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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歷程與討論

第二節 法治觀念及法治態度的成效分析

在進行了第一、二循環的法治案例教學活動後,學生的法治觀點與法治態度 是否提升是研究者關切的焦點,以下就法治觀點與法治態度兩個部份說明。

一、法治觀念之成效分析

在學生成長與評估的部分,記錄學生在本行動研究過程所得到之正面助益,

主要著重於案例教學法之執行與法治教育目標之達成與否。觀察後發現,學生的 在法治觀念之正面助益有:(一)有助於學生理解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法治 觀念。(二)有助於學生理解法治國家「權利本位」的法治觀念。(三)有助於學 生了解法治國家「調和原則」 的法治觀念。(四)能引導學生思考權利救濟的存 在功能。(五)能運用比例原則來分析政府作為。(六)有助於學生重視程序正義。

(七)能引導學生思考罪刑法定原則與匡正正義之法治意涵。(八)學生能了解 法律與時俱進及無法約束內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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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助於學生理解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法治觀念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必須遵循若干的基本原則,而其中最重要者莫過於 依法行政原則。此一原則充分表現主權在民、尊重人權的民主精神,以及權力分 立的制衡關係。而在此意義下,依法行政原則又可區分為「法律優位原則」與「法 律保留原則」兩項較為具體的次原則(王海南等,2000)。

而在本課程行動研究中,案例一、二與案例四的討論使學生更能具體理解該 法治觀念。在案例一中,主要焦點在於探討警察臨檢之合法性與目的,學生提到

「警察沒有出示證件就進行搜身,侵犯到人身自由權」(學 S1、S2、S3、S5、S7、

S8、S9、S11、S13、S17、S22、S23、S25、S26、S27、S28.103/09/30)。顯示學 生了解警察(行政機關)應有法律規定之程序尚能對人民做出行政處分。其中,

學生亦具體說明「警察未出示證件,無法按照法定程序去執行公權力」(學 S19.103/09/30)、「警察沒出示證件,就算要執行公務,也必須照法律規定」(觀 S28.103/09/30),顯示學生明白公權力的執行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同時,學生 也說明該案例突顯憲法的最高性(學 S3.Q4/103/09/30;學 S19.Q4/103/09/30)。

此乃依法行政原則下的次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亦即法律應有層次分明、優先 順序的位階關係,最高者為憲法,次之為法律,再其次者為命令,下級規範若牴 觸上級規範則無效。

案例二雖然主題不同,但仍希望學生瞭解在依法行政原則下的次原則「法律 優位原則」。學生提出姓名乃人格權的一部分,受到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有基於 此,更改姓名應是人民基本人權之一,若受到戶政機關不當處分,人民得透過權 利救濟之管道,甚至聲請大法官釋憲來說明(學 S1、S3、S5、S7、S8、S11、S14、

S16、S17、S19、S20、S22、S23.103/10/28)。

在案例四,學生說明要出示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主要是為了避免侵害人民 的權利,防止警察濫用職權,也避免有人喬裝警察做不好的事情(學 S1、S4、

S7、S8、S11、S13、S14、S16、S17、S18、S19、S21、S23、S24、S25、S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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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7、S28、S29.103/12/16)。學生基於對依法行政概念之法治觀念,進而了解檢 察機關即使在執行公權力時也應遵循法定要件,且認為依法行政之目的乃是保障 人民權利,落實主權在民。

而在最後的延伸閱讀學習單中,學生則提到警察強制驅離學生的原因乃是因 為依法行政的關係,即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勤務(延 S1-S29.104/01/13)。並說明 該案例中的學生之所以認為自己無需配合警方撤離最重要的原因是基於憲法保 障集會遊行權利,而憲法又具有最高性,因此警察的行政處分不能與其相牴觸(學 S1、S7、S8、S11、S13、S14、S16、S17、S18、S19、S21、S22、S23、S24、

S25、S26、S27、S28、S29.104/01/13)。由此可見,學生在經過五次案例教學後,

已較能理解依法行政之法治觀念。

(二)有助於學生理解法治國家「權利本位」的法治觀念

此為案例一至案例五的共同核心價值,希望學生理解法律之功能乃在於保障 人民的權利,而非限制人民權利或是規範人民責任,亦即法治理念已由責任本位 轉變為權利本位。從案例教學回饋單第四題「這五個案例中,你學到什麼共同的 概念?」學生回饋中有 17 人提到法律的規定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回 S1、

S4、S5、S7、S8、S10、S12、S16、S18、S19、S21、S22、S23、S25、S27、S28、

S29.104/01/13)。顯示學生對於法律的認識中「法律保障人權之功能」讓學生最 為有印象,亦即是權利本位之法治觀念。

案例一中,贊成警方立場有 6 人,贊成民眾立場 20 人,都不太有理者 1 人。

可以見得贊同民眾觀點遠較贊同警方觀點的人數還多,且學生認為警察不應該沒 有任何理由就進行臨檢搜身,否則將會侵犯到人身自由權及隱私權利,有助於學 生形成權利本位的法治觀念(學 S1-S29.103/09/30)。其中,也有 14 位同學提到 在此案例中顯示了「法律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學 S1、S2、S5、S9、S10、S14、

S16、S17、S19、S20、S21、S22、S25、S27.103/09/30)。

案例二討論更改姓名之問題,贊同讓他更改姓名者為 27 人,不贊同者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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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提到基於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每個人對不雅名字定義不一,以及不好的姓 名對一個人的人格發展有很大的影響等理由,認為政府應放寬更改姓名之規定。

