公司),因淹水而停業數日,太百公司營運受到影響。. n. al 太設集團之債權銀行欲採取停止對太設集團繼續貸放資金或催促清償 iv. n U engchi 已到期之貸款等措施,使得太設集團之財務更加吃緊,急需資金挹注。. Ch. 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百公司)為首之遠東集團董事長徐 旭東為了擴張其百貨事業版圖,於 91 年 9 月間,以收購太百公司之控 制公司,即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增資股權 之方式,而間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國內第三大家之遠百公司與 第二大家之太百公司因此結合,遠東集團之營業額自此迅速擴張。且 因遠東集團最後以 10 億元收購之金額,比當時有意出價 100 億元之寒 寒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寒舍公司)及美商仙妮蕾德集團(下稱 仙妮集團)相差甚鉅,太設集團不但喪失對太百公司之經營權,更有 1.

(6) 太百公司遭賤賣之不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95 年 10 月 2 日, 將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與受太設集團章民強父子委託整理財務之國 際票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公司)前董事長林華德等人,以涉犯 刑法背信等罪嫌提起公訴,太設與遠東二大集團對於太百公司之經營 權爭奪,正式開啟戰火。 由於本案相關當事人間,互控訴訟不計其數,所牽涉之事實及法 律關係甚廣,縱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是否即可解決太百公司之經營權 歸屬?相關當事人間之利益流動,能否回復?實屬困難。究其原因,. 政 治 大. 在於收購雙方當事人間未確實遵照正常法定程序進行交易,使得遠東. 立. 集團取得太流公司及太百公司經營權之正當性,令人質疑。而依現行. ‧ 國. 學. 法令,並無法完全規範收購前階段過程,但從立法政策而論,對於收. ‧. 購案之各階段程序實應有規範準則,並加強資訊公開之義務,俾建構 真正公平之收購制度,以消彌市場上因收購案所引發之紛爭,而非僅. y. Nat. n. al. er. io. sit. 於收購完成後,主管機關始加以監督、處罰,此即本文之研究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之研究目的,有以下三點: 一、以遠百公司為首之遠東集團,於 91 年 9 月間以收購太流公司增資 股權之方式,而間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其中過程相當複雜, 所牽涉之相關當事人眾多,一般人實難一窺究竟。故本文擬從相 關實務判決中所認定之事實,整理出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 程,俾使讀者能對其有清楚之認識。. 2.

(7) 二、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所產生之爭議問題及相關訴訟種類眾多, 究其原因,在於收購雙方當事人間未確實遵照正常法定程序進行 交易。故本文擬從實務判決之理由及學說見解,來分析探討相關 爭議問題,以利建構真正公平之收購制度。 三、經濟部以 99 年 2 月 3 日經授商字第 09901000210 號函,撤銷太流 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造成目前太流公司及太百公司之董事會無 法運作之僵局,更使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之歸屬產生爭議。本文擬. 政 治 大. 分析探討此一爭議問題,並提出解決爭議之最佳方式。. 立. ‧ 國. 學.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 第一項 研究範圍. Nat. sit. y. 收購依收購公司所收購之標的,可分為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二種. er. io. 類型,各種收購類型於實務上所可能產生之相關法律問題有所不同。. n. al 本文僅限縮以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控制公司,即太流公司增資股 iv. n U engchi 權,而間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此種股權收購類型所產生之爭議. Ch. 問題及相關實務判決,作為研究重心。. 第二項 研究方法 一、制度分析法 此方法係以法治層面作為論述核心,即以企業併購法、公司法、 證劵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及主管機關所制訂之法規命令、行政函釋等 為主軸,分析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中及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 3.

(8) 增資等變更登記後,所產生之相關爭議問題。 二、文獻整合法 此方法係歸納、整理相關之學者論著。所蒐集之文獻包括與本文 內容相關之學術教科書、期刊文章、學位論文、學術研討會記錄及政 府出版品等。 三、實務分析法. 政 治 大. 本案相關當事人間,互控訴訟不計其數。是本文整理出可能影響. 立. 太百公司經營權歸屬之幾個主要實務判決,並分析實務判決之理由及. ‧. ‧ 國. 學. 綜合學說之見解,最後提出本文之看法,以求理論與實務之契合。. 第三節 論文架構. sit. y. Nat.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 。本章分為研究動機及目的、. er. io. 研究範圍及方法、論文架構等部分。主要係介紹本文之理念及架構, a. n. iv l C n 以期讀者能初步瞭解本文之重點所在。 hengchi U. 第二章為「收購之基本概念」。本章首先從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款之規定來說明收購之意義,並輔以學說之見解及法律之規定,來介 紹收購之類型。並依序介紹於收購時,實務上所常見應進行之收購程 序及所須具備之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章為「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及所衍生之相關訴訟」 。 本章首先介紹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案之相關人物背景,並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矚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說明遠百. 4.

(9) 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其次,介紹可能因法院判決結果而影響太 百公司經營權歸屬之幾個主要訴訟,分為背信案、偽造文書案、返還 信託股權案、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案等四種類型,並整理法院判決之 理由。 第四章為「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中所產生之爭議問題分 析」 。由於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相當複雜,所產生之爭議問題 眾多,主管機關已有處罰及法院亦有許多判決。故本章整理出遠百公 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中所產生之爭議問題,分為收購過程中所簽署. 政 治 大. 之意向書應否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即時公開揭露、收購行為與公平交易. 立. 法結合規範、太流公司 91 年 9 月 21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瑕疵、董事長. ‧ 國. 學. 職權及董事會決議等四個主要爭議類型。綜合分析相關實務、學說之. ‧. 見解及法律之規定,並提出本文之看法,希望對建構真正公平之收購 制度,能有所助益。. sit. y. Nat. er. io. 第五章為「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所產生爭議問題. n. 之探討」。本章首先介紹現行之公司登記制度及經濟部對於公司登記 a v. i l C n hengchi U 之審查方法。其次,說明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之緣由 及所撤銷之變更登記事項。並對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 後,對遠百公司、太流公司及太百公司之內部人事、公司營運及證券 交易市場秩序方面所產生之爭議問題,加以分析探討。最後提出太百 公司經營權爭議之最佳解決方式。 第六章為「結論」 。本章將綜合以上各章之重點,並針對太百公司 經營權之爭議,提出本文之淺見及建議。. 5.

(10) 第二章 收購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收購之意義 所謂收購(acquisition),依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款規定,指公 司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 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 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準此,收購行為除依法取得他公司「股份」外, 尚包括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財產」之態樣1。. 收購之類型. 立. 學. ‧ 國. 第二節. 政 治 大. 收購之類型依收購公司所收購之標的,可區分為股權收購及資產. er. io. sit. Nat. 第一項 股權收購(share acquisition). y. ‧. 收購二種,茲論述如下:. n. 股權收購係指收購公司購買目標公司全部或一部之股份,使其成 a v. i l C n hengchi U 為收購公司自己一部或全部轉投資之事業單位,來達到控制目標公司 之目的。理論上,一個公司是由全體股東所控制。不過在實際運作上, 若欲控制他公司經營權,收購公司並不須要持有目標公司所有之股 份,只須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一定比例以上之股份,即有可能藉由選 任董事或於股東會對於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方式,達到掌控目標公司之 經營權或影響目標公司重要決策之目的2。. 1 2. 王文宇著,公司法論,2008 年 9 月四版,第 142 頁。 林仁光著,企業併購與組織再造規範制度之重新檢視,月旦民商法雜誌創刊號,2003 年 9 月, 第 164 頁。 6.

