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內外推動循環經濟模式比較分析
4.1 政府角色與目標
循環經濟內容廣泛,仍屬發展中之概念,各界的對於循環經濟之目的,尚無一個共同 的定義,一般而言,循環經濟由傳統之「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循環」之概念衍生出來,
但所關注的焦點更多在於透過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經濟的發展,與過去環境保護的為焦 點有所差異,作法上強調在新的面向產生變革性的設計,以影響經濟體系的價值鏈,其層 面包含技術、組織、商業及社會消費文化,多層面的整合創新整合。經回顧上述各標竿國 家的推動情況,可見各經濟體原有的廢棄物管理、資源循環的進展現況多有不同,因此在 循環經濟的目標上,也呈現不同的重點與方向。
以中國大陸而言,雖然發展循環經濟的起步較晚,但由於架構上採由上而下的管理模 式,在 2008 年通過實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後,由在中央政府具有主 導性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改委),負責循環經濟相關策略之指導工作。其在循環 經濟的目標設定上非常明確,主要以提升資源產出率為目標,預計 2015 年之主要資源產 出率,要較2010 年提升 15%,其中單位 GDP 所需能耗、單位 GDP 所需水耗等單項之資 源產出率,都各有細部要求目標,截至2015 年底,中國大陸已在規劃十三五之新目標。
「靜脈產業」一詞源自日本,也是其長期來,實現循環經濟於其循環型社會之方式。
循環、永續生產消費之概念早已深植日本社會文化中,包括環保、廢棄物處理、工業管理、
商業/消費行為等相關面向之法規制度,均逐漸融入循環型社會之概念,相較於他國更成 熟的發展條件上,日本較不需中央政府之專責主管機關進行推動。管理的思惟上,亦由 1970 年代「廢棄物管理」之思維,逐步轉變為「汙染者付費」、「循環型社會」( Sound Material-Cycle Society , SMS),乃至公布「循環型社會形成促進基本法」,邁向循環型社 會。具體目標上,主要之量化指標為循環利用率 (循環利用量 / (循環利用量 + 天然資 源投入量)),目標為由 2000 年的 36%,至 2020 年時提升至 45%。另外,在循環經濟的 商業規模上,亦訂有循環型社會商業市場規模目標,於 2020 年達到 66 兆日圓之規模
(相當16.6 兆元新台幣),相較 2000 年之規模,擴增一倍。
荷蘭、英國為歐洲較早發展循環經濟的標竿國家,其發展的架構模式則較為平均,採 政府與民間單位各有重點、齊頭並進的合作模式。荷蘭方面,政府部門內循環經濟的主要
推手為基礎建設與環境部(Ministry of Infrastructure and the Environment),2014 年並由首 相公告了「廢棄物到資源」(Waste to Resource)計劃,宣告荷蘭將推動循環經濟作為未來 發展的主軸之一;惟該報告宣示意味濃厚,具體之推動目標則較為缺乏。民間單位方面,
主要有幾個與官方合作密切之民間機構,負責提供建言與推動相關事務,如 MVO Netherland (CSR Netherland) ,透過推廣企業社會責任,幫助企業發展資源永續、資源 循環等相關專案;TNO (Netherlands Organisation for Applied Scientific Research)相當於 荷蘭之工研院,則主要作為智庫角色,提供荷蘭邁向循環經濟的做法及建議。荷蘭積極要 成為全球循環經濟領先主導的國家,2016 年成為歐盟主席的期間將大力推動整個歐洲的 循環經濟。
英國方面,中央政府部門主要為環境、食物及鄉村事務部 (Defra,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 Rural Affairs),負責推行減少廢棄物及增進回收的政策。民間團體方 面,則有 Ellen MacArthur Foundation、Wrap (Waste & Resources Action Programme)、
Green Alliance 等組織或單位,在英國提倡循環經濟的概念、甚至接受政府 (Defra) 的
濟的認同,厚植將來政策推動的基礎。最後,由於循環經濟強調全面性的檢討資源的投入 與循環,推動時,無可避免地將對某些資源利用效率較低的工、商業行為產生衝擊。但相 對的,也勢必會有新的商業模式相應而生。過去我國在推動資源回收時,即遇有動、靜脈 產業間連結不足的問題;未來在循環經濟的推動策略上,建議可強調循環經濟對商業模式 帶來的改變,以及推動循環經濟可能創造之相應產值,做為推動相關策略的依循。
4.2 策略
如前節所述,各標竿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因不同的時空環境背景、不同的政 府組織架構,會導向不同的目標與重點;而不同的目標,則衍生出不同的推動策略。就中 國大陸而言,組織架構上,以發改委做為推動循環經濟的核心,具有統合其他政府部門的 影響力,目標非常明確,即提高單位資源的產出率,發改委能指導其他政府部門一同分工,