突顯學生在該案例中了解法律的本質乃應以人民權利為本位(學

S1-S29.103/10/28)。同學亦提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違憲時應請大法官釋憲」(觀 S22 . 103/10/28)、「憲法保障人民權利,防止損害」(觀 S23. 103/10/28)、「法律是用 來保障人權而不是限制人民的」(學 S1、S3、S5、S8、S16、S17、S18、S25、

S27.Q5/103/10/28)。顯示學生對於權利本位之觀念有更深的體會,說明法律規定 雖然限制人民部分自由,但每個人若皆遵守之,最終仍是在保障整體生活秩序。

於案例三中,有 4 人認為周刊報導不屬於表現自由的範圍,不需要保障。有 22 人認為周刊報導屬於表現自由的範圍,有 1 人認為不一定。學生說明此為憲 法保障的自由權利,且內容和資料都是自己去找的,報章媒體也確實有言論自由 權,才能讓人民知道一些知識。說明學生具有權利本位之概念(學

S1-S29.Q2/103/11/18)。

案例四的兩難問題在讓學生思考保障人權的程序正義與違法真相之輕重。認 為發現違法真相較重要者有 5 人,認為兩者都很重要者有 2 人,看情況判斷者 1 人,認為保障人權較為重要者有 19 人(學 S1-S29.Q5/103/12/16)。多數學生贊同 人權保障應為優先,雖然維護社會秩序,找出侵害權利的犯罪者很重要,但是認 為檢方在沒有符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所得到的證據不能服人,且也無法做證據使 用(學 S1.103/12/16;S3.103/12/16;S8.103/12/16;S9.103/12/16;S13.103/12/16;

S16.103/12/16;S19.103/12/16;S23.103/12/16;S25.103/12/16;S27.103/12/16)。 更有學生明確指出「法律最重要的功能是保護人權」(觀 S13.103/12/16),並提問「若 只以真相為重要,這樣的話,生命的地位在哪?」(觀 S7.103/12/16)。說明學生了解 人權保障之重要性,具有權利本位之法治觀念。

案例五討論家庭暴力事件的處理中,目的在讓學生了解雖然過去社會認為

「法不入家門」或「清官難斷家務事」,但在現代社會中,每個人的權利都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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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同等的重視與保障。學生有 26 人認為家庭事務應有法律介入處理,認為「不 能因為是家人就侵犯他人的權利」(觀 S27.104/01/06)、「家庭有如一個小社會,在家 庭中權益受損而沒有法律保障而造成遺憾,是不值得的」(觀 S24.104/01/06)。可見學 生認同權利保障之重要性,即使是親密的家人之間也應互相尊重。學生也說明雖 有憲法保障人權,但家中發生的事情有時候不全然能靠自己解決,甚至家中也可 能會有很強勢的人欺負弱勢的人,法律應該要適時介入,保護大家的安全和家庭 平安,如果不介入的話,則家庭暴力的事件會更嚴重(學 S1、S2、S7、S8、S11-S14、

S16-S19、S20-S29 .Q4/104/01/06)。可見學生能理解法律保障人權之重要,具有 權利本位之觀念。而討論問題五則有 20 人提到該案例讓他學習到法律保障人民 權利之重要性(學 S1-S29.Q5/104/01/06)。說明學生已建立權利本位之觀點,始 能以此觀點說明法律保障人權。另外,學生亦提到法律會隨時間更新(學 S2、

S14、S26、S27.Q5/104/01/06),此為法律與時俱進之特性,目的亦在於跟隨社會 變遷更動,以符合現代法治國人權保障之需要。

最後的延伸閱讀中,學生分析集會遊行法制定的原因及目的,提到該法制定 的主要原因是保障集會遊行時可以好好的表達自己的意見,一方面又要能維護社 會秩序(延 S1-S29.104/01/13)。可見學生能理解集會遊行法的制定精神乃在保障 人民透過團體力量將民意訴求表達出來,彰顯法律保障人民權利之重要功能。

(三)有助於學生了解法治國家「調和原則」 的法治觀念

指國家公權力對個人基本權利之限制或管制措施,除要取得立法機關之授權 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外,對於個人基本權利的價值與涉及他人自由或公共利益的 價值間,應要能取得平衡。案例一中,學生提到警察臨檢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 序、預防犯罪,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因此雖然會有限制人民權利之時,但仍是合 理範圍(學 S1-S29.103/09/30)。不過,學生也提到「臨檢是合理的,但須依法執行」

(觀 S13.103/09/30)、「目的是合理的,但執行人員需要用客觀的方式隨機檢查」(學 S14.Q1/103/09/30)。可以見得學生了解權利之限制應有其公益性的目的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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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且於執行公權力時亦應顧及基本權利之保障。

案例二討論到政府嚴格規定不能更改姓名之原因,學生認為政府的用意在於 防止有心人事假借更改姓名來從事非法行為,其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秩序與生活 安全,因此認為政府對於更改姓名有所限制應是合理的(學 S1-S29.103/10/28)。

由此,學生了解人民的基本權利有時需與公共利益作權衡,必須時則在合理範圍 做限制。案例三雖有 22 人認為周刊報導屬於表現自由的範圍,但是在討論到是 否需要被保障時,學生則認為應視內容而定,不能過度,否則可能會濫用權利,

影響到整體社會秩序(學 S2、S3、S8、S10、S13、S14、S17、S22、S24-S29.

103/11/18)。同時,學生說明該篇報導「不一定」屬於表現自由之範圍,理由是

「言論自由的前提應是以不妨害他人為主,如果別人感到不適,那可能會涉及妨害風化 罪」(學 S9.103/11/18)。可見學生認為權利應有其限制與範圍,此為權利之間調 和概念的運用。

延伸閱讀中,學生提到集會遊行前應提前告知政府單位,主要考量則是社會

延伸閱讀中,學生提到集會遊行前應提前告知政府單位,主要考量則是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