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婦女工作之實踐(一)
第一節 政治參與
一、爭取參政權與席次
戰後,女性在憲法保障下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應考試、服公職的 參政權。552因此,爭取參政權是省婦女會積極推動的婦女工作之一。
1946 年 3∼4 月間,臺灣舉行首次省參議員選舉,各地婦女會創辦人或核心人物,
如台北市婦女會謝娥、嘉義婦女會許世賢、嘉義婦女會許碧珊、新竹婦女會劉玉英等,
均親自參與競選。選舉結果謝娥、許世賢當選,劉玉英和許碧珊為候補。553由於此次 選舉十分激烈,當選率只有 5%,554引發縣市婦女會高度關切,尤以台中市婦女會最 為積極,公開批評省參議會關於廢除公娼等婦女議題欠關心,指稱省參議會是靠不住 的議會。555
552 梁雙蓮,〈臺灣婦女的政治參與現況與發展〉,《女性知識份子與臺灣發展》(台北:聯經出版社,1989 年),頁 177。
553 1946 年 4 月的省參議員選舉,女性參議員候選人有謝娥、許世賢、邱鴛鴦、汪紫貴、劉玉英、楊 紅綢、許碧珊,共計 7 人。選舉結果謝娥、許世賢、邱鴛鴦當選,汪紫貴、劉玉英、楊紅綢、許碧珊 候補。
554 這次選舉候選人共有 523 人,當選為省參議員的只有 30 人。
555 〈台中市婦女會代表:談述廢止公娼需先求經濟獨立〉,《人民導報》第 137 號(1946 年 5 月 20 日), 第 5 版。
1946 年 5 月 16 日,臺灣省婦女會成立後對於女性參政更為積極。特別是 1946 年 7 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辦理國民參政員台灣省代表補選前,省婦女會向長官 公署提出陳情書,指出參政員的補選應無男女限制,由於女性當選不易,故請政府秉 持扶植女性的原則,比照各省通例,明訂臺灣女性應占 2 名。556參政員揭曉前,省婦 女會在各大新聞媒體發表〈婦女參政問題〉一文,呼籲選出婦女參政員,以「代表我 們全省的婦女,向政府提出各種要求,保障我們婦女應有的權利,才能拯救在眾多被 壓迫下的婦女,也才能解決社會的婦女問題。」557換言之,省婦女會期望獲得社會大 眾支持,藉此選出女參政員,透過女性參與政治以解決婦女問題。
1948 年 5 月,舉辦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省婦女會謝娥、林慎均參選,結果,謝 娥以第四高票當選,林慎卻因立委選罷法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為 1 名,導致其票數僅 次於謝娥仍不幸落馬。558因此,引起省婦女會高度重視,一方面林慎本人向中央陳情,
另一方面謝娥、鄭玉麗、林珠如等人積極與所有女性民意代表共同連署,為林慎爭取 立法委員當選資格。559最後中央同意,林慎當選。560
戰後,女性始獲得選舉和被選舉權,女性參選不論主觀或客觀條件均十分不利。
用是,省婦女會以提高各級民意代表的女性席次,作為爭取參政權的方向。該會會員 代表大會中,多次以「婦女保障名額」提案,爭取提高女性民意代表席次。
表 6-1-1 歷屆臺灣省婦女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婦女保障名額提案表
屆 別 內 容 決 議 一 擬請政府於本省國民大會代表名額,婦女應占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通過
五 鄉鎮民代表及縣市議員選舉婦女保障名額應修改。 通過
五 女省議員保障名額不以人口為限原則。 通過
六
鄉鎮民意代表婦女名額之保障應改為四捨五入法及婦女當選所得票及票數符合 一般當選之數字規定時不應列入保障名額之內以符保障名額之意。
交由理事會 直接向民政 廳爭取 七 案由:婦女民意代表請政府修正保障為百分之二十請討論案。 通過
556 〈男女應平等參政,參政員宜明訂名額〉,《民報》第 345 號(1946 年 7 月 31 日),第 2 版。
557 臺灣省婦女會,〈婦女參政問題〉,《人民導報》第 422 號(1946 年 8 月 15 日),第 2 版。
558 〈社論:選舉立法上的一個漏洞〉,《公論報》1948 年 1 月 31 日,第 3 版。
559 遲景德、林秋敏訪問,《鄭玉麗女士訪談錄》,頁 103。
560 李筱峰,《臺灣戰後初期的民意代表》(台北:自立晚報出版社,1986 年),頁 58。
說明:查婦女民意代表自憲法公佈實施後保障名額為 10%,就事實而論保障名
分之二十。562雖無資料顯示兩者具有關連,若就兩案提出先後時間觀之,省婦女會實
梁許春菊
第六屆(1977) 苗素芳
余慎 許素葉 張蔡美 曾蔡美佐 趙良燕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縣婦女會理事
資料來源:臺灣省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議會三十五年-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七十年暨本會成立三十五 週年》(台中:臺灣省議會秘書處,1981 年 5 月),頁 215-246、中華民國選舉委員會,《中 華民國選舉統計提要(35-76 年)》,1988 年、〈臺灣省婦女會領袖-省議員黃廖素娥〉,《議 壇通訊》6 期(1957 年 1 月),頁 14-16、〈臺灣省婦女會領袖-省議員梁許春菊〉,《議壇通 訊》第 7 期(1957 年 2 月),頁 15-17、〈馳名彰化縣載譽省議會-省議員游蘇鴦女士〉,《議 壇通訊》第 8 期(1957 年 3 月),頁 16-18、《臺灣省婦女會檔案.組訓組》。
