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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婦女工作之實踐(二)

第一節 社會風氣之改善

一、提倡廢娼

戰後脫離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社會進入新階段,婦女思想亦隨之轉變。643自李幫 助、楊金寶等籌組臺灣婦女協會時,即推動公娼廢除、救濟運動,644在高雄地區呼籲 廢娼,獲得高雄市長支持,取得日治時期愛國婦女會會館作為收容所。《民報》舉辦 座談會,各界提出廢娼看法和主張;警察局則以維持治安、保護民眾健康為由,規劃 並集中管理娼妓。645臺灣省婦女會成立後,理事長謝娥、理事李幫助、楊金寶等,進 而將廢娼運動推及全台。

省婦女會成立大會時,台北市婦女會提案:「請政府廢止公娼,限制酒館雇用女 招待以提高婦女人權轉移社會風氣案」,其後列為重要決議,期望藉政府力量進行廢 娼。646謝娥在《臺灣婦女月刊》創刊號,表示公娼問題,不單是人道問題,亦為切實 的社會、生活問題。647

643 游鑑明,〈婦女〉,《中華民國史社會志(初稿)》,頁 210。

644 〈臺灣婦女協會發軔,高雄州有志組織〉,《民報》第 89 號(1946 年 1 月 7 日),第 2 版、〈臺灣婦 女協會發軔〉,《民報》第 58 號(1946 年 1 月 7 日),第 2 版、〈堂堂高揭旗幟:臺灣婦女協會〉,《民 報》第 91 號(1946 年 1 月 9)日,第 2 版。

645 〈脂粉地域將化天堂〉,《民報》第 120 號(1946 年 1 月 30 日),第 2 版、〈廢娼運動紙上座談會〉,

《民報》第 116 號(1946 年 2 月 3 日),第 2 版、〈高雄市統一花柳街〉,《民報》第 149 號(1946 年 3 月 8 日),第 2 版。

646 〈臺灣省婦女會成立〉,《臺灣新生報》(1946 年 5 月 19 日),第 5 版、〈臺灣省婦女會召開代表大 會〉,《民報》第 219 號(1946 年 5 月 17 日),第 2 版、謝娥,〈工作報告:本省婦女工作報告〉,《臺 灣婦女月刊》第 1 卷第 1 期(1946 年 9 月 1 日),頁 32。

647 謝娥,〈本省婦運的指向〉,《臺灣婦女月刊》第 1 卷第 1 期,頁 12。

由於省婦女會強力主張,行政長官公署長官不久表示,為提高婦女人權及改良社

資料來源:《臺灣警務》(臺灣勝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出版,1946 年),頁 91。

在省婦女會與政府通盤合作下,全台各地展開全面肅娼工作。在短時間內,該政 策施行成效頗有進展。由 7-1-1 可知,高雄縣、台中縣、台北市等娼妓較多的縣市,

取締後不少人轉業。以台北市為例,奉令廢禁 30 餘家妓館和公娼,將日人娼妓遣返 日本,勒令台人娼妓轉業或代安插至各工廠就業。650根據 1946 年 8 月《民報》的報 導,全省 8 個縣市中,原有女招待 8,813 人,經核定改為服務生者計 5,237 人,轉業 者 4,576 人。651

然而,「速」清之下,引發不少問題。部分妓女為了恢復自由,求助省婦女會聲 援,部分娼妓恐生活無著企圖自殺;652許多娼妓以抗爭的方式要求解決。653先是女招 待群集於謝娥的康樂診所前,要求其出面解釋,並要求給予職業。654根據鄭玉麗回憶:

「酒家的老闆和兩百多個酒家女,帶到謝娥理事長家包圍。過一天,我和李緞在中山 堂召集她們,說你們來登記,需要工作我一定幫你們安排。」655其後,李緞在女招待 召開的座談會中,也再次重申失業後的善後規劃,讓女招待安心。656在高雄市,各酒 家女招待則採取較為激烈的抗爭方式,由酒菜館同業公會召開臨時會,除推舉代表向 省參議院、省婦女會等單位陳情外;並號召百餘位女招待舉行示威遊行,且包圍高雄 婦女會幹事楊玉華(楊金虎之妻)住所,高呼反對廢除女招待公娼辦法,要求救濟等。

