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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法治教育之相關探討

若欲實現法治國原則的理想,則政府應透過法治教育來達成法治觀念之傳遞

(許育典,2005)。我國雖於 1997 年開始即推行一連串的法治教育相關政策,試 圖藉由校園中的正式課程將法治教育融入於學生生活之中,但是我國傳統文化深 深受到儒家學說影響,即便是到了現代,傳統倫理思想中的法治觀念仍在無形中 影響著我們(林佳範,2003)。傳統上,我們重視倫理與國家社會甚於個人,並 將法律視為解決秩序問題的形式制裁手段,因此政府所推動的學校教育在法治教 育這一領域上,較為偏向強調犯罪防治與守法重紀的教導(謝國村,2002)。因 此,在教師進行教學前,應釐清「法治」的基本理念,方能進一步談法治教育的 內涵。本節將研究法治教育之基本理念與意涵、以及我國國中法治教育推展情 形,並探討國內學者針對法治教育的相關研究,以確定此研究之定位。

一、法治教育的基本理念

(一)法治的基本理念

1.法制與法治

傳統東方社會中,是以「人治」為主,並無「法治」觀念,因此在概念上是 偏向「法制」(rule by law),因此法律僅是治理國家者用以統治人民的工具,而 非目的,其所關心的是國家法律的遵循與執行,特別強調守法,非講究法律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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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實質性的保障功能(黃旭田,2003)。相對之下,「法治」(rule of law)則為 西方傳入的概念,其最早源自於亞里斯多德所寫的《政治篇》,是現代法律體系 的重要基石(陳新民,2001)。法治重視「實質民主」與「程序正義」,以下茲就 國內法治領域的專家學者對於法治的見解,整理如表 2- 3:

表 2- 3

法治的基本理念 學者(年代) 看法

吳德美(1983) 包含四個主要意涵:

1.指人民的守法觀念,包含法律的制定。2.指對人民權利和自 由所施以的保障及內容,包含消極與積極的權利。3.指依法行 政(administration by laws)的原則,包括政治方面的法定職權 及其責任。4.指依法審判(judgment by laws)的精神體現,包 含訴訟程序等。

林紀東(1988) 強調國家所有事項皆應以法為治。其內涵包含以下原則:1.國 家之基本組織及作用皆由憲法明文規定。2.有關人民權利義務 事項均需以法律規定。3.政府權力之行使須於法有據。4.政府 之不當或違法行為導致人民損害時,應得依法尋求救濟。

黃炳煌(1989) 法治(rule of law)有法律在人民之上的意味,強調被統治者及 統治者均依法而治,不但講求合法性,還主張法律之妥當性。

張秀雄(1993) 法治即是在為保障人民的權利與自由的同時,責成政府一切政 務的推行,必須要能以法律為依據;而此一法律乃是由立法機 關,依法律程序,並經人民的共同同意所制定,且為人民所願 意共同信守之意。

洪若列(1997) 即依法治理,亦即政府施政與人民辦事均需依據法律,且法律 需依據民意而定,以保障人民的公正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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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義彥、

蘇永欽(1997)

以法主治(rule of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by law),其關鍵 就是法治下的法律必須是合法、公平且普遍的。其基本特質有 三:1.憲法保障人權。2.人權乃國家和人民的關係。3.法律需不 違反憲法,才有約束力。

張樹倫(1998) 指以法主治,其真正的目的並非在限制人民、要求人民守法,

而是著重於限制國家的公權力,要求有公權力

李宗薇(2000) 包含三大內涵:1.從法律與政府管理角度而言:強調依法主治,

人民、國家、政府皆不能違法。2.憲法保障人權,是國家的根 本大法,法律需在不違反憲法原則並依正當程序制定下才具效 力。3.主要精神為正義、公平與自由,是供社會合作之基礎。

彭懷恩(2001) 強調法治國家至少要符合下列原則:1.憲政主義:憲法效力高 於一切法律命命,其制定及修改均須有民意基礎。2.法律主治:

強調政府須依法行政。3.司法獨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司 法是超然獨立的,杜絕特權。

李冬梅(2002) 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2.政府施政須於法有據。3.法律是由 立法機關,依法律程序制定的,且不可抵觸憲法。4.人人有在 普通法院受審的權利。5.人民有權透過違憲審查制度來摒除侵 害人權的法律。

