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育機會均等之意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我國原住民學生在參與個人申請入學時的積極優惠措施,

也就是在探討原住民外加名額是否符合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首先,先整理當前 重要文獻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定義,並提出本研究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看法,之 後,說明政策評估的標準,並以 William N. Dunn (2008)的政策評估標準做為分析 原住民外加名額的基礎;再者,介紹何謂積極優惠措施;最後,從全觀性的角度 對於大學多元入學所造成的效益以及問題有所了解,以及探討當前我國原住民學 生在升學上之積極優惠措施所帶來的效益以及問題,因為我國當前有關於原住民 學生在個人申請入學之積極優惠措施的個案研究甚少,不論是碩博士論文還是期 刊文獻,都缺乏個案之研究,故僅能從現有文獻中探討給予原住民升學上積極優 惠措施的效益與質疑。

綜合以上,為進一步探討前述的研究問題,並且針對大學多元入學有更進一 步的深了解,本章將針對教育機會均等之定義、政策評估的標準、積極優惠措施、

大學多元入學之效益及問題和給予原住民學生升學的積極優惠措施之文獻加以 探討。

第一節 教育機會均等之意涵

聯合國在 1948 年發布「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其中第 25 條第 1 款即說明:「人人皆有權受教育。基礎教育應免費,

且屬強迫性質;應該廣設職業或技術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宜以個人的能力 為基準,且人人都應有平等的機會入學。」代表國家對於人民受教權益的保障不 論是在任何時期都要做到所謂的「零拒絕」(Cary& Levine& Price, 但昭偉、郭瑞 芬,1997),當人民有接受教育的意願時,國家就必須透過各種制度保障人民的 受教權(the right to education)。換句話說,在接受高等教育前的基礎教屬於義務 教育,人民有義務接受,國家也有義務提供,但高等教育則是當人民有意願繼續 深造時,國家就必須義務提供,且必須要創造一個平等機會的入學環境。而我國 關於受教權的相關規定則以憲法跟教育基本法為主,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 有接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教育基本法第 4 條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

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 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並扶助其發展。」教育基本法第 4 條則是依據憲法受教權以及教育機會平等權的 概念加以制定,希望達到保障弱勢族群教育機會均等的效果。

前歐盟主席 J. Delors 曾指出,當人類面臨未來各種的挑戰與衝擊時,教育將 成為人類追求自由、平等、和平、維持社會正義等,最珍貴的工具,且教育也將 協助每一個人的天賦、才能與潛力充分發揮,以達成人生的目標與生命的意義(楊 振昇,1995)。而教育機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的理念即是指 不同類型、族群的學生擁有相同的入學機會,且在入學之後,可以獲得公平、適 性的教育,以發揮個別的潛能,不會因學生的種族、文化、語言、社經地位而有 差別待遇(Gay, 1979; Sleeter & Grant, 1999;周惠民,2012),希望本於公平、正 義的原則,以追求自由、平等、和平、維持社會正義等目標的達成,所以教育機 會均等的理念是當前世界各國在其教育政策當中希望可以落實的目標。

教育機會均等一詞最早起源於 1968 年 James Coleman 所著的《教育機會均 等研究(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Coleman Study)》一書中,而此書即是 著名的「柯爾曼報告書(Coleman Report)」,內容主要是 Coleman 研究美國種族 與其他團體教育機會不均等的情況,最後歸納研究結果認為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 必須包含下列五種指標(Coleman, 1968):

(一) 以學校整體輸入的特徵(global input characteristics)來看教育機會的均等,係 指學校對於整體教育資源或是教學資源的投入,例如平均對於每位學生的投資、

學校硬體設備、圖書館資源等等。

(二) 以學生組成(student composition)來看教育機會均等,係指學校學生組成的類 型是否以單一族群為主,還是屬於多元族群,例如是否有種族、社會階級之差異。

王家通(1998)認為,Coleman 原先指的族群是美國的黑白種族,不過在此可以擴 大解釋為各種不同族群。

(三) 以學校無形的特徵(intangible characteristics)來看教育機會均等,係指學校對 於學生所營造的一些無形的環境特徵。例如教師士氣、教師對學生的期望、學生 的學習氛圍等等。雖然此種無形的指標難以量化,但確實也會對教育機會均等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生影響。

(四) 給予相同的個別輸入,然後看結果是否均等,意即背景、能力相同的學生 最後教育的結果是否相同,此種說法是從教育的最終結果來檢視教育均等,若此 時結果有不均等的情況,其可能造成的原因就是來自學校投入結果的不均等所導 致。

(五) 給予不同的個別輸入,然後看結果是否均等,意即背景、能力不同的學生 最後教育的結果是否相同,即使個人能力、社會經濟背景有所差距最終的教育結 果亦應均等。當學生能力、社會經濟背景不同時,給予積極的差別待遇,才能稱 得上是教育機會均等。