657由上可知,由於女招待對政府的措施缺乏信心,恐失業而得不到妥善救濟,於是四 處投訴,始作俑者的省婦女會成為反彈焦點。658

省婦女會提倡廢娼,並推動救濟辦法。首先,省婦女會和相關機構或透過媒體,

以座談會方式給予撫慰,並提出救濟方法。以台中市婦女會為例,透過與行政長官公 署洽談後,公署撥發救濟金八百萬元以救濟失業的娼妓。659謝娥在《臺灣婦女月刊》

中提及:「廢除公娼讓她們解放,首先要保障她們的生活,且考慮她們對於家庭的負

650 《台北市概要》(台北:台北市政府秘書室編輯,1946 年),頁 242。

651 〈女招待多數改業〉,《民報》第 361 號(1946 年 8 月 9 日),第 2 版。

652 〈妓女重見天日〉,《民報》第 275 號(1946 年 6 月 24 日),第 2 版、〈可憐女被迫逃回生家〉,《民 報》第 352 期(1946 年 8 月 4 日),第 2 版。

653 游鑑明,〈臺灣地區的婦運〉,頁 440。

654 〈生活恐怖要求職業〉,《新生報》(1946 年 6 月 23 日),第 5 版。

655 吳雅琪整理,〈臺灣省婦女會的工作〉,〈鄭玉麗女士訪問記錄〉,未刊稿。

656 〈市烹飪公會聯同女招待問題座談會〉,《民報》第 275 期(1946 年 6 月 24 日),第 2 版。

657 〈高雄反對管制辦法,女招待示威遊行〉,《民報》第 189 期(1946 年 7 月 1 日),第 2 版。

658 游鑑明,〈臺灣地區的婦運〉,頁 440。

659 〈娼妓廢止後的她們,公署將撥款救濟〉,《民報》第 302 號(1946 年 7 月 8 日),第 2 版。

擔,提供她們正當的職業,培養她們的生活技能。」660要之,省婦女會一方面強力主 張廢娼議題,另一方面展開輔導救濟工作。

至 1949 年,省婦女會推動的廢娼運動產生極大轉變。當局由力倡廢娼政策,轉 採取「特種酒家」的方案,作為全面取締而造成社會激盪之因應措施。「特種酒家」

除陪酒侍客外,如設有臥房具有消毒設備得以陪宿,若有女服務生每星期接受身體檢 查即可合法。如此一來,無疑是變相的公娼制度。該案甫一通過,有兩名台南女市議 員退席並辭去職務,省婦女會進而發動支援,邀請各界婦女召開座談會,決定呈請省 政府制止該案的實施。661然而,仍無力阻止。又,1956 年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管 理妓女辦法》,有條件承認公娼的存在,限時兩年內必須完成取締工作;同年,亦頒 行《臺灣省現行養女習俗改善辦法》,期望改善養女被迫為娼的惡習。顯示先前省婦 女會廢娼的努力宣告失敗。

為因應政府急轉直下的政策,第五屆理事長林慎的態度,轉為以管理與限制為方 向。林慎在理事會提案:「請收容救濟被淪為娼妓之良家婦女及被虐待之養女」,不但 可救濟且間接收取締娼妓改善社會風俗之效。662其後,林慎贊成《臺灣省妓女保護辦 法》作為取締娼妓的過渡性辦法,並認為只要徹底取締妓女,養女問題將解決過半。

663換言之,該會廢娼工作轉以協助政府取締私娼為主。雖然省婦女會年度工作報告中 仍出現該會人員前往警局協助查訪私娼,664或至警局召集娼妓聚會講話,勸誡娼妓從 良,或協助娼妓尋找其他工作等,但該會的廢娼工作已由積極廢娼665轉為輔導和勸誡 的方式。