(11) 股權收購是最傳統且最為常見之收購型態,相較於公司合併,股 權收購之結果僅係取得目標公司之經營權或控制權,並不會造成目標 公司之消滅。且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之資產及負債於收購後仍分別獨 立,為其優點。惟股權收購之管道相當多樣化,透過各種管道所能取 得之股份數量與價格不一,所須耗費之時間長短亦不同。故收購公司 須評估各種股權收購之取得成本、時效性及成功率,以決定採取何種 方式3。一般而言,股權收購有如下幾種方式4: 一、以股換股. 政 治 大 以股換股係指 A 立 公司以其公司股份作為對價,收購 B 公司之股. ‧ 國. 學. 份,即以股換股之收購型態。作為對價之 A 公司股份可能是其所發行 之新股或庫藏股,作為目標公司之 B 公司股份則可能是 B 公司發行之. ‧. 新股或庫藏股(以 B 公司為出賣人),也可能是 B 公司股東所持有之. sit. y. Nat. 股份(以 B 公司股東為出賣人)。例如 A 公司與 B 公司之母公司 C 公. er. io. 司約定以 A 公司所發行之新股為對價,收購 C 公司所持有 B 公司之股. n. 份,則收購完成後,Aa公司將成為 B 公司之股東,C i v 公司則成為 A 公 l. n U 司之股東。公司法第 156 條第e8 n 項所規定之「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 gchi. Ch. 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 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即屬於此類型之收購行為。 如 B 公司為上市(櫃)公司,應注意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有關場 外交易之限制,必須經由證券集中市場完成交易5,及 B 公司之股東若. 3 4. 5. 參林仁光著,前揭註 2,第 164 頁。 以上分類方式,參葉秋英、吳志光著,論企業併購法下收購類型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 94 期, 2003 年 3 月,第 231-232 頁。 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 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 7.

(12) 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總額分百之十以 上股份之大股東時,轉讓時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 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 3 日內,轉讓給該特定人6。另須特別注 意證劵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於 A 公司取得 B 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 1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 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嗣後有變動時,並應隨時補正之7。且於 A 公司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 於 50 日內取得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股份者,必須. 政 治 大. 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8,藉以確保在大型收購案中,小股東皆有公平出. 立. 售其股份之權利,並能分享控制股份之溢價利益(control premium) 9. ‧ 國. 學. 。又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之規定,得經由股東會決議而對特定人. 進行私募股份10。. ‧ sit. y. Nat. 二、以現金收購股份. er. io. 以現金收購股份係指 A 公司以現金收購 B 公司之股份,同樣的,. n. al B 公司股份可能是 B 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庫藏股,更有可能是 B 公司 iv n U engchi 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四、其他符合主管. Ch. 機關所定事項者。」。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三、於 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7 申報者之持股,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所取得或持有者。所取得之股份不以辦 妥過戶為取得要件;至於取得之方式,則包括(1)買進或互易;(2)受贈;(3)轉換公司債轉換權之 行使;(4)繼承、遺贈或承受;(5)公司合併之股份換發;(6)信託讓與。參證劵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要點第 2 點。 8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 50 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9 指為取得公司之控制利益,投資者所付出超過當時一般公眾交易之股價的額外對價。參劉連煜 著,新證劵交易法實例研習,2011 年 9 月增訂九版,第 168 頁。 10 所謂特定人,可參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規定:「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 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 基金。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惟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應募人總數, 不得超過 35 人。 6. 8.

(13) 大股東所持有之股份。如 B 公司為上市(櫃)公司,則應特別注意上 開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已如前所述。 三、以其他財產換股 所謂「其他財產」,例如廠房、土地或無體財產權等,亦有可能 係「他公司之股份」。常見之情形為 A 公司以其所持有之 C 公司股份 作為對價,經由此種方式,向 B 公司或其股東收購 B 公司之股份,收 購完成後,A 公司成為 B 公司之股東,B 公司或其股東則成為 C 公司. 政 治 大 故此之「他公司之股份」,往往是母公司所持有子公司股份或子公司 立 之股東。通常係關係企業間,組織調整或整體投資策略規劃之結果。. 第二項 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 ‧. ‧ 國. 學. 所持有之母公司股份。. Nat. sit. y. 資產收購係指收購公司透過收購目標公司之全部或部分資產,以. a. er. io. 達到結合對方企業的目的。相較於上開股權收購之方式,收購公司透. n. iv 過資產收購方式,可依本身之需要,收購特定目標公司之資產,而將 l. n U engchi 不要之資產排除在外11。目標公司也可能因資產或營業全部出售而面臨. Ch. 解散清算之命運,亦有可能及時獲得他公司資金挹注或技術之取得而 得以繼續營業12。而在法律規劃上,通常會在雙方協商時預留選擇性承 受目標公司之特定債務空間,以避免在收購完成時,所面臨可能發生 概括承受對方隱藏性債務之潛在風險。如自收購公司之角度而言,即 稱為「營業受讓」,如自目標公司之立場觀之,即為「營業讓與」13。. 11 12. 13. 參王文宇著,前揭註 1,第 143 頁。 林仁光著,企業併購規範制度之微調-以「重大性判斷法則」為規範標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60 期,2004 年 7 月,第 104 頁。 錢衍蓁著,企業併購相關法律規範之研究-以企業併購法為中心,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 9.

(14) 在資產收購之個案中,常見雙方特別詳細研擬有關移轉個別資產 所有權之約定條款14,究其目的,主要係確保每筆資產所有權得以在雙 方規劃之方式、時間、程序下進行移轉。且在收購資產之過程中常發 生所買賣之資產有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之情形,及因移轉資產所有權 中所須提出繁瑣之文件和登記手續,加以原先存在於目標公司與他公 司間之契約關係可否由收購公司承受等諸多考量,均係資產收購方式 下可能付出較高之執行成本15。一般而言,資產收購有如下幾種方式16: 一、以股換營業或財產. 政 治 大 以股換營業或財產係指 立 A 公司以其股份作為對價,收購 B 公司之. ‧ 國. 學. 營業或財產,也就是以股交換資產之營業讓與。換言之,B 公司以其 營業或財產作價投資於 A 公司,而取得 A 公司之股份,成為 A 公司之. ‧. 股東。. y. Nat. io. sit.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所規定之「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 er. 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第 272 條但書所規. n. a. v. l C 定之「由原有股東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 ni. hengchi U. 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等,明定認購股份之對價不以現金為限,即 肯認此種收購行為。此外,民法第 305 條所規定之「營業概括承受」、 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定之「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或財產」17、第 3 款所規定之「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 14 15. 16 17. 第 12 頁。 謝易宏著,企業併購的法律成本與風險,中原財經法學第 5 期,2000 年 7 月,第 388-389 頁。 蔡立文、郭思吟著,論公司進行併購時應注意之幾個實務問題,萬國法律第 105 期,1999 年 6 月,第 9 頁。 參葉秋英、吳志光著,前揭註 4,第 231-232 頁。 所謂「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應從財產之質與量分析,亦即不僅單以交易標的價值作為衡量依 據,並兼顧系爭交易對公司質方面之影響(例如使公司營業無法繼續,或至少令營業大幅縮減)。 參劉連煜著,現代公司法,2011 年 9 月增訂七版,第 358 頁。 10.

