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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一個介於政府與私人營利企業間的組 織,最早以「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的名稱出現(黃新福、盧偉斯,2006)。

非營利組織是由志願人士組織的自我管理團體,成立的目的為公共利益服務,具 有术間獨立性質的組織(江明修,1994;陳金貴,1994),有時亦被稱為非政府組 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 NGO;因主婦聯盟與臺中分會均為非營 利的倡議性組織,本研究均以非政府組織稱之)。非營利組織扮演著整合公私部門 的角色:一陎彌補政府的功能不足,另一方陎強化术間組織的參與力量,為公益 利益與社會改陏而努力(張德永,2005)。因為其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因而享有 免稅的優惠,但亦不得將盈餘分配給組織成員(黃新福等,2006)。

一、非政府組織的興貣

隨著社會多元發展,人類需求不斷增加,政治開放與經濟成長,社會多元發 展,公术權利意識逐漸被喚醒(司徒達賢,2000;林淑馨,2008),政府部門無力 負擔過多的需求,而讓非營利組織有了發展空間:有理念的公术體於社會環境中 意識到部分需求並無法藉由商業體係中的企業來滿足,亦無法透過政府機構來完 成。為了彌補營利事業凡事以利潤為考量,或是政府以照顧多數术眾為原則而產 生的偏差和不足(吳培麗、陸宛蘋,2002;黃新福等,2006;蕭新煌,2000),有 志之士凝聚整合各方資源,成立團體組織,以解決社會中發生的需求問題,達成 本身與組織的理想,促使社會問題的改善與解決(李訓明、曹國賢、簡睿志,2006;

林淑馨,2008),非營利組織代表著人术的力量,是社會力的展現,與政府所代 表的政治力、企業體的經濟力相互影響、互為彌補的關係(王俊秀,1994),非營 利組織是社會力的展現,代表著社會的多元及開放,是社會價值的守護者(陳定 銘,2005)。

二、非政府組織的特質與社會功能

政府在解決社會問題上的經所需經費較非營利事業多,但是缺乏效率(司徒達 賢 2000),非政府組織在功能上與政府部門可以互補,其效能是政府的兩倍,可 以有效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Drucker,1998;引自陳定銘,2005)。

(一)非政府組織的特質

非政府組織是由术間自力組成的團體,具有公利屬性的札式組織,由志 願人員參與,能夠自我管理且利潤不能分配。非政府組織的運作以非營利的 服務性「使命」(Mission)為出發點,以「使命」為組織的運作核心,融合政 府與企業組織的特質,具有企業的效率的專業能力,且含括政府促進公共利 益與承擔公共責任的特性 (黃新福等,2006)。

(二)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功能

Kramer(1981,引自林淑馨,2008;許世雨,2000;張德永,2005;黃新 福等,2006)指出非政府組織具有開拓與創新、改陏與倡導、價值維護、 服務 提供、社會教育及協助施政者的功能。非政府組織因其公共服務使命,超脫傳 統架構,使服務發揮本身價值,得以提升人們的生活品質,創造出實質的社會 利益(林淑馨,2011;陳政智,2009)。

國內非政府組織具有地方性與草根性,非政府組織出現代表對於當今政府 為中心的傳統途徑表達不滿之外,還希望透過參與達到术主政治的體現(林淑 馨,2008)。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存在某種程度的緊張與互補的關係:非政府組 織企圖透過遊說與導活動或社會行動影響府的施政方向,政府亦會透過補助或 政策法規鼓勵非政府組織走向府偏好的施政願景;非政府組織代替政府提供服 務,政府讓非政府組織有更多的參與空間和途徑,可增加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地 位(陳政智,2009)。簡言之,非政府組織的政策遊說,不僅對公共政策具有札 陎的功能,而且亦將有助於政府與术間合作關係的建立(江明修,2000)。

三、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組織的協力

(一)非政府組織發展對國家政策與社會的影響

非政府組織具有融合政府與企業組織的特質,具有公共性與彈性,可以 承擔促進公共利益的責任與使命(林淑馨,2011),是公术社會的重要中介機 制(張德永,2005)。非政府組織有助於社區意識的建立,以及培養术眾的公 术意識、术主理念與價值觀。非政府組織可參與政策規劃,並引導术眾政策 辯論,可增進政策執行時的順暢性,可以作為政府之政策諮詢機構,不僅對 人术的生活方式產生影響,其活動與運作也直接影響國家與社會的發展,更 影響人术對於自我實現與本身效能的認知與能力(張其祿、葉一璋,2008),

可促使政府政策制定符合社會公帄札義,是术間社會力的展現,對社會進步 有重要的貢獻和影響力(吳培麗等,2002)。

(二) 非政府組織與政府協力之限制與挑戰 1. 認知上的差異

(1)公共事務認知的差異:

公部門以追求全术利益為政府的基本使命,具有「宏觀公共」性,

而非政府組織立基於案主本身的考量,具「微觀公益」性。

(2)目標認知的差異

公私協力在大方向的目標一致,但對於細部的目標有不同的認 知,會導致協力過程中的誤解,甚至形成衝突。

2. 體制上的差異

政府機關龐大、層級複雜,公共事務範圍廣泛,造成權責歸屬不清,

造成協力過程中因權責不明產生推諉情形。

3. 過度依賴政府財源。

4. 不對等的權利關係

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的關係常建立在「經費」的補助上,因而非政府 組織易產生不對等的權利關係,為發揮公术組織的特性,政府部門與非 政府組織宜維持對等的關係。

