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言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國內有關自來水質和供水之研究,大多數屬於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研究(沈茂 清,2009;郭章英,2011;阮剛猛,2013),缺乏社會分析視野,更無法與都市研 究對話。另外,既有高雄都市研究,乃至於一般都市發展研究,雖有處理基礎設 施(王冠棋,2007),但鮮少論及自來水,大多研究皆關注都市行銷脈絡下的水 岸發展(王俐容,2006)或大型賽事(張宛婷,2010)與港口再發展(林琬純,
2009)。而關注供水管網與淨水設施之文獻,大多為近代歷史考察(李宛諭,2009)。 於是,為了彌補既有研究之缺失與不足,並探討都市基礎設施作為一種治理要項 之爭議,尤其是高雄特別的水質爭議。我試圖引介國外關於都市自然治理、都市 政治生態學以及科技爭議的角度來談。
在本節,我的寫作將分別針對兩組不同的核心發問開展。首先,我將先回顧 關於都市治理與都市政治生態學的文獻,以回答都市治理與供水治理這組提問。
接著,我將轉向處理關於爭議部分的文獻。在這個部分,我引介科技與社會領域 中的爭議研究,並接合框構理論及尺度之討論。
一、惡水之治:都市供水治理
(一)都市治理-網絡化、都市政權理論與傅柯治理術
在論及都市供水治理以前,我們先釐清「治理」一詞。傳統政治學中的治理定 義乃「統治的作為或過程」,「治理」的意思類同於「統治」或政府 (government)
(王志弘,2003)。在這個意義上,治理展現的是上對下的層級性統治支配。然 而,晚近的政治學者卻將「治理」(governance),概念化為另一種網絡式圖像,強 調政府、私部門、市民團體等之間的協調整合(Painter, 2000)。Piere and Peters
(2002)則看到於晚近全球化下國家角色的轉變;指出國家權力發生多層次的移 轉;將控制權交給地方政權、社區、非政府部門、私部門與國際組織,形成跨組 織的互動關係網絡。所謂的「公私合夥」、「公私部門協力」正是此種網絡關係中的 一種。
將「治理」置於都市脈絡中,都市政權理論(urban regime theoy)即是處理都 市尺度中各治理聯盟的形成、運作與互動。Stone(1989)將都市政權定義為:「一 個非正式但相對穩定的群體(informal arrangement),能接觸制度性的資源,並因 此得以在從事治理決策時有一定角色」(Stone, 1989;轉引自王志弘,2003);其 更進一步指出,「要發揮效果,政府必頇將其能力與各種非政府行動者混合在一 起」(Stone, 1993: 6;轉引自王志弘,2003)。Stone 認為,都市政權理論認為社會
的構成乃複雜交錯的網絡;所以很難有一個掌控大局的主導性團體(謝梅華,
2008)。在這個網絡化的意義上,都市治權理論(urban regime theoy)可以和上述 主流政治學中的「治理」(governance)概念相互呼應接合(王志弘,2003)。
然而,治理的網絡中,更存在流動於微視層面的權力關係。傅柯提出治理術
(governmentality),讓我們看到治理微視面上的權力施展。傅柯認為治理術是:
「由制度、程序、分析和反省、計算和策略形成的整體,讓特殊而複雜的權力形 式得以運作,其主要對象為人口,主要知識形式為政治經濟學,根本技術手段是 安全機構」(Foucault, 1991: 102-10;轉引自王志弘,2003)。在這個觀點下,我們 得以見到權力是如何透過知識論述、技術與機構施展佈置,並銘刻出對應、合宜 的主體(Subject)。Barker(2000)則擴張了治理術的範疇,認為不應該只侷限於 國家機構的統治,而是該將治理術理解為整體社會的運作秩序與邏輯。在這個意 義上,王志弘(2003)認為 Barker(2000)的定義打破了國家與社會的邊界,也 因此,治理術又可和網絡化的治理相互連結橋接。在這個基礎上,Dean(1999)
