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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場域與研究參與者

一、研究場域

本研究實施的場域為台中市「太陽國中」(化名),目前全校共有 39 班,屬 於中型學校。該校學區原為眷村,因此家庭社經背景普遍較低。目前該校社會學 習領域係採分科教學模式,地理、歷史、公民分別由專科教師授課,法律課程之 進行主要安排於八年級下學期,但八年級的公民課每周僅有一堂半的授課時數

(與地理科輪流上第八節),因此每一章的內容僅能使用二至三節課的時間。在 非正式課程部分,配合政策推行,每一學年會辦理一至二次的法治教育講座,內 容偏向於少年常見的犯罪型態及犯罪防治宣導。另外,該校在 102 學年開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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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文教基金會編撰之法律雜誌,共兩個版本,且每個班級僅拿五本,但僅有少 數學生會主動翻閱。由此看來,該校在推展法治教育的風氣不盛,學生能於上課 時間獲取法律相關知識的機會大多取決於正式課程之中。

另一方面,該校僅有三位公民老師,上課方式皆偏向於講述式教學。從學生 課堂表現來看,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經常流於知識內容的背誦,若深入提問相關 的法律功能、目的,或是其他開放性答案時,學生則較未能進行深入思考。而本 研究所選取的班級,在社會科學習上,公民成績在七年級時常為全年段倒數。八 年級後開始接手此班級,成績表現就整年段排名雖有進步,但不穩定。研究者在 教學的過程中,發現若研究者在教導課程的時間分配上,大多採用直接講述的方 式時,該班級雖然安靜聽講,學習成效卻未呈現正向結果,學生僅坐著聽講卻未 能實際深入思考;相對的,若研究者在上課過程中多有提問時,該班級大多數同 學都會跟著研究者的提問來回答,互動良好。但是,往往在回答問題的時候,學 生僅會跟著課本的唯一標準答案,若有課外題目,或是較為需要深入思考的概念 時,學生便會沉默。因此,在考量該班級的學生特性及學習狀況後,研究者規劃 以該班級做為研究對象。

二、研究參與者

(一)研究者

1.背景

研究者畢業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於大學時期修習 過與法學緒論、公民教育、中華民國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行政法、商事法等相關法律課程。在期間學習各種法律的 概念,並同時修習教育學程,例如教育原理、班級經營、公民教材教法,畢業後 考得國中及高中公民教師合格證照,為研究者的國中公民教學法增能許多。

正式步入職場後,研究者擔任公民科任教師四年,目前利用夜間時間至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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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在進修的過程中,除了加強教材教法課程外,尚開啟 了研究者對於量化研究與質性研究之認識,期間修習了高等統計、質性研究、教 育研究法、課程發展等課程,體悟到教學現場的問題可以利用更具學理依據之方 式來改善,不僅可以深入問題核心,更可同時提升自我專業能力。

五年的教學經驗,皆擔任教師一職,且幾乎每年都是三個年級皆有任教,再 加上假日班亦有授課,因此對於教材熟悉度頗高。在國中八、九年級階段,研究 者目前尚未嘗試利用案例教學法授課的經驗,教學模式多採用講述法,課堂中喜 歡隨時補充時事,並加以提問,促進師生互動。

2.角色

在本次行動研究中,研究者擔任多元的角色,是行動研究的研究者、案例課 程的設計者、課程設計的實施者亦是行動中的觀察者。研究者藉由行動研究所遭 遇到的問題與教授進行討論、修正,是謂研究者;蒐尋案例題材並撰寫案例,是 謂案例課程的設計者;將課程方案付諸行動,是謂課程設計的實施者;在行動中 蒐集學生的表現資料與回饋,是謂觀察者。

(二)研究諍友

為避免研究者因身兼多重角色,而在分析上受到主觀意識影響,因此邀請具 有公民教學專長之現職教師擔任研究諍友。兩位研究諍友皆畢業於法律學系,修 習過法律相關專業知識,且在教學年資上皆比研究者更加豐富,能提供法治觀念 與教學上的專業見解,分別說明於表 3-9 表 3- 9。在撰寫案例故事時,兩位公民 教師主要提供課程規劃之建議、與法治案例相關的案例主題來源,並協助修改案 例內容及討論問題;於教學過程中則盡力邀請兩位老師到場指導,提供教學內容 與班級經營上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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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9 研究諍友一覽

代號 教學年資 學歷 現職

T1 28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教師

T2 7 銘傳大學法律系 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