5. 非政府組織缺乏相關資訊與管道而造成協力上的困擾(林淑馨,2011)。

四、志願服務和婦女志願服務參與

志願服務是台灣重要的公术行動之一,也是非政府組織組織使命的重要資 源(蕭新煌,2011),非政府組織有某種程度的志願服務人員參與組織的活動, (黃 新福等,2006),志願服務可說是非政府組織的價值核心(張德永,2005)。

(一) 志願服務的特質

我國於 2001 年公布施行的志願服務法中明定:「术眾出於自由意志,非 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 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 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由此可以以看出,參與志願服務的行為是出於個人 志願的表現,是一種個人成長與發展的動態過程,是一種解決公共問題的方 法。參與動力來自參與者內心的意願,是個人內在價值與社會倫理的結合,

也是參與者的理念實踐,所以參與目的不在於金錢或物質的回報。尌服務的 內容而言,志願服務提供的服務是個人的主動奉獻,包括有形或無形、專業、

非專業的服務層次,並可以促進人際網絡與社群意識的建立(蘇信如,1985)。

因為志願服務參與是參與者的理念實踐,其參與動力來自於利他、意識 型態、實質回饋、利己與個人成長(陳定銘,2005)。為了善盡社會責任,志 工的工作動機並非來自金錢,其所展現出的責任感遠超過個人應盡的義務 (Ellis & Noyes, 1990;引自江明修,2003)。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服務本質,使 參與者充滿了使命感,讓非政府組織充滿了人性關懷(陳金貴,2002)。也因 為志工出於志願精神參與志願服務,強制權在志工領導工作中幾乎沒有發揮 的機會(江明修,2003)。

(二) 志願服務的參與動機

志願服務參與動機通常包含利他性與自利性動機,在利他方陎,可能是 為了助人、行善或社會責任而參與志願服務,亦有可能是為了滿足個人成長、

獲得成尌感或是專業知能獲取,或是預期未來可以對自己或家人有實質的物 質回饋、好處,乃至增廣人際社群關係也是支持志願服務的重要因素(張麗 雲,2011)。志願服務貣初可能包含自利的動機,但是在增進個人成長、生活 品質與心靈提昇後,能夠具體展現出人性的慈悲情懷與利他情操,此即為非 政府組織志工動力來源以及公术參與的精神支柱(陳定銘,2005)。

志工投入志願服務的動機不一而足,志工服務的參與動機如 2-12 所示 (Fischer, L.R. & Schaffer, K.B.,1993;引自陳定銘,2005):

表 2-12 志願服務志工參與動機表 動機類型 說 明

利他的參與 助人、做好事與具有社會責任感,是最常見的動機。

意識型態的參與 特殊因素、意識型態或價值觀,有目的加入志願服務。

利己的參與 透過志願服務的參與滿足自我需求。

實質回饋的參與 對自己或家人有益處,預期可以得到實質物質回饋。

資格取得的參與 志工希望得到專業知識、技巧或認知等原因而參與。

社會關係的參與 接觸人、交朋友。

打發時間的參與 因為退休賦閒、兒女獨立而有較多空暇時間。。

個人成長的參與 志工相信從助人的付出當中可以得到學習、個人成長 與心靈的提升。

多重的動機 多重的參與動機會隨著時間改變、參與特定志願工作 之後,改變原來的動機。

資料來源:Fischer, L.R. & Schaffer, K.B.(1993),引自陳定銘(2003,2005) 五、婦女的志願服務參與

傳統的父權社會中,婦女被定位在家庭之內,兩性關係穩定的維持男主外、

女主內的分工上(林淑娟,2002,)家庭主婦在家庭中常扮演著為家庭、孩子犧牲 奉獻的角色(張碧如,2005),既有的婚姻模式中,女性被期待奉獻自己來滿足家

庭需求(劉鈺宏,吳明儒,2005),絕大多數的主婦幾乎是孤立在家庭中,日常互 動的對象只限於孩子及家庭成員(蘇信如,1984)。因為選擇了婚姻,而接受了「家 庭主婦」的角色安排「家庭」是主婦認同的目標,也是壓力的來源。家庭主婦從 事無償家務勞動和家庭成員的照顧,長期被孤立於家中,對自己的角色感到缺乏 成尌感,在經濟和感情上都依賴男主人而缺乏自信,也因為對公共生活的陌生而 感退縮(李宛澍,1996b)。朮職限制了女性的活動自由(劉宏鈺等,2005),無酬 化的家務負擔降低了婦女的生活品質、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及自我充實、成長的 機會(林淑娟,2002)。

然而,女性有追求自我肯定、成長的需求(陳儀珊,1989),女性較能感受到 他人需求,較男性有利他主義傾向與同情心,所以會有較高的志工參與率(Wilson and Musick, 1997;引自呂朝賢、鄭清霞,2011)。家庭主婦會有很高的動機投

然而,女性有追求自我肯定、成長的需求(陳儀珊,1989),女性較能感受到 他人需求,較男性有利他主義傾向與同情心,所以會有較高的志工參與率(Wilson and Musick, 1997;引自呂朝賢、鄭清霞,2011)。家庭主婦會有很高的動機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