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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理論

本節旨在探討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理論基礎,包含教師組織公民行為 的意涵、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層面兩部分,分述如下:

壹、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意涵

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起源於Barnard(1938)在其著作《主管的職能》

「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中提到的「願意合作」概念,Barnard強 調,組織內個體的合作意願,是組織效能提昇的重要關鍵(范熾文、林加 惠,2010),組織的成功必須仰賴「成員間的合作」,但此合作因人而異,

且基於自由選擇(吳政達、湯家偉和羅清水,2007)。個人自願與他人合 作,為組織貢獻,對提升組織的效能有很大的重要性。而這個「合作概念」,

正是組織公民行為理論的來源。(吳尉嘉,2010;李貞儀,2011;陳裕國,

2011;廖俊淵,2011)

Katz(1964)提出組織要有效能必須有三個行為條件:1.維持行為:

組織成員必須願意參與及留任於組織中;2.順從行為:組織成員必須履行 組織所規範之角色義務;3.主動行為:組織成員必須超越工作內角色,表 現出創新、自主,以達到組織目標。其中,第三項行為條件,可以看到組 織公民行為的初步概念。1983年,Smith,Organ and Near則認為「組織公民 行為」乃是員工的行為超越組織的規範,屬自發性行為,不包含於組織正 式的獎賞制度,但有助於提升組織績效。

總而言之,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非正式的奉獻,不屬於正式角色的義 務,亦不受限於契約交換的限制,是一種組織中有意義的行為和展現

(Organ, 1990)。Bateman and Organ(1983) 以「組織公民行為」一詞 重新詮釋Katz(1964)最初的概念。1988年,Organ 出版《組織公民行為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一書,正式提出「組織公民行為」

一詞。Organ(1990)指出「組織公民行為乃是組織中有意義的行為展現,

此種行為既非以正式的角色義務為基礎,亦不受契約交換的限制,可說是 一 種 非 正 式 的 奉 獻 。 」Williams and Anderson(1991) 、 Coleman and Borman(2000)則提出堅守本分、朝向個人的組織公民行為(OCB-individuals, OCBI)與朝向組織的組織公民行為(OCB-Organization, OCBO)。

自1980年代至今,為了促進組織變革,提升組織效能,「組織公民行 為」已成為組織行為領域關注的研究課題。林淑姬(1992)將組織公民行 為的概念導入國內研究,她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是員工的行為表現出 於自行決定,組織不會給予獎酬,是一種對於組織目標、整體形象有正面 貢獻的行為。陳增朋(2007)指出部屬在組織的獎酬制度,未經正式或必 要條件,出於自願且無條件表現的行為。吳清山、林天祐(2007)則認為 組織成員自發性的表現出超越組織規範,有利於組織福祉的行為,此行為 不受組織正式獎賞或懲罰制度規範,但有助於提升組織效能與效率。。鄭 燿男(2002)探究組織公民行為在教育場域中之現況,建立出一個影響教 師組織公民行為的解釋模式,組織公民行為已確切擴展到教育領域中。教 師乃教學系統的靈魂人物,亦與行政系統關係密切,所以,教師組織公民 行為是決定學校教育表現的重要因素(Feather, & Rauter, 2004;Somech &

Ron, 2007)。組織公民行為是學校永續經營的重要因素,教師具有組織公 民行為,可以精進學校更有創造力及競爭力,進而促使學校目標達成(李 雯智,2010)。

茲將國內外專家學者有關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彙整如表2-4:

表2-4 國內外有關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

研究者(年代) 定 義

Barnard(1938)

吳政達、湯家偉和

Smith,Organ and Near(1983)

員工的行為超越組織的規範,屬自發性行為,不包含於組織正式 的獎賞制度,但有助於提升組織績效。

Organ(1990) 組織中有意義的行為展現,此種行為既非以正式的角色義務為基 礎,亦不受契約交換的限制,可說是一種非正式的奉獻。

Williams and Anderson(1991),

Coleman and Borman(2000)

1.堅守本分。

一步分析層面,故只能稱其為組織公民行為的試探性研究(Beteman &

Organ, 1983)。同年,Smith et al.經由因素分析,從研究中分析出組織公 民行為之兩大構面:「利他行為」及「一般順從行為」。前者是指組織成 員在組織相關任務或問題上主動協助他人,對象包含同事、主管或顧客 等;後者指組織成員能主動表現出盡職行為,且亦能夠主動超越組織要求 標準,表現出好公民之特質。至此,學者開始採用多重層面的方式來探究 組織公民行為發展的趨勢(Bateman & Organ, 1983)。

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發展出多重構面

而Organ(1988a)不僅具體描述出組織公民行為一詞,更提及組織公 民行為應有五大構面,是最多學者引用的組織公民行為量表,以下分述 Organ(1988a)的五大構面之內涵(陳錫珍譯,2007):

