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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營利部落客的收益與創作自主

第二節 營利部落客創作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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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營利部落客創作自主

本節要談的是當部落客選擇營利,廣告主、中介者、出版社、案主等資本家 如何管理、控制部落客的內容生產,以及部落客在其中的創作自主程度,包含與 資本家協商的狀況。以下分成網路廣告/佣金分紅、寫手徵文/廠商邀稿、實體 出書來談。

一、網路廣告/佣金分紅:鬆散控制

當部落客加入網路廣告聯播平台、佣金分紅網站,即同意中介者制定的「使 用條款」。從使用條款、服務細則中可看出中介者如何管理、監控部落客會員。

根據本研究整理幾家網路廣告與佣金分紅制度的使用條款、契約規定,列出與部 落格內容、部落客收益有關的部分:

(一)、網站不得含有色情、暴力、種族歧視或、鼓吹犯罪、專營軟體下載、惡 意毀謗他人、違反善良風俗、觸犯法律、盜版軟體、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或內容;

(二)、中介者可以運用會員資料、包含網路流量統計,並提供給第三方;

(三)、不得對外散布中介者提供的資訊,如中介者給會員的網站統計數字;

(四)、清楚展示網路廣告,建議放在部落格明顯處;

(五)、禁止惡意點擊、禁止鼓勵點擊(佣金分紅無此項);

(六)、禁止鼓勵網友重複造訪部落格(佣金分紅無此項)。

第一項規定為內容門檻,凡申請部落格經此審查後才能使用媒體公司提供的 相關服務,若之後經檢舉發現部落格內含有上述內容,視同違約,不得繼續播出 網路廣告。至於第二項中介者運用會員資料部分,有時透過問卷統計,作為廣告 媒合、市場分析用途(許景泰),因為本土媒體公司如 BloggerAds、BlogAD、

UrlAD,在廣告媒合技術上是藉由在部落客加入時勾選內容類型,如美妝保養、

影視娛樂、旅遊食記等選項後,再根據不同類型的部落格投放廣告聯播出去;不 若 Google AdSense 單純以搜尋技術來尋找與部落格內容相符的廣告露出,因此 會員資料在廣告聯播的效度上相當重要。部落客同意中介者使用其資料,但反過 來,中介者提供給部落客的資料卻不能公開,如文件、點擊率等機密資訊皆不得 對外公開。

四、五、六項的規定涉及部落客收益與媒體公司運作、營收多寡。媒體公司 提供不同尺寸、功能設計、廣告數量的樣板供部落客選擇,而為讓廣告曝光率高,

使部落客、媒體公司、廣告主三方受益,媒體公司建議要將廣告放在版面明顯處,

收益才能達到最高成效。禁止惡意點擊、鼓勵點擊則是廣告計算若為每點擊成本

(CPC)時,媒體公司為避免廣告露出達不到效果,又得支付部落客報酬的防堵 方式,「點擊異常的話部落格會直接停權,而且不算廣告費」(受訪者許景泰),

尤其使用自動點擊工具也在禁止之列。此外,因為每千人次瀏覽成本(C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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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寫負面評價

之所以會有上述規定,與第三章提過寫手活動/廠商邀稿目的是利用部落客 口碑有關,資本的控制主要集中在產品訊息如何被傳播,因此有五到八項的規 定,對於部落客如何以自身故事包裝,廣告主實際上不會干涉。

在寫手活動部分,由於報名即同意契約條件不得違反,若不符規定,經審稿 後會失去參賽、得獎機會,因此容易受到制訂契約者的單方控制。換句話說,流 量較低的部落客通常創作自主不高,需順應寫手活動的契約規定,寫產品資訊時 必須配合契約要求,以便獲得報償。

接下來討論廠商邀稿部分。在部落客寫完文章後廣告主/中介者會審稿,經 過同意才能發出,而部落客對廠商審稿的經驗多半是:「審稿他也盡量不會去改,

我覺得大部分廠商都不會特別去改,除非是訊息錯誤。」(受訪者 Camay)。令 人玩味的是,既然廠商審稿修改部分不多,莫非部落客完全將契約規定照單全 收?又或者部落客具有協商權力?接下來將論及部落客在上述契約條件下,從寫 廣告文與一般文章的差異比較,探究部落客在規定上的協商權力與自主程度。

(一)、規定字數、照片幾張

首先,以字數、照片要求來說,「比方說希望至少八百個字,然後五張照片,

對我來說這種都是我本來就會做到」(受訪者阿 V)。因此,在基本的字數、圖 片呈現要求上,因為部落客一般文章就能達到此標準,對創作的影響微乎其微。

(二)、截稿時間

其次,截稿時間的規定,每個案件截稿時間不同,但都必須在廣告主產品上 線或宣傳之前的時間寫完。而部落客多能配合在規定的時間交稿。截稿時間對部 落客寫作的影響最多就是產生壓力,但內容上也不會有所影響。