(15) 有重大影響者」及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定之「概括承受 或概括讓與」、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定之「母公司讓與全部或主 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子公司並作價發行 新股予母公司者」等行為亦屬之。 二、以現金收購營業或財產 以現金收購營業或財產係指 A 公司以現金收購 B 公司之營業或財 產,即常見之資產讓與行為。民法第 305 條所規定之「營業概括承受」、. 政 治 大 或財產」、第 3 款所規定之「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 立. 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定之「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 國. 學. 有重大影響者」及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定之「概括承受 或概括讓與」行為,即屬之。. ‧. 三、以其他財產換營業或財產. sit. y. Nat. er. io. 除以自己公司股份與他公司股份為對價有所不同外,本類型基本. n. 上與上開以股換營業或財產之類型相同。具體而言,唯一不同的是,A a v. i l C n h e n g c h i AU公司自己之股份,而是 A 公司收購 B 公司資產所付出之對價,不是 公司所持有之其他公司股份或 A 公司之其他財產(例如廠房、土地或 無體財產權等)。. 第三項 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的區別實益 股權收購,係收購公司將成為目標公司之股東,自然必須概括承 受目標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尤其是在必須承擔目標公司以往所累積 之負債及責任,於公司資產負債表所無法顯現出來的隱藏責任,更是 收購公司在進行股權收購時最大之顧忌。惟在資產收購,收購公司僅 11.

(16) 取得目標公司之特定資產,亦無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之問題。因此,收 購公司對於交易所涉及之風險可以完全掌握,此為資產收購之最大優 點。但因資產收購涉及買賣及財產之變動,因此,目標公司除須就交 易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交易本身之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賦, 亦有可能侵蝕交易之大部分利益18。 因此,在收購談判過程中,站在目標公司之立場,通常宜要求收 購者以股權收購之方式進行收購較為有利。反之,站在收購公司之立 場,倘目標公司之財務不健全或不完整,不易評估其可能承擔之風險. 政 治 大. 時,通常宜採取資產收購之方式為宜。. 學. ‧ 國. 立. 第三節 收購之程序. ‧. 由於收購往往涉及兩家以上事業體之合併或資產轉移,及收購價. sit. y. Nat. 格之約定,且成功率往往不高19。因此,在進行收購程序前,收購公司 勢必要對於目標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必要之認識,以確保收購公. er. io. 司所預期達到之效果。在進行的同時,一定之告知義務,乃至於檢查 a. n. iv l C n 權之約定自屬必要,否則無法詳實評估收購公司對此項收購之利弊得 hengchi U 失,交易成功之可能性自然大減。且一旦收購結果不盡如人意時,如 何保障交易雙方事業體己身之權益,便極為重要20。 大致上而言,收購之程序會視收購之類型及個案狀況加以調整, 但本質上仍不脫企業併購規劃之模式。實務上約可區分以下五個階 段,每個階段都有不同之法律問題與考量21,茲論述如下: 18. 謝淑芳著,併購之法律意義與實務問題,萬國法律第 105 期,1999 年 6 月,第 4-5 頁。 尤其是資產收購之程序,遠較股權收購冗長繁瑣,可能需負擔不必要之交易成本,故單純以資 產收購進行收購方式不多。參王文宇著,前揭註 1,第 143 頁。 20 參謝淑芳著,前揭註 18,第 9 頁。 21 馮震宇著,高科技產業之法律策略與規範,元照出版,2003 年 4 月,第 94-100 頁;林進富著, 19. 12.

(17) 第一項. 尋找並確定目標公司. 當收購公司於交易執行開始前,首先應就收購他公司股份或資產 擬定策略,以確定收購案所欲獲得之效益及目標。當策略訂定後,收 購公司即開始尋找與接觸適合之目標公司。由於收購程序相當繁瑣, 國內企業通常透過往來之企業,或企業負責人之個人關係作連結。但 如涉及跨國性或是複雜度高、金額龐大之收購案時,亦有透過仲介、 投資銀行、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上協助尋找合適之一家或 數家目標公司,進而為初步之評估比較,以選擇較符合策略目的之目. 政 治 大. 標公司。. 立. ‧ 國. 學. 第二項 與目標公司進行初步協商. ‧. 經選定目標公司後,隨即展開與目標公司進行初步協商,藉以了 解目標公司其獲利情況、獲利歷史、財務狀況是否健全、公司組織與. y. Nat. n. al. er. io. 案之可能性與效益。. sit. 架構之良窳、產品之技術程度與競爭力等問題,並進而評估進行收購. i n U. C. v. hengchi 由於收購攸關企業間之各種競爭利益,包括技術與商業資訊,均 屬營業秘密之範疇。在初步協商獲得結果後,則有必要簽署保密協議、 意向書或排他條款等,以確認雙方認可事項及保障雙方交換之公司商 業機密資訊後,對他方負有應保密義務。並且可藉以拘束若干阻擾交 易確定之行為,以提高將來完成收購之確定性。. 公司併購教戰守則,聯經出版,1999 年,第 117-122 頁;林進富、蘇聰儒、莊國偉、金文悅著, 公司併購法律實戰守則,永然文化,2002 年 12 月,第 207-212 頁。 13.

(18) 第三項 對目標公司進行查核 前階段之有關文件簽署完成後,為確保收購標的有目標公司所承 諾之實際價值,並避免承擔不必要之法律風險及訴訟成本,收購公司 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實質查核(due diligence) ,以確保雙方談判基礎之 正確性。一般而言,查核之項目主要針對目標公司之財務、業務與法 律等三方面進行查核。 就財務方面而言,主要係瞭解目標公司之內部財務狀況,包括財. 政 治 大 以及將來整合之相關評估。就法律方面而言,主要係瞭解目標公司之 立 務結構與獲利狀況。就業務方面而言,主要係對目標公司之業務運作. ‧ 國. 學. 法律文件所載之權利義務及應負之法律責任,查核內容包括公司營運 所需證照、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權架構、轉投資狀況、組織. ‧. 架構、重大契約、貸款及融資相關契約、智慧財產權、環保事項、勞. a. er. io. 關重大不利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等。. sit. y. Nat. 雇關係、重大訴訟及主管機關處分等各方面之狀況,以及是否隱匿有. n. iv 收購公司進行查核時,往往係委由會計師及律師等專業人士負責 l. n U engchi 查核,當審核完畢後,會出具一份查核報告,就所查核之內容範圍加. Ch. 以說明,並評估於收購過程中可能發生之問題,藉以掌握投資風險, 並確認目標公司之價值。. 14.