(一)運動家精神(sportsmanship):指組織成員對於偶爾出現的不愉 快事件能自我克制,不隨意抱怨。

(二)盡忠職守(conscientiousness):指組織成員能自發性呈現某些超 越組織最低限度要求的角色行為。

(三)注重禮節(courtesy):指可以協助他人事先預防某些問題的行為。

(四)利他助人(altruism):指組織成員出於自由意願,能對組織內外 特定成員提供協助,以解決與組織有關的問題。

(五)公民道德(civil virtue):指負責任的參與組織政治生活,例如主 動關心或參與討論有關組織的各項議題。

Organ 的五大構面,使組織公民行為更加具體,也成為日後眾多學者 所遵循之重要分類方式,在組織公民行為研究發展中,具有重大影響地位。

Williams and Anderson(1991)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兩類:「有益於 組織的組織公民行為(OCBO)」和「有益於個人的組織公民行為(OCBI)」。 前者為對於組織整體有益之行為;後者為立即對特別個體有益,且間接對 於組織有所貢獻之行為。其意思和Smith et al.的「利他行為」及「一般順 從行為」相同,但因利他行為和順從行為兩名詞關係於外在酬賞制度(利

他行為的發生非因外在獎賞所致;順從行為則因預期的酬賞或懲罰的避免 而產生),且為避免和先前研究使用混淆,所以Williams and Anderson以 OCBO和OCBI為組織公民行為之構面(Williams & Anderson, 1991)。

隨著研究的推展及研究者國情的不同,林淑姬(1992)將組織公民行 為引進國內進行研究,參考了Organ在1988 年的研究架構和Podsakoff, Mackenzie, Moorman and Fetter(1990)的問卷,再參酌本土組織文化等情 境,設計成本土化組織公民行為問卷,主要包含下列六個構面:

(一)認同組織:指組織成員主動從事對於公司整體有利的行為,如努 力維護公司形象、積極參與活動及公司會議、提出建設性的改善方案 等。

(二)協助同事:指組織成員樂意協助同事,並主動與同事進行溝通協 調等行為。

(三)不生事爭利:指組織成員不會因為個人利益,而從事可能破壞組 織和諧的政治行為。

(四)公私分明:指組織成員不會擅自利用上班時間或公司資源處理私 人事務。

(五)敬業守法:指組織成員工作認真,表現良好,遵守公司規定等超 越組織基本要求標準之行為。

(六)自我充實:指組織成員努力自我充實,以提升工作品質之行為。

林淑姬(1992)有關組織公民行為的量表,是目前國內相關研究在發 展本土研究問卷量表上的重要參考或引用依據。而陳增朋(2007)再予以 精簡成為針對組織、同事與個人三大構面的組織公民行為,其分構面之內 涵如下:首先,「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意指組織成員表現出超越學校 正式訂定並額外付出的公民行為;其次,「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意指 組織成員在人際互動過程,表現出對同事之公民行為;第三,「對工作之 投入與奉獻行為」意指組織成員展現超高責任感,能在工作崗位上為組織 額外付出。

鄭燿男(2002)依據Organ組織公民行為的五大重要構面,研究發展

Smith、Organ and Near (1983) 1.利他行為 2.一般順行為

Williams and Anderson (1991) 1.有益於組織的組織公民行為 2.有益於個人的組織公民行為

Podsakoff, Mackenzie, Moorman and Fetter(1990)

1.事先知會(幫助性行為)

Organ(1988a) 1.運動家精神(sportsmanship)

2.盡忠職守(conscientiousness)

3.注重禮節(courtesy)

4.利他助人(altruism)

5.公民道德(civil virtue)

鄭燿男(2002) 1.關懷學校效益 2.主動助人行為 3.工作要求高標準 4.尊重學校體制

表2-5 國內外專家學者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構面分類(續1)

林淑姬(1992) 1.認同組織 2.協助同事 3.不生事爭利 4.公私分明 5.敬業守法 6.自我充實 陳佩秀(1996)

資料來源:部分參閱廖瓊瑤(1998)、李貞儀(2011)

以往組織公民行為之研究大多在企業領域進行,鄭燿男(2002)將組 織公民行為理論擴展至學校情境,是組織公民行為的一大突破,開啟了組 織公民行為研究的新領域,爾後,越來越多學者逐漸投入於此領域的研究 中。特別是教育改革的大環境的瞬息萬變,少子化現象導致小校裁併的壓 力浪潮襲來,各校的競爭越來越激烈,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價值性及 貢獻性隨之提升。

三、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研究推展入學校場域

組織公民行為之內涵,已從單一構面發展至如今的多重構面,也從企 業界擴展至教育場域。可以發現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已漸趨走向多元,且 日趨成熟。研究者考量本研究之研究現場為學校,故以鄭燿男(2002)的 研究構面做為參考依據,因其已就Organ(1988a)的研究調整為適合學校 現場所使用之構面。另外,輔以林淑姬(1992)之研究構面,作一整理分 析,建構出本研究之組織公民行為研究構面。

鄭燿男(2002)的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包含「關懷學校效益」、「主動 助人行為」、「敬業行為」、「工作要求高標準」、「尊重學校體制」五 項。其中「關懷學校效益」、「尊重學校體制」兩項,與林淑姬(1992)

所提出的「認同組織」有相似的概念,主要以幫助提升學校效益行為為主,

如:積極參與相關活動、遇有重大改變能知會校長或相關人員等。故將此 兩項合併為「認同學校」。而「主動助人行為」之理念與林淑姬(1992)

如:積極參與相關活動、遇有重大改變能知會校長或相關人員等。故將此 兩項合併為「認同學校」。而「主動助人行為」之理念與林淑姬(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