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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檢視

第二節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壹、 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與範疇

「創意產業」一詞最早被英國正式使用,當時背景英國政府為了提高 GDP,以發展知識和經濟為目的,於 1997 年成立了文化媒體體育部(DCMS)。

1998 年 DCMS 成立創意產業任務小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並在當年 及 2001 年提出創意產業發展藍圖(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

使各國紛紛開始注意到此一產業發展。「創意產業」一詞被英國正式命名後,

也被各國紛紛調整採用,雖然各國定名不一,但在觀念上大同小異,英國是 使用「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韓國則是採用「內容產業」以及芬蘭 的「文化產業」,我國則是採用文建會使用的文化創意產業一詞。(劉曉蓉,

2006)。以下將整理表 2-1 表示各國家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

27 (Creative Industries),或是在經濟領域稱之為朝陽或未來 性產業(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是在科技 領域稱之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英國、紐西蘭 運用個人之創造力、記憶、與才能為基礎,並透過智慧財

資料來源:文建會「2003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04);臺灣經濟研究院

「文化創意產業產值調查與推估」(2003);邱誌勇、劉柏君、廖淑雯(2004);

劉大和(2003);劉曉蓉(2006)。

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各國有不同認定方式及思考角度,但大致仍可分為兩 大方向:其一「創意產業」:指文化產業中產權的經濟效益及就業機會的社會效 益,代表國家有:英國、澳洲、香港、中華民國(台灣)。「文化產業」則沒有一 致性定義,各國因地制宜,代表國家有美國、芬蘭、大陸(鄭智偉,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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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各國對「創意產業」及「創意產業」之定義有所不同,積極的去界定兩 個名詞間的不同,還不如能依照各國家家的國情文化及思考點之不同,對文化創 意產業下最適合各國國情文化才能表現出獨有之特色(李承芸,2005)。

世界各國其文化產業之發展目標,乃是受到各國國情文化及思考點而有所不 同,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下,即產生不同項目發展,但仍可分為三部分:文化 藝術、工藝及骨董及文化創意產業同源詞的產業;電視、廣播及電影等營利性產 業;軟體及互動式休閒軟體之數位內容新經濟內容產業(Cunningham, n.d)。表 2-2 將各國文化創意產業內容類別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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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料來源: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11);藤人傑(2004); 劉大和(2003);(劉曉蓉,2006)。

綜合以上表 2-1 及表 2-2 各國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及分類文憲的文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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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值與就業提升

文化創意產業可以創造經濟產值及增加就業機會,同時英國之文化創意產業 是其國內的第二大產業(僅次金融服務業),該國人口在文化創意產業下就業 人口數是最大的產業(吳思華,2004:116);創意產業能被重視為區域經濟 發展潛力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該產業能夠帶來就業機會及產值成長(DCMS, 1998、2001;劉大和,2003;文建會,2005;于國華,2003;Hill, 無日期)。 英國文化創意產業在 2007 年產值達到 1,125 億英鎊(高達 6 兆台幣以上),

GDP 所占超過 5%並領先各產業之貢獻度,2001 年之出口值約有 103 億英鎊 (高達 5,700 億台幣),且在 1997~2001 年期間之出口值,每年都有 15%左右 的高成長(張錦俊,2007)。綜上述資料顯示,文化創意產業能夠帶來 GDP 值成長之外也能夠帶來就業機會,是各國家發展所重視之目標,也是文化創 意產業明顯之特性。

3. 產品的普羅化

文化創意產業主要源自創意及文化,其產品是具有生活化、可商品化之產品。

商品化即是能被消費者所接受,才具有商品之價值。其產品從原創性轉成商 品之關鍵就在於是否能被大眾消費者所接納,且商品必須具有跨國性之特色 性,如果不具有跨國性特色之商品,就不容易取得資源回收,也難以成為國 際級之商品(文建會,2003a;2003b:98-99)。所以商品之普羅化在此是指「自 創意或文化商品化到為廣大社會所接受的過程。」

4. 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文化創意產業強調之原創性中的文化與創意是該產業經濟價值來源,在商品 化之過程下,所產生的價值比任何實體財產大,就因其「內容」與「符號」

本身之無形性,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英國等國家隊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可 歸納出其組成核心元素具有「智慧財產權受到保障」(Richard, 2003:53;吳 思華,20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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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文化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不同之比較

文化產業之概念於 1994 年文建會的「社區總體營造」政策之中,指導 以傳統工藝文化來振興社區,並結合觀光事業帶動社區發展,此一概念,最 早可追朔至 1991 年省政府請日本學者宮崎清來指導傳授(于國華,2003:46)。 在 1995 年之「文化、產業」研討會中提出「文化產業」的兩種運作模式,

極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希冀文化產業能帶動地方社區發展,成 為社區總體營造之目標。

文化產業與文化工業是相斥的,文化工業是指「大量複製且均一化、庸 俗、追求流行品味、大量供應之商品」;文化產業是以單一地方作為思考主 體,以地方之特色、人才、條件及福祉來發展之產業,強調保護自然生態、

