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文化產業與文化工作者
(2002/2009)認為文化產業是與社會意義產製(the production of social meaning)
直接相關的機制,這些組織主要目標在與閱聽人溝通,以創造出各種文本。另外,
經濟學家 Thorsby(2001)則認為文化生產具有三項特徵:在生產活動中融入創 意;活動涉及象徵意義的產生與傳達;該活動的產品含有某種形式的智慧財產。 置,並壟斷表義技巧(signifying skills)。當這群藝術家與知識份子追求自主,從 傳統視藝術為宣傳工具的思維中解放,也就連帶影響到藝術家創作的生產關係。
根據 Bourdieu(1993)的說法,文化生產依據生產目的的區別,約可以分為 有限生產場域(field of restricted production)和大規模生產場域(field of large-scale production),前者主要生產給文化物品生產者,產品評價有自己的標準,要獲得 認同只尋求同儕團體或評論家的肯定,但這些團體通常為創作者效勞,在加上神 縛,藝術家遂需要創作的自由(Hesmondhalgh, 2002/2009)。即便受限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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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創作者的具體勞動及名聲,這也是資本家賴以創造利潤的根基(Ryan, 1991)。因此藝術創作自主與資本衝突實屬文化工作者必須面對的問題,特別是文化商品 周期短,消費市場口味難以捉摸,使得資本家得從流通發行端進行控管,例如好 萊塢片場整合上下游產業,並與戲院進行策略聯盟,簽定播映契約,確保文化商 品賣出(Caves, 2000/2003; Hesmondhalgh, 2002/2009)。
然而,控制流通發行不代表創作者免受影響,資本家掌握發行流通的再製階 段後遂向生產前端延伸其權力觸角,將這部分交由專案團隊(project team)執行。
專案團隊組成包含所有人及主管、創意經理人、技術人員與主要創意人員,反映 出資本家要將文化生產中的不確定性降到最低,並希望持續獲利。企業常採納名 聲基礎(name-based)與類型基礎(form-based)的公式化策略,藉著文化商品 的定位(positioning),建構消費者對商品的認同、宣傳其意義,並搭配專案團隊 的固定工作模式。其方式是透過市場調查測出潛在需求與目標閱聽人,讓藝術創 意變得可以預測,以連續生產類似的商品,不過雖然公式建立目標規則,卻無法 告訴表演者如何表演,此即理性化的限制。代表創意過程仍具有流動性,管理者 與創作者之間是相互妥協關係(give-and-take),公式無法事先決定每個實際操作 的當下(Ryan,1991),代表即便資本家如何操控,文化工作者仍保有微妙的自 主空間,而自主程度與文化工作者的分工位置、名聲有密切關係。
在說明文化產業大致上發展的特色以後,Caves(2000/2003: 5-17)歸納出下 列創意活動的基本經濟特性,而這些特性將影響到之後文化勞動者分工及勞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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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於創意產品需經過許多階段才能完成,而每個階段的主導者不同,
而通常創作者在完成半成品以後,需交給下一階段人員負責,是否繼續該產品的 製作也交由此人決定。足見創意產品生產具有不對等的決定權關係。
因此,降低需求不確定性以保證市場銷售對文化產業來說是首要關鍵。
(二)、創意工作者重視其作品
Caves 認為藝術工作者相當重視其作品品質且為此感到驕傲,稱之「為藝術 而藝術」,並且對薪資、工作條件等較不在意。但是對於文化產業組織來說,市 場考量相當重要,若銷售不佳將影響創作者的勞動條件。不過,創意工作者普遍 對創作抱有堅持,不輕易向文化產業組織的要求妥協,所以通常創意工作者的收 入偏低。
(三)、創意商品需要多元技能
創意產品有時需經過不同專業工作者來完成,例如一部電影,此類較大型創 作計劃需要「雜色團隊」,藉由每個領域不同的專業工作者發揮其專長才得以完 成。相對的,在雜色團隊合作過程中往往出現衝突,必須透過權力階級才能平撫。
(四)、區隔性產品
創意產品在市場上具有「垂直區隔」、「水平區隔」特性。消費者對不同性質 的文化商品有其偏好,此即垂直區隔特性,例如消費者觀看影片可能透過電影或 電視觀賞,看其喜好;而消費者對同一性質的產品也存在偏好差異,即便是兩首 同樣的歌,消費者也認為兩者不一樣。這兩點是創意產品中無窮變化的特性,不 過,創意的變賣卻仍舊得依照市場需求。
(五)、垂直區隔之技能
創作者的專業技能雖然較消費者需求容易觀察,但是創作者才能的差異最主 要還是根據經紀人的市場嗅覺評斷,並且將創作者依能力高低區分為「A、B」
名單,A 名單指的是在市場上較有名氣的創作者,B 名單則是次要的人員。透過 創作者排名等級的差異,文化產業組織可以用來衡量給付創作者的報酬多寡,A 名單通常享有較好的報酬,也具有議價能力。創作者排名的垂直區隔造成「差異 租值」(differential rent)的現象。
(六)、時間就是金錢
因為複雜的創意產品涉及雜色團隊特性,這群人需要在短期內密切合作,因 為一旦時間延宕將增加成本減損最後收益。亦即雜色團隊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掌 握創意產品製作進度,以達到「快速兌現獲利」成效。
(七)、耐久性產品與耐久性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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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創意產品通常能大量複製,永久保存,而創意產品的著作權擁有者可以 透過販賣、租用複製品獲得版稅,此即 Caves 所謂「藝術不朽」的特性。尤其在 創意產品被大量租用後,將產生一筆可觀費用,因此,創意產品的著作權歸屬相 當重要,必須在契約上明確說明所有參與創作者的租費收益。
