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眾媒介與革命的關聯性
第一節 政權類型與大眾媒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第一節 政權類型與大眾媒介
若將全球國家的政權類型簡單區分,可分為民主、威權跟極權三大類型,而 每個類型底下又細分許多小類型。民主一詞是近代社會最常使用的詞彙,即「人 民做主」,若就定義觀之,學者也各有看法,主要整理出以下幾種觀點:
壹、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由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提 出,民主不過是一種為了達成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透過該制度,人們可定期選 出政治領導者進行國家統治,換言之,民主只是一套選擇政治人物及合法化公共 政策的程序,既不保證能貫徹人民意志,也不擔保決策結果絕對會符合人民利 益。此外,熊彼得也認為,民主這套制度只是政治菁英間玩的遊戲,一般民眾對 於民主根本沒有明確的概念,所以,民主只是一套遊戲規則,而非崇高的理想和 目標。1
貳、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民主一定要有民眾參與,帕特 曼(Carole Pateman)認為,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與政策成 形到制定,才能視為真民主,換言之,透過民眾參與達到民主技巧和民主程序的 實踐,意即參與式民主。2
叁、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由夏比洛(Ian Shapiro)提出,
審議式民主概念相對於加總式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夏比洛認為,加總 式民主以多數決為決策模式,而其概念源自於支持者認為民主政治是同時處理眾 多個體優先偏好與意見的方法,所以才設計出一套制度來加總民眾偏好,不過,
該論點也受到許多挑戰,例如可供投票選項無法完全符合人民偏好等等;至於審
1 Joseph Alois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Boston: Unwin, 1987), p. 269.
2 Carole Pateman, 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 4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
議式民主,夏比洛認為,在審議式民主制度下,人民可以透過透明、開放管道參 與公共決策,且在審議過程中,了解各方不同的立場和意見,進而不受個人私利 限制,找出一個最符合公共利益的作法。3
另外,杭廷頓、李帕特(Arend Lijphart)、道爾跟林茲也都紛紛提出自己對 民主的見解,杭廷頓認為,最低限度的民主制度只要符合兩項標準即可:一、全 國 50%以上的成年男性擁有投票權;二、最高行政權必須獲得民選議會過半數的 支持,或者經由定期的普選產生。4至於李帕特,則認為民主不是由人民直接當 家,就是人民選出代表,由代表替人民發聲,也因此,李帕特將民主分為兩大類
──共識民主和多數民主,兩者間最大不同在於共識民主為絕大多數人民參與公 共決策,而多數民主為人民中的大多數參與國家決策,換言之,共識民主和多數 民主的分野在於參與決策人數多寡,不過,兩者卻有著共同的意義,即兩者都接 受多數統治。5
道爾對民主的認知有八點:一、公民有投票權;二、公民有權參與選舉;三、
政治領導者在選舉過程中有權公平競爭,藉由民眾投票和支持度一分高下;四、
公正而自由的選舉;五、公民有集會自由;六、公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特別是 對各種政治事務均有此表達自由;七、民主社會具有多種訊息來源,不受政府控 制,不受其他試圖影響公眾的政治信仰、態度的政治團體控制;八、政府機關應 藉由公民投票結果和採納公民使用其他方式表達意見來制定公共政策。6
林茲則認為,現代民主體制至少要符合四種標準:一、透過公開、自由、平
3 Ian Shapiro 著,陳毓麟譯,《民主理論現況》,台北市:商周,2005,頁 15-49。
4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st Twentieth Century (Norma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 p. 14.
5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3.
6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0
等的選舉選出行政與立法部門;二、每位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權;三、政治權 利與公民自由,包括保護集會結社跟出版自由;四、被選出的行政部門擁有統治 權,不受軍方或宗教領袖支配。7
概括言之,民主即是「主權在民」,主要核心價值為自由、平等和參與,每 個人不但擁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事情,在道德意義及政治權利上平等,並能參與政 治、公民活動,令當局制定有利於己的決策。8
極權則是民主的極端對立,極權一詞主要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被使用,因一 戰後歐洲社會出現的法西斯主義、布爾什維克主義以及國家社會主義大量滋長,
而這些主義所建立的政權,學者多半提出「極權主義」的概念加以詮釋,或可稱 之「極權獨裁」(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9
鄂蘭(Hannah Arendt)認為,極權統治的特徵就是全面恐怖,當極權政府掌 握權力後,會使用暴力強迫民眾接收政府的信仰以取代應該實行的宣傳,在極權 政府統治下,人們在極端恐懼、飽受威脅的情況下生活著,極權政府甚至會全面 性控制社會、創造出自己版本的歷史,例如史達林決定改寫俄國革命史,而撰寫 的角度是以新修正的宣傳觀點為基礎;又如德國納粹在東歐占領的領土中製造
「反猶太」形象,進而使用這種「政治宣傳」控制當地民眾。10而極權主義的宣 傳之所以能夠有效,效果甚至比政黨的宣傳及運動更佳,是因為極權主義宣傳的 內容已經成為一個不容任何人有意見且客觀的問題,該內容已成為真實、不容碰 觸的元素,彷若數學公式,像是德國納粹奉行種族淨化主義,認為血統決定一切
7 Juan Linz, 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 (Boulder, Colo.: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0), p. 34.