由表 6-1-2 顯示,歷屆女性省議員絕大多數曾任省婦女會或縣市婦女會決策人 員。由女省議員的提案與質詢有助於省婦女會實現政治參與理念。如曾任省婦女會常 務理事游蘇鴦提案:「婦女參政機會應自基層鄉鎮民意機關規定一定之名額,俾符全 民政治案」。566曾任省婦女會常務理事梁許春菊提案:「婦女之參政問題提案:各縣市 議員之婦女名額,依照地方自治綱要原案,規定婦女當選名額,至少應各占十分之一。
而修正案則規定選出之議員名額,至少滿十名者,應有婦女一名……。似有消減保障 婦女名額之嫌。本席主張婦女保障名額之算法,英語居民之多寡比例選出議員之算法 相同,採取四捨五入計算法。」567曾任嘉義縣婦女會理事長許世賢質詢:「女性候選 人在同屆中,有解釋以一縣計算選票,有指定分區計票選票者。如此視法如兒戲,女 性以全縣比票,經本會通過;女性以分區比票,並未提本會通過,如尊重本會審查通 過之法令,當不如此,可說是輕視本會太甚。」568以上與省婦女會會員代表大會提案 相同。569
566 臺灣省第二屆臨時省議會,《第二屆第一次臨時大會專輯》,頁 136、歐素瑛,《戰後臺灣民主運動 史料彙編(五)地方自治與選舉》(台北縣:國史館,2001 年 12 月),頁 571-572。
567 臺灣省第二屆臨時省議會,《第二屆第一次臨時大會專輯》,頁 160-161、歐素瑛,《戰後臺灣民主運 動史料彙編(五)地方自治與選舉》,頁 592-593。
568 臺灣省諮議會編,《臺灣省參議會、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許世賢女士彙編(上)》
(台中:臺灣省諮議會,2001 年 12 月),頁 349。
569 本節只引以參政的提案與質詢。女性省議員在省議會的提案十分廣泛,包含民政、教育、財政、建 設、交通、農林、建設等議題(林倩如,〈威權體制下台灣女性參政之研究-以女性省議員為例 (1950-1987)〉,桃園: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頁 107-123)。
值得一提的是,當選的女性省議員曾任省婦女會和各縣市婦女會核心人物者,
占女性省議員 75.7%。570這些省議員中,將近九成由國民黨提名當選。571顯示在國民 黨對婦女政治菁英強而有力的控制。
此外,省婦女會亦鼓勵各界婦女進入政府機關工作,提高女性政治參與。該會雖 認為各級民意代表有婦女名額,但行政機構官員尚無女性加入。為此,遇省政府委員 出缺時,該會積極活動。一方面,請省參議員梁許春菊代為質詢:「建議中央設立鎮 民代表至省議員,政府都設定婦女名額,使婦女有參政機會,這次省政府委員出缺時,
婦女界期待能進一步啟用女性,結果未見實現,婦女界頗為失望,請嚴主席於各種職 位,盡量啟用婦女人才,以資鼓勵。」572;另一方面該會理事長偕同常務理事前往省 政府面謁省主席,提出推舉女性省政府委員意見書。573
二、婦女團體代表選舉與動員
戰後女性參政除以婦女保障名額外,依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0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可由婦女團體單獨選出婦女團體代表,其中臺灣省婦女 團體共有 5 名,台北市、高雄市婦女團體各 1 名。574換言之,婦女團體成為個別之選 舉單位,賦予女性參政的保障。
由於省婦女會和各縣市婦女會於戰後初期率先成立,1949 年《非常時期人民團體 組織法》臨時條款規定,相同性質的人民團體每一縣市以一個為限;575因此,合法的
「婦女團體」,即以省婦女會和各縣市婦女會為主。換言之,在制度上,省婦女會可 充分利用婦女團體的保障制度,推舉適當人選,踏入政壇。受惠於此制度,促使多位 省婦女會女性遂進入中央民意機關(參見表 6-1-3)。
570 臺灣省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議會三十五年-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七十年暨本會成立三十五週年》
(台中:臺灣省議會秘書處,1981 年 5 月),頁 215-246、《臺灣省婦女會檔案.組訓組》。
571 梁雙蓮、朱浤源,〈從溫室到自立-臺灣省議員當選因素初探〉,頁 104-105。
572 臺灣省第二屆臨時省議會,《第二屆第一次臨時大會專輯》,頁 198。
573 〈出缺省府委員請在婦女界選人補充〉《省婦五總 O 八四號六月十七日》,省府委員最近出缺,宜 在婦女界選人補充之,理由(一)婦女除參加各級民意代表機構外亦宜參加各級行政機構,尤其是地 方最高執行機構,俾決議與執行互相配合(二)國大代表立監委員二十餘人中,婦女名額均在十分之 一以上。省府委員二十餘人,其中應有女性參加乃婦女界多年之希望。惜迄今尚無實現,殊感缺憾。(三)
主席之民主風度素為外界所敬仰,盼能推薦一才德並茂的婦女參加府委共襄省政,以示大公(《臺灣婦 女通訊》第 15 期,頁 6)。
574 劉鐵錚,《職婦團體代表選舉制度之研究》(台北:中央選舉委員會印行,1985 年),頁 6-7。
575 郎裕憲、陳文俊編著,《中華民國選舉史》,頁 438。
表 6-1-3 婦女團體國大代表保障名額當選民意代表名單
表 6-1-3 婦女團體國大代表保障名額當選民意代表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