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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雖 有 過 半 第 三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的 受 訪 者 肯 定 目 前 的 計 畫 管 理 機 制 , 但 仍 有 受 訪 者 在 特 定 計 畫 管 理 項 目 上 表 達 改 善 意 見 ; 同 時 , 雖 然 本 研 究 擬 定 的 各 階 段 評 估 指 標 大 致 為 受 訪 者 接 受 , 但 顯 然 在 特 定 類 型 的 計 畫 仍 有 頗 不 適 用 之 處 。 本 節 以 前 述 研 究 發 現 為 依 據 , 對 照 討 論 相 關 文 獻 與 各 國 經 驗,針 對 本 研 究 於 第 一 章 圖1中所示的三大 類 電 子 治 理 方 案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電 子 治 理 方 案 ( 或 服 務 ) 提 供 者 (Providers,政府主管機關、跨部門協力夥伴)、接受者(Clients, 個 別 民眾、企業、非營利組織)、與管理者(Managing Agency,政府主管機 關)], 進 一 步 提 出 以 下 關 計 畫 管 理 機 制 與評 估 指 標 兩 大 面 向 的 實 務 建 議(表60), 以 作 為 持 續 改 善 我 國 電 子 治 理政 策 與 其 計 畫 管 理 的 行 動 依 據 , 以 下 就 各 階 段 分 別 說 明 。

表 60:實務建議及運作 計 畫

階 段

實 務 建 議 項 目 及 與 運 作 方 式 (a)管 理 機 制 (b)評 估 指 標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a1)M統 籌 蒐 集 C對 於 電 子 治 理 政 策 與 整 體 計 畫 架 構 的 相 關 意 見 , 諸 如 計 畫 內 容 、 評 估 指 標 等 。

(a2)M將 管 考 系 統 所 蒐 集 有 關 P的 計 畫 資 訊(如 執 行 進 度 、 績 效 現 況)回 饋 至 次 年 度 或 下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 使 接 續 性 計 畫 能 發 揮 其 中 長 程 計 畫 所 應 達 成 的 效 果 。

(a3)M致力提升審查委員會的能量,諸如組成多樣專業性、提 供 計 畫 資 訊 的 完 整 與 連 動 性,建 立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夥 伴 關 係 。 (a4)M召開研習會議,協助P在計畫書中規劃如何定期蒐集C的

計 畫

一 、 先期規劃作業階段

本 階 段 羅 列 於 表60的七項政策建議可以統整為:

(一) 電子治理整體規劃機關(目前研考會與經建會,或未來的國發會)

可 統 籌 蒐 集 一 般 民 眾 、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前 階 段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相 關 意 見 , 並 提 供 個 別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修 正 或 規 劃 次 年 度 計 畫 內 容 的 參 考 。 ( 詳 述 於 表 60 的 a1,a2,a3,a4,a5,a6,b1)

民 意 已 經 成 為 公 共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評 估 的 重 要 依 據 之 一 , 為 使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更 能 夠 貼 近 民 眾 需 求 , 應 在 規 劃 階 段 就 將 民 眾 參 與 納 入 整 體 流 程 中 。 本 研 究 因 此 首 先 建 議(a1)加強電子治理計畫統籌機關(研考 會 與 經 建 會 , 或 改 組 後 的 國 發 會)蒐 集 電 子 治 理 服 務 的 使 用 者(政 府 內 部 公 務 人 員 與 外 部 的 個 別 民 眾、企 業 與 非 營 利 組 織),對於電子治理政 策 與 整 體 計 畫 架 構 的 相 關 意 見 , 例 如 前 瞻 創 新 計 畫 方 向 、 內 容 與 評 估 指 標 等 , 透 過 包 括 召 開 公 聽 會 、 說 明 會 並 搭 配 網 路 平 臺 等 方 法 加 以 蒐 集 。 這 也 呼 應 了 本 研 究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與 問 卷 調 查 受 訪 者 , 皆 肯 定 目 前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的 整 體 架 構 對 於 所 主 管 的 個 別 計 畫 的 效 用 , 同 時 肯 定 民 眾 參 與 的 必 要 性 。

研 考 會 於 我 國 第 四 階 段 ( 民 國 101-104 年 , 網 址 : http://blog.www.gov.tw/blog/554a1bef-f9cd-4a76-b500-827d48785f83/) 電 子 化 政 府 規 劃 階 段 即 已 具 備 與 民 意 互 動 的 機 制 , 只 是 尚 未 加 入 系 統 性 的 民 意 調 查 融 入 此 主 題 論 壇 , 本 研 究 認 為 值 得 在 此 基 礎 上 予 以 擴 大 而 更 接 近 於 參 與 、 公 開 透 明 與 課 責 的 現 代 民 主 治 理 特 質 。

