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評估指標建構
第二節 財政資訊透明化指標建構
Global Integrity Report (2013);
The World Bank (2013)。
(Code of Good Practices on Fiscal Transparency: Declaration and Principle);經濟 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01年提出「預算透明化最佳實務」(OECD Best Practices for Budget Transparency),兩者皆屬較積極推動各國中央政府透明化評 估指標建立之國際組織(陳朝建,2010;蘇彩足、左正東,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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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IMF, 2007)「健全財政透明度施行守則」談到財政透明化 之基本準則包含四個大構面衡量,分別為「責任與角色的釐清」 (Clarity of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公開預算的程序」 (Open Budget Processes)、「資訊 的公眾可及性」(Public Availability of Information)、「資料完整性的保證」
(Assurances of Integrity);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5年也提出10 個較佳預算治理原則;OECD「預算透明化最佳實務」則主要分為三個部分評估 測量,第一部分列出一般預算報告須包含的準則,如預算書應包含所有政府收支、
長程報告最少五年發布一次,內容應評估政策長期持續性、其他因素對財政的潛 在影響等,其他預算報告下須包含的子項,如前預算報告、月報、年中報告、年 末報告、選前報告等。第二部分描述特別需要包含在預算報告中的事項,如對經 濟的假設、金融負債與資產、金融負債與資產、非金融資產、受雇人員之退休金 給付、偶發的負債等。第三部分則強調要保證預算報告的品質與完整性,如每份 會計報告皆需附帶會計政策概要說明,財政報告採同一會計政策;議會可運用其 資源對財政報告作所有必要與有效的審查等。
國內研究方面,蘇彩足與左正東(2008)在「政府透明化分析架構建立之 研究」中,評估財政透明化的部分,主要參考國際貨幣基金(IMF, 2007)所提 出的準則與手冊,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01年提出之「OECD預 算透明化最佳實務」(OECD Best Practices for Budget Transparency);蘇彩足等 人(2009)之「政府透明化之分析架構及評估」研究報告,同樣以經濟合作暨發 展組織提出之「OECD預算透明化最佳實務」為基準,選擇其中之38項評估指標,
分類重組成適合評估我國地方政府財政透明化的指標,包含預算書內容、決算書 內容、其他財政報告、預決算過程等;我國持續多年的臺灣公共治理指標調查,
其中有一部份是測量「政府透明化」的程度,財政透明化相關的測量,分為預算 透明化、年終報告透明化、決算透明化、其他(包含預算先期報告、財政月報、
選前財政報告、長程財政報告),指標主要亦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2001 年提出之「OECD預算透明化最佳實務」(OECD Best Practices for Bud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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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parency)。
簡而言之,由相關文獻吾人可了解財政透明化與課責之關聯性,並了解國 際用以評估政府財政透明化之基本準則。「財政透明化」為「政府透明化」中很 重要的一環,國際上有不少調查或報告與財政透明化相關,或有建構指標評估之,
本研究僅整理國際常見、常用之報告指標為代表;國內方面研究政府透明化之指 標建構可以蘇彩足等人之研究為代表(2008, 2009),其中有一部分同樣談到財 政透明化指標建構,並用以評估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整理與歸納相關資訊後,
本研究將之歸納成「財政資訊透明化」構面,內涵包括人民能從政府財政相關的 資訊,如預決算書等相關財政報告,而構面名稱有別於以往研究財政透明化命名,
原因在於本研究皆觀察靜態的資料,加上資訊二字更強調本研究主題之地方政府 資訊透明化。
於是,本研究歸納相關資料為「財政資訊透明化」構面,主要參考參考蘇 彩足等人(2009)建構的財政透明化指標,為本研究所需修改後,共包含33項指 標,以下繼續說明之。
蘇彩足等人(2009)建構的財政透明化指標,參考IMF架構與OECD預算透 明化最佳實務(相關資料整理可參本研究財政透明化理論與相關文獻回顧章節), 並考量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之「主計」採「一條鞭9」的形式,中央與各地方所 需公開之財政資料與報告格式沒有太大的差異等因素,自「OECD預算透明化最 佳實務」篩選出38項指標,於2009年6月至9月對全國25縣市做評估,且各項目以