自第八屆之後,省婦女會廢娼運動轉以改善社會風氣,以嚴禁出版或出售黃黑色 書刊及黃色電影,取代激進的廢娼運動(參見表 7-1-2)。1990 年,鑑於煙毒、幫派、

黃色書刊和色情場所、賭博等不良社會風氣,乃發動「掃除四害運動」。666由上可知,

省婦女會於創會時採激進方式推動廢娼,自穩固至革新時期轉以改善社會風氣的柔性 勸導,一方面延續廢娼改善社會風氣之目的,另一方面亦顯示該會推動廢娼的失利。

660 謝娥,〈本省婦運的指向〉,《臺灣婦女月刊》第 1 卷第 1 期,頁 12。

661 〈南市增設特種酒家〉,《聯合報》(1951 年 12 月 21 日),第 7 版、〈南市兩女議員反對增設特種酒 家〉,《聯合報》(1952 年 1 月 13 日),第 6 版。

662 〈臺灣省婦女會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記錄〉,《臺灣婦女通訊》第 16 期(1955 年 8 月),頁 5-6。

663 林慎,〈評管理娼妓及保護養女辦法〉,《臺灣婦女通訊》第 22 期(1956 年 4 月),頁 5-6。

664 慶,〈寶斗里訪私娼記〉,《臺灣婦女通訊》第 22 期,頁 6。

665 許世賢在省議會的經歷中提到:「力倡廢止妓女」的言論(沈瑞慶,《臺灣省議會二屆議員暨縣市長 鄉鎮名鑑》(高雄:興台文化出版社,1960 年 7 月),頁 67)。

666 〈臺灣省婦女會八十年度中心工作〉,《臺灣省婦女會工作簡報》(1990 年),頁 1-3。

表 7-1-2 第八∼十二屆臺灣省婦女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改善社會風氣提案表

項別

屆別 提案人 內 容 決 議

徐林東柑 為促進改善社會風氣,安定家庭,以謀人生幸福生活請 成立家庭法庭。

通過

黃吳彩雲 請政府對黃色紅色黑色書刊雜誌歌舞影劇等加強取締。 請政府採納辦理

黃吳彩雲 請建議加強管制酒家茶室等消費場所,以維持善良風 俗,力行戰時生活。

請政府採納辦理

張林玉圓 請政府當局嚴格取締非法之職業介紹所保障良家婦女謀 職之安全以維護善良風氣。

通過

台中市婦 女會

建議警務處通令各縣市加強徹底嚴格取締各種色情娛樂 場所違法行為以改善社會風氣。

通過

林效英 嚴格取締黃色咖啡館及酒吧以端社會風氣。 通過

張賴彩蓮 嚴加禁止出版或出售黃黑色書刊及黃色電影。 建議省政府

十二 理事會 建議政府對妨害風化案件予以取締並予以重罰。 建議省政府

十二 理事會 建議政府廢止公娼制度加強取締私娼以維護善良風俗。 建議省政府

資料來源:《臺灣省婦女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臺灣省婦女會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記錄》、《臺灣省婦女會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臺灣省婦女會第十二屆會員代表 大會會議記錄》。

綜上所述,省婦女會以爭取女權、提升女性地位和力圖改善社會風氣的的娼運 動,立意甚佳,可惜廢娼運動不彰。當時部分論者提出批評,認為婦運人士禁止娼妓 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女權,對當時的大環境實不夠務實;只是表面上禁止廢娼,並未考 量婦女生活的問題。667婦運人士呂潤璧認為政府和省婦女會對娼妓缺乏實際境遇的認 識,於是政策推行後強烈反彈,使失業娼妓陷入更悲慘的境遇。668省婦女會雖積極推 動廢娼和輔導工作,促使部分婦女改業從良;但亦有部分服務生失業,轉為私娼或淪

667 〈社論:關於公娼問題〉,《新生報》第 43 號(1945 年 12 月 6 日),第 4 版。

668 呂潤璧,〈臺灣婦運的中心任務〉,《新生報》第 43 號(1946 年 6 月 23 日),第 4 版。

為姨太太;669亦顯示該會輔導工作未完全奏效。加上廢娼後流弊叢生,例如台北市警

為姨太太;669亦顯示該會輔導工作未完全奏效。加上廢娼後流弊叢生,例如台北市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