8 江宜樺,《自由民主的理路》,台北市:聯經,2001,頁 37-42。
9 郭秋慶,〈當代歐洲極權主義的理論與實際〉,《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專題選刊》,第 73
期,1987,頁 2。
10 Hannah Arendt, 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New York: Meridian Books, 1958), pp. 341-3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1
就是最佳例子。11
菲德烈(Carl Friedrich)認為,極權主義透過將群眾排除在政治活動之外而 達成其目的,意味著民眾的「私領域」完全不存在,極權的特徵包含六點:一、
官定的意識形態,意識形態層面廣泛,從個人到社會都含括在內,為人民存在所 必需,官方藉由訂定的意識形態企圖徹底改造社會;二、群眾性的唯一政黨,且 黨的領袖擁有相當大的權力主導一切,黨內階級制度清楚;三、政治警察體系,
使用恐怖或暴力手段對社會進行管控,不僅對付威脅政權的「敵人」,也要對付 異己(即不受控制的民眾),而政治警察直接隸屬於政府,官僚體系分明;四、
嚴格控制大眾傳播與文化活動,使之成為「一言堂」,所有的大眾媒介同樣被掌 握在政府手中;五、獨占所有武裝力量;六、官僚經濟,即政府對所有經濟生活 面向的控制。12
簡言之,極權可說是無所不包的「政治支配」,也是非傳統的「專制統治」,
人民的生活、活動乃至所有一切都由政府管控,而政府也將所有手段合法化(暴 力及非暴力)、壓制異己,並塑造出一種意識形態促使極權社會得以延續,即對 人民的思想、言論與行動從政治層面到社會、文化領域,政府都會加以控制 、 指導及改造,維持權力、徹底改造社會。極權獨裁的特徵是,個別領袖是權威和 權力的來源,他人的權力取決於和領袖接近、親密、依靠及受其支持的程度,例 如德國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權、蘇聯時期史達林所建立的極權獨裁,當時的德國跟 蘇聯仍擁有政黨,但希特勒跟史達林卻是國家的實際統治者,對民眾的控管也比 過去的統治者更深入與廣泛,兩者對國家的統治經驗顯示以下幾點:人民生活的 統一、政治警察、恐怖手段、集中營等,所有人都必須「效忠」於他們。
11 Ibid., p. 363.
12 Carl Friedrich, 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and Autocrac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pp. 9-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
威權介於民主與極權之間,往往是在一個威權的架構內實行有限的民主,沒 有民主社會的自由,也沒有極權獨裁社會的全面控管,是一種非民主且非極權的 一種體制,可能是極權主義鬆動的國家,也可能是民主化回溯後又再成為威權政 體的國家,例如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回溯後的許多中南美洲國家:巴西、墨西哥、
祕魯、瓜地馬拉、阿根廷等。在威權政體統治下的國家,民眾的政治參與度沒有 如民主社會般高,但整體而言,也沒有比極權國家低,只是參與政治的方式較為 侷限,部分當權者甚至讓民眾享有投票權、讓反對派得以訴說自己政見,不過在 當權者操弄下,反對勢力往往居於劣勢,而當權者也往往透過選舉繼續獲得政 權。威權主義概念又能再分為舊威權跟新型態威權;政體又再細分許多種類,包 括一黨體制、軍人政權、個人獨裁、種族寡頭、宗教領袖威權、官僚威權、君主 威權、選舉式威權(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競爭式威權(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半威權制(semi authoritarianism)等。而對於威權的界定跟定 義,也有許多學者提出自己的見解,林茲認為,威權政體特徵有四:一、有限的、
非責任制的政治多元性;二、不存在明確的意識形態,但有特殊心態(distinctive mentalities);三、政治動員不具有廣泛性;四、威權政體的領導者在支配權力時,
有個不明確的界限,使政治決策具有相對可預測性。
在有限的、非責任制的政治多元性部分,林茲提出準反對黨(semi-opposition)
跟假反對黨(pseudo-opposition)的概念,在威權國家內,即使存有反對政府的 勢力,但這些反對派未必制度化,缺乏管道將批評政權的想法傳達給民眾,且非 社會的主要支配力量,即使會有某種程度的反對跟批評,但對政府不具有威脅 性,完全無法撼動政府;意識形態部分,林茲認為,意識形態跟心態的不同在於 理智跟情感的比重,意識形態主要是指一種經過思考後才形諸於文字的思想體 系,心態是感覺或思考的方式,情感重於理智,而在威權國家中,意識形態的理 想色彩沒有極權國家來得重,但仍存有國家領導人的「心態」,像是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與秩序等;政治動員部分,因政治多元性有限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