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政府透明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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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乃欲蒐集並回顧預擬研究問題相關之研究,系統性地呈現其發展 脈絡,檢閱其優劣或不足之處。本研究之文獻回顧主要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節回 顧政府透明化概念總體的相關資料,第二節介紹政府透明化之資訊透明化,第三 節介紹政府透明化之財政透明化,第四節討論政府透明化與電子治理之連結。以 下分別說明之。
第一節 政府透明化概念
「透明化」為政府治理、加強課責相關之評估方式之一,不過,「透明化」
一詞並沒有嚴謹、明確的定義,在不同領域之界定亦可能稍有不同,但相關界定 皆指出透明化表示「某些訊息是應該被提供的」。在國家安全領域,透明化指正 式或非正式的國際軍事行動資訊,被系統性地提供(United Nations Experts Group, 1991);於財經領域則指決策與行動過程的相關資訊是可以被看到、被了解的;
在政治相關領域,透明化則指公民能從政府提供的訊息得知政府之施政情形 (Florini, 1999; Safire, 1998; Working Group, 1998)。
「政府透明化」一詞,包含許多層面,簡言之,政府需將其所擁有的資訊,
包含政府政策計畫、財政資訊、公職人員財產狀況等有系統地提供給民眾,例外 不公開的資訊盡量限縮(Florini, 1999; Kopits & Craig, 1998; Liedorp, Mosch, Cruijsen, & Haan, 2013)。本章節首先將回顧「透明化」概念的緣起與「透明化」
治理之重要性,接著簡述政府透明化概念包含哪些內涵,以下分別說明之。
壹、 透明化概念的緣起與重要性
透明化概念之緣起可自 1800 年代談起,於經濟方面最早發現其重要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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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必要揭露的財政資訊給投資者,英國公開資訊的法案在 1800 年代中期通過,
美國則於 1900 年代也受到這股透明化的壓力,如紐約股市交易所(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YSE)於 1926 年公布了少部分的金融資訊(Florini, 1999)。
次從全球各國安全的角度觀察,透明化不僅可以監督彼此防止侵略,同時 是彼此良性互動的表徵(Florini, 2002)。自第一次世界大戰(1914-1918)後,
所謂協約國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同盟國簽訂凡爾賽合約(Treaty of Versailles),
條約中即有同盟國須履行之項目(如軍備控制),若非有透明化機制等相關監督,
協約國並無法得知同盟國是否履行合約內容。而後不同國家之間亦有簽訂軍備控 制的條約(Arms-control treaties)(Florini, 2002),例如:華盛頓海軍條約 (Washington Naval Treaty, 1922)、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s, 1949)、南 極條約(Antarctic Treaty System, 1959)等,諸如此類之條約須透明化相關機制 監督方具意義。
相關透明化的發展至 1980 年代趨緩,隨著 1990 年代美蘇冷戰的結束,亦 為透明化在國家安全方面發展確立其價值,絕對機密的事項更為降低(Florini, 1999; Florini, 2002)。卻也在 2001 年九一一事件後,讓大家重新檢視,「透明 化」的價值究竟是正面還是負面(Florini, 2002)。
再論,國家安全方面有透明化之呼聲外,財政相關領域仍持續期待增加透 明化相關之規範,二十世紀初,國際金融市場漸漸擴張,公司揭露訊息的多寡,
對投資的股東們權益是非常重要的,至 1990 年代,銀行、審計、會計、財政、
環保、貪腐、私人企業、環境規範等不同領域議題,皆出現對於透明度要求之呼 聲(Florini, 1999;蘇彩足、左正東,2008)。而至今發生多次的金融危機,亦 有人將之歸因於透明度不足,不同企業之間亦或企業與投資人之間,互相隱藏真 實的經營狀況,因此導致嚴重的後果,甚可能影響各國對市場經濟之信心
(Vishwanath & Kaufmann, 1999)。簡言之,政府機關應受人民監督,其具有開 放資訊、接受批評之義務,藉由透明化之課責機制可使民眾適當的監督政府、避 免濫權,亦可提升公共政策的品質(蘇彩足、左正東,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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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論,「透明化」概念常常與「課責」(accountability)的概念連結,此機 制可以讓人民、市場看到政策的成果並對政府課責(Florini, 1999),為政府治 理、加強課責相關之評估方式之一,如同績效管理透過整合組織資源以提升組織 績效、達成組織目標(孫本初,2010:138-140),兩者同樣都是政府創新治理、
加強課責、評估施政成果之管理工具。
「透明化」之理論基礎之一,委託人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model)
(Alt, Lassen, & Skilling, 2002 )在市場或政府部門中皆顯現其重要性,在市場中,
持有 Z 公司股票之股東群,委託甲團隊經營 Z 公司相關業務,也就是雙方存在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關係,甲團隊若沒有將公司實際經營相關資訊提供股東群、雙 方若沒有足夠之信任,那可能將發生股東群受到權益損失重大的結果;人民與政 府的關係也相類似,民主政治中,人民為國家主權的擁有者(Heywood 著,蘇 子喬譯,2009),現今大多數之民主政權,乃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選出行政首長 與代議士,也就是人民「委託」政府機關執行部分個人權利,雙方存在委託人與 代理人之關係,但此關係也存在著風險,故需要「透明化」的機制加以監督。委 託人為適當的監督代理人的作為是否違背本人意思,必要求代理人主動提供更多 的資訊。
也就是說,「資訊」在自由市場與民主社會中可觀察到有其具有非常重要 的地位,在自由市場中之任一委託人與代理人關係可見,所掌握的資訊越充足亦 可使市場中的決策更理性(Florini, 2002);公民若擁有「資訊」,才有辦法去評估 政府施政的情形、監督人民的選舉結果,若政府資訊不公開、作為不透明,人民 不只可能承受治理不良善之結果,甚至會有更多的貪污舞弊卻沒人察覺、沒有管 道監督之,最後損及廣大人民之權利。
若 論 及 政 府 「 透 明 化 」 之 理 論 基 礎 , 主 要 包 含 委 託 人 代 理 人 理 論
