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婦女工作之實踐(二)
第一節 社會風氣之改善
一、提倡廢娼
戰後脫離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社會進入新階段,婦女思想亦隨之轉變。643自李幫 助、楊金寶等籌組臺灣婦女協會時,即推動公娼廢除、救濟運動,644在高雄地區呼籲 廢娼,獲得高雄市長支持,取得日治時期愛國婦女會會館作為收容所。《民報》舉辦 座談會,各界提出廢娼看法和主張;警察局則以維持治安、保護民眾健康為由,規劃 並集中管理娼妓。645臺灣省婦女會成立後,理事長謝娥、理事李幫助、楊金寶等,進 而將廢娼運動推及全台。
省婦女會成立大會時,台北市婦女會提案:「請政府廢止公娼,限制酒館雇用女 招待以提高婦女人權轉移社會風氣案」,其後列為重要決議,期望藉政府力量進行廢 娼。646謝娥在《臺灣婦女月刊》創刊號,表示公娼問題,不單是人道問題,亦為切實 的社會、生活問題。647
643 游鑑明,〈婦女〉,《中華民國史社會志(初稿)》,頁 210。
644 〈臺灣婦女協會發軔,高雄州有志組織〉,《民報》第 89 號(1946 年 1 月 7 日),第 2 版、〈臺灣婦 女協會發軔〉,《民報》第 58 號(1946 年 1 月 7 日),第 2 版、〈堂堂高揭旗幟:臺灣婦女協會〉,《民 報》第 91 號(1946 年 1 月 9)日,第 2 版。
645 〈脂粉地域將化天堂〉,《民報》第 120 號(1946 年 1 月 30 日),第 2 版、〈廢娼運動紙上座談會〉,
《民報》第 116 號(1946 年 2 月 3 日),第 2 版、〈高雄市統一花柳街〉,《民報》第 149 號(1946 年 3 月 8 日),第 2 版。
646 〈臺灣省婦女會成立〉,《臺灣新生報》(1946 年 5 月 19 日),第 5 版、〈臺灣省婦女會召開代表大 會〉,《民報》第 219 號(1946 年 5 月 17 日),第 2 版、謝娥,〈工作報告:本省婦女工作報告〉,《臺 灣婦女月刊》第 1 卷第 1 期(1946 年 9 月 1 日),頁 32。
647 謝娥,〈本省婦運的指向〉,《臺灣婦女月刊》第 1 卷第 1 期,頁 12。
由於省婦女會強力主張,行政長官公署長官不久表示,為提高婦女人權及改良社
資料來源:《臺灣警務》(臺灣勝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出版,1946 年),頁 91。
在省婦女會與政府通盤合作下,全台各地展開全面肅娼工作。在短時間內,該政 策施行成效頗有進展。由 7-1-1 可知,高雄縣、台中縣、台北市等娼妓較多的縣市,
取締後不少人轉業。以台北市為例,奉令廢禁 30 餘家妓館和公娼,將日人娼妓遣返 日本,勒令台人娼妓轉業或代安插至各工廠就業。650根據 1946 年 8 月《民報》的報 導,全省 8 個縣市中,原有女招待 8,813 人,經核定改為服務生者計 5,237 人,轉業 者 4,576 人。651
然而,「速」清之下,引發不少問題。部分妓女為了恢復自由,求助省婦女會聲 援,部分娼妓恐生活無著企圖自殺;652許多娼妓以抗爭的方式要求解決。653先是女招 待群集於謝娥的康樂診所前,要求其出面解釋,並要求給予職業。654根據鄭玉麗回憶:
「酒家的老闆和兩百多個酒家女,帶到謝娥理事長家包圍。過一天,我和李緞在中山 堂召集她們,說你們來登記,需要工作我一定幫你們安排。」655其後,李緞在女招待 召開的座談會中,也再次重申失業後的善後規劃,讓女招待安心。656在高雄市,各酒 家女招待則採取較為激烈的抗爭方式,由酒菜館同業公會召開臨時會,除推舉代表向 省參議院、省婦女會等單位陳情外;並號召百餘位女招待舉行示威遊行,且包圍高雄 婦女會幹事楊玉華(楊金虎之妻)住所,高呼反對廢除女招待公娼辦法,要求救濟等。