上述 Coleman 提出五種教育機會均等的指標,但在這衡量這五種教育機會 均等的指標之前,還有四個基本原則必須加以探討:(1)給予學童一定水準的免 費教育達到一定的年齡。(2)無論學童的出生背景為何,皆要提供他們相同的課 程。(3)無論學童的出生背景為何,皆有進入相同學校就讀的機會。(4)同社區內 的教育機會達到實質平等。而 Coleman 也指出,教育機會均等概念之界定必須 因應社會價值的不同而加以調整,所以雖然教育機會均等講求公平的概念,但並 非形式上的公平,而是實質的公平,所以通常也允許差別待遇存在,甚至可有積 極性差別待遇的做法(Coleman, 1968,轉引自蓋欣玉,2007:117)。而 J. Rawls(1972) 從正義論的觀點指出,教育機會是可以不平等的,不過教育機會的不平等,必須 使擁有較少機會者的機會增加,也就是必須增加弱者的機會。因此教育機會均等 允許差別待遇的存在,以求取實質上的均等。

自柯爾曼報告書提出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之後,對於教育機會均等概念的探 討相繼而起,我國學者之後也提出一些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但教育機會均等的 意涵會隨著時空、環境而改變,也會因為個人的詮釋而有所差異(楊瑩,1998)。

楊振昇(1995)認為教育機會均等的意涵會隨著時間之差異而有所改變,其依據社 會時空背景的不同,將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分為三個階段加以解釋。第一階段重 視就學機會的平等與保障,此階段主要在消除家庭社經背景、性別、種族、身心 特質、宗教等等因素而存在的不平等,希望使學生皆擁有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

達到有教無類的理想。第二階段強調適性教育,由於學校環境、課程與師資大多 是為一般的學生所設計,因此身心障礙或是資優生往往無法得到應有的指導與協

階段強調實施補償性教育(compensatory education),某些學習成績不佳或學業成 就較差的學生,大多來自中下層社會,且多肇因於早期生活經驗的不足,形成文 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以及文化剝奪(cultural deprivation)的現象;故本階 段乃著眼於補償的角度,對於不同需求的團體,在基於公平正義的原則下,教育 資源的投入應有所差異,這也就是所謂「積極性的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楊振昇,1995:29)。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教育機會均等不再 只是重視公平開放的「入學」(access to school)機會而已,也逐漸重視入學後教 育「過程」(process)與「內容」(content)的均等,以及教育資源「投入」(input) 與產出(output)之間的關係(楊瑩,1994;楊振昇,1995)。

Torsten Husen (1996)認為教育機會均等必須包括教育起點的均等、過程的均 等、結果的均等,而王家通(1998)呼應 Husen 的看法,認為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 包括三個層面:(1)入學機會均等、(2) 教育過程的機會均等、(3)教育結果的均等。 是屬教育結果均等的指標(王家通,1998:123)。

黃楸萍(2004)認為教育機會均等係指教育不會因為性別、宗教信仰、種族、

社會階級以及經濟地位等因素,人人都有機會接受同等教育,並使其天賦才能發 揮到最高程度;不但入學機會均等,而且入學之後,應在同等條件下,有同樣的 機遇、境遇或資源,進一步說就是能接受適性教育。其更進一步指出,學生的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庭社經背景以及成長文化環境不可能是平等的,因此必須透過「社會正義」的追 求,讓家庭及社會起點不平等的學生獲得相同適性教育的機會,以達到教育機會 均等的訴求。

綜合以上論述,本研究認為教育機會均等係指在入學機會均等的前提下,達 到追求教育過程機會均等和教育結果均等,並且因為弱勢族群學生社經背景、文 化因素之差異,適時的給予「積極性的差別待遇」或是「補償性教育」,以達到 整體教育資源的分配均等。所以從上述定義可知,教育機會均等必須包含下列三 個層面:(1)入學機會均等、(2)教育過程均等、(3)教育結果均等。

(1)入學機會均等:係指不可因為種族、性別、膚色、年齡等原因,使學生參與 入學考試而有所限制,並且根據學生社經背景、能力之差異,適時的給予積極性 的差別待遇。

(2)教育過程均等:係指學生入學後,學校必須在相同的條件下使學生接受適性 教育,而這些條件除了經費、師資、設備等的均等,亦必須針對學生社經背景、

能力之差異,適時的給予積極性的差別待遇。

(3)教育結果均等:係指學校對於相同社經背景、能力的學生,最後教育的結果 會相同,而對於社經背景、能力較為弱勢的學生,最後的教育結果也會和一般社 經背景、能力的學生相同,代表學校必須針對學生的個別差異,給予的教育資源 有所不同,適時的給予積極性的補償性教育。

(3)教育結果均等:係指學校對於相同社經背景、能力的學生,最後教育的結果 會相同,而對於社經背景、能力較為弱勢的學生,最後的教育結果也會和一般社 經背景、能力的學生相同,代表學校必須針對學生的個別差異,給予的教育資源 有所不同,適時的給予積極性的補償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