上述七點說明文化創意經濟的特性,將對文化工作者的勞動條件影響深遠。
其中因為創意產品的「無窮變化」導致「不確定性」,亦加深文化產業組織對工 作者的管理、控制。
二、文化產業分工
在 Marx 的勞動過程(labour process)概念中,資本家透過分工、去技術化 提高勞動力的剩餘價值以提升利潤,勞動者淪為生產的附庸;Braverman 則認為 在壟斷資本主義中,資本家掌握勞工知識、分級、標準化,將構想與執行分殊化,
以及壟斷知識控制勞動過程與製作,勞動者不需要技術或者只具備半技術
(semi-unskilled)即可工作(轉引自 Ryan,1991)。分工作為資方控制勞動者以 增加利潤的手段,風險高的文化產業自然也有相對應的分工方式。
資本主義下一般勞動過程依據勞動者在產製環節中所擁有的技術多寡,其發 展可分為階段:簡單合作社(simple cooperation)、製造業(manufacture)、現代 產業(modern industry; machinofacture)。Ryan(1991)指出文化產業位於簡單合 作社的階段,依據歷史進程可以再分為三種模式:19 世紀前為簡單合作(simple cooperation)狀況,商人和工匠(artisan)的關係衍生為藝術家與中介者間的簡 單交換,但此時資本家尚未發展出控制手法介入創作過程,創作者仍掌有大權;
19 至 20 世紀發展為工匠工作坊(craft workshop)模式,企業家與其中一位藝術 家建立合作關係,並讓其領導團隊,在創意過程出現雇佣勞動,藝術領導者為權 力中心;近代的演進是資本家工場(capitalist workshop)模式,新聞業即為一例。
因為識字大眾提供新聞業擴張機會,使新聞業得以長期雇用記者。此外,為因應 經濟與競爭擴張的動態,分工也越來越多,管理規則慢慢出現,即產生科層制。
然而,現今文化產業是上述三種模式共存的景象(Hesmondhalgh, 2002/2009),
代表文化工作者依據不同的生產模式,而有不同的分工狀況。
Ryan(1991)分析文化產業的分工,分為創意(creative)與再製(reproduction)
階段,前者的工作包含構思與執行,製造出原創作品;後者則將原創作品商品化,
可再分為資料轉換(transcription)複製母帶、及複製(duplication)複製與包裝 階段。而創意階段的工作者擁有的自主性較再製階段的工作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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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文化產業的分工狀態
階段 步驟 工作內容
創意階段 創意:原創生產 表演
策劃準備
再製階段 資料轉換 編輯
後製
複製 複製
包裝 資料來源:Ryan(1991, p.108)
至於文化工作者面臨的生產關係,Ryan(1991: 134-41)分為約聘技藝人員
(contracted artists)及專業創作者(professional creatives)兩類。Ryan 指出專案 團隊與兩種約聘技藝人員簽約,分別為明星(star)、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
共同特色每一次接一個案子,在案與案之間流動,當這群工作者創下銷售佳績 時,則可能獲得長期契約的保障;約聘技藝人員短期承攬公司交辦案件,享有產 品的智慧財產權;其契約規定的薪資報酬不是用以購買其勞動力,而是靠著市場 上對創作者才能、聲望的評估制定的;Ryan 認為此類工作者從事個人化的勞動
(personalized labor),在勞動過程中屬於小資本階級(petty capitalist),擁有個 人資本以抗拒企業生產的壓力,不過約聘技藝人員生產的原創作品得經過簽約公 司核可,爾後再製、流通才能成為商品,因此有向資本妥協的餘地;最重要的是,
約聘技藝人員的成功與否與其市場反應息息相關,使得其生產的創意階段容易屈 服資本要求。
至於專業創作者多為次要人員,從事幕後工作,其工作相當理性化、區服於 創 意 管 理 ; 這 群 人 在 勞 動 過 程 中 被 視 為 無 名 的 創 意 勞 動 力 ( creative labour-power),擁有普遍的技能,專業創作者僅能掌控作為勞動力的自身,所以 待遇通常依照工會與企業規定的標準來衡量,屬於企業編制內員工,受科層化管 理;Ryan 認為專業創作者從事個別化的勞動(personified labor),受上級指示工 作。專業創作者當中又可分為兩種人員,臨時工(casual)多為兼差,因為期盼 聲名大噪而服從規約;永久專業工作者(permanent professionals)則用以配合明 星,導致其創作面臨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專業創作者通常受企業長期聘雇。林
至於專業創作者多為次要人員,從事幕後工作,其工作相當理性化、區服於 創 意 管 理 ; 這 群 人 在 勞 動 過 程 中 被 視 為 無 名 的 創 意 勞 動 力 ( creative labour-power),擁有普遍的技能,專業創作者僅能掌控作為勞動力的自身,所以 待遇通常依照工會與企業規定的標準來衡量,屬於企業編制內員工,受科層化管 理;Ryan 認為專業創作者從事個別化的勞動(personified labor),受上級指示工 作。專業創作者當中又可分為兩種人員,臨時工(casual)多為兼差,因為期盼 聲名大噪而服從規約;永久專業工作者(permanent professionals)則用以配合明 星,導致其創作面臨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專業創作者通常受企業長期聘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