(三)、文末放上產品/活動官網

再者,文末放上產品/活動官網,目的在透過部落客本身的網友,點回文末 官網連結,增加廣告主網站的人氣。受訪者在發文的時候也習慣放上相關資料連 結供網友參考,此類規定與部落客創作自主亦不牴觸。

(四)、版權歸屬與廣告主使用權限

另一方面,契約授權廣告主可以自由使用部落客文章,而當廣告主對外宣傳 時,也能將流量導回部落客網站,相輔相成是多數部落客所樂見。一般而言,即 便部落客寫廣告文,文章版權仍屬於部落客本身。但偶而遇過廣告主企圖收割部 落客的創作成果:

有一條(契約規定)說,我寫了這篇文章,我的圖跟文版權都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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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文禁止提到競爭產品/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接其他同性質的產品

廣告主不希望網友在看廣告文章時被其他產品吸引走,因此廣告主會要求在 文章中不得出現同性質的競爭產品,或者要求寫文章的部落客在一定期間內不得 接競品案件。

在內文不得出現競品部份,某些特定類型的內容通常會提及不少商品,例如 美妝、烹飪(調味料、食材等),有些部落客也習慣比較同性質產品的優劣,足 見此項規定明顯影響部落客寫作。面對競品問題,部落客尤其合作經驗多者亦習 慣「事後處理」:

做料理的時候會有其他的瓶瓶罐罐就排在後面一起拍,可是瓶瓶罐 罐就有好幾家的廠牌,因為它們同樣都是食品,對他們(廠商)就覺得,

這樣有露出其他的產品,可能會誤導讀者說,會搞不清楚現在到底是要 介紹誰的。所以我們通常會去用,比如說你說他是黑胡椒粉,那個沒有 關係,可是他是什麼牌子的黑胡椒粉,他牌子的部份我們可能就用小小 的地方,把它用模糊,或是框起來用一點馬賽克看不清楚。(受訪者 Camay)

有趣的是,部分廣告主為避免競品出現,甚至會提供整組的產品供部落客使 用,即便只需要寫其中的一項產品。

另外,少數案件也會規定部落客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接同性質產品的案子,但 是此類規定卻引起部落客兩極反應,有部落客認為不合理(受訪者阿 V),因為 美妝產品大同小異,很容易接到類似產品的邀稿,一旦限制,將影響部落客後續 接案情況;不過,即便契約沒明文標記,也有部落客認為不接同性質產品的廣告 案是「敬業精神」:

不要自己砸自己的腳,我也還滿注意這件事的,像我任何電玩的 事,就算自己普通寫一寫我也不會去提到 XBOX 的事……算是敬業精 神,因為人家會看到你不會去幫競爭對手廣告,一年一年可能會換,但 是至少你還在合作期間就不要去做這麼白目的事……我們這一行也有 職業道德,你搞得太過火到最後就惹怒所有的廠商。(受訪者輔大猴)

會有這樣兩極反應,究其原因,以部落客內容類型與階層來看,競品要求對 高人氣、內容較大眾的部落客而言,在報酬上萬元、廣告案子不多接的情形下,

似乎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對流量較低報酬不高、專門寫特定內容的部落客來說,

例如美妝部落客、美食部落客、3C 等部落客,加上產品類型不多,所以此規定 實為不合理,因為難保這陣子會想分享同性質產品或者有競品接案的機會。

(七)、勿揭露合作情形

部落客在寫一般心得分享文章時,通常會提到購買、消費產品的情境,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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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知道部落客是自掏腰包。但是部落客行銷是為了搭網路意見領袖口碑的便車,

因為網友普遍相信部落客是客觀的,所以一旦揭露合作關係,便會使得網路口碑 的效果大打折扣。而本研究受訪者面對此項規約,有下列幾種處理方式:

1. 內容一定提及

像有廠商的合作的話,通常都會明白的寫出來說這個是跟廠商的合 作…之前甚至有的廠商會說,你不能揭露說你這個是跟廠商合作的,可 是我覺得這就有點像是有在欺騙的感覺。(受訪者四小折)

2. 內容不提及,但會將文章歸類在廠商試用分類

有一部份他會說,他不希望揭露說這是一個試吃試用,我還是把它 歸類在試吃。(受訪者 Camay)

在不揭露合作關係的部分,廣告主企圖營造出部落客是自掏腰包消費的心 得,仍有部落客會自行包裝、捏造情境(洪娜娜,2009 年 7 月 13 日)17 3. 不揭露,是別人給的

我最多就是說,有朋友送。比如說接洽的人叫什麼名字,比方說他 叫小王,他接洽時我都叫他小王;可以,你不要叫我寫說這是廠商試用 文,我就說,喔,小王寄來了一些這個東西給我用,這樣子。我覺得這 是我可以接受的範圍啦。可是如果你說,這是我自己去逛街看到我買 的…那我可能就比較沒辦法寫。(受訪者 Camay)

(八)、不得寫負面評價

(八)、不得寫負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