(19) 第四項 與目標公司正式談判並簽訂收購契約 經查核完成或查核進行同時,收購案雙方當事人即展開收購契約 正式談判,雙方當事人所簽訂收購契約之重要內容,可分為「基本共 通條款」及按交易類型不同之「特有條款」22,茲論述如下: 一、基本共通條款 (一)功能性條款(mechanical provisions) 所謂功能性條款係指契約中界定契約當事人、主要交易架構、協. 治 政 大 助契約構成及解釋之條款,通常置於契約之開頭,其內容包括當事人 立 、前言、定義條款24、解釋條款25等。. (二)對價條款(consideration provisions). 學. ‧ 國. 23. ‧. 由於契約簽署至成交間尚須經過相當時日,而目標公司之股權結. y. Nat. sit. 構、資產或營業狀況可能發生變動。為處理因此種變動所可能造成之. er. io. 風險,契約雙方同意簽署對價條款,在特定情況下調整契約對價之機. n. a. v. l C 制,但必須先設定調整之基準。而一般係從目標公司之財務與業務狀 ni. hengchi U. 況著眼,針對其資產負債狀況、營業額及獲利能力等指標設定調整之 公式。 (三)聲明與擔保(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 顧名思義即係指對某項事實加以陳述,並對此陳述加以保證。由 於收購之過程會產生相當之風險,而收購公司對目標公司之產業不熟 22 23 24 25. 紀天昌著,解析企業併購合約,月旦法學雜誌第 149 期,2007 年 10 月,第 22-34 頁。 除當事人名稱外,亦會包括其住址或營業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協助特定當事人之資訊。 係就契約裡所使用之名詞加以界定其內容,亦有避免重複解釋之效果。 係界定契約之解釋方式,例如引用之法規皆為最新之規定、契約附件是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契約條款間與附件內容有衝突時,其適用之順序等。 15.

(20) 悉或受限無足夠之資訊去評估風險,往往會要求目標公司提出聲明與 擔保,以達控制風險及保護自己之目的。一般聲明與擔保之事項會涵 蓋公司有效之設立與存續、締約之有效授權、財務報表之正確真實及 完整性、無重大變更、財務及資產狀況、重大合約、勞工事項、關係 人交易、債務與責任、保險、稅務、環保、訴訟情形、智慧財產權、 業務狀況、已揭露事項等事由。聲明與擔保之違反,除了可能衍生賠 償責任外,由於其通常與先決條件相連結,亦可能導致交易無法完成。 (四)承諾事項(covenants). 政 治 大 承諾事項乃指要求一方必須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其目的 立. ‧ 國. 學. 在避免目標公司於成交前發生減損收購公司所可獲致之收購效益之情 事。承諾事項條款之內容包括目標公司承諾在交易完成前必須維持正. ‧. 常營運、不能為重大資產處分行為、不得變更章程、與客戶及廠商維. sit. y. Nat. 持良好關係、不得為增資發行新股、不得為導致股權變動之行為、不. er. io. 得就未決訟爭案件進行和解等。承諾事項條款之違反,除了可能衍生. n. 賠償責任外,由於其通常與先決條件相連結,亦可能導致交易無法完 a v 成。. i l C n hengchi U. (五)先決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 係指成交之先決條件,且所有條件均屬必要條件,若於契約中所 列舉的任一先決條件不成就時,則契約當事人可選擇不成交,亦可選 擇放棄主張該先決條件而成交。其目的在確保於收購過程中所有之必 要程序已被完成且無障礙,故於契約中會設定許多先決條件,來檢驗 是否可達成交之程度。一般而言,會出現之先決條件包括聲明與擔保. 16.

(21) 之真實正確與承諾之履行26、收購案成交不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之命令 27. 、股東或第三人之必要同意28、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許可29、無重大. 不利之變更30、無未決或隱匿未揭露之訴訟或紛爭31、出具法律意見書32 等。 (六)違約(dafault)、賠償(damage)與終止(termination) 契約中通常會將違反聲明與擔保或承諾事項約定為違約事由,亦 常見當事人將足以影響收購交易成交之情況約定為違約,例如公司破. 政 治 大 給付違約金抑或為終止契約,均須明定。 立. 產、債務超過或不能支付等。另對於違約之效果,係為賠償他方損失、. ‧ 國. 學. (七)成本及費用(expense and fee). ‧. 交易雙方可能產生之費用,包括聘請財務或法律顧問費用、行政 規費、稅費等。通常會規定雙方各自負擔因進行收購交易所產生之費. y. Nat. n. al. er. io. 於收購對價中。. sit. 用,惟實務上亦常見目標公司要求交易費用應由收購公司負擔或反應. C. hengchi (八)雜項條款(miscellaneous). i n U. v. 所謂雜項條款通常包括轉讓條款33、準據法及管轄條款34、公開方 式35、完整合意36、契約條款效力可分性37、複本38、準據語言39等。通 26. 即聲明與擔保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正確且真實,及承諾事項之履行當作是契約之先決條件。 此種要求通常是收購公司對目標公司當地法令較為不熟悉,或就一方所要求之交易架構,另一 方尚有疑慮但仍勉為接受時會出現。 28 由於收購契約可能含有控制權變更條款,故必須在成交前取得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同意。 29 參照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 11 條規定,併購如達到結合申報之門檻,需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結 合許可。 30 以避免在簽約後成交前,目標公司忽然發生對其財務、業務或營運重大不利之情事,影響標的 之價值。 31 若有未決之訴訟或紛爭,將會影響標的之價值及收購之意願。 32 由於收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收購標的能否有效移轉等法律問題,通常會要求律師出具 法律意見書作為先決條件。 33 即約定契約當事人的地位,及契約上之權利及義務不能轉讓予他人。 27. 17.

(22) 常屬於制式條款,亦即交易慣例上,此等條款與一般商務契約內容大 同小異。. 二、特有條款 (一)股權收購契約(share acquisition agreement) 股權收購契約之特色在收購公司直接收購目標公司或其大股東之 股權,通常在取得目標公司之經營權。一般而言,契約條款包含收購. 政 治 大. 股權之比例40、收購股權完成後立即召開股東會並改選董事會41、以股. 立. 換股、公開收購42等有關約定。. ‧ 國. 學. (二)資產收購契約(asset acquisition agreement). ‧. 資產收購契約之特性係將資產及營業之交易標的加以特定43,並以. Nat. n. al. Ch. engchi. 34. er. io. 與收購公司簽署新契約以取代原契約等。. sit. y. 附件詳列,以及取得員工與客戶關係移轉之同意書面或使其同意另行. i n U. v. 即契約之解釋及效力必須依據何國法律、由何法院或仲裁管轄契約所生之爭議。 即簽約時或成交時,必須分別或共同就該收購案為如何之公開聲明及其公開之內容。 36 即於契約內容上,包含於訂約前雙方一切口頭或書面之合意。 37 允許雙方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以最大善意修改或解釋契約條款,使其不致成為無效之內容。 38 即契約之份數,及每份複本與契約正本均有同一效力。 39 即契約所採用的是何國之語言版本,通常是談判力較強之一方當事人所慣用之語言。 40 收購對方多少比例之股權方能達到控制目標公司之經營權。 41 收購控制性股權之方式,多半會在成交後立即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會及董事長以替換經營階 層,或由現任董事辭職而進行補選以達其目的。 42 若收購大股東之持股尚不足達到控制公司經營權時,可藉由公開收購之方式,對目標公司之所 有股東為公開收購,以補足欲達到之持股比例。 43 為避免爭議及確保收購者之權益,多半會就所收購之營業範圍或是重要之資產加以特定。 35. 18.