文化傳統,期望達到永續發展等目標(于國華,2003:46)。文化產業的特質 是小規模手工藝的生產。大量標準化生產之商品將導致『去文化』或『反文 化』等現象。個別化、少量生產之商品之特色在於少量,且是手工製作基於 地方傳統,融合地方人文風情與創作者之創意所產生而成,具有強烈的人文 精神與地方色彩,與地方有密切關係結合(文化環境工作室,1998:46)。

文化產業在具體呈現以「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來表現,以下表 2-3 將整理文化產業在眾多學者之定義所整理的分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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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藝術文化。

5. 產業文化:農產品加以加工之二、三之 複合式產業。

6. 生活藝術:當地祭典、商店街等活動。

資料來源:整理自劉曉蓉(2006)

由表 2-3 表示,廣義的文化產業包含了符合當地社區特色之舊有產業與 文化,從古蹟建築物的保存與活化運用,手工藝術產品及農林漁牧業之轉型 的生產之產品,當地特色文化音樂表演藝術及祭祀慶典,到最後的整個文史 事蹟包裝而成的文化觀光旅遊產業,整體是相互關聯的,政府、社區民眾及 文化產業的生產者是彼此互信合作,小到個人手工產品,大到代表整個地區 文化政策發展,需具有遠光的視野、完善的政策規劃才能達到整地區良好之 互動以帶動當地發展。

文化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相較起來,文化創意產業是規模、人力、資金 及產出皆很龐大的產業,定義較為模糊,例如:電影、流行音樂、視覺藝術 與設計等大型產業,文化產業則就以社區發展為出發點,產出、資本、人力 規模較小,強調社區認同、注重傳統藝術、及在地文化等,與大型的文化創 意產業相斥。文化產業較接近傳統、人文、鄉土之文化層面;相較之下,文 化創意產業認為文化的展現包含了所有文化符號的生產之產品(王俐容,

2005:185)。Justin O’ Conner 認為同樣是文化工作性質之產業,兩者差別於 文化產業以藝文工作者為出發思考點之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則是以科技、市 場化之發展的產業(劉維公,2004:6)。以下圖 2-1 表示文化產業與文化創 意產業所涵蓋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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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文化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所涵蓋之範圍

資料來源:整理自劉曉蓉,2006

目前國內許多常把文化創意產業及文化產業混為一談,需要明確界定才不 會讓人產生誤會。文化產業是以地方特色為出發點之產業,在許多地方政策發展 由小而上,在發展上需要地區民眾的共同意識才能與地方政府討論相關政策措施 的發展規劃,且發展需要資金,不像文化創意產業是較具規模,資源較為充足,

政策規劃者與利害關係人需要完善考量整體政策發展,避免淪為蚊子館之情形產 生。

參、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發展及內容

在全球化衝擊之下,部分舊有產業紛紛面臨轉型,也間接產生了許多空 殼地區「閒置空間」。在倡導著閒置空間再利用之口號下,許多藝文創作者 紛紛進駐這些都市的灰色空間,發展新興產業,為當地帶來一股新的生命力,

也為地方豎立獨有特色,帶來就業機會。許多都市衰敗空間轉型成文化生產 者工作、展示及表演的文化創意空間,除了提供文化產業發展場所,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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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知識分享及刺激創意之交流平台,此種文化產業與都市更新連結方式 稱為文化區(cultural quarters),即為文化產業區(cultural industrial quarter,

CIQ)或文化創意園區(cultural creative park)之概念(陳明億,2007)。 Wynne 對文化園區的定義為:一座城市中化定特定地理區位,此區域包 含密集的文化與娛樂設施。文化園區可以將文化生產、消費集合及多項功能 使用之集合場域。 人數達到一定數目「關鍵眾數」(critical mass)成為當地 居 民 及 觀 光 客 之 聚 集 地 , 也 是 發 展 城 市 文 化 及 娛 樂 業 生 活 之 的 區 域 (Santagata,2002)。

我國政府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即點 明期望我國文化創意發展園區是以建構在「閒置空間再利用」之操作模式上,

達到都市更新再造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目標。綜合上述,利用經濟結構轉 變產生之都市空殼將其轉形成文化創意園區,吸引文化創意工作者進入,除 了提供文化發展、資訊知識交流及集會之場所, 把舊有之閒置空間轉而再 利用,達到空間轉型之目的外,也可促進當地產業發展。

Frost-Kumpf 指文化特區(文化園區)是一都市區域有完善組織、明確標 示及可複合方式使用的地區,且在此因文化設施高度集中於此地,產生吸引 力。同時他也認為文化特區(文化園區)之設立是要達到下列目的(劉維公,

2003):

1. 可活化城市特定區域(都市空殼)。

2. 可提供延長該區域之使用時間(夜間時間)。

3. 增加該區域吸引力。

4. 能提供相關文化活動及組織所需之設備。

5. 給予附近居民及外地遊客文化創意相關活動。

6. 提供藝術家就業及進駐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