「有提供」或「無提供」予「1」或「0」分。
參考過去相關文獻後,發現蘇彩足等人(2009)建構的財政透明化指標與 評估對象與本研究最為相似,故本研究主要沿用之,但刪去與研究範圍不適合評 估之指標項目,被刪除項目包含是否在期限內將上年度預算案送交議會、決算書
9 可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二項「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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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國家最高審計機關遵循一般公認的審計原則進行審計、財政部門應積極提升 公民與非政府組織對於預算過程地瞭解等,此等項目的評估,於地方政府網站無 法觀察。至於本研究財政資訊透明化構面之評估方式,以該指標項目「有提供」
或「無提供」予「1」或「0」分,於預決算書中可找到該指標項目內容,視為有 提供;反之視為無提供(例外如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指標項目的判斷,則於 地方政府主計機關網頁中尋找資訊)。各指標與相關資料來源之表格整理參表 6。
除了上述原則性的判斷方式之外,尚有針對各指標項目更詳細的判斷方式 說明,可參附錄四編碼說明。簡言之,為求指標構面盡可能互斥與周延,預決算 書資料之提供與否於基礎資訊透明化構面並不做測量,財政資訊透明化構面於是 依本研究所需篩選出32項指標外,將預算及決算書之有無提供納入第1項指標,
需判斷該地方政府的預決算書是否可於入口網站找到相關資訊或是對外連結,可 於入口網站找到相關資訊或是對外連結視為有提供,予1分;反之視為無提供,
予0分。接著,再進行對預決算書等財政資訊內容的評估。此篩選出之32項指標 又可大分為對預算書、決算書、其他財政報告的評估,此處之評估則針對該地方 政府提供之預決算書內容及該地方政府主計處網站提供的資訊做評估,該指標項 目有提供,予1分;無提供,予0分。第2至29項之標內容可由預決算書觀察判斷,
第30至33項指標內容則未必於預決算書內可觀察得到,若自該地方政府主計處網 站找得到該指標項內容即屬有提供,可得1分;反之視為無提供,予0分。
再,由於執行本研究內容分析之編碼者共3人,於正式將內容編碼前,3人 先進行編碼表討論約2小時,內容包含討論分類要訣、各指標項目內容解釋、編 碼原則、分析範圍等,盡可能將彼此的疑問點與容易混淆的地方釐清,以減少彼 此之間對內容判斷的歧見,增加評量的信度。之後,3位編碼員再分別進行編碼 工作,並被要求編碼期間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討論,以確保編碼結果的客觀與獨 立性。至於編碼結果的部分,結果相同自然沒有問題,若遇結果不同的情形,將 以多數者的意見為本研究之編碼結果呈現與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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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2002, 2015)。
預算書 2. 預算書應包括預算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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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2002, 2015)。
17. 決算書應列有非財務性的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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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2002, 2015)。
31. 半年 結算報告應包含圖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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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應提供功能別的支出資訊、決算書應提供經濟別的支出資訊、決算書應包含披 露財產目錄、決算書應披露政府投資目錄、決算書應披露債款目錄、決算書應於 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出、決算書應經過國家最高審計機關的稽核、決算審 核報告應經過議會之審查;第30至33項指標內容則屬其他財政相關報告,包含:
會計月報應上網、半年結算報告應包含圖表及文字評估、半年結算報告應披露債 務狀況、應編製並在網路上公布選前財政報告;第1項指標預算及決算書之有無 提供,同第30至33項指標,也列在「其他報告」次構面中。
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財政資訊透明化的評估排除桃園市,桃園乃自2014年 12月25日方改制為直轄市,基礎資訊透明化部分的觀察沒有問題,不過財政資訊 透明化的部分涉及時點問題,本研究欲觀察的2014年資料,時桃園市尚未改制成 直轄市規格,故本研究將之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