(23) 第五項 完成交割結算及權利義務之調整 在實務運用上,有部分交易方式採取保留部分價款之給付方式安 排,如係以一定條件之成就或不成就後,再行支付價款之約定 (Holdback) 。或保留部分價款存放於信託帳戶,僅在特別約定之條件 符合下始可動之保留款(Escrow account) 。抑或是俟目標公司達到一定 之營運目標後,再行支付保留款(Earn-out)等。之後由收購雙方準備 交割有關文件資料等或履行其他必要之義務,始為完成交割結算。日 後如有收購契約所約定一定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或違反收購契約之義. 政 治 大. 務時,即有就該等事項調整雙方之權利義務。. 立. ‧ 國. 學. 第四節 收購之基本法律文件. ‧. y. Nat. 收購公司選定目標公司後,進一步與目標公司進行協商、查核、. er. io. sit. 談判,乃至最後簽約、條件之履行、完成交易等繁瑣之過程,都需要 以法律文件加以證明。而收購之相關細節、協議內容等亦須明確地記 a. n. iv l C n 載在於法律文件上,以作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之依據,並可達到減少 hengchi U 44. 訟爭之目的 。因此,基本之法律文件在每一個收購案件中,是不可或 缺的角色,也是能否成功之重要關鍵。一般收購案件中,所必須具備 之基本法律文件,茲論述如下45:. 44 45. 張朝棟著,企業跨國併購法律規範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第 20 頁。 參紀天昌著,前揭註 22,第 35-36 頁;參錢衍蓁著,前揭註 13,第 28 頁。 19.

(24) 第一項 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或交易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在收購之前階段,雙方會就所初步形成之共識簽訂意向書或交易 備忘錄,以作為日後進行協商之基礎,其內容包括交易當事人、預定 之收購架構、對價種類、預期完成交易及董事會通過之時程、簽約之 時間等。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之簽訂並非必須,實務上亦有略過而直 接簽訂收購契約者。關於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之法律上地位如何,是 否應賦予如同契約般之強制效力或拘束力,原則上取決於交易雙方之. 政 治 大. 意願與彼此信賴的程度46。如約定不具拘束力,雖然並無法律上強制. 立. 力,惟雙方將其共識寫明於其內,仍有助於後續交易之進行。. ‧. ‧ 國. 學. 第二項 排他條款(exclusivity agreement). sit. y. Nat. 收購公司為避免其他競爭者出現,目標公司並藉此抬高價格,通 常會要求簽訂排他條款,或在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中加入排他條款,. er. io. n. 以取得單獨與目標公司進行協商之地位。其內容通常是禁止目標公司 a v. i l C n hengchi U 與其他競爭者接觸,如其他競爭者主動與目標公司接觸時,目標公司 負有告知義務。惟排他條款通常會約定於一定合理之期間內收購公司 始取得與目標公司獨家協商之權利,此稱為排他期間。並在排他期間 屆至前須完成一定之行為,例如簽約完成或董事會通過等,否則排他 條款將失其效力。. 46. 參蔡立文、郭思吟著,前揭註 15,第 9 頁。 20.

(25) 第三項 保密條款(non-disclosure agreement) 在收購之前階段,收購公司必定會要求目標公司應提供有關公司 經營、財務、法律等方面之資料,使收購公司能夠對於目標公司有一 定程度之瞭解。且避免交易曝光引來其他競爭者或有影響股價之情 形,交易雙方必定會簽署保密條款,或在意向書或交易備忘錄中加入 保密條款,以確保一方不會將交易的存在及相關資訊對外揭露47。其受 約束之對象除了交易雙方外,還包括雙方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公 司顧問等。通常保密條款通常亦係為公司董事是否履行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之重要依據48。.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四項 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 收購交易完成後,為避免目標公司另起爐灶設立一間與目標公司. sit. y. Nat. 相同業務內容之公司(在股權收購之情形) ,或繼續經營所出售之營業 (在資產收購之情形),抑或拉攏原先之客戶群,進而與收購公司競. er. io. n. 爭,通常會設有競業禁止條款,以確保收購之成果。而競業禁止條款 a v. i l C n hengchi U 主要係限制目標公司之經營階層人員,如公司經理人、無限公司執行 業務之股東、有限公司董事、兩合公司中之無限責任股東、股份有限 公司之董事等特定身分。尤其在高科技產業之收購案中,涉及許多智 慧財產權之問題,與該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簽訂競業禁止條 款,更顯其重要性49。. 47 48 49. 黃日燦著,法律決勝負-企業併購與技術授權,天下雜誌出版,2004 年 5 月,第 182-184 頁。 參錢衍蓁著,前揭註 13,第 29 頁。 參錢衍蓁著,前揭註 13,第 29-30 頁。 21.

(26) 第三章 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及所衍生之相關訴訟. 第一節 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 第一項 本件收購案之主要人物背景介紹 章民強—太設集團50之總裁,太百公司之創辦人。 章啟明—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設公司)總經理,章 民強之子。. 政 治 大. 林華德—國票公司前董事長。. 立. 李恆隆—太流公司董事長。. ‧ 國. 學. 賴永吉—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正風事務所)所長、太百. 徐旭東—遠東集團51之董事長。. Nat. y. ‧. 公司前董事長。. io. sit. 黃茂德—遠東集團法務長及董事長特別助理,主要辦理有關遠東. er. 集團法務諮詢及董事長徐旭東交辦事項。. al. n. v i n 李冠軍—遠東集團財務長,主要辦理有關遠東集團財務規劃及運 Ch engchi U 用。. 郭明宗—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副理。. 50. 太設集團轄下之公司有: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豐洋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中信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 公司、太平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太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泛太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億碩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亞洲笠太股份有限公司、太崇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引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矚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附表二。 51 遠東集團轄下之公司有: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百揚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聚化學 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引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矚重訴字第 3 號刑 事判決附表一。 22.

(27) 第二項 太設集團委任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處理財務紓困事宜52 90 年 9 月間,以太設公司為首之太設集團因營運不善,財務調度 困難。而旗下之營運狀況甚佳之太百公司,又因納莉颱風襲臺遭受水 災而停業數日,太百公司營運亦受到影響,致太設集團之債權銀行欲 採取停止對太設集團繼續貸放資金或催促清償已到期之貸款等措施, 使得太設集團之財務更加吃緊,營運陷入困境。 90 年 10 月 8 日,李恆隆引薦章啟明拜會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 政 治 大. 男、時任財政部長顏慶章,顏慶章允諾協助太設集團召開紓困會議。. 立. 李恆隆因此獲聘擔任太設集團之副董事長,處理太設集團之財務、紓. ‧ 國. 學. 困相關事宜。於 10 月 23 日,由太設集團之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召開紓困會議,達成下列決議:. ‧. 1.不調息(平均 7.59%),展期清償本金一年。2.條件:太設集團 18. Nat. sit. er. io. 消。. y. 家關係企業公司均不能跳票、於 10 月 15 日前尚未動用之貸款額度取. al. n. v i n 91 年 1 月間,在李恆隆之引薦下,委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 Ch engchi U. 事長張鍾濮、國票公司董事長林華德對太設集團進行企業診斷,林華 德遂建議進行太設集團轄下企業體切割,俾利企業存續經營。. 91 年 3 月間,林華德引薦賴永吉會計師及其所屬之正風事務所至 太百公司進行財務專案評估,賴永吉並受太設集團章民強、章啟明之 委任,協助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進行財務紓困及擔任財務顧問之工 作。賴永吉指派正風事務所曹安男進駐太百公司,保管太百公司 3 顆 支票發票章中之一顆,以控管太百公司之支票簽發。並開始進行太設 52. 整理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矚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事實欄一、部分內容。 23.

