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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師免稅政策之緣起與演進

壹、免稅所得之意涵

國家基於特定的社會目的,透過稅制上之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納稅義務人 減輕租稅債務之利益,這種減免措施通稱為租稅優惠 (陳昭華,2000) 。譬如為了鼓 勵民眾投入軍旅行列或者國民義務教育的工作,政府遷台初期即訂有軍人薪餉、中小 學教師薪資所得免稅之規定。這類的租稅優惠多數見諸於所得稅法,公教軍警人員大 致是主要的受益團體。

所得稅法第四條所列舉的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共有二十四項之多,其中有 關國小學教師的有:第二款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 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第四款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殘廢者及無謀生能力者之撫 卹金、養老金、退休金、資遣費和贍養費。第五款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取政府發 給之公費、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第五款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 取政府發給之公費、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其中第四款有關退休金

免稅部分,已於民國八十五年間修正改採定額免稅的新措施;第五款公費免稅之規定,

也已於八十四年由立法院通過取消。

貳、教師免稅政策之緣起與演進

所得免稅條款之制定必然有其時代背景,教師免稅亦是如此。早年在大陸時期,

由於國民知識低,且政府財政入不敷出,為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基礎教育,特別是偏遠 地區學校的教職,於是採取免稅的優惠辦法,況且,教師薪資微薄,即使申報也課不 到稅,在減少稽徵成本的考量下,故直接予以免稅。其次,當時教師地位低,發展其 他事業的機會較受限制,而公務員可以按年資升遷,為尊師重道,所以規定薪資所得 免稅以為優待條件。況且在未實施國民義務教育之前,國民教育並不普及,為獎勵興 學,政府政策予以免稅,有藉資鼓勵私人興辦國民教育之用意 (吳雪琴,2000) 。

我國教師所得免稅之制度從民國三年開始,起初僅國民小學教師得以免 稅。國民政府遷台之初仍沿用此規定。民國三年到四十四年期間,免稅範圍逐 漸縮小。民國四十四年後,免稅範圍隨國民義務教育延長而逐漸擴增,民國六 十八年更大幅放寬教師免稅範圍,將國中以下教師的薪資均納入免稅範疇。之 後,隨著經濟的發展、教師薪資的調漲,於是財政部規定教師薪資中由學生額外 支付的費用需納入課稅範圍,不適用於免稅項目,以縮減教師免稅範圍。茲將國民 中小學教師所得免稅之立法沿革彙整如表 2-1-1 所示:

表 2-1-1 教師免稅之立法沿革

期間免稅範圍逐漸縮小。

第二階段(民國 44 年-民國 67 年):

民國 44 年 12 月 23 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免稅範圍擴大至托兒所、幼稚 園、國民學校及小學校之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

第三階段(民國 68 年迄今):

民國 68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免稅範圍再擴大至托兒所、幼 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

此次修定增列了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亦免納所得稅,之後,在財政部在民國 87 年 2 月 26 日以台財稅第 861902153 號函規定,教師薪資中由學生額外支付的費用,如學 生課後輔導、寒暑假期間學藝活動等由學生支付的費用部分,自 87 學年度起需申報 繳納所得稅,這是對免稅範圍的縮減。

所得稅法為配合當時經濟情勢、社會發展與稅制公平歷經多次修法。隨著 經濟環境的變遷、軍教待遇的提高,與當初免稅之原意不符。加上近年來政府 財政窘困,為落實租稅公平、符合社會期待,取消教師免稅儼然獲得大部分民 眾認同已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