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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化平權

「文化權利」在過去的國際法當中,如《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

等,雖然都提及了與文化相關的權利,卻未曾確立「文化權利」的特定概念。直 至1966 年,聯合國會員國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方才開始出現較為明確的規範(劉俊裕、張宇欣、廖凰 玎,2015)。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5 條進一步條列了文化權利的相關 內容,包含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科學研究與創新活動的自由等,同時提倡 締約國履行「保存、發展與散播科學與文化的權利」。《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於 2001 年通過,將文化多樣性界定為「社會或社會團體獨特的精神、物質、學術與 感情特色,包括除了藝術、文學之外,如生活形態、相處方式、價值體系、傳統 與信仰等」。2005 年又通過了具有法律約束力之《保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表達公 約》CPPDCE),藉此,文化權利在國際組織與國際法的架構下,逐漸有較為明確 之依據(劉俊裕、張宇欣、廖凰玎,2015)。

學者劉俊裕在《臺灣文化權利地圖》一書中提及,過去數十年間,「文化 權」經常在國際間被忽略,其中一項原因乃聯合國組織的成員都是政府,而國家 成員間其實並不樂意觸碰彼此多元分歧的少數族群問題,一旦少數族群的文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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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升,「民族」國家既有的優勢、主權與領土疆界將面臨威脅。學者何康國

(2016)亦表示,在民主國家中,政府可以主導政策的建設,但不能擠壓民間的 活力,尤其是藝術與文化項目,因為國家與種族的認同息息相關,必須認知其不 必然能營利的屬性。因此,本研究進一步探討文化權利在各族群與身份間的平權 行動,期以了解文化平權的內涵與落實。

一、文化平權之定義與內涵

立法會《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委員會曾針對「平權行動」作出以下解釋:大 致而言,「平權行動」意旨:為糾正一些過往或現存之歧視行為,並促進弱勢族 群享有平等機會的積極措施。而臺灣文化部對於「文化平權」之摘要說明,表 示:「文化生活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必須積極確保人民的『文化近用』,不會 因為身份、年齡、性別、地域、族群、身心障礙等原因產生落差。另於資源分配 上,應追求有效及均等,使所有人都有均等的機會,也避免資源重疊而失去效 用。」而所謂「文化近用」意旨文化接近使用的權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12)針對文化近用的權利,傾向於檢視過往的文化參與定義,並找出共同要 素,其中包含「文化參與是生活的一部份」、「改善生活品質」和「有意識的行為 模式」。

美國非營利組織Americans for the art 針對文化平權一詞作出以下之解釋:文 化平權確保所有對象-包含長期被忽略之種族、民族、老幼婦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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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不同性取向、性別、性別認同、社經地位、地域、公民身分或宗教之族群-皆 能體現其價值觀、政策及文化參與,並在藝術政策發展中具有代表性。文化平權 之推展業務,以促進各族群之文化近用權利,培植藝文人口,優化文化場館友善 服務,及公平分配企劃、補助、資訊等資源為主(Americans for the Arts 2016)。

The Association for Cultural Equity(ACE)的創辦人 Alan Lomax(1972)所 提出的「文化平權訴求(Appeal for Cultural Equity)」,曾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 發表,該訴求主張:「每種文化都有權保存、展現和發展其藝術及表現形式。」

同時,Alan Lomax 亦提出:「避免人類文化退化的唯一方法,就是致力於推動文 化平權。若各個族群的人們,都有時間和空間在自己的社區成長,就會產生新的 文化形式,進而激發多元文明的世界。」

參考上述之三種定義,本研究將文化平權定義為:「文化是人民的基本權 利,無論任何種族或身分,每種文化皆享有發展、保存、展現與傳承藝術及表現 型式之權利。同時,國家應尊重各族群之文化主體性,積極確保人民之文化近用 與文化參與之權利,並於資源分配上,追求有效即均等。」

二、文化平權之理論基礎

本段落欲探討文化平權之相關理論,包含文化平權概念之興起緣由-文化霸 權的革新;文化平權之核心價值與內涵-多元文化主義的實踐;以及文化平權之 理想目標-社會公平正義的落實。期以理論架構之基礎,全面探討文化平權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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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作為後續研究之參考。

(一)革新-文化霸權

所謂的「文化霸權」,是義大利的馬克思主義者葛蘭西(Antonio Qramsci)發 展出來的一種理論思想,意即「道德和哲學的領導權」,而這個領導權是透過社 會主要團體積極同意而取得的,他們可以透過操控信仰、認知、價值觀等社會文 化,支配或統整整個多元文化社會(Qramsci 1991)。學者 Peter Hamilton

