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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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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民主政治中,人民為國家主權的擁有者,「民主」(Democracy)意指「由人 民所統治」(Heywood著,蘇子喬譯,2009),人民委託政府機關執行部分個人權 利,政府機關之執行理所當然應該被人民監督,也就是說政府是具課責性的,他 有解釋自己行為,開放並接受批評的義務,若欲政府受到監督,政府有義務將其 施政資訊公開,課責機制的存在,不僅可使民眾適當的監督政府濫權,亦可提升 公共政策的品質(Heywood著,蘇子喬譯,2009;蘇彩足、左正東,2008)。

近年來,社會快速變遷,當政府被要求更多職能,也代表他將蒐集更多的 資訊,而政府儼然成為一個擁有龐大資訊者,若能善用這些資訊固然能為民眾謀 福祉,不過,政府亦不可不受監督,以防止政府濫用資訊甚至貪汙。再,對政府 機關方面而言,政府方面揭露的資訊越多,其實可能造成其受課責的程度越多(蘇 彩足、左正東,2008),導致政府方面並不會有主動揭露資訊之動機,因此對於 政府透明化之要求與相關評估機制,乃不容忽視之議題(吳慧勤,2009)。

當代法治國家已多將此等「知的權利」法制化,將資訊公開與公民關係結 合,例如美國於 1966 年制定「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

1976 年通過「陽光法案」(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等,立法目的在保 障人民權利與落實民主政治,且施行後發現此透明化政府的理念,能促進與人民 在資訊方面的互動;再如日本,於 1999 年頒布「行政機關資訊公開法」,亦本 著主權在民的理念,盡政府提供國民監督施政與參與行政之義務(立法院國會圖 書館資料)。現今,全球約有九十個國家有通過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國際組 織 如 歐 盟 、 世 界 銀 行 等 亦 已 通 過 資 訊 公 開 的 相 關 規 範 ( Mendel, 2003;

Right2Info.org, 2012;蘇彩足、左正東,2008)。

再論我國之資訊公開相關法規,我國於2001年制頒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其 為我國2005年通過之「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前身,「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即 闡明立法目的:「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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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特制定本法。」,立法理由則談到「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 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制定本法以便 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理由;

陳昭珍,2005),本法也成為我國「政府資訊公開」之法源依據。

簡言之,政府資訊公開乃人民「知的權利」之一,資訊之傳遞可增加政府 之透明度,如此不僅賦予民眾課責與監督政府的能力,更能維護民主制度中雙方 之信任價值(Torres, Vicente, & Basilio, 2006)。政府資訊公開也就是希望政府方 面部分資訊「透明化」,「透明化」由字面意思觀察,指不同個體或組織間相關的 屏障透明化,故能看見彼此的資訊,有學者定義「透明化」一詞,指涉「政府運 作完全對社會開放」(Safire, 1998;Florini, 1999;蘇彩足、左正東,2008)。民主 國家之政府機關,需為其施政負責,有讓相關資訊透明化的義務。

我國行政院為了解公共治理的發展現況,近年委託學界作不少相關研究,

如「政府透明化分析架構建立之研究」(蘇彩足、左正東,2008)、「透明化電子 治理:以網站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項靖,2009)、「政府透明化分析架構及評估」

(蘇彩足、左正東、陳朝建,2009)、「臺灣公共治理指標調查之研究」(莊文忠、

洪永泰、陳俊明、蔡季廷,2015)等。我國透明化相關研究多以中央政府相關機 關為研究對象,不過除了對中央政府公共治理之評估,地方政府也需要有相關的 評估機制,透過相關的評估,了解地方政府在政府資訊公開、政府透明化方面的 發展情形。

相較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是在特定地理區域內行使治理權力的制度或 組織(呂育誠,2006),地方制度法並有規定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不論是實際 與民眾的距離或是政府業務與地方的接近程度,地方政府都相較於中央政府,與 地方民眾是較接近的,可見其不容忽視之角色定位。

又論,隨著資訊科技發展快速與日益普及、網路時代來臨,各國政府體認 到應用電子化途徑使政府的公共服務與民眾連結之重要性,透過電子化途徑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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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透明化的管道之一,多國政府皆借助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CTs)作為政府資訊公開之重要管道(項靖,2009)。 換言之,藉由電子治理之途徑,為觀察政府透明化程度的方向之一,且透過電子 化途徑使政府資訊更透明為推動電子化政府的目的之一(周韻采,2003),故本 研究希望從地方政府網站探究我國地方政府機關透明化之情形。

我國政府電子化相關發展自 1994 年正式啟動,當時全球網際網路正逐漸發 展,1994 年我國行政院成立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小組,1995 年訂定「行政機 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1997 年開始推動電子化政府,並訂有「電子化/網路 化中程計畫」,經過期間政府多方的努力,至今我國政府、民眾、資訊已有基本 的架構,各級政府皆有架設各自的入口網站,提供民眾瀏覽資訊或申辦部分業務,

也就是說,政府透明化之程度某些部分可自電子化之途徑觀察了解。

除此之外,政府資料開放的議題近年也逐漸受到重視,雖然所謂「資訊」

與「資料」有所不同,但兩著的實質意義相同,皆從民主課責的角度出發,期待 透明政府可受民眾的監督,甚至相關資訊的揭露,能帶來加值的功用,因此,本 研究主要在探討相關資訊揭露之外,也觀察其與所謂政府資料開放的連結,或許 更添本研究之價值。

簡而言之,地方政府各有架設提供民眾資訊或互動之官方網站,近年適逢 地方政府改制,部分縣市(政府)結構有所變動,地方政府的網站亦可能有所改 變。縣市改制後,我國多年來直轄市僅有臺北市與高雄市之局面,轉變為「六個 直轄市」,除原來的臺北市與高雄市外,增加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 市,其中新北市與桃園市為原「縣」直接改制為「市」,臺中、臺南、及高雄則 分別縣市合併。2010 年底新北、臺中、臺南、高雄分別改制為直轄市層級,桃 園則於 2014 年底由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

綜上所述,透明化為近年政府治理的重要課題之一,本研究主題為地方政 府透明化,但僅從其資訊已電子化的部分作觀察,並主要集中研究範圍在入口網 站,又因近年地方政府改制,選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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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此六直轄市本研究以下偶有簡稱為「六都」)為研究對象,此六都對於 其他地方政府之表現亦可能具有標竿的功能。回顧過去相關文獻後,本研究將試 著建構可用以評估我國地方政府透明化的指標,期透過評估六都地方政府網站的 方式,了解改制後的六都地方政府,在其電子化方面,政府「透明化」的表現如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