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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509 號解釋;南韓憲法法院則在 1999 年 6 月 24 日作成 97Hun-ma265 號不起訴處 分撤銷判決。兩國憲法法院在新聞自由維護與政治人物名譽權保障的分岔路口偶 遇,究竟要如何在兩個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考驗著憲法法院的智慧。

此外,本篇論文希望將問題延伸。觀察並理解憲法法院決定之前因後果之後,

再進一步的追問:兩國憲法法院之就此議題所作成之判決是否對社會產生影響?

並以之呼應並檢證憲法法院之判決能否引領社會的變遷。

第二節 文獻回顧

針對本文的研究主題,相關的文獻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則為與研究方 法及架構有關之文獻,藉由資料的閱讀,讓本文作比較法上研究時,能夠有核心 的價值存在,而非單純為比較而作比較。第二類為對台灣社會誹謗罪與新聞自由 發展的研究,就本文欲處理的議題而言,法院判決的實證分析為不可或缺的研究 客體,另外尚需參考台灣新聞媒體自由發展的相關文獻,以了解問題的來龍去脈。

第三類則為南韓社會誹謗罪與新聞自由發展的資料,囿於語言的隔閡,有諸多判 決及數據仰賴南韓學者之英文寫作。欠缺第一手資料的研究能力,就南韓之理解 與觀察必然存在著「以管窺天」的缺憾,但仍冀望能透過二手資料,建構出南韓 社會發展的完貌。

第一項 論文架構有關之資料

本篇論文觀察憲法法院之決定,對於社會變遷的影響。葉俊榮於〈從「轉型 法院」到「常態法院」:論大法官釋字第 261 號與第 499 號解釋的解釋風格與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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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絡〉即探討,在民主轉型的社會脈絡中,憲法法院肩負違憲審查職能,如何形 塑憲法的內涵,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建立轉型國家釋憲機制的解釋風格。此外,

Gerald N. Rosenberg 於《落空的期望》書中,提及動力法庭與有限法庭之論爭,而 其對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對於美國社會變遷影響力究竟為何的反思,提 供本文在比較台灣與南韓憲法法院判決之內容,與其後之發展一個思考方向。7

另外,台灣與南韓此二國家為何在憲法實務上有比較的必要,以及其可比較 性的相關討論,在台灣與南韓憲法實務之比較法研究領域中,葉俊榮〈總統制與 分裂社會:台灣與南韓憲法法院裁判的比較研究〉8,點出兩國民主化發展歷程的 相似性,並探討憲法法院在分裂社會的背景下,所作成與總統的判決。文中對台 韓政治及社會脈絡相似性的觀察,為本文所借鏡。

葉俊榮與張文貞在〈東亞憲政主義的發韌:特色之比較〉(The Emergence of East Asian Constitutionalism: Feature In Comparison)9則觀察台灣、日本與韓國,認為東亞 各國之憲政發展奠基於相似的社會與政治脈絡,有別於標準的西方憲政主義以及 歐洲新興之轉型憲政主義,發展出獨特的憲政主義模型與理論。

第二項 台灣相關的文獻與資料

本論文選取台灣與南韓憲法法院針對新聞自由與名譽權折衝的判決,以憲法 法院決定作為研究的客體,觀察此特定的判決做成,對台韓社會的影響。故本文 在寫作時,參考台灣與南韓就誹謗罪及新聞自由相關的論述,以及在台韓社會脈

7 Gerald N. Rosenberg 著,高忠義譯(2003)《落空的期望》,台北:商周。

8葉俊榮(2011),〈總統制與分裂社會:台灣與南韓憲法法院裁判的比較研究〉,《台大法學論叢》,

40 卷 2 期,頁 459-504。

9Jiunn-Rong Yeh & Wen-Chen Chang, The Emergence of East Asian Constitutionalism: Feature In Comparison, 59(3) AM.J.COMP.L.805,839-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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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下,對於政治性誹謗案件的討論。

過往分析台灣誹謗罪判決趨勢的文獻眾多,如由石世豪所主持的《我國法院 誹謗案件判決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選擇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及板橋地方法院,劃定地方法院所審理誹謗案件的蒐集範圍,並且 以前述範圍內所蒐集的誹謗案件已上訴者為限,擴大蒐集台灣高等法院所審判誹 謗案件資料。觀察 1999 年至 2000 年間誹謗罪之判決資料。10此研究為我國誹謗法 實證研究的濫觴。

另外,林元輝所主持的《論「新聞自由」:理念與實踐的平行線》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分析 1999 年至 2005 年間媒體因報導而被訴的司法判決個 案,認為媒體標榜的「新聞自由」理念,與在社會上的實踐有極大落差,有必要 清晰揭露其落差的意義,以反思「新聞自由」的真實意涵。11

許家馨在芝加哥大學博士論文《分裂社會中的言論自由與民主鞏固:台灣的 謠言政治與誹謗法 2000 年至 2008 年》(Free Speech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a Divided Polity: Taiwan’s Politics of Rumor and Laws of Defamation, 2000-2008),則 以比較法的角度觀察台灣的社會,如何在因國家認同而引起的政治兩極化衝突中,