將傅柯提出的「技術」、「知識論述」與「主體」等向度,延伸於治理分析之上,企圖 賦予治理分析更多的向度與意涵。
釐清治理的概念後,筆者將其進一步延伸至「都市自然」上。水是一種自然物,
都市供水的治理當然也是都市自然治理中的一環。於下節,筆者引入都市政治生 態學(urban political ecology)的討論,先提供一個對「都市自然」更具洞見的認識 論與存有論,再進一步處理都市中的供水治理。
(二)水作為都市自然及都市自然的治理
都市政治生態學者將都市環境視為由各種社會-生態組態(social-ecological configuration)所構成的有機體。在都市生態學視角下,都市環境是人類的「第二 自然」(second nature)。換言之,自然不是獨立於城市之外,而是被多重會過程 再造(remaking)並納入城市中。如同大衛.哈維(David Harvey)(1996: 186)
一針見血地說道:「紐約市無一處地方不是自然」。
Hinchliffe (2009)區分出三種類型的認識論與本體論,闡明現前自然與城市之 關係如何被概念化。第一種是自然獨立說(nature independent),認為自然是外在 於社會、城市與人類之客體,並且逐漸受到人類社會的侵蝕破壞。第二種觀點,
則將自然視為社會建構之範疇,即為自然依賴說(nature dependent),認為自然乃 依賴意識形態建構之產物。最後,第三種是 Hinchliff 主張的共同演化說,將自然 與社會視為共同演化(enacted)、共同創造。在這種觀點下,所有物質皆為混種 的(hybrid)的。這與哈洛威 (Donna Haraway)提出之賽伯格(cyborg)相互呼應,
兩者皆採取關係性認識論與存有論,但 Hinchliff(2009)更強調萬物具有差異性
(difference)。因為於關係性認識論下,萬事萬物息息相關、相互連結,彼此的 邊界顯得曖昧不清,強調差異是為了避免陷入渾沌不明的危機。
從上述概念觀之,城市本身如同巨型的混種物質組合;都市環境的流變與生 產,就如身體的新陳代謝過程。都市政治生態學即以新陳代謝(metabolism)的 隱喻,掌握都市自然的流變、建構與循環(Swyngedouw, 2006 )。Swyngedouw (2006 ) 進一步指出,在社會理論中,馬克思的歷史唯物論是首位以新陳代謝、
循環等隱喻為基礎來描繪資本主義的物質和商品流動 (Swyngedouw, 2006)。其中,
水的循環更是重要的物質基礎流動,Swyngedouw (2006)以「水的都市化」(the urbanization of water),說明水和都市的相互演化過程。一方面,水被捲入都市的 政治經濟組構中;另一方面,水也再結構了都市組態。這樣的視野,可以與自然 的生產(the production of nature)之概念連結,有助於我們思考作為一種「都市自 然」的供水網絡。
Swyngedouw(2009)與 Kaika(2005)分別具體地以西班牙和雅典為例,指 出「水」如何被納入都市,並成為都市基礎設施的一環。這個都市供水網絡的建置 過程,更是承載著特定政治經濟與權力關係。Swyngedouw(2009)的研究揭示了 西班牙內戰後的佛朗哥政權,如何藉由水利工程的施作與論述徵召,創造一個納 入各個行動者的利益網絡,以及新的都市自然──水。並且,藉由整合文化、領土 與物質(水),拔除西班牙舊的地域主義與自治主義,新的國族國家於焉誕生。
Kaika(2005)則剖析自獨立戰爭後開始興築的希臘雅典城供水系統,如何化身為 現代化國族之象徵符碼,並暗含著水資源分配不均的議題。
然而,在深化水與都市之間的關係;並取得一個更批判性的認識論後,我們 可以進一步討論「自然治理」概念。自然治理指涉的是人類針對各種自然事物的介 入和控制方式(王志弘、黃若慈、李涵茹,2014)。這包含了各種國家、私部門、