雖 然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或 改 組 後 的 國 發 會)確 實 可 以 統 籌 調 查 蒐 集 民 眾 對 於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整 體 經 驗 評 價 與 期 待(如 a1), 本 研 究 也 同 時 主 張(a8)各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應 參 考 修 正 後 的 執 行 計 畫 , 系 統 性 定 期 蒐 集 電 子 治 理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與 使 用 意 見 , 並 回 報 登 錄 於 管 考 系 統 中 ; 而 此 後 年 度 執 行 管 考 階 段 的 實 務 建 議 , 也 應 由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 , 將 其 計 畫 實 際 執 行 資 訊(如 執 行 進 度 、 績 效 現 況)回 饋 至 次 年 度 或 下 階 段 計 畫 先 期 規 劃(如a2), 以 提 供 次 年 度 或 下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規 劃 的 參

管 考 系 統 對 於 後 續 計 畫 執 行 參 考 價 值 有 限 的 遺 憾 , 同 時 也 能 提 高 我 國 電 子 治 理 政 策 知 識 管 理 的 品 質 。 尤 其 是 跨 階 段 的 接 續 性 計 畫 涉 及 龐 大 資 源 投 入 , 研 考 會 應 針 對 此 類 型 的 計 畫 另 行 設 置 審 議 標 準 , 如 前 一 階 段 計 畫 結 果 審 議 搭 配 退 場 機 制 , 使 接 續 性 計 畫 能 發 揮 其 中 長 程 計 畫 所 應 達 成 的 效 果 , 能 促 使 表 現 良 好 的 主 管 機 關 更 加 努 力 去 推 動 該 計 畫 。 更 重 要 的 是 , 此 制 度 運 作 也 有 助 於 提 升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的 能 量,提 升 計 畫 資 訊 的 完 整 與 連 動 性,同 時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或改組 後 的 國 發 會)也可以考量更多樣化及專業性的評審委員,例如除了學術 界 之 外 也 有 更 多 的 實 務 界 專 家(受 訪 者 也 在 問 卷 調 查 中 明 確 表 達 此 意 見), 雖 然 可 能 有 利 益 衝 突 的 疑 慮(例 如 有 意 承 接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或 特 定 計 畫 遇 到 同 機 關 的 實 務 界 評 審),但是可透過明確的迴避原則處理,

或 是 善 用 已 退 休 的 電 子 治 理 實 務 專 家 , 逐 步 建 立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的 評 審 人 才 庫 與 特 定 智 庫 機 構 的 夥 伴 關 係(如a3), 相 信 都 足 以 提 升 評 審 意 見 的 參 考 價 值 。

在 先 期 作 業 階 段 有 上 述 的 整 體 架 構 與 民 眾 意 見 為 參 考 基 礎 , 研 考 會 可 以 更 嚴 謹 要 求 提 案 主 管 機 關 在 其 計 畫 書 中 規 劃 如 何 定 期 蒐 集 電 子 治 理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與 使 用 意 見 , 包 括 其 調 查 方 法 與 所 需 預 算(a4)及 相 關 的 需 求 技 術 環 境 分 析(a5), 並 透 過 先 期 會 議 與 各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研 商 如 何 擬 定 共 通 與 個 別 績 效 指 標 與 其 水 準 , 包 括 量 化 及 質 性 指 標 與 其 績 效 資 料 的 調 查 蒐 集 方 法(b1)。 本 研 究 在 問 卷 調 查 中 已 經 發 現 在 特 定 計 畫 的 基 礎 環 境、投 入、過 程、產 出、影 響 與 成 果 階 段 , 對 於 政 府 內 部 使 用 者(G2E)與外部使用者(G2B與G2C)各有其第三階段 計 畫 受 訪 者 認 為 適 合 的 績 效 指 標 , 此 成 果 即 可 作 為 未 來 研 商 的 基 礎 , 相 信 可 以 界 定 共 通 與 個 別 性 績 效 指 標 與 其 合 理 水 準 。

二 、 公共建設審議階段

本 階 段 羅 列 於 表60的一項政策建議為:

(二) 提升電子治理整體規劃機關(目前研考會與經建會,或未來的國 發 會 ) 對 於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內 容 與 經 費 審 議 的 統 合 性 。 ( 詳 述 於 表

在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中 , 本 研 究 也 特 別 倡 議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 應 更 積 極 地 自 行 或 推 薦 各 計 畫 申 請 機 關 , 規 劃 執 行 針 對 政 府 外 部 使 用 者 的 跨 機 關 電 子 治 理 整 合 服 務(a6), 不 論 其 計 畫 內 容 屬 性 為 基 礎 建 設 或 跨 主 管 機 關 與 流 程 的 電 子 化 服 務(如 表12)。 此 實 務 建 議 其 實 銜 接 了 目 前 經 建 會 所 主 導 的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審 議 階 段 , 由 於 受 訪 者 不 論 在 訪 談 與 問 卷 中 皆 表 達 了 對 於 在 先 期 作 業 階 段 所 核 定 的 計 畫 經 費 , 後 來 在 此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審 議 階 段 卻 遭 到 刪 減 的 反 彈 , 雖 然 此 現 象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但 難 免 對 於 電 子 治 理 各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產 生 衝 擊 。 為 因 應 此 抱 怨 , 必 須 率 先 倡 議 加 強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或 未 來 國 發 會)對 於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在 內 容 與 經 費 審 議 決 策 的 統 合 性( 如 表 59的 a7) , 但 是 不 論 就 經 費 規 模 與 項 目 多 寡 , 電 子 治 理 僅 為 我 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的 一 小 部 分 , 在 行 政 院 整 體 預 算 有 所 調 整 時 難 免 將 擠 壓 電 子 治 理 預 算 規 模 , 同 時 受 限 於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的 經 費 使 用 多 以 資 本 門 為 主 體 , 因 此 受 訪 者 也 在 本 研 究 中 表 達 對 於 其 主 管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所 產 生 的 經 費 運 用 限 制 。