林佳範(2002) 認為現代的法治觀念是建立在主權在民的理念之上,因此人 民是法律的主體,人民除得消極地主張國家不要侵犯其權 利,更可積極地要求國家保障其權利。

王嘉恩(2004) 法治是以法主治,建立合乎憲法之法律作為規範的基礎,且 人民及政府均需守法。

註:研究者自行整理(方璽鈞,2010;毛中勻,2002;王嘉恩,2004;古志峰,

2005;史慧琪,2007;李冬梅,2002;林之婷,2010;洪頌媖,2013;翁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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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由上述各學者的觀點來看,學者們對於法治內涵的見解並無太大差異,綜合 多位學者之看法後,整理「法治」主要精神如下:1.依法主治:無論是依法主治 還是依法而治,人民權利義務之規範及政府權力之運用均需依法律規定。2.法律 的形成是透過正當民主程序制定而成:強調法律的妥當性,人民所遵從的法律規 範應由立法機關依正當的制定程序,經民意共同同意後所制定,並不得牴觸憲 法,無人能自外於法律。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在法治體系下的司法機關應 秉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審判時需超出黨派獨立審判,秉持公正,

如此之下的司法機關才有權審理或裁定政府與人民的行為是否違法。

2.近代重要法治觀念

黃國峰(2009)整理學者對於法治的看法後,歸納為為四個近代重要法治觀 念:依法行政、法律正當性、權力分立以及權利本位。以下運用黃國峰之整理,

並蒐集其他專家意見,說明近代重要法治觀念。

(1)依法行政

相對於人治的模式,法治社會要求國家的行為須在法律的依據之下,才具有 正當性與合法性(許育典,2002)。此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最重要的原則,

可充分表現主權在民、尊重人權的民主精神,以及權力分立的制衡關係(王海南 等,2000)。在此意義下,主要由兩大子原則所構成:

a.法律優位原則:此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 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許育典,2002)。在法規範的金字塔上,最高位者 為憲法、其次是法律、再次是命令,下位階規範不得與上階規範牴觸,特別是行 政權常使用之行政命令及處分行為(陳慈陽,2004)。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款「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二款「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此 兩條文即可見我國制定法中的法律優位原則概念,亦即法律應有層次分明,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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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的位階關係(王海南等,2000)。

b.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在消極地告示政府機關並非位於法律之上,

要求行政權不得牴觸法律,法律保留原則則是積極地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 要有法律的依據或法律明確授權。換言之,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始 能有所作為,藉由此原則可建立明確穩定的法律秩序。在法律依據上,則是憲法 第二十三條中所規定的:「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 制之。」(洪頌媖,2013)

(2)法律正當性

法律體制的主治者與被治者之間需存在相互性,相互性實現到很高的境界,

人民才會相信遵守法律的行為會受到這些法律的保障(周天瑋,1998)。黃國峰

(2009)整理學者提出之見解,將法律正當性原則歸納為以下六項重要原則(周 天瑋,1998;林毓生,1989;許育典,2002;Hayek, 1960;Raz, 1979;Solum, 1994;

Tremblay, 1997):

a.法律明確性:說明法律規範須明確清楚,否則人民就無法推斷什麼行為是 合法及什麼是不合法的,為靜態面的法的安定性。

b.法律公開化:法律需於適當的場合公布,透過公開的程序,人民才能了解 法律的內容並確認自己的權利義務,若要修改亦須經由正式合法的修定程序。

c.法律穩定性:指法律的連貫性,包含:法律不應朝夕令改、不能互相矛盾、

不得溯及既往,否則人民將莫知所從,政府將失去公信力。

d.法律的公平性:此涉及分配正義的問題,可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法律需 具有普遍性,亦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或形式平等;第二,隨著資本主義高度發達 造成的階級、貧富懸殊,平等的概念從齊頭點的形式平等,轉變為實現實質的立 足點平等。因此,法律會採取合理的差別對待方式,亦即 John Rowls 正義理論 中的差別補償原則概念(樂為良,2011)。簡言之,平等者平等待之,不平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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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待之(洪頌媖,2013)。

e.法律程序正當性:即正當法律程序,指在案件調查、審判過程中,法律系 統應提供一套合理、公平的程序,涉及所謂程序正義的問題。

f.法律可行性:強調制定好的法律需能確實施行於社會之中,若法律難以施 行或有失其原意,則前述的法治概念則無法達成,亦失去了法律應有的功能。

(3)權力分立

法治國家最主要的目的即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就 是在強化基本權利的保障,避免國家因權力集中而造成的腐化與濫權。此制度不 僅能限制國家政府的權力,並有利於劃定政府權力的範圍(徐振雄,2008),其 主要可包含兩個層面的意義:

a.權力區分: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將政府權力分為制定法律的立法權、執行法 律的行政權以及依據法律判斷是非解決糾紛的司法權。除能提高政府效能外,更 重要的是,政府權力行使不得全憑主觀的好惡。

b.權力制衡:除了權力區分外,為了使一權不大過另一權,或避免權力於實 際運作中為少數人所獨攬,需配以制衡機制,以維持權力的制約與均衡。

b.權力制衡:除了權力區分外,為了使一權不大過另一權,或避免權力於實 際運作中為少數人所獨攬,需配以制衡機制,以維持權力的制約與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