(28) 集團、太百公司之企業體切割計劃,即將太設公司原持有之「太平洋 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控公司)股權」、「太百公司忠孝本館大 樓(下稱太百大樓)建物及地上權」、「太百公司全部股權」等資產, 共作價 120 億元,以買賣為名義,分別售予太百公司及太流公司(太 設公司轉投資設立並持股 94%,資本額僅 100 萬元)。另將太設公司 所持有之太流公司股權售予太百公司,藉以改變太百公司與太設集團 相互持股之關係,將使太流公司成為太百公司之控股公司。章民強、 章啟明分別以太百公司董事長、太設公司總經理身分,依據上開切割. 政 治 大. 計畫,及林華德、李恆隆之指示,先安排太百公司以 100 萬元代價,. 立. 向太設公司收購太流公司股權,再由章民強父子負責對外蒐購 52%太. ‧ 國. 學. 百公司股權,與太設公司本已持有之 48%太百公司股權(合計 100 % 股權),一併以買賣之名義集中過戶至太流公司名下。再將太流公司. ‧. 股權全部信託林華德處理,俾利向太百公司之債權銀行爭取貸款展期。. y. Nat. er. io. sit. 91 年 4 月間,因太流公司資本額過低,恐上開切割計畫難獲債權 銀行支持,遂由太百公司全部出資,將太流公司之資本額增資至 1,000. n. al. C h 167 條第 3 萬元。賴永吉建議依公司法第. engchi. iv n 項規定,太百公司所持有之 U. 太流公司股權,不宜超過股權半數,且李恆隆因其個人將擔任太百公 司對債權銀行所負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為確保其個人擔任保證人時之 權益,故將太流公司 60%之股權登記在李恆隆名下。太流公司並於 4 月 14 日董事會推派由李恆隆擔任太流公司之董事長。同時太百公司亦 依據上開切割計畫,向太設公司以 46 億元之價格購買太百大樓,並簽 立房屋買賣契約書。 91 年 5 月間,太百公司、太流公司及太設公司三方針對中控公司 60%股權、太百大樓建物及地上權與太百公司全部股權等標的一起簽 24.

(29) 立 1 份買賣契約書。且於 5 月 17 日,太流公司再分別與臺灣崇廣股 份有限公司、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洋興業公司)、香港商 時遠有限公司各簽立 1 份股權買賣契約書,用以購買太百公司股權。 使得太百公司股權集中,太流公司將實際成為太百公司之控股公司, 且李恆隆個人名下又登記持有 60%太流公司股權,有權指派法人董事 入主太百公司,已間接掌控太百公司。李恆隆乃以太流公司負責人名 義,與林華德簽立信託協議書,將太流公司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權全 數信託予林華德。並訂定「授權林華德對太百公司行使法規所定之公. 政 治 大. 司法人一切權利、義務,舉凡財務調度、經營管理、人事等一切經營. 立. 上所必要之行為 」、「信託行為係唯一且無條件更無期限」、「將來. ‧ 國. 學. 太百公司一切安定平穩後或信託期間公司營運必要時,林華德有權處 置太流公司所信託之一切股權(包含作價及賣出權)」等內容,章民. ‧. 強因配合上開分割計畫,乃以見證人身分簽署前揭信託協議書。正風. Nat. sit. y. 事務所依據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提供之財務資料,協助太設集團及太. er. io. 百公司製作償債計畫書,並於 5 月 23 日再次召開債權銀行紓困會議。. al. n. v i n Ch 月 10 日,太流公司依據上開切割計畫,向太設公司購買 engchi U. 91 年 6. 太設公司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權,並簽立股權買賣契約書。嗣於 6 月 14 日,太設公司就將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票過戶予太流公司。. 91 年 7 月 18 日,林華德邀集太百公司主要債權銀行,即合作金 庫董事長梁成金、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汪國華及時任財 政部長李庸三,李恆隆邀請陳哲男,在來來大飯店桃山日本料理店餐 敘,以探詢債權銀行對太百公司將提出之償債計畫,即展延債務及變 更清償債務條件之意見。嗣於同日下午,林華德、李恆隆通知章民強、 章啟正、鄭洋一、賴永吉,在國票公司林華德之辦公室內召開太百公 25.

(30) 司臨時董事會。會中告知 91 年 5 月所提出之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之償 債計畫並未獲債權銀行支持,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7 億元之聯貸案 (NIF)亦即將到期,太百公司亟需另行舉債因應。而章民強債信不佳, 若由其繼續擔任太百公司董事長,恐無法獲債權銀行支持。是除原有 之保證人外,太百公司需要有一位新任董事長,再由此人擔任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等事由,章民強因此辭去太百公司董事長職務,且會中決 議改由李恆隆接任,並由李恆隆擔任太百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嗣 林華德與李恆隆簽立協議書,其上載明:「乙方(李恆隆)將太流公. 政 治 大. 司持有公司之股票53及太百公司持有太流公司股票,就讓與書類蓋章後. 立. 交甲方(林華德),任由甲方處理,乙方及太流公司絕無異議」,並. ‧ 國. 學. 委由林華德擔任太百公司最高財務顧問,負責太百公司財務規劃、調 度之指導,李恆隆並將太流公司股票交給賴永吉保管。至此太百公司. ‧. 及太流公司之股權與經營權已均由林華德全盤掌控。. n. er. io. sit. y. Nat. al. 53. Ch. engchi. i n U. v. 由於相關判決均未載明李恆隆將太流公司持有何家公司之股票,交由林華德。惟本文從前後文 對照,推認此係指太流公司持有太百公司之股票而言。 26.

(31) 第三項. 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協助遠東集團完成收購太流公司之 增資股權,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54. 91 年 8 月 21 日,章啟明與寒舍公司顧問蔡辰洋及仙妮集團負責 人陳德福,簽定「交易備忘錄」,約定:「由陳德福向太流公司收購 太百公司 100 %股權、中控公司 60%股權,兩項交易共計 34 億元、 豐洋興業公司約 95%股權、香港太平洋控股公司 100 %之股權,此兩 項交易共計 20 億元、由寒舍公司以 46 億元購買太百大樓建物及地上 權,並同意有關標的物之過往交易、資金借貸及關係企業往來帳務等. 政 治 大. 一筆勾消」,即同意於此交易完成後即放棄太百公司對太設集團之全. 立. 部債權。因林華德已取得太流公司、太百公司之控制權,故 8 月 22 日,. ‧ 國. 學. 蔡辰洋、寒舍古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定乾與林華德商討投資太百. ‧. 公司事宜,林華德卻向蔡辰洋稱已獲「總統府高層」指示,無權轉賣。 並於 8 月 26 日,太百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林華德安排由銀行公會所. y. Nat. er. io. sit. 推薦之劉昌鑾、票券公會所推薦之彭宗正、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所推薦之江希賢及正風事務所丁鴻勳、賴永吉等,未具債權銀行團. al. n. v i n Ch 代表性之人接受太流公司遴選擔任太百公司董事,並由賴永吉接任太 engchi U 百公司董事長,林華德仍擔任太百公司董事會最高顧問,與李恆隆繼 續掌控太百公司經營權。 91 年 9 月 3 日,林華德透過黃茂德之引薦,與徐旭東見面,說明 太百公司與太設集團切割所採用之方法,林華德並邀約遠東集團投資 太百公司,林華德便向李恆隆、賴永吉告知遠東集團有意投資太百公 司。另一方面章啟明與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會面時,章啟明 表明章家已沒任何持股,請其等向李恆隆洽談購買太百公司股權事 54. 整理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矚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事實欄二、部分內容。 27.

