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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政府資料開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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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政府資料開放的定義

政府進行治理以及各項政策施政時,必須依據大量的公部門資訊(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PSI)作為根據與基礎,公部門資訊的形成,來自於政府資料的 蒐集、分析及整理後而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2006)將公部門資訊(PSI)定義為:「由政府所 產製、創造、收集、處理、保存、維護、傳播的資訊,包括所衍伸之資訊產品及 服務,且使用上可能具法律限制。」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則廣泛的將政府資訊定 義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 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使得人民有效監督政府施政,並且參與政治,維護個人權利。然而除了公開結構 化的資訊之外,非結構化的資料內容,更能夠達到原始透明、參與以及活化使用 的目的,更能夠提高透明程度及再使用性(reuse),將原始資料進行開放,透過資 料數位化的公開格式,於政府網站不受限讓人民所閱覽,才為實踐實質的政府資 訊公開,政府資料開放(Open Government Data, OGD),將過去政府大量蒐集與保 存的資料,透過活化之應用,將能有助於提高政府效能,提高決策品質,透過加 值運用,可做為產業加值,提高經濟效益,更能朝向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 的實踐作為。

政府資料開放,除了為政府資訊公開的重要的一環外,更為開放政府理念的 伸張,2009 年美國 Obama 政府提出了開放政府行動(Open Government Direct)之 後,闡述了開放政府三大原則:透明(transparency)、參與(participation)、協作 (collaboration),並致力將政府資料開放,作為開放政府理念施政的重要手段。然 開放政府並非新名詞,早於1950 年代,美國國內針對「資訊自由法」的施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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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治辯論時,開放政府一詞就被提及作為人民爭取政府資訊公開權利的概念,

而近年來伴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開放政府的概念更被逐漸強化,在美國提及開 放政府行動之後,世界各國如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國,皆針對國內自由資訊法 案進行修法,以呼應開放政府之精神,國際組織諸如世界銀行(World Bank)、聯 合國(United Nations)及歐盟(European Union)等,都相繼針對開放政府進行方案行 動的規劃(楊東謀、羅晉、王慧茹、項靖,2013),聯合國國家更建立開放政府 夥伴關係(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與民間組織共同致力於開放政府 的發展與應用(OGP, 2015)。

政府資料開放的概念(OGD)主要來自於三大基礎:開放、政府以及資料,

Heeks & Gonzalez-Zapata (2015)認為,此三大基礎發展出了三種 OGD 的觀察途 徑(參見圖 2),包含(1)政府資料途徑:政府作為政府資料最大的收集者、使用 者以及保存者,並且也為最大資訊生產者,作為其輸送政府服務的主要利基,此 一途徑關注的是政府如何將政府資料作為公共服務的重要資源,以利公部門進行 公共服務方案的設計;(2)開放資料途徑:開放資料與資通訊發展之創新與應用有 著相當大的關聯程度,開放資料必須能夠更便民且更容易被使用,此一途徑關注 的是消除開放資料應用所會面臨的各種阻礙;(3)開放政府途徑:開放政府再進行 政策制定的各個階段,必須重視透明以及參與,此一途徑關注的是增加公民之賦 能,以及提升市民社會的協作發展,強化開放政府的運作。

圖 2:政府資料開放三大基礎

資料來源:Heeks & Gonzalez-Zapata (2015)

根據此三途徑及綜合相關文獻,Heeks & Gonzalez-Zapata (2015)指出政府資 料開放之意涵具有四種層面,包含:(1)行政層面(bureaucratic perspective)、(2)技 術層面(technological perspective)、(3)政治層面(political perspective)以及(4)經濟層 面(economic perspective),其歸納出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在各層面的構成要素,包 含各層面特性、政策目標、策略、利益以及主要行為者(參見表1)。從政府資料 開放的四個層面意涵可知,政府資料開放具有多元目標導向之特性,並且皆離不 開透明、參與以及公民課責之方向。但要具體落實政府資料開放的推展,不只為 政府資料開放各層面特性之強化,完善的政府資料開放政策,除了政府資料開放 平台的建立、開放資料格式的可近用性及正確性,更需仰賴政府機關的完善整備 投入措施、公民社會的主動參與及民間企業或專業社群的參與(Ubaldi, 2013)。政 府機關應完備組織推動資料開放政策所需之資源與措施,強化人員的技術能力與 開放知覺,擬定推動計畫,並且加強促進與市民社會之合作,建立開放資料生態 系統(Open Data Ecosystems),以促進資料開放之發展與刺激公民參與及社會創新 (Zuiderwijk, Janssen, & Davis, 2014)。

表 1:政府資料開放的各層面意涵

資料來源:Heeks & Gonzalez-Zapata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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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iderwijk & Janssen (2013)將政府資料開放定義為由政府出資以及提供給公 眾無格式、使用用途之限制,且非涉及隱私、爭議性之資料,政府資料開放政策 的執行,將有助於政府資訊透明以及確保公民對於政府資訊的獲取權利。曾擔任 白宮專責智能信息披露小組(White House Task Force on Smart Disclosure)召集人 Gurin (2014)認為,資料開放的最佳定義為:可取得的公開資料,讓人們、公司以 及組織可用以創立新事業、分析型態與趨勢、做出資料導向決策,以及解決複雜 問題,開放資料是有使命的資料,其目的是提供開放、免費、透明的資料,運用 這些資料,可以改變企業經營、政府的運作模式,開放資料除可達成民主化目標 外,更可以創造出龐大的經濟資源,以及管理此龐大資源的基礎建設。

綜觀上述政府資料開放之觀點,政府資料開放意指由政府機關針對其所握有 的資料進行盤點,經過一定的法律規範及隱私權遮蔽程序後,在特定平台加以對 公眾開放,以利資料集的加值運用及透明化政府的效益。政府資料開放之定義由 三大成分所構成:第一,政府資料集之開放,來自於政府機關運作及服務時所蒐 集之資料;第二,政府資料之開放,必須在法律規範之範疇內,包含隱私保障法、

機密法及資料安全法等範疇;第三,政府資料開放對全民公開,並且要確保方便、

不設限的使用方式,利用單一平台且多格式的開放方式供大眾閱覽及使用。

2.2 重要國家在政府資料開放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