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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後所產生之爭議問題

第五章 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所產生爭議問題之探討

第三節 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後所產生之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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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太流公司股份一覽表

持有之公司名稱 被持有之公司名稱 持有股數(仟) 持股比例(%)

遠東百貨公司 太流公司 140,867 35.13

百鼎投資公司 太流公司 50,125 12.5

遠百亞太開發公司 太流公司 9,900 2.47

遠百新世紀開發公司 太流公司 9,900 2.47

百揚投資公司 太流公司 9,900 2.47

亞東百貨公司 太流公司 5,500 1.37

裕民公司 太流公司 100 0.02

遠東鴻利多公司 太流公司 700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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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太百公司之章定資本額為 60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 3,615,131,520 元167,復因太流公司持有太百公司 78.6%之股權168。因此,遠百公司 及其子公司透過收購太流公司過半數以上之增資股權,得以控制太流 公司,並透過指派至太百公司之代表人當選太百公司董事之方式169, 達實質上控制太百公司之經營權。

惟經濟部 99 年 2 月 3 日經授商字第 09901000210 號函,撤銷 91 年 11 月 13 日經授商字第 09101461610 號核准變更登記函,同時並撤 銷太流公司後續以上開錯誤事實為基礎所為之相關登記。因此,太流 公司之章程回復至 91 年 9 月 21 日增資前之狀態,即臺北市政府 91 年 5 月 2 日府建商字第 091113328 號函核准第一次修正之公司章程,其資 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為 1,000 萬元(其中李恆隆占 600 萬、太百公司占 400 萬)。太流公司之董事回復至經濟部 92 年 1 月 28 日經授商字第 09201030920 號核准登記函時之李恆隆、李冠軍、鄭澄宇。因而對遠百 公司、太流公司及太百公司之內部人事、營運及證券交易市場秩序,

產生巨大之變動。其中在公司營運及證券交易市場秩序方面,所產生 之爭議為遠百公司以太流公司、太百公司之控制公司所合併編製之財 務報表,應否重行編製及重行公告?在人事方面,所產生之爭議為太 流公司指派黃晴雯、徐旭東、王孝一、井上哲、黃茂德等人為至太百 公司之代表人,並當選為太百公司董事之效力為何?茲論述如下。

167 參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168 參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100 及 99 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333 號、100 年度聲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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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遠百公司應否重行編製財務報表及重行公告

一、關係企業間應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及公告之規定

關係企業間應合併編製財務報表之規定有: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2 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關係企業合併營 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 2 條第 1 項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符合本法關係企業章所訂之控制公司,應於每 營業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 表。」、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控制公司之從屬公司為他公司之控制 公司時,該他公司相關資訊應編入第 2 條第 1 項所列書表,該他公司 再為另一公司之控制公司時亦同,餘類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

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 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 20 條第 2、3 項 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 (通常佔普通股 股權 20%以上至 50%) ,應採用權益法評價,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通常佔普通股股權超過 50%者),除採用權益法評價外,若投資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並應 另編製母子公司合併報表,但營業性質不宜合併者不在此限。」。證 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 3 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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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發行公司應重行編製財務報表及重行公告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重編財務報表之規定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本法第 36 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 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 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 第 1、2 項規定:「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

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 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 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 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由上開規定可 知,公開發行公司是否應重編財務報表及重行公告,乃係主管機關行 政院金管會之職權。

三、小結

查太流公司原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為 1,000 萬元,歷經三次增 資,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達 40 億 1,000 萬元,而遠百公司及其子公 司對太流公司之持股比例達 56.6%,故遠百公司為太流公司之控制公 司,太流公司為從屬公司。復因太流公司持有太百公司 78.6%之股權,

因此,太流公司為太百公司之控制公司,太百公司為太流公司之從屬 公司。因遠百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自 91 年 9 月收購太流公司之增資 股後,歷年來均與太流公司、太百公司合併編製財務報表170及將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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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惟經濟部 99 年 2 月 3 日經授商字第 09901000210 號函,撤銷 91 年 11 月 13 日經授商字第 09101461610 號核准變更函,同時並撤銷太 流公司後續以上開錯誤事實為基礎所為之相關登記。因此,太流公司 之章程應回復至 91 年 9 月 21 日增資前之狀態,其登記之公示內容為 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為 1,000 萬元(其中李恆隆占 600 萬、太百公司 占 400 萬)。故在現行公司登記之公示內容下,遠百公司及其子公司對 太流公司已無任何持股,原藉持有太流公司之股份來掌控太百公司之 經營權,已失所附麗。因此,可能產生誤導投資人之判斷與決策之危 險,及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關係 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等 規定之虞,並可能導致須重行編製財務報表及重行公告之問題。