657由上可知,由於女招待對政府的措施缺乏信心,恐失業而得不到妥善救濟,於是四 處投訴,始作俑者的省婦女會成為反彈焦點。658
省婦女會提倡廢娼,並推動救濟辦法。首先,省婦女會和相關機構或透過媒體,
以座談會方式給予撫慰,並提出救濟方法。以台中市婦女會為例,透過與行政長官公 署洽談後,公署撥發救濟金八百萬元以救濟失業的娼妓。659謝娥在《臺灣婦女月刊》
中提及:「廢除公娼讓她們解放,首先要保障她們的生活,且考慮她們對於家庭的負
650 《台北市概要》(台北:台北市政府秘書室編輯,1946 年),頁 242。
651 〈女招待多數改業〉,《民報》第 361 號(1946 年 8 月 9 日),第 2 版。
652 〈妓女重見天日〉,《民報》第 275 號(1946 年 6 月 24 日),第 2 版、〈可憐女被迫逃回生家〉,《民 報》第 352 期(1946 年 8 月 4 日),第 2 版。
653 游鑑明,〈臺灣地區的婦運〉,頁 440。
654 〈生活恐怖要求職業〉,《新生報》(1946 年 6 月 23 日),第 5 版。
655 吳雅琪整理,〈臺灣省婦女會的工作〉,〈鄭玉麗女士訪問記錄〉,未刊稿。
656 〈市烹飪公會聯同女招待問題座談會〉,《民報》第 275 期(1946 年 6 月 24 日),第 2 版。
657 〈高雄反對管制辦法,女招待示威遊行〉,《民報》第 189 期(1946 年 7 月 1 日),第 2 版。
658 游鑑明,〈臺灣地區的婦運〉,頁 440。
659 〈娼妓廢止後的她們,公署將撥款救濟〉,《民報》第 302 號(1946 年 7 月 8 日),第 2 版。
擔,提供她們正當的職業,培養她們的生活技能。」660要之,省婦女會一方面強力主 張廢娼議題,另一方面展開輔導救濟工作。
至 1949 年,省婦女會推動的廢娼運動產生極大轉變。當局由力倡廢娼政策,轉 採取「特種酒家」的方案,作為全面取締而造成社會激盪之因應措施。「特種酒家」
除陪酒侍客外,如設有臥房具有消毒設備得以陪宿,若有女服務生每星期接受身體檢 查即可合法。如此一來,無疑是變相的公娼制度。該案甫一通過,有兩名台南女市議 員退席並辭去職務,省婦女會進而發動支援,邀請各界婦女召開座談會,決定呈請省 政府制止該案的實施。661然而,仍無力阻止。又,1956 年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管 理妓女辦法》,有條件承認公娼的存在,限時兩年內必須完成取締工作;同年,亦頒 行《臺灣省現行養女習俗改善辦法》,期望改善養女被迫為娼的惡習。顯示先前省婦 女會廢娼的努力宣告失敗。
為因應政府急轉直下的政策,第五屆理事長林慎的態度,轉為以管理與限制為方 向。林慎在理事會提案:「請收容救濟被淪為娼妓之良家婦女及被虐待之養女」,不但 可救濟且間接收取締娼妓改善社會風俗之效。662其後,林慎贊成《臺灣省妓女保護辦 法》作為取締娼妓的過渡性辦法,並認為只要徹底取締妓女,養女問題將解決過半。
663換言之,該會廢娼工作轉以協助政府取締私娼為主。雖然省婦女會年度工作報告中 仍出現該會人員前往警局協助查訪私娼,664或至警局召集娼妓聚會講話,勸誡娼妓從 良,或協助娼妓尋找其他工作等,但該會的廢娼工作已由積極廢娼665轉為輔導和勸誡 的方式。
自第八屆之後,省婦女會廢娼運動轉以改善社會風氣,以嚴禁出版或出售黃黑色 書刊及黃色電影,取代激進的廢娼運動(參見表 7-1-2)。1990 年,鑑於煙毒、幫派、
黃色書刊和色情場所、賭博等不良社會風氣,乃發動「掃除四害運動」。666由上可知,
省婦女會於創會時採激進方式推動廢娼,自穩固至革新時期轉以改善社會風氣的柔性 勸導,一方面延續廢娼改善社會風氣之目的,另一方面亦顯示該會推動廢娼的失利。