推向所要達成之目標。由於以中央政府單位作為推動循環經濟的主軸,策略上較偏重法規 制度面的建立,如建立循環經濟規劃、資源使用與污染排放的的總量管控制度、以及確立 生產者責任延伸等制度。另一方面,亦透過修訂產業政策,管制與經濟誘因等獎勵制度並 行,強化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管理。建立循環經濟各地區各產業的試點,亦為中國大 陸加循環經濟發展的策略。
日本方面,經過長時間的推動循環型社會,整個法規系統在「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的 架構下,能支援循環經濟的發展,可做為我國未來在法規、制度面上的借鏡。推動策略上,
日本主要朝資源循環的「供給」、「需求」與「技術」三方面努力。資源循環的供給面上,
透過家電回收法,落實都市礦山的評估與開發,以提升循環中的資源量。需求面上,透過
「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讓製造業者在生產新產品時,盡可能使用可回收的零件與再生 的資源,以擴大循環資源的需求;同時也透過宣導「eco-conception」,教育民眾與產業產 品設計要能讓製造過程減少天然資源使用、可維修、易維護,以提高消費者對於循環經濟 導向產品服務的接受度。技術面上,則持續支持循環導向的創新技術研發。
相較於亞洲國家在推動策略上較偏重政策、法規的面向,歐洲標竿國家相形之下,較 為重視自由經濟的推動力量。荷蘭最為積極創造有利循環經濟發展的環境,在法規制度面 上,一方面加強廢棄物的處理與再利用、並檢討現有政策對循環經濟發展的阻礙;更重要
的,在市場面上,透過經濟誘因的政策設計,推動循環型的商業模式,並為循環經濟設計
有助於循環經濟之技術、商業策略方向等的研發工作,並對世界上相關技術之發展保持一
4.3.1 供給面之措施
在擴大資源循環的供給面上,首要措施即為擴大回收體系,使資源盡可能回到循環鏈 內。各標竿國家均有類似措施,其中我國回收成效卓著,除垃圾清運時一併進行資源回收 外,便利商店、超市賣場、電子通訊產品零售商均可收受不同的公告應回收物品;目前家 戶資源回收率達 42%,事業廢棄物更有 80%之回收率。中國大陸更推動進口再生資源加 工區,並擴大再生資源進口的種類跟規模,使再生資源在供給面上進一步擴大。
此外,城市採礦亦為擴大供給面的重要措施與趨勢。日本以家電回收法來落實都市礦 山的開採,並有政策支持提取金屬資源技術的發展、中國大陸在示範城市建立都市礦產分 揀與拆解中心、荷蘭則發展從廢棄物、廢水、污泥中萃取重要稀有物質(如磷)的科技,
以減少對物質進口量的依賴。逆物流體系的發展需更細緻的拆解分類回收,產生資源循環 的高價值化。
各國亦透過管制命令、經濟誘因等手段,設法提升資源循環率。管制命令措施方面,
我國目前有限用塑膠袋、公家機關禁用免洗餐具等政策,從源頭減少不易回收資材的使用。
此外,我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均有延長生產者責任之設計,生產者需對生產商品之回收負 責,以鼓勵在產品設計階段即將商品廢棄後之回收納入考慮,以進一步提升回收之效率。
而在經濟誘因措施方面,各國均有措施提高資源不循環之成本,如日本制定事業廢棄物稅、
英國以掩埋稅抑制廢棄物的產生、荷蘭針對不同的廢棄物訂定不同的處理費率、丹麥的掩 埋及焚化稅、以及我國台北市的垃圾費隨袋徵收等等,均是以外加稅的方式,將資源不循 環的外部性內部化,以刺激資源循環。
4.3.2 需求面之措施
就循環經濟的角度而言,資源在回收、再生後,仍須回到循環鏈,進入動脈循環;特 別就我國而言,資源回收已有小成,但回收資源的產品化、市場化,則仍有努力的空間。
各標竿國家在需求面之具體措施,可分別由政府採購、再生產品行銷、建立國際循環鏈、
以及改變商業模式等方向,分別敘述之。
就大多數國家而言,政府為最大的消費者。因此欲擴大循環經濟市場的需求,由政府 採購做起,往往立竿見影。我國推行政府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由早期環保署優先採購
再生紙、到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使用於公共工程,均有效帶動綠色商品的市場需求。中國 大 陸 的 優 先 採 購 節 能 環 保 產 品 制 度 、 日 本的 綠 色 採 購 指 南 、 英 國 的政 府 採 購 標 準
(Government Buying Standards)、荷蘭的 Green Deal Circular Procurement,均屬此類措施。
再生產品的行銷策略上,除一般的行銷推廣措施外,各國亦以行政措施鼓勵使用再生 原料。如日本的建設回收推進計畫、食品循環再生利用事業計畫;荷蘭以資源開採稅 VE
(Extracted)T,取代貨物稅 VAT,依使用全新原物料的類別及數量多寡來課稅,均直接
(Extracted)T,取代貨物稅 VAT,依使用全新原物料的類別及數量多寡來課稅,均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