非政府組織等對自然相關的政策制訂、管理介入等等。落回都市供水的治理上,
Baker(2003)的研究討論了英國供水治理模式的演變:從 18 世紀中開始的私有 化經營,演變至 20 世紀初的市營供水體系(municipalization)。在 1970 年代至 1980 年代間,更成為大型的國營事業。最後,於 90 年代新自由主義化的脈絡下,
基於「國家失靈」的意識形態,邁向私有化(privatization),並採取市場環境主義 式(Market envirinmentalism)的管理模式。
至於台灣的供水治理型態,在光復後至 1960 年代前,台灣自來水的經營制 度大致沿襲日殖時代,劃歸地方政府如鄉、鎮、市等自行營運,省建設廳則負責 建設事宜(台灣省自來水公司,1994)。直到「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成立後,一個 跨區域、統一化的治理模式才於焉確立。在當時,全台各地由鄉鎮縣市經營及省 營的 128 個水廠,自 1974 年起以分區分期的方式併入十二個管理區處中6(其中 高高屏地區隸屬於第七管理處)。省與地方政府也按照轄區內併入的水廠資產總 額,依比例持有股份,並擔任股東。水公司大力整合組織規章與架構,統一各水
6目前全台灣只有台北市未併入台灣自來水公司之內,台北市的自來水是市政府自營,歸「台北 市自來水事業處」管轄。
廠的作業方法、水價與人員編制訓練(台灣省自來水公司,1994)。此後,台灣 的供水事業即走向由省掌控的「中心化」治理模式。廢省之後,則改名為台灣自來 水公司,並隸屬於經濟部成為國營事業。然而,在高雄的脈絡下,自 1980 年代 末期起,高雄的自來水水質爭議逐漸醞釀爆發;這也意味著過去由水公司主導、
中心化的治理型態逐漸鬆動,並面臨危機。在這種失靈的狀況下,治理網絡也產 生了改變,市府逐漸成為重要的協調者、資源爭取者和議題發動者,這當然與地 方自治法實施,以及選舉政治下的政績壓力有關。
上述討論聚焦於宏觀尺度的治理意涵,若我們考慮微視層面的治理,有學者 提出綠色治理術 (green governmentality)、環境治理術等概念 (Darier 1997, 1999;
Luke 1999; Agrawal 2005; Rutherford 2007),將傅柯治理術(governmentality)延 伸至自然物質的治理上。在這個意義上,自然治理可視為一個巨大的網絡解組,
由知識論述、組織、程序、技術構織而成。Rutherford (2007) 試圖總結「治理術」
取向,並凸顯幾個分析上的重點。首先,必須強調網絡化、流動的權力關係,而 權力目的是生產知識和主體。另外,Foucault 的生物權力 (bio-power) 的概念可 以擴及所有的自然物、生物,並與 Darier (1999) 提出的生態權力 (eco-power) 相 呼應(Rutherford, 2007)。在這個視野下,我們就必須關注各種環境知識、論述和 技術如何塑造自然物、製造出合宜的主體(subject)。Agrawl (2005)的經驗研究即 是個很好的示範,探討印度 Kumaon 地區的村民,如何受到 90 年代後的林業保
取向,並凸顯幾個分析上的重點。首先,必須強調網絡化、流動的權力關係,而 權力目的是生產知識和主體。另外,Foucault 的生物權力 (bio-power) 的概念可 以擴及所有的自然物、生物,並與 Darier (1999) 提出的生態權力 (eco-power) 相 呼應(Rutherford, 2007)。在這個視野下,我們就必須關注各種環境知識、論述和 技術如何塑造自然物、製造出合宜的主體(subject)。Agrawl (2005)的經驗研究即 是個很好的示範,探討印度 Kumaon 地區的村民,如何受到 90 年代後的林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