綜 合 考 量 以 上 的 多 重 難 題 , 本 研 究 據 此 具 體 建 議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 (或 未 來 國 發 會)未 來 應 以 跨 機 關 電 子 治 理 整 合 服 務做 為 申 請 計 畫 的 主

軸(a6),尤其對於各機關接續前期且以維護營運(而非系統建置)為主的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應 爭 取 其 機 關 各 自 的 常 態 預 算 編 列 , 如 此 不 但 更 能 符 合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以 興 建 基 礎 設 施 為 主 軸 的 精 神 , 也 促 使 各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主 管 單 位 在 提 出 計 畫 時 , 就 應 與 其 業 務 單 位 與 高 階 主 管 商 討 後 續 維 運 的 經 費 來 源 並 爭 取 其 支 持 ; 另 一 方 面 ,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 可 以 更 聚 焦 地 統 籌 跨(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的基礎資通訊建設(如寬頻網路設施、雲 端 資 料 庫)、 跨 機 關 流 程 整 合 服 務(如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 一 站 式 全 程 電 子 服 務),以整合我國自民國86年第一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以來,許多電 子 服 務 仍 以 機 關 主 管 業 務 為 範 圍,並 非 以 服 務 使 用 者(尤其是政府外部 的 個 別 民 眾 、 企 業 與 非 營 利 組 織)的跨流程需求為服務重點。

至 於 跨 機 關 電 子 治 理 整 合 服 務 計 畫 的 協 調 方 式 , 雖 然 根 據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 有 比 較 高 的 比 例 是 認 為 由 主 辦 機 關 統 籌 , 其 他 機 關 協 辦 方 式 進 行 , 但 基 於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基 本 精 神 及 現 行 規 劃 與 執 行 現 況 , 本 計 畫 仍 建 議 目 前 先 由 研 考 會 協 調 跨 機 關 電 子 治 理 整 合 服 務 計 畫 。 未 來

如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 且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如 確 實 以 跨 機 關 電 子 治 理 整 合 服 務 為 計 畫 主 軸 , 本 研 究 則 建 議 應 由 改 組 後 的 國 發 會 負 責 協 調 跨 機 關 計 畫 的 分 工 較 適 宜 。

三 、 年度執行管考階段

本 階 段 羅 列 於 表60的四項政策建議可以統整為:

(三) 電子治理個別計畫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績效相關資訊,除填報於 管 考 系 統 之 外 也 適 度 對 外 公 開 。 另 一 方 面 , 電 子 治 理 整 體 規 劃 機 關 ( 目 前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 , 或 未 來 的 國 發 會 ) 應 主 動 瞭 解 計 畫 執 行 情 況 , 並 統 籌 協 助 個 別 計 畫 的 推 動 。 ( 詳 述 於 表 60 的 a8,a9,a10,a11)

如 同 先 前 規 劃 階 段 所 預 告 的 , 各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於 核 定 實 施 後 對 於 其 經 費 規 模 、 計 畫 內 容 與 績 效 水 準 可 能 有 所 調 整 ,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於 執 行 階 段 首 先 必 須 參 考 修 正 後 的 執 行 計 畫 , 除 了 著 手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之 外 , 也 能 定 期 蒐 集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與 使 用 意 見 , 並 回 報 登 錄 於 管 考 系 統 中(a8), 此 登 錄 於 管 考 系 統 的 動 作 其 實 目 前 即 已 實 施 , 但 是 依 據 本 研 究 發 現,其 填 報 內 容 多 限 於 投 入 與 過 程 面 的 成 果(如工作項目與 經 費 執 行 現 況),不容易判別產出與影響面的成效,唯有定期蒐集服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與 使 用 意 見 , 才 能 使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

如 同 先 前 規 劃 階 段 所 預 告 的 , 各 電 子 治 理 計 畫 於 核 定 實 施 後 對 於 其 經 費 規 模 、 計 畫 內 容 與 績 效 水 準 可 能 有 所 調 整 ,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於 執 行 階 段 首 先 必 須 參 考 修 正 後 的 執 行 計 畫 , 除 了 著 手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之 外 , 也 能 定 期 蒐 集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與 使 用 意 見 , 並 回 報 登 錄 於 管 考 系 統 中(a8), 此 登 錄 於 管 考 系 統 的 動 作 其 實 目 前 即 已 實 施 , 但 是 依 據 本 研 究 發 現,其 填 報 內 容 多 限 於 投 入 與 過 程 面 的 成 果(如工作項目與 經 費 執 行 現 況),不容易判別產出與影響面的成效,唯有定期蒐集服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與 使 用 意 見 , 才 能 使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 研 考 會 與 經 建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