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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內涵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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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內涵探討

組織公民行為是許多組織行為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George & Battenhausen, 1990;Organ, 1997; Podsakoff, Mackenzie, Paine, & Bachrach, 2000),運用於教育領 域中,主要焦點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以下茲分別敘述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與 發展以及定義和構面。

壹、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理論背景與發展

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概念的起源

(一) 組織公民行為概念之起源

有關組織公民行為之起源,首先來自於 Barnard 於 1938 在其著作中提到合作的 概念,意即個人自願與他人合作,並對組織有所貢獻,在提升組織的效能上,占有 很大的重要性(吳政達,2006)。而 Katz 於 1964 年則指出為提高組織運作的效能,

包含三種行為,一為組織的成員須參與並留任於組織中,二為履行角色職務,第三 則為成員必須主動執行及超越工作角色要求的自發性活動(Organ & Konovsky, 1989)。而其中第三種行為非屬於角色規範及工作內容所明定,亦非包含於正式的酬 賞制度中,故稱為角色外行為,學者 Organ(1988)稱其為組織公民行為。

(二)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概念之發展

越來越多領域在探討有關組織公民行為之概念,例如:人力資源管理、行銷、

衛生行政等,但組織公民行為在教育領域的研究數量仍屬於少數,在搜尋教師組織 公民行為相關文獻時,發現相關的文章並不多(Somech & Drach-Zahavy, 2000;

DiPaola & Tschannen-Moran, 2001;Christ, Van Dick, Wagner, & Stellmacher, 2003;

Bogler & Somech, 2004;Garg & Rastogi, 2007;Oplatka, 2009)。近來教育場域中的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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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公民行為受到較多的關注,尤其是國小及國中階段(Bogler & Somech, 2004;

Dipaola, Tarter, & Hoy, 2005;Dipaola & Neves, 2009;Somech & Ron, 2007)。Bogler 與 Somech(2004)指出成功完成組織核心任務是必要的,但卻是不足夠的,若以教 師效能來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更能給予學生及學校更大的利益。在學校組織公民 表現方式上,有一探討 447 位德國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研究,即指出教師組織公民 行為在組織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表現方式,而 Christ 等人(2003)更進一步指出認 同是一個很重要的變項。

而以前置變項探討之相關研究,如 Somech 與 Drach-Zahavy(2000)針對 251 位 以色列教師為對象之結果指出,工作滿意度與學校組織公民行為中之三構面,即對 學校、對同事及對學生等的行為皆有正相關,而自我效能僅與角色外行為的團隊及 組 織 層 面 有 正 相 關 。 在 其 它 影 響 教 師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的 研 究 中 , Bragger 、 Rodriguez-Srednicki、Kutcher、Indovino 和 Rosner(2005)以 203 位教師為研究樣本 發現,工作家庭文化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具有預測作用,而 Nguni 等人(2006)研 究東非的坦桑尼亞小學教師,統計結果指出轉型領導對教師工作滿意度、組織承諾 以及組織公民行為有影響。國內研究部份,黃淑娟(2012)經由後設研究方法,將 組織公民行為前置變項區分成態度(組織承諾、工作滿意度)、領導行為(轉型領導、

服務領導)、組織特徵(組織文化)及個體特徵(教師內部行銷)加以探討,發現以 上皆與組織公民行為有顯著正相關。

除探討組織公民行為之前置變項外,亦有研究探討組織公民行為之影響變項,

常被探討焦點為學生,如 Jimmieson 等人(2010)以 170 位教師及 3,057 位學生為研 究對象,探討教師組織公民行為與工作效率及學生學校生活品質之關係,研究結果 指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公民道德與專業發展)與工作效率有顯著正相關,而教師 組織公民行為中的公民道德對學生評價師生關係有正向影響,故教師對於課外活動 的參與是有意義的,並能與學生及家長有良好的互動。此外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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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與學生成就有所關連,Dipaola 等人(2005)指出教師主動助人行為能夠幫助同 事及學生成功。

在研究方法上,除前述之量化研究外,Oplatka(2009)針對以色列 50 位小學及 中學教師,進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質性研究,研究者歸納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對 教師本身、學生以及學校的正向影響。其中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對其本身影響為自我 實現、高工作滿意度及從學校利害關係人、同儕及主管中所得到的正向回饋,而學 生方面則是提高學習成就,最後對學校影響為提升學校形象。

二、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 (一) 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

從 Organ 提出組織公民行為一詞開始,爾後學者並提出各自對於組織公民行為 定義之看法,如 Smith 等人(1983)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在組織中的一種無條件行 為,沒有受到威脅強制,也不在正式的工作章程或職位角色中,這種行為亦被認為 是個人選擇。Somech 與 Drach-Zahavy(2004)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成無條件的行為,

屬於角色外的行為,並對組織有益,此一定義強調三個組織公民行為之特點,第一 為此一行為是自願的,第二點從組織的觀點來說,對組織是有益的,組織公民行為 並不僅是在組織內偶然產生,而是對組織有正向影響(Van Dyne, Cummings, &

