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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四節 教學設計

12 法院的判決大致上是合乎正義的。

13 大體而言,我覺得警察是值得信賴的。

14 如果我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我相信法院的審判是公正的。

15 我覺得大部分的法官是清廉的。

對犯罪行為與 犯罪人的看法

16* 犯罪沒什麼大不了的。

17* 處罰犯罪的人是沒什麼必要的。

18* 如果有本領逃過法律的處罰,犯罪是沒關係的。

註:有「*」符號者為反向題。取自國中學生法律知識與法治態度之研究-

以台北市為例(未出版之碩士論文)(頁 167-168),陳秀端,2009,國立師範大 學,台北。

(二)資料分析方式

本研究根據法治態度量表前後測資料,其中,九題負向詢問題目,改採反向 計分後進行統計加總,並以社會科學統計套裝軟體 SPSS12.0 版來進行分析,以 成對樣本 t 檢定分析前後測的平均分數是否有顯著差異。

第四節 教學設計

一、課程規畫說明

本案例教學法融入法治教育教學的時間以公民課為主,並配合運用該班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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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8 | 103.09.30

1.臨檢的要件:依法行政

103.10.02 | 103.10.30

1.聲請釋憲的原因:法律優位原則

103.10.31 | 103.11.20

1.基本權利之間的限制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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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時間 相關法治觀念 配合課程主題 對應案例

103.12.04 | 103.12.17

1.刑事訴訟流程:依法行政

103.12.23 | 104.01.08

1.法入家門:權利本位

104.01.08 | 104.01.16

1.制定法律規定的原因、目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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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材說明:

此案例改編自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及華視新聞電子報於 2009 年 7 月 28 日的新聞「面子問題 男子 1 天遭臨檢 7 次!」。研究者以真實新聞案例為主要背景,並將「大法官,給個說法!:人權 關懷與釋憲聲請」書中被臨檢民眾和警方雙方的說法呈現於案例中,民眾持有立 場乃在於警方不得隨意臨檢,除非對方有犯罪之嫌疑;警方持有立場在於當時警 察是依照警察勤務條例進行臨檢,因此有法源根據,再加上警察有維護社會秩序 之功能,因此臨檢確實有存在之必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3)。

2.概念說明:此案例希望幫助學生了解到法治國家裡依法行政、權利本位的 法治概念。考量學生於八年級上學期學習到的民主政治特色及八年級下學期學習 到的法律功能、人民基本權利之概念,以說明即使是具有公權力的政府亦不可隨 意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探討臨檢是否合理時,目的在讓學生思考臨檢的要件,

用以了解即便是為了公眾利益之目的而有限制人民權利的必要,亦應有法律作為 依據,展現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民主特色。而在討論臨檢的目的時,則讓學生思 考法律的重要功能,到底法律是用以限制還是保障,學生會在此問題上做思辨,

希望透過討論後能了解法律發揮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最後,針對權利間的限 制,除要具有合法性外,對於個人基本權利的價值與涉及他人自由或公共利益的 價值間應要取得平衡,此為調和原則的運用。

(二)案例二:志家?指甲

1.取材說明:此案例改編自大法官釋字第 399 號「內政部就姓名讀音不雅不 得改名之函釋違憲?」。由於更改姓名乃學生日常生活中可想見或可能遇到的情 景,因此尋找案例時特別將其中一個主題縮限於此。另外,由於學生在八年級下 學期的內容中有學習到法律的位階、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及權利救濟之管道,研究 者發現正好此案例皆有融入這些概念,因此將是一個良好的案例選材。而為了明 確案例焦點,在進行最後的總結性問題時,教學者將問題鎖定在權利救濟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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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重要性。

2.概念說明:姓名是一個人的標章,然大多數的學生在稱呼同學綽號時常沒 思考到名字對於一個人的影響性,尤其是負面的綽號,有時甚至會成為學生心理 壓力的主要來源。因此,在此案例中,第一可以建立正確的倫理道德觀念。再者,

案例中提到當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與憲法有所牴觸時,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 憲,若下級規範牴觸上級規範則無效,呈現了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下的子原則「法 律優位原則」的概念。此外,本案例亦可了解到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故如何取 名應為人民之自由,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可見法律保障人權之重要功 能。然學生仍須思考政府嚴格限制更改姓名與權利保障之間的關係,以了解權利 限制與公益目的間需取得平衡。最後,透過當事人不斷進行權利救濟則凸顯了司 法機關存在的重要性。

(三)案例三:我想這樣報,不行嗎?

