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職業跳板:專業工作者的彈性勞動
第二節 理論對話與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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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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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理論對話與實務建議
一、理論對話
本研究試圖以部落客營利橋接三種概念,一為後工業社會的彈性勞動,二為 因數位經濟而起的網路勞動,三是文化工作者的文化勞動,接著研究者將試圖以 部落客營利串起在上述脈絡下的勞動者的意義。
首先從 BSP 業者興起,思考部落客作為網路內容生產者的意義。從資本管 理角度來說,後工業時代重視知識、資訊,企業為了在瞬息萬變的消費市場中生 存,開始重視勞工技能;並利用彈性管理方式,以商業契約非勞動契約聘僱勞工,
降低企業風險增加利潤。在部落格圈當中,資本管理、控制的方式更進一步。
BSP 業者將內容生產「外包」給網路使用者,但是部落客與 BSP 業者之間不存 在勞動契約,僅以服務條款為雙方規約,BSP 業者不需給付部落客薪資,只要提 供網路空間、部落格功能即可。而部落客作為內容生產者,基於個人與社群情感 的黏著,樂於對外分享資訊,部落格圈本身就構成資訊的集散地。換句話說,
BSP 業者不需要聘雇生產內容的勞工,即可擁有屬於生產過程一環的勞動者-部 落客。
不過 BSP 商業模式並非利用「資訊」營運,而是透過生產資訊的整體網路 使用者為市場交換價值來源,因此不需顧慮內容生產者的知識技能程度。網路使 用者的數據資料才是 BSP 主要商品,變賣給廣告主作為 BSP 業者的主要營收。
當中,部落客生產資訊吸引網友,等於為創造 BSP 業者創造市場價值,而且還 未獲得任何報酬。
可以說,網路科技使資本管理、控制的方式更進一步,利用個人近用、展演 追求成就感、培養虛擬人際網絡的特性,讓使用者樂於在網路上分享,並穩固鑲 嵌在網路工廠中。換句話說,即便資本無法壟斷生產工具,在網路時代,掌握消 費工具成為資本管理、控制的另一種方式。
其次,從部落客營利模式來看,不論網路營利、實體營利都屬於外包承攬契 約,就企業角度而言,外包案件可節省人事成本、增加管理效率。在實際操作上,
由於部落客享有個人聲望,且分眾內容利於企業主掌握目標閱聽人,企業透過中 介者的媒合、流量、部落格排行榜尋找合適勞動者。部落格圈儼然成為企業外包 人才庫。不可否認的是,偌大的部落格圈增加資本使用彈性勞動的面向、幅度。
最後,從勞動者角度來談。文化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聲望息息相關,其聲望 源自於市場上的商業聲望、專業聲望,即勞動者必須進入市場、企業內累積聲望。
然而,多數部落客非一開始經營部落格就進入商業市場,反而是從無償分享中不 斷累積聲望;而且,部落客多不以部落格相關營利為生,不將部落格全然當成營 利工具,說其為個人與網友情感連結的網絡較貼切,營利只是結合興趣。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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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高者則相反。而且部落客階層區分相當具體化,中介者以流量 1000、500、
100 作為勞動階層化分標準,A 名單勞動者擁有高報酬與較多工作機會,自主權
樂意投身相關工作,一如企業勞工(entrepreneurial labour)特性。
部落格營利雖然人人有機會,但目前看來部落客營利屬於贏者全拿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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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情形,只有高人氣部落客才有協商權力,一般部落客只有接與不接的選擇,
而即便少數部落客不接,仍有其他部落客樂意。意即在此推論下,端靠部落客個 人篩選案件,依舊可能破壞單一或整體部落客的名聲。倘若部落客能集結起來,
統一廣告文章合作的契約版本,制定部落客版本的廣告文規約,保障文章使用版 權、不得限制利益不揭露與負面評價,筆者相信能防止部落客個人、整體聲望下 跌,及維持相關營利機會。
最後,由於部落客接案屬於個體戶,雖與其他部落客保持私下交流,但面對 糾紛時只能靠自身解決。從訪談中可以發現只有少數部落客認為「團結」有其必 要,多數部落客則認為要部落客團結相當困難,因為對業餘部落客而言,隨時可 以從營利中抽身;而部落客人氣差異更強化勞動者間的區隔;且接案端看個人需 求,上述原因造成部落客必須單打獨鬥的情況。然而,筆者認為,勞動者的集結 有其必要,不論是成立工會或工作室的形式,因為團體機構能提供營利部落客法 律諮詢,以便處理日後可能的案件糾紛;以及類似前述說明,制定廣告文合作規 約;此外,對於專業部落客能負責勞健保、或者案件媒合事宜。唯有勞動者集結,
才能讓網路營利保有道德秩序,讓其中的勞動者獲得保障,相信也能拉抬整體部 落客經濟。
另一方面,由於網路平台提供部落客創作,但是網路使用者對商業網路公司 而言,僅做為商品販賣,而此商品化導致社群失去發揮的民主潛能。此點值得國 家、政策制定者注意,這部份可參考 Center for Social Media 提出的政策白皮書
-《公共媒體的未來》(Future of Public Media)(Clark & Aufderheide, 2009),其 主要認為有別於一般網路平台,公共媒體 2.0(Public Media 2.0)扮演教育、提 供資訊、及動員使用者的角色,主要可從公共媒體機構與經營者、政策制定者、
贊助者三方來努力。
在公共媒體機構與經營者部分,積極開發國家級參與式網絡及平台,必須跨 越文化、社會、經濟、種族等區隔,並仿效他國經驗;政策制定者建立公共媒體 的網絡結構與募款方式,為內容生產、資料庫制定籌款方式,透過通訊傳播基礎 建設政策建立網路相關服務,提供終身教育指導公民經營個人媒體,建立草根參 與公共政策制定過程;贊助者可以投資塑造民主公眾的相關企劃,設定影響力指 標,制定公共媒體規範等,提供實驗媒體讓邊陲社區使用。
透過公共媒體 2.0 的建立,得以讓網路使用者不再只是 Web 2.0 商業模式下 被販售的商品,而能進一步成為促進民主的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