McLean-Parks, 1995),最後一點則是此一定義展現組織公民行為多樣的特性。而 Bateman 與 Organ(1983)定義組織公民行為係無條件的付出,與正式的組織獎勵系 統無關,以及成員表現出對組織有利的行為,除與獎勵系統無關外,更是非出自於 互惠的期望,亦即組織公民行為核心要素為提供他人協助,但不求回報(Nguni et al., 2006;Asgari, Silong, Ahmad, & Samah, 2008)。此外,組織公民行為係個體全權支配 之行為,能促進組織效率(Organ et al., 2006),而 Ahmadi(2010)更進一步指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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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公民行為除描述成員願意主動付出,並強調超出原本角色所需要。組織公民行為 與角色內行為最根本的區別點在於,角色內行為屬於正式且被期待的責任一部份,

而組織公民行為則是自願且屬於角色外之行為(Allison, Voss, & Dryer, 2001)。Borman 與 Motowidlo(1993)及 Podsakoff 等人(2000)指出組織公民行為的效果非直接從 組織效能看出,而是從組織成員效能的貢獻和社會心理工作環境。

綜合 Bateman 與 Organ(1983)、Organ(1988)、Schnake(1991)、Ackfeldt 與 Coote(2003)、Feather 與 Rauter(2004)、Turnipseed 與 Rassuli(2005)以及 Ahmadi

(2010)定義組織公民行為係工作相關以外的行為,非工作規範所列之例行責任或 是以正式評鑑加以評量,但卻是受到組織肯定的行為,相關例子如與同儕合作、毫 無怨言履行額外的職責、志願服務、主動提供協助、提出創新建議有效運用時間、

保存資源不因瑣事而抱怨以及即時回覆信件和共享知識等等。

(二)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

組織公民行為運用於學校場域中,即探討教師組織公民行為,雖然較少研究探 討,然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相關重要,因為教師為世界重要的職業之一(Jimmieson et al., 2010),吳政達(2006)即以國中教師為研究對象,了解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其 研究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組織成員超越正式角色規範的行為,相對於其有強 制性和規範性質的組織正式職規定或工作說明書,這種行為通常是組織成員的自發 性展現,而且這種行為對組織績效或效率均有相當程度的正面意義。吳煥烘與方啟 陽(2007)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為組織裡的成員不計獎賞,發於內心意願主動展 現出超越組織正式規定、契約要點與工作要求標準的正面自發性之角色外的行為,

此種行為包含樂於助人、盡忠職守、提出建言、勇於任事與工作創新等行為,對於 組織、群體與個人三方面均有很大的助益。而謝傳崇與王瓊滿(2011)認為教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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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公民行為是學校教師除了聘約明文規定與基本工作要求之外,主動、自發表現出 受學校肯定、符合學校目標,並且有助於學校績效與創新的利教育行為。郭維哲與 方聰安(2006)更詳細描述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其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是 學校教師以超越正式規定的期望標準,自發性表現出有利於學校、同事與學生的美 德行為,包括了組織公益行為、人際利他行為及教學公益行為三部分,其中組織公 益行為,指教師表現出超越學校正式訂定並額外付出的公民行為;而人際利他行為,

則認為教師在學校人際互動中,表現出對同事的利他行為;至於教學公益行為,則 是教師展現高超的責任感,在教學工作上為學生額外的付出。

而在國外相關學者之研究,DiPaola 等人(2005)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即教師 從事其份內工作外,所表現的一種超越角色的自願性協助學生與教師同儕之行為。

DiPaola 等人(2005)亦指出學校中的組織公民行為,係指教師自願性的工作或活動,

主動協助個別學生與同事,相關例子包括主動協助新教師、辦理課程外的活動、有 效運用課堂時間以及服務於學校社區(Dipaola & Tschannen-Moran, 2001)。而 Belogolovsky 與 Somech(2010)從不同角度去定義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其認為家長 定義的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則較為朝向學生的角色內行為,而校長與教師所定義的教 師組織公民行為則較家長定義的偏向學校組織之角色內行為。

綜上各學者及研究之看法,本研究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一種角色外行 為,學校教師除聘約上之工作內容外,額外自願為組織付出之行為,並對個人、組 織及學生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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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理論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相關理論包括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個人 與組織適配理論(person-organization fit theory)以及組織公平理論(organizational justice theory)(鄭耀男,2004;Elstad, Christophersen, & Turmo, 2011)等,以下茲分 別敘述之:

一、 社會交換理論

組織是成員間給予與獲得的關係所構成的系統,成員與組織間基本上處於交換 關係,成員對於其本身與組織間交換關係的定位,影響成員相當大(黃家齊,2002),

組織是成員間給予與獲得的關係所構成的系統,成員與組織間基本上處於交換 關係,成員對於其本身與組織間交換關係的定位,影響成員相當大(黃家齊,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