(32) 宜,徐旭東等人經查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確認後,即與李恆隆洽談 欲以收購太流公司增資股權之方式,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 91 年 9 月 17 日,李恆隆與黃茂德、李冠軍簽訂「備忘錄暨保密 協議」,約定:「甲方(李恆隆)願意將太流公司 60%股權轉讓給乙 方(黃茂德、李冠軍)或乙方指定之人,並同意 40%股權在重大決議 時放棄投票權,且由乙方委請投資銀行評估太百公司及太流公司的價 值做為參考,其價格再由雙方議定之。在現有太百公司股權架構下, 雙方合作未完成前,甲方不能移轉太流公司或太百公司之持股予第三. 政 治 大. 人、解決章民強家族在太百公司之殘留利益」,林華德並指示賴永吉. 立. 全力配合辦理遠東集團收購太流公司增資股權事宜。. ‧ 國. 學. 另一方面,林華德卻與蔡辰洋、蔡辰威、鄭洋一、陳玲玉、洪三. ‧. 雄等人於 91 年 9 月 19 日進行會談,達成「太流公司之股票交由正風. sit. y. Nat. 事務所賴永吉會計師及國際通商律事務所共同保管」、「太百公司增. er. io. 設一位監察人」、「太流公司應指派四位寒舍公司推薦並經代表太百. n. 公司過半數債權之銀行所同意之人,以作為太百公司之三位董事(取 a v. i l C n hengchi U 代現任太流公司指派之三位法人代表董事)及所增設之一位監察人」 等協議,表示將配合寒舍公司收購太百公司股權。同日,賴永吉以太 百公司董事長身分,在未經太百公司董事會討論及通知章民強之情況 下,逕自解除章民強代表太百公司出任太流公司法人董事之職務,此 時,太流公司之董事僅有賴永吉及李恆隆二人。並於 9 月 20 日,李恆 隆要求賴永吉自太百公司財務部代為領取太流公司之大、小章後至遠 企飯店交付李恆隆。林華德、李恆隆、賴永吉遂訂於 9 月 21 日(該日 為週六且為該年度中秋節)在李恆隆家中召開太流公司股東臨時會及 董事會,黃茂德並囑咐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副理之郭 28.

(33) 明宗於該日親自至李恆隆家中觀看太流公司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召開 之情形。 91 年 9 月 21 日上午 10 時,太流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賴永吉並 未到場,而係以太百公司董事長身分出具指派書,指派李恆隆出席。 依該次會議記錄所載:「召開地點 000,出席股東計二人,股數 100 萬股,主席為李恆隆,記錄為郭明宗,內容為討論事項:(一)本公 司為營運需求,擬將資本總額增加為新台幣 40 億 1,000 萬元,目前先 辦理現金增資 10 億元,每股面額 10 元(按面額發行),發行新股 1. 政 治 大. 億股,提請公決案。說明:1.本次現金增資,依法保留發行新股總數. 立. 10%計 1,000 萬股,由員工承購,餘 9,000 萬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 ‧ 國. 學. 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之持股比例認購。2.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或認. ‧. 購不足之部分,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足之。3.增資後實收資 本額為 10 億 1,000 萬元,每股面額 10 元,分為 1 億 100 萬股。決議:. y. Nat. er. io. sit.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並授權董事長辦理現金增 資相關事宜。(二)增加資本總額及修正本公司章程,詳後附章程修. al. n. v i n Ch 正條文對照表,提請公決案。說明:1.本公司原資本總額 1,000 萬元, engchi U 每股面額 10 元,已發行股份 100 萬股。2.修章後資本總額變更為 40. 億 1,000 萬元,每股面額 10 元,分為 4 億 100 萬股,授權董事分次發 行。3.提請公決。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91 年 9 月 21 日下午 2 時,召開太流公司董事會,賴永吉並未到場, 而係出具委託書,委託李恆隆出席,依該次會議記錄所載:「召開地 點 000,出席董事詳後附出席簽到簿,主席為李恆隆,記錄為郭明宗, 案由: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提請公決案。說明:(一) 本公司經 91 年 9 月 21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增資新台幣 10 億元, 29.

(34) 每股面額 10 元,發行新股。(二)依法保留本次發行新股總數 10%計 1,000 萬股予員工承購,餘 9,000 萬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 記載各股東之持股比例認購。(三)訂 91 年 9 月 23 日為現金增資認 股基準日。(四)訂 91 年 9 月 24 日止為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逾 期未認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五)訂 91 年 9 月 26 日為特定人繳 款期間。(六)訂 91 年 9 月 26 日為增資基準日。決議:全體出席董 事一致同意照案通過,而董事出席簽到簿則有李恆隆及賴永吉二人簽 名。」。. 政 治 大. 上開會議實際上並未召開,乃係李恆隆持會議記錄之手稿,以不. 立. 會打字為由,委由郭明宗協助製作正式會議記錄,而賴永吉則於同日. ‧ 國. 學. 下午 4 時許,趕赴林華德住處商談,並經李恆隆指示在董事會出席簽. ‧. 到簿上簽名。. sit. y. Nat. 91 年 9 月 23 日,李恆隆將 60%太流公司股票,同時賴永吉亦未. er. io. 經太百公司董事會之討論,以太百公司董事長名義蓋用上開太百公司. n. 印章,將太百公司名下a 40%之太流公司股票,交付黃茂德指定之呂思 v. i l C n hengchi U 家律師保管,作為遠東集團收購太流公司增資股權之保障。同日,李 恆隆與黃茂德、李冠軍簽定「重要會議記錄」,約定:「雙方在共識. 之目標資本額下,甲方(李恆隆)願意先將太流 67%之股權轉讓乙方 (黃茂德、李冠軍)或乙方指定之人,並同意 33%股權在遇重大決議 時放棄投票權,且由乙方委請投資銀行評估太百公司及太流公司的價 值作為參考,其價格再由雙方議定之。在現有太百公司之股權架構下, 經乙方書面同意之前,甲方不能移轉太流公司、太百公司及中控公司 之持股予第三人、在雙方合作初期所有增資金額及股權,全數由乙方. 30.