660 謝娥,〈本省婦運的指向〉,《臺灣婦女月刊》第 1 卷第 1 期,頁 12。
661 〈南市增設特種酒家〉,《聯合報》(1951 年 12 月 21 日),第 7 版、〈南市兩女議員反對增設特種酒 家〉,《聯合報》(1952 年 1 月 13 日),第 6 版。
662 〈臺灣省婦女會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記錄〉,《臺灣婦女通訊》第 16 期(1955 年 8 月),頁 5-6。
663 林慎,〈評管理娼妓及保護養女辦法〉,《臺灣婦女通訊》第 22 期(1956 年 4 月),頁 5-6。
664 慶,〈寶斗里訪私娼記〉,《臺灣婦女通訊》第 22 期,頁 6。
665 許世賢在省議會的經歷中提到:「力倡廢止妓女」的言論(沈瑞慶,《臺灣省議會二屆議員暨縣市長 鄉鎮名鑑》(高雄:興台文化出版社,1960 年 7 月),頁 67)。
666 〈臺灣省婦女會八十年度中心工作〉,《臺灣省婦女會工作簡報》(1990 年),頁 1-3。
表 7-1-2 第八∼十二屆臺灣省婦女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改善社會風氣提案表
項別
屆別 提案人 內 容 決 議
八 徐林東柑 為促進改善社會風氣,安定家庭,以謀人生幸福生活請 成立家庭法庭。
通過
八 黃吳彩雲 請政府對黃色紅色黑色書刊雜誌歌舞影劇等加強取締。 請政府採納辦理
八 黃吳彩雲 請建議加強管制酒家茶室等消費場所,以維持善良風 俗,力行戰時生活。
請政府採納辦理
八 張林玉圓 請政府當局嚴格取締非法之職業介紹所保障良家婦女謀 職之安全以維護善良風氣。
通過
九 台中市婦 女會
建議警務處通令各縣市加強徹底嚴格取締各種色情娛樂 場所違法行為以改善社會風氣。
通過
十 林效英 嚴格取締黃色咖啡館及酒吧以端社會風氣。 通過
十 張賴彩蓮 嚴加禁止出版或出售黃黑色書刊及黃色電影。 建議省政府
十二 理事會 建議政府對妨害風化案件予以取締並予以重罰。 建議省政府
十二 理事會 建議政府廢止公娼制度加強取締私娼以維護善良風俗。 建議省政府
資料來源:《臺灣省婦女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臺灣省婦女會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記錄》、《臺灣省婦女會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臺灣省婦女會第十二屆會員代表 大會會議記錄》。
綜上所述,省婦女會以爭取女權、提升女性地位和力圖改善社會風氣的的娼運 動,立意甚佳,可惜廢娼運動不彰。當時部分論者提出批評,認為婦運人士禁止娼妓 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女權,對當時的大環境實不夠務實;只是表面上禁止廢娼,並未考 量婦女生活的問題。667婦運人士呂潤璧認為政府和省婦女會對娼妓缺乏實際境遇的認 識,於是政策推行後強烈反彈,使失業娼妓陷入更悲慘的境遇。668省婦女會雖積極推 動廢娼和輔導工作,促使部分婦女改業從良;但亦有部分服務生失業,轉為私娼或淪
667 〈社論:關於公娼問題〉,《新生報》第 43 號(1945 年 12 月 6 日),第 4 版。
668 呂潤璧,〈臺灣婦運的中心任務〉,《新生報》第 43 號(1946 年 6 月 23 日),第 4 版。
為姨太太;669亦顯示該會輔導工作未完全奏效。加上廢娼後流弊叢生,例如台北市警
為姨太太;669亦顯示該會輔導工作未完全奏效。加上廢娼後流弊叢生,例如台北市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