1.取材說明:在學習到自由權的觀念時,學生常有誤解,認為人享有無限之 自由權利,而其中研究者觀察到最常於校園生活中濫用的一項權利即是表現自由 權,因此研究者十分希望可以透過此次的案例教學來引導學生思考享受權利的觀 點。在進行案例題材搜索時,讀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的成果報 告書,其主要內容是以言論自由為例,將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帶進教材中的研究。

其中一則取材自大法官釋字第 407 號「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違 憲?」的觀點,並取世新大學的事件為例,十分符合此案例所欲呈現之背景架構。

因此,研究者改編大法官釋字第 407 號,並以現代人生活中常見的週刊呈現說 明。案例中呈現衝突雙方各自的立場,希望透過案例探討人民基本自由權利之享 有與限制。學生會了解自由權利的內涵。根據大法官釋字 617 號,我國憲法第十 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 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 的,亦應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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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因此,在案例三 中學生應了解該篇報導應屬言論自由之範疇,但保障程度則應視其報導內容。

2.概念說明: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414 號,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

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研論等,

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由此,研究者欲引導學生了解言 論自由之多元面向,展現現代法治國權利本位之觀念,同時需思考其中受到保障 之程度差異,了解權利之間相互衝突及調和的概念。再者,學生須站在行政機關 的立場來思考公權力行使時應留意的比例問題,究竟行政機關做決定時的手段與 目的是否成比例,是否合乎必要性,將會透過此案例討論來體會之。

(四)案例四:盜版?小心警察就在你身邊!

1.取材說明:此案例改編自 2001 年 4 月檢察官進入成大宿舍搜索電腦 MP3 的新聞事件。內容說明檢察官接獲匿名檢舉信件後,在夜晚時間進入成功大學男 生宿舍搜索並帶回有 MP3 檔案的電腦所引發的爭議。由於下載音樂檔案的行為 也經常發生在學生生活之中,在加上案例劇情節奏真實且快速,因此對學生來說 應該是一個相當可以接受的案例選擇。

2.概念說明:這個案例所呈現的結果雖然是明確的,但是卻可以讓學生再次 體會刑法在運作時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再者,學生會在案例中討論到追查對象的 兩派看法,透過兩種觀點來思索比例原則之運用,到底公權力運用時,手段與目 的間是否合乎比例。最後,學生會陷入程序正義與找出真相的兩難困境之中,讓 學生更加理解法律於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五)案例五:清官難斷家務事?

1.取材說明:此案例取材於 1993 年震驚社會的鄧如雯殺夫案。事件的開始 是當時就讀國三的鄧如雯因遭受性侵而懷孕,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之下,雖然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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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但卻容易被誤解為是女孩子不檢點。因此,在地方有力人士介入之下,鄧 如雯勉強嫁給對方,但接連而來的卻是長達六年的家庭暴力。在傳統華人社會 中,面對婚姻與家庭暴力問題的觀念主要為「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

因此也引發了這起重大的刑事案件。該案例本身極具衝擊性,且該案例未先將結 果呈現出來,可讓學生去思考在下判決時可能的最佳決定。

2.概念說明:該案例是極其嚴重的剝奪生命權益事件,但背後卻隱藏著一個 讓人惋惜的故事,主要乃因為當時的社會風氣尚存在性別不平等的父權思想,且 認為家庭暴力事情不宜有法律介入,此引發學生思考法律的制定與修正是必要 的,且法律的修正應有民意做為基礎。最後,該案件促使《家庭暴力防治法》的 通過,對我們整體社會有莫大的影響,若其時空背景轉換至現代,則更可理解法 律存在的諸多功能。另一方面,學生亦會在下判決的過程中思考公平正義以及罪 刑法定的觀念。

(六)延伸閱讀:抗漲學費,「行」走天下

1.取材說明:

該案例改編自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 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研究者考量到該案例為五個案例教學後發 給學生自行討論撰寫的延伸閱讀,因此在選材上希望盡可能主題明確,但又留有 待討論或省思的空間。另一方面,研究者以學費調漲的議題引起學生共鳴,希望 可以提升學習興趣。此外,該案例主題「集會遊行」亦是正式課程中學習過的重 要觀念,因此學生應較能感到熟悉,減緩對於案例法律知識缺乏而引起的不安。

該案例改編自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 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研究者考量到該案例為五個案例教學後發 給學生自行討論撰寫的延伸閱讀,因此在選材上希望盡可能主題明確,但又留有 待討論或省思的空間。另一方面,研究者以學費調漲的議題引起學生共鳴,希望 可以提升學習興趣。此外,該案例主題「集會遊行」亦是正式課程中學習過的重 要觀念,因此學生應較能感到熟悉,減緩對於案例法律知識缺乏而引起的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