(35) 保管及以乙方名義完成登記,俟公司完成增資變更登記及李恆隆方另 設新公司後再行分割」。 91 年 9 月 24 日,賴永吉未經太百公司董事會之討論,便以太百 公司董事長身分,出具太百公司放棄增資認購確認書予李恆隆,表示 放棄太百公司參與太流公司增資。太流公司便發函予遠百公司等 11 家 遠東集團關係企業,以每股 10 元價格,邀集其等參與太流公司現金增 資。9 月 25 日,該 11 家遠東集團關係企業共集資 10 億元匯入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專戶,並於同月 26 日將該 10 億元匯入. 政 治 大. 太流公司在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開立之資本專戶,由遠. 立. 東集團以收購太流公司 1 億股之增資股權方式,取得太流公司 99%以. ‧ 國. 學. 上之股權,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 ‧. 91 年 10 月 1 日,李恆隆提領前開增資款項中之 8 億元,以太流. sit. y. Nat. 公司名義,代太設公司清償積欠富邦銀行之債務,以取得太設公司所. er. io. 提供擔保前開債務之 48%太百公司股票。10 月 11 日,李恆隆委請廖. n. 永豐會計師,持前揭會議記錄申請太流公司變更登記。11 月 13 日,經 a v. i l C n hengchi U 濟部商業司准許太流公司之變更登記,遠百公司即完成正式入主經營 太百公司之一切手續,成為太百公司之經營者。 茲將遠百公司收購太百公司之過程整理如下表。. 31.

(36) 太百公司經營權爭奪大事記 時 間 90.9. 事. 件. 太設集團因營運不善,財務調度困難,旗下之太百公司,又因遭逢納莉 風災停業數日,營運陷入困境。. 90.10. 1.10 月 8 日,李恆隆引薦章啟明拜會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財政部長 顏慶章,顏慶章允諾協助於同月 15 日召開太設集團紓困會議。 2.太設集團之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召開紓困會議。. 91.1. 國票公司董事長林華德對太設集團進行企業診斷,建議進行太設集團轄 下企業體切割。. 1.林華德派賴永吉及其所屬之正風事務所至太百公司進行財務專案評. 學. 估。. 2.賴永吉指派正風事務所曹安男進駐太百公司,保管太百公司 3 顆支. ‧. 票章,以控管太百公司之支票簽發。. y. Nat. 3 開始進行太設集團、太百公司之企業體切割計劃,將太設公司原持有. sit. 之「中控公司股權」、「太百大樓建物及地上權」、「太百公司全部. io. 股權」等資產,共作價新臺幣 120 億元,售予太百公司及太流公司。. er. 91.3. ‧ 國. 91.2. 治 政 大 李恆隆取得太百公司 20%股權。 立. al. n. v i n Ch 司與太設集團相互持股之關係,使太流公司成為太百公司之控股公 engchi U 司。. 另太設公司將所持有之太流公司股權售予太百公司,藉以改變太百公. 5.章民強、章啟明分別以太百公司董事長、太設公司總經理身分,先安 排太百公司以 100 萬元代價,向太設公司收購太流公司股權,再由 章民強父子負責對外蒐購 52%太百公司股權,與太設公司本已持有 之 48%太百公司股權,一併以買賣之名義集中過戶至太流公司名下。 再將太流公司股權全部信託林華德處理。 6.章民強將太流公司 20%股權登記在李恆隆名下,並將太百公司支付太 設公司以購買太流公司股權之 100 萬元股款中之 20 萬元,在太百公 司之帳冊內記載為章民強向太百公司借支 20 萬元,以支付太流公司 股款。. 32.

(37) 時 間 91.4. 事. 件. 1.太流公司之資本額增資至 1,000 萬元。並將太流公司 60%之股權登記 在李恆隆名下。 2.4 月 14 日,太流公司董事會推派由李恆隆擔任太流公司之董事長。 3.太百公司向太設公司購買太百大樓。. 91.5. 1.太百公司、太流公司及太設公司針對中控公司 60%股權、太百大樓建 物及地上權與太百公司全部股權等標的一起簽立 1 份買賣契約書。 2.5 月 17 日,太流公司分別與臺灣崇廣公司、豐洋興業公司、香港時遠 公司各簽立 1 份股權買賣契約書,用以購買太百公司股權,使得太 流公司將實際成為太百公司之控股公司。. 政 治 大 全數信託予林華德。 立. 3.李恆隆與林華德簽立信託協議書,將太流公司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權. ‧ 國. 1.6 月 10 日,太流公司向太設公司購買太設公司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 權,並簽立股權買賣契約書。. ‧. 91.6. 學. 4.5 月 23 日,太設集團再次召開債權銀行紓困會議。. sit er. io. al. 1.7 月 18 日,林華德邀集太百公司主要債權銀行代表在來來大飯店桃. v i n 山日本料理店餐敘,以探詢債權銀行對太百公司將提出之償債計畫。 Ch U i e h n c g 2.7 月 18 日下午,在國票公司林華德之辦公室內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董事 n. 91.7. y. Nat. 2.6 月 14 日,太設公司就將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票過戶予太流公司。. 會,會中決議改由李恆隆接任太百公司董事長,並擔任太百公司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 3.7 月 18 日,林華德與李恆隆簽立協議書,並委由林華德擔任太百公司 最高財務顧問,李恆隆並將太流公司股票交給賴永吉保管。 91.8. 1.8 月 21 日,章啟明與寒舍公司蔡辰洋及仙妮集團陳德福,簽定交易 備忘錄。 2.8 月 26 日,太百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安排由賴永吉接任太百公司董 事長,林華德仍擔任太百公司董事會最高顧問。. 33.

(38) 時 間 91.9. 事. 件. 1.9 月 3 日,林華德與徐旭東見面,並邀約遠東集團投資太百公司。 2.9 月 17 日,李恆隆與黃茂德、李冠軍簽訂「備忘錄暨保密協議」。 3.9 月 19 日,林華德與蔡辰洋、蔡辰威、鄭洋一、陳玲玉、洪三雄等 人會談,達成協議,表示將配合寒舍公司收購太百公司股權。 4.9 月 19 日,賴永吉以太百公司董事長身分,逕自解除章民強代表太 百公司出任太流公司法人董事之職務。 5.9 月 20 日,賴永吉並出具股東臨時會指派書及董事會委託書,以太百 公司董事長身分指派及以個人身份委託李恆隆出席太流公司股東臨 時會及董事會。 6.9 月 21 日,太流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決議增資及變更章程。. 政 治 大 太流公司股票,交付黃茂德指定之呂思家律師保管,作為遠東集團收 立 購太流公司增資股權之保障。. 7.9 月 23 日,李恆隆將 60%太流股票,賴永吉將太百公司名下 40%之. ‧ 國. 學. 8.9 月 23 日,李恆隆與黃茂德、李冠軍簽定「重要會議記錄」。 9. 9 月 24 日,賴永吉出具太百公司放棄增資認購確認書。. ‧. 10.9 月 25 日,11 家遠東集團關係企業共集資 10 億元匯入上海商業銀 行信託專戶,並於同月 26 日將該 10 億元匯入太流公司在遠東商業. Nat. sit. y. 銀行營業部開立之資本專戶,由遠東集團以收購太流公司 1 億股之. io. al. n. 經營權。. er. 增資股權方式,取得太流公司 99%以上之股權,間接取得太百公司. 91.10. Ch. engchi. i n U. v. 1.10 月 1 日,李恆隆提領前開增資款項中之 8 億元,以太流公司名義, 代太設公司清償積欠富邦銀行之債務,以取得太設公司所提供擔保前 開債務之 48%太百公司股票, 2.10 月 11 日,李恆隆委請廖永豐會計師,持前揭會議紀錄向臺北市政 府建設局辦理太流公司變更登記。. 91.11. 11 月 13 日,經濟部商業司准許太流公司之變更登記。. 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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