若遠百公司重行編製財務報表及重行公告,則遠百公司歷年來投 入太流公司之資金,不但不能成為股金,反而可能成為債權。且遠百 公司歷年來與太流公司、太百公司因關係企業間往來之交易流動,應 如何計算回復?更重要的是,遠百公司經營太百公司多年已有顯著之 營業績效,其已經發放之股息、紅利應如何處理?股東及員工之權利 又應如何保障?又經濟部於 99 年 2 月 3 日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 記後,遠百公司之股價即於一周內大幅波動171,並造成證券交易市場 人心惶惶。因此,若要求遠百公司重行編製財務報表及重行公告,將 使遠百公司之股價更加劇烈變動,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對遠百公 司、太流公司及太百公司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故自經濟部 99 年

171 遠百公司股價於 99 年 2 月 1、2 日之收盤價平均有 30 元,然自經濟部於 2 月 3 日公告撤銷太流 增資等變更登記,該日遠百百公司之收盤價即下跌至 27.90 元、隨後收盤價分為別:2 月 4 日為 26.60 元、2 月 5 日為 24.75 元、2 月 6 日為 23.05 元、2 月 8 日為 23.45 元、2 月 9 日為 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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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3 日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變更登記之來,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會迄 今未貿然要求遠百公司重行編製財務報表及重行公告,即係綜合考量 重行編製財務報表所可能造成之嚴重性使然。

第三項 太流公司指派至太百公司之代表人並當選為董事之效力

一、前言

太流公司於 94 年 6 月 30 日股東會決議改選第 3 屆董事,由李恆 隆、李冠軍、鄭澄宇等人當選為董事,任期自該日起算 3 年,並由經 濟部 94 年 8 月 8 日經授商字第 09401152810 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復於 97 年 6 月 30 日股東會決議改選第 4 屆董事,由李恆隆、黃茂德、鄭澄 宇等人當選為董事,任期自該日起算 3 年,並由經濟部 97 年 7 月 16 日經授商字第 09701176880 號函核准變更登記。而太百公司於 97 年 6 月 13 日之股東會決議改選第 10 屆董事,並由太流公司所指派之代表 人黃晴雯、徐旭東、王孝一、井上哲、黃茂德等人當選為董事。因此,

太流公司於 97 年 6 月 13 日指派至太百公司之代表人黃晴雯、徐旭東、

王孝一、井上哲、黃茂德等人,顯係由太流公司 94 年 6 月 30 日第 3 屆董事李恆隆、李冠軍、鄭澄宇等人於其任內所指派172

然經濟部 99 年 2 月 3 日經授商字第 09901000210 號函業已撤銷經 濟部 94 年 8 月 8 日經授商字第 09401152810 號核准變更登記函,其理 由為:太流公司 94 年 6 月 30 日股東會決議改選第 3 屆董事以及同日 董事會改選第 3 屆董事長,因非以撤銷後之 1,000 萬元之資本額(已發 行股份 100 萬股)為計算基礎,而係以增資後之 25 億 1,000 萬元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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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已發行股份 2 億 5,100 萬股)為基礎,故應予撤銷。因太流公司於 97 年 6 月 13 日當時之董事會成員,已被經濟部撤銷登記,而顯無代表 太流公司之權源。則太流公司於 97 年 6 月 13 日指派黃晴雯、徐旭東、

王孝一、井上哲、黃茂德等人為至太百公司之代表人,進而於太百公 司 97 年 6 月 13 日之股東會決議當選為第 10 屆董事,其效力如何?即 有爭議。

王孝一、井上哲、黃茂德等人為至太百公司之代表人,進而於太百公 司 97 年 6 月 13 日之股東會決議當選為第 10 屆董事,其效力如何?即 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