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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基本概念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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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規模:不同學校規模教師知覺學校組織氣氛有差異(李翊萱,2008;

張毓芳,2002;劉慧明,2006)教師知覺學校組織氣氛情形中,大型學校 優於小型學校(許世燦,2002) ;學校規模 25-50 班教師對學校組織氣氛知 覺較佳(彭智賢,2006)。

(四)教師年齡:41 歲以上教師對學校組織氣氛知覺較佳(彭智賢,2006); 不 同年齡之教師對學校組織氣氛之知覺沒有顯著差異(劉燿榮,2006)。

(五)教師性別:不同性別之教師對學校組織氣氛之知覺達顯著差異(李翊萱,

2008;劉燿榮,2006);男教師對學校組織氣氛之知覺優於女教師(許世燦,

2002;彭智賢 2006) 。

歸納上述研究結果,學校組織氣氛與校長領導行為、學習型組織、教師 工作滿意度、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學校效能、教師工作價值觀、教師工作壓 力等因素均有相關。在背景變項部分,多數研究顯示在教師職務、教師年資、

學校規模、教師年齡、教師性別等因素上有差異。因此本研究將據以作為背 景變項進行研究。

第三節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基本概念與相關研究

學校組織隨著教育改革的推動亦不斷的產生變革與創新,其成功與否的 關鍵即是組織成員。因此組織成員是否能為組織效力,無私的貢獻所長,影 響組織績效甚大。Organ(1988)即指出任何組織系統的設計均不可能是完美毫 無缺點的,若只依靠組織成員的角色內行為,可能很難有效達成目標,因此 必須仰賴組織成員自動自發的執行某些角色外的行為,以補角色定義的不 足,以促進組織目標的達成。是故,組織公民行為的展現對組織具有重大的 必要性。本節將依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構面,及其理論基礎,重要性等分 述之。最後並將與其相關的研究做一整理,以做為本研究的依據。

壹、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 一、組織公民行為的源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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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公民行為的源起最早為Barnard(1938)在其著作”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中所提到的「合作」的概念。Barnard認為組織是「每個人願意合作 並付出努力所形成的一個合作團體」,個人自發與必要的貢獻愈多就愈能穩定 正式組織的職權體系。因此成員的合作將有助於組織的成功,且由於此合作 概念已超越組織契約中所規定的義務,是故「合作意願」的概念可說是組織 公民行為的起源之ㄧ(邱麗蓉,2003;蔡明慶,1997)。

1964年Katz在其著作中指出:一個有效能的組織,組織成員必須具備三 種行為:

(一)組織成員被誘導進入組織中且願意繼續留任於組織中(維持行為)。

(二)組織成員必須依照組織所規定的行為準則履行其角色職務(順從行為)。

(三)組織成員必需超越組織所指派的角色行為且以創新及自發性的行動實現 組織目標(主動行為)。其中第三種的行為其意義接近於組織公民行為。

1966年Katz &Kahn在研究中提出「組織公民」的概念,認為組織公民乃 組織運作系統的一部份,應該盡其義務,亦即員工與組織間存在著一種交換 關係(exchange relationship),組織給予員工一些權力,而員工也必須為組織盡 一些義務。組織公民行為可說是組織與員工間權力與義務的一種交換關係。

1983年Bateman & Organ合著的<工作滿足感和好戰士:情感和員工公民 行為的關係> (Job satisfaction and good soldi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ffect and employee citizenship)一文中正式將組織成員自發性的利他行為定名為「公 民行為」。1988年Organ發表以「組織公民行為」為名之專書,至此組織公民 行為一詞於是確定。

二、組織公民行為的意義

國內外學者對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甚多,茲將各學者定義整理歸納如表2-7:

表2-7 組織公民行為定義歸納表 (續)

學者 年代 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

Motowidlo

1986 當組織成員與組織中的其他成員互動時,欲表現

Williams 1991 朝向組織的組織公民行為表現,有利於整體組織 的行為;朝向個人的組織公民行為,利於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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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組織公民行為定義歸納表 (續) Morrison 行為。

Robbins 2001 組織公民行為是員工在正式工作要求之外所從事 的自願無條件的行為,將有助於組織績效的提升。

林淑姬 1992 未包含於員工的基本工作要求中,但整體而言對 組織目標有正面貢獻或可以避免負面影響的各種 行為。

林鉦棽 1999 指員工份內所應該負起之任務,稱為「工作本分 行為」。非員工工作本份內,但卻對組織有益之行 為稱之為「組織公益行為」。非員工工作本份內,

但是對其他同事有益之行為稱之為「同事互助行 為」。

孫淑芬 2001 包含三個要件(一)此行為超過正式組織要求(二) 此行為是無條件而自然產生(三)此行為不需要組 織正式內獎酬系統的鼓勵。

徐赫良 2000 指組織的正式酬賞制度並未直接或明確的認可,

但整體而言有益於組織運作之效率與效能的各種 自發性行為。

謝佩鴛 2000 組織成員為達成組織目標,除了完成自身工作 外,還能主動付出心力從事合作協助同事,表現 出超越組織要求標準且利於組織的行為。

鄭燿男 2002 組織成員並非基於工作上的要求而自動表現出有 利於組織有利於個人或有利於群體的行為,同時 兼顧工作上的創新行為。

許道然 2002 組織成員超越組織正式角色規範的行為,這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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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組織公民行為定義歸納表 (續)