發展其誹謗法制。該文研究 2000 年至 2008 年間,台灣高等法院所作成之刑事與 民事誹謗案件判決,並觀察法院在論斷被告刑事或民事責任時,其主觀要件的認 定寬嚴標準。12

10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我國法院誹謗案件判決之研究》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651 (最後瀏覽日:01/11/2012)。

1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論「新聞自由」:理念與實踐的平行線》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680/1/942412H004011.pdf (最後瀏覽日:01/11/2012)。

12 Jimmy Chiashin Hsu, Free Speech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a Divided Polity: Taiwan’s Politics of Rumor and Laws of Defamation, 2000-2008 (Aug, 2009) (Unpublished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dissert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n file with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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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台灣法院判決之實證研究,其研究目的與案件取樣範圍不一,與本文所 欲探討的議題不盡相同,故本文另外建立台灣法院決實證研究之資料庫。然而,

雖未直接引用上述研究成果,但其研究方法與觀察結果皆提供本文極佳的指引。

就台灣新聞發展的脈動,薛化元所主持的《戰後台灣新聞自由的歷史考察 (1945-1988)》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重新整理戰後國民政府所頒布有 關新聞法規,回顧政府新聞政策的來龍去脈。並配合當時知識分子有關新聞自由 的主張與討論,通盤地審視從 1945 年二次大戰結束到 1988 年政府宣布解除報禁 為止,台灣新聞自由的發展。13徐嘉宏在《台灣民主化下國家與媒體關係的變遷之 研究》論文中,則進一步的分析台灣社會民主化轉型後,媒體與政治力間的互動。

14此兩篇文獻,有助於本文建構台灣自威權統治時期轉型至民主化社會歷程,新聞 媒體所扮演角色的轉變,與新聞自由於各個不同階段的實踐。

第三項 南韓相關的文獻與資料

南韓的資料蒐集最大的阻礙在於語言能力的不足,欲研究南韓法院判決實務 的發展,但卻無法直接閱讀第一手的韓文判決資料,對於論文的信度有極大程度 的影響。所幸南韓誹謗法相關英文資料眾多,透過南韓學者的英文寫作,可以勉 強的描繪出南韓誹謗法制的輪廓。而論文主要研究的南韓憲法院 97Hun-Ma265 號 判決,南韓憲法法院網站僅提供英文版摘要,本篇論文透過他人協助,另將完整

1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戰後台灣新聞自由的歷史考察(1945-1988)》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692 (最後瀏覽日:01/11/2012)。

14徐嘉宏(2003),《台灣民主化下國家與媒體關係的變遷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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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韓文判決本文翻譯為中文,以求徹底了解判決內容。15

美國南韓籍學者 Kyu Ho Youm 長期關注南韓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發展,其 多篇著作為本文重要的資料來源,且 Kyu Ho Youm 持續更新對於南韓新聞自由與 誹謗法制的觀察,使本文在進行不同時間截面的分析時,能有足夠的立論基礎。

其於《誹謗法與新聞自由:重新審視南韓與日本》(Libel Laws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South Korea and Japan Reexamine)16與《誹謗法與新聞自由:比較美國與南韓》

(Libel Laws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U.S. and South Korea Compared)17二文,概述 南韓刑法誹謗罪的法律體制,並提及民主化初期,誹謗罪於南韓社會並未被頻繁 使用的狀態。而在南韓憲法法院作成決定後,其於《定義新聞自由與誹謗法:南 韓的社會政治與法律經驗》(Defining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Libel Law: Korea's Sociopolitical and Legal Experience)18與《南韓之新聞媒體與誹謗法:積極主義與消 極主義的互動》( News Media and Defamation Law in South Korea: A Case of the

“Positivist, Instrumentalist Interaction”)19二文中,則探討南韓民主化後,政治性誹謗 案件對於新聞自由來的威脅。藉由其一系列的文章,可以觀察到南韓就政治性誹 謗案件,社會變遷的軌跡。

另外,Eun Suk SA 的《影響南韓新聞自由的因素-平面媒體記者的意見調查》

(Factors Influencing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South Korea – A Survey of Print

15附錄一為南韓憲法法院 97Hun-Ma265 號判決之中文翻譯。

16 Kyu Ho Youm,Libel Laws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South Korea and Japan Reexamine, 8 B.U.

INTL L.J. 53 (1990).

17 Kyu Ho Youm, Libel Laws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U.S. and South Korea Compared, 13UCLA PAC.BASIN L.J.231 (1994-1995).

18 Kyu Ho Youm, Defining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Libel Law: Korea's Sociopolitical and Legal Experience,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Sheraton New York, New York City, NY Online, http://www.allacademic.com/meta/p13734_index.html (last visited Jan 11,2012).

19. Kyu Ho Youm, News Media and Defamation Law in South Korea: A Case of the Positivist,

Instrumentalist Interacti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Marriott Hotel, San Diego, http://www.allacademic.com/meta/p112292_index.html (last visited Jan 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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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ists’ Opinions),則以媒體從業人員的觀點來理解當前南韓新聞從業人員所遭 受到的阻撓。20Hun Shik Kim 的《媒體、公眾與新聞自由》(Media, the Public,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就南韓的媒體文化作深入的分析,並揭露南韓媒體長期受政治 力干預的狀況,即便於民主轉型後,其影響力仍舊持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