(principal-agent model)、信任、及直接民主(Alt, Lassen, & Skilling, 2002),此 三者概念皆傳達「主權在民,政府需要被課責」之意涵。民主政治中,人民為國 家主權的擁有者(Heywood 著,蘇子喬譯,2009),現今大多數之民主政權,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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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及提升自己的名聲(Ferejohn, 1986; Ferejohn, 1999; Alt, Lassen, & Skilling, 2002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 或非營利部門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亦藉由透明化的機制維持自己的名聲,與促進雙方(如捐助者與非政府部 門)的信任(Florini, 1999)。
另一方面,透明化機制施行有其優點,亦有其缺點,例如獲得過多的資料 需要很多的時間去分類與整理,甚至有論者認為,保存機密的方式也可以透過大 量資料轟炸或有混亂視聽之功用,因此,有論者指出透明化機制應被「明智的應 用」,提供資訊者亦可預先對資料作過濾與分類,並提供使用者更友善的資訊取 得界面(Florini, 1999),此方能提升透明化機制之價值。Florini (1999)也談到,透 明化機制要有效運作,其功能包含藉由透明化機制提供之資訊是必要的、有用的,
2 「第十九條組織」(Article 19)成立於 1987 年,總辦公室於英國登記立案(慈善機構編號 327421), 其他如美國、墨西哥,當地則登記立案地區辦公室。其組織命名源自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
組織理念為期許在世界上的每一個人,都能夠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參與決策、接收資訊,並 且對自己的生活方式具有選擇的權力。世界上的每一個人都必須擁有言論自由以及知的權利,若 無以上這些權利,民主制度、良善的政府體制與前瞻性的國家發展將無法實踐。(Article 19 官 方網站:http://www.article19.org/index.php?lang=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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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到資訊的人,亦可藉由得到的資訊,對提供者方面有評估其作為之標準。
再論,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評鑑歐洲 25 個國家,2012 年研究歐洲貪腐風險,其中,「透明度」為此評鑑指標之一(周志榮,2013);而 國際管理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MD)、世界經 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等單位或組織同樣將政府政策 或相關作為的「透明度」列為評估政府的評比指標,可見「透明」與政府廉能、
國家競爭力具有一定之關聯性。亦有研究藉世界各國之實證資料,研究指出透明 化程度越高之政府治理,其治理之品質將越高(Islam, 2003)。
透明度相關的呼籲,似乎已使透明化成為評估各國是否為「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的指標之一(蘇彩足、左正東,2008),透明化概念也在國際組織 改革中被重視,如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與世界銀行
(World Bank, WB)原先為強調保密機制之組織。另外,也有組織認為若能適當 的公開相關資料,應可多一些關心在援助計劃本身、決策過程、及成果,少一些 政治考量(蘇彩足、左正東,2008)。
綜上所述,可見透明化治理之重要性,不論政府部門、企業部門、非政府 部門皆談及透明化之價值,非政府部門可由透明化的機制維持自己的名聲,與促 進雙方信任,市場互動講求透明化以做出較佳的理性決策,政府更透過透明化機 制期消除資訊不平等、使政府運作更符合憲政原則、公共政策更透明、提升政府 廉能程度。
貳、 政府透明化內涵簡介
「透明化」一詞雖為一般人耳熟能詳,但其並未有嚴謹、明確的定義,在 政府治理的不同領域所指亦可能稍有不同,不過這些「透明化」詞彙,皆闡釋出
「某些訊息是應該被提供的」的意涵。「政府透明化」之理論基礎主要包含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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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model)、信任、及直接民主(Alt, Lassen & Skilling, 2002),此三者概念皆傳達「主權在民,政府需要被課責」之意涵,也就是人民 是國家主權的擁有者(Heywood 著,蘇子喬譯,2009),人民「委託」政府機關 執行部分個人權利,此關係有風險存在,需要透明化的機制加以監督(Ferejohn, 1986; Ferejohn, 1999; Alt, Lassen, & Skilling, 2002)。
United Nations Experts Group (1991) 從 國 家 安 全 領 域 看 政 府 透 明 化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1998) 談到政府應向公眾公開部份之架構與功能、財 政政策規劃、公部門預算與財政計畫;Working Group (1998)指稱財經領域透明 化指存在的情境、決策、及行動之相關資訊,是有途徑被看到與了解的。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2002)則談到國際商業條約中所指透明化,典型包含資訊有法 規與公共政策的基礎、告知相關團體法規相關資訊、執法團隊確保法規統一和公 正等。本研究整理與政府透明化概念相關之透明化意涵如表 2。
United Nations Experts Group (1991) 從 國 家 安 全 領 域 看 政 府 透 明 化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1998) 談到政府應向公眾公開部份之架構與功能、財 政政策規劃、公部門預算與財政計畫;Working Group (1998)指稱財經領域透明 化指存在的情境、決策、及行動之相關資訊,是有途徑被看到與了解的。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2002)則談到國際商業條約中所指透明化,典型包含資訊有法 規與公共政策的基礎、告知相關團體法規相關資訊、執法團隊確保法規統一和公 正等。本研究整理與政府透明化概念相關之透明化意涵如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