為通常是組織成員的自發性展現,並對組織績效 有長遠的正面意義。

李新民 2003 組織成員超越正式合約規定與組織ㄧ般期望標 準,自發性地表現出利社會的美德行為。

黃柏勳 2004 學校教師在非基本工作要求條件下所表現的主 動、積極、正面、盡職、利他行為。此類行為非 但有益於特殊他人,更有助於學校效能與效率的 提升。

黃俊傑 2006 組織成員表現出自發強迫性且未涉及組織給予獎 勵與報酬的行為。

陳慧穎 2006 學校教師在非基本工作要求條件下所表現的自發 性行為,此行為非但超越學校要求標準,有益於 特殊他人更有助於學校效能與效率的提升。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上述學者的看法,可歸納出組織公民行為具有以下幾項特點:

(一)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主動自發的行為。

(二)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超越正式工作要求的行為。

(三)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不列入正式酬賞的行為。

(四)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利於組織整體(提升績效)或利於組織他人的行為。

因此本研究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成員一種自發 性且超越正式工作要求的行為。此種行為不受組織正式規範及酬賞制度的限 制,且有利於組織中的他人或組織整體的運作並有利於提升組織績效。

貳、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自Bateman和Organ(1983)提出的單構面;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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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和Near(1983)提出的雙構面;到Organ(1988)提出的五構面;至此其構面 已臻完整之境。其後諸多學者亦以Organ的五構面為範圍進行研究,但因國情 文化差異,國內學者林淑姬(1992)因應國內組織實務運作發展了六個構面。惟 這些研究雖有些微差異,但其精神理念不相違背,以下將各學者提出的構面 分述如后:

一、單構面

Bateman和Organ(1983)認為組織公民行為即所謂的角色外的行為,它是一 整體性的概念,並未將組織公民行為區分成不同的概念。

二、雙構面

Smith,Organ和Near(1983)經由因素分析的方法將組織公民行為區分為

「利他行為」(Altruism)及「一般順從行為」(Generalized)等兩個構面。利他行 為是指組織成員願意主動協助主管或同事或助其解決困難;一般順從行為是 指成員能配合組織的要求,表現出超越組織基本要求之角色行為。另外,

Williams和Anderson(1991)亦將組織公民行為區分成「朝向組織的公民行為」

及「朝向個人的公民行為」兩個構面,其內涵與Smith,Organ和Near(1983) 所提出的雙構面類似。朝向組織的公民行為是指對組織整體表現出有利的行 為;朝向個人的公公民行為則是指表現出有利於特定個體且間接有利於組織 的行為。

三、三構面

Graham(1991)以政治學的角度來解釋組織公民行為,他認為組織公民行 為應涵蓋組織成員及組織層級的正面行為,其包含三個內涵,分別是服從、

忠誠、參與:

(一)服從(Obedience):組織成員尊重組織體制規章並維護組織的政策決定。

(二)忠誠(Loyalty):組織成員對領導者及組織表現認同及忠誠的行為。

(三)參與(Participation):組織成員樂於參與組織活動及與其他成員交流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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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四、五構面

Organ(1988)將組織公民行為分成五個構面,其後的學者許多都是以此做 為基本概念再予以發展,因外文直譯後與其內涵不甚貼切,故本文採用許道 然(2002)之翻譯文字,將五個構面分述如下:

(一)利他行為(Altruism):組織成員能自動自發協助組織內其他成員完成份內 工作及任務。

(二)預先知會(Courtesy):組織成員能針對個人或組織可能面臨之問題事先知 會相關人士,使其有時間做好準備及因應的工作,以減輕問題的嚴重性。

(三)耐勞負重(Sportsmanship):組織成員不會抱怨並能以正向的態度面對壓力 與挫折,即耐勞負重的組織成員在面對工作挫折時能自我調整心態,以一 種積極正向的態度來面對,而不會予以抱怨或將事情小題大做。

(四)嚴守本份(Conscientiousness):在某些工作角色上,組織成員主動做出超越 組織要求標準的行為。例如:出勤率超過公司要求的最低水準,主動維持 個人辦公環境的整潔,遵守時間規定及放棄休息時間等。

(五)公民美德(Civic virtue):指組織成員主動關心投入及參與組織活動及各項 議題之討論。

國內學者鄭燿男(2002)根據Organ(1988)所提出的五構面發展為較適合學 校組織情境的內涵構面,茲分述如下:

(一)關懷學校利益:指教師關心學校發展,希望配合改善教育品質,與創新教 學活動,只要是對於學校或學生有利的行為,就會去做。

(二)主動助人行為:指教師願意花時間主動幫助其它教師完成教學任務。

(三)工作要求高標準:指教師的表現超過基本上對於教師所要求的標準,能盡 早規劃工作計畫與時間。

(四)尊重學校體制:指教師在行動或決策前會去徵詢其它教師意見,或遇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