(1991)表示:「文化霸權是馬克思主義者要用來描繪一種世界觀的概念,這種 世界觀的作用在於把一個經濟階級對另一個經濟階級的宰制凝結成文化的優 勢。」該理論思想在現今社會顯得日益重要,有人把這個概念看作是一種策略,

研究取得政權的可能手段;有人把這種概念用來研究國家的統治方法,知悉國家 可以怎麼進行統治;亦有人把這個概念當作是分析的理論基礎,解析當代各種主 義的影響方式,研究者即採用此種概念,分析文化霸權如何影響文化平權概念的 興起(田心喻,1991)。

學者波寇克(1991)表示:在為文化霸權而爭鬥這個地帶,其中一項核心概 念為「民族」──文化霸權意即在一個特定的民族或國家內,對所有階級的人民進 行領導。此種領導以葛蘭西的觀點而言,單靠國家體制內當權者執行狹隘的經濟 或團體行動必然無法成功。「國家」和「民族」是兩個在分析上不同的概念:國 家作為強制的角色,在特定的領土內掌控律法,且定義正義;民族的統一是在社 會裡建構的,部分則是在教育體制內建構的。因此,國家和民族、民族團體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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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衝突,就像台灣過去的殖民統治與本土原住民之間的衝突一樣,國家教育體 制會想將集體意識加諸於當時的「民族」成員,此種集體意識卻與他們從民族團 體文化中獲得的民族認同觀念不同(Qramsci 1991)。

因為族群間權力關係的不均等,引發各族群思考公正平等之社會議題。美國 於1960 年代興起的「民權運動」,即為弱勢族群抵抗主流文化霸權之象徵案例,

當時的人民除了要求優勢族群重視文化多元現象之外,亦致力於消除種族歧視,

積極爭取平等的參政與受教機會,並關注文化流失、體制壓迫等不平等的現象

(譚光鼎、劉美慧、游美惠,2010)。台灣受到國際思潮的影響,於 1994 年修憲 肯定國家多元文化發展、1998 年公布實施《原住民族教育法》、2004 年推出「文 化公民權運動」、2009 年正式接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2012 年文化部改制成立後,積極推動「文化平權」相關 理念與政策。藉此,文化平權之理念,可以說是文化霸權概念下的一項革新,然 而,在現今的資本主義社會下,階級的存在是必然的,階級高低的影響力亦不可 避免,因此,如何真正落實文化權利的均等,乃是資本主義社會的一項考驗。

(二)實踐-文化多元主義

The Association for Cultural Equity(ACE)的創辦人 Alan Lomax(1972)表 示:「避免人類文化退化的唯一方法,就是致力於推動文化平權。若各個族群的 人們,都有時間和空間在自己的社區成長,就會產生新的文化形式,進而激發多 元文明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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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社會對於不同群體的次文化或異文化,由於錯誤的認知或理解上的不 足,經常採取同化、歧視或壓制等政策,結果導致族群的衝突與文化的消逝

(引自張秀雄,2004)。近年來,關於文化多元主義之課題逐漸增加,由少數族 群的文化權探討國家文化多元主義的族群融合關係,是當前社會新的趨勢(丘昌 泰,2008)。而所謂「文化多元主義」主張對於社會上存在的不同文化群體,皆 應包容其差異性、尊重其自主性,使各個群體皆能相互融合,共同延續(張秀 雄,2004)。

馬立克(Mallick 1997)表示,文化多元主義並非強調文化之歧異性,而是主 張在一個較大的社會架構中,每個群體都有權發展並維持其獨特的文化與傳統。

同時,馬立克特別指出,文化多元主義應該包括經濟、政治、教育、社會的平 等,以及種族認同與獨特文化的維護(引自張秀雄,2004)。

我國於1997 年 7 月修憲時,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條文,其 內容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學者張茂桂(2001)對此條文增修提出以下之見解:一、出現「原住民族」

等詞語,取代原來的「原住民」,等同於在憲法中認定台灣是「多民族」共存的 主體國家;二、「多元文化」概念的出現,對原住民族而言,似乎已隱然成形一 種「民族夥伴關係」,並明文確定我國為「多元文化」(族群)的根本方向。

我國文化部針對文化平權之推展目標表示:「文化多樣性是臺灣社會最珍貴 的無形文化資產,未來發展重點將著重於:活化更多族群共榮、達到文化參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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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建立文化平權衡量指標,致力彌平各式落差,最終達到文化多樣性之均衡 發展。」

由上述可知,多元文化發展乃現行之趨勢,亦為實踐文化平權之重要內涵,

期以文化多元主義之實踐,落實文化平權,促進台灣的文化多樣性。

(三)期許-社會公平正義

亞里斯多德曾說:「給不同條件的人相同之待遇,就像給相同條件的人不同

亞里斯多德曾說:「給不同條件的人相同之待遇,就像給相同條件的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