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新興民主國家,憲法法院所承擔之違憲審查功能,其重要性不言可喻。透 過違憲審查制度,使得過往威權時代的惡法得以淘汰,並允諾建立更為良善的民 主社會。台灣與南韓兩國,於 1987 年後,踩著相近的步伐,逐步邁向民主化的社 會,兩國之憲法法院即扮演重要的推手,面對諸多重大的議題,掙脫政治力的束 縛,以火車頭自居,展現司法積極主義,使威權時代遺留之有形或是無形的干預,
得以不再限制著人民的自由。
但兩國憲法法院近年來的實踐,是否真如從法學界所預期,引領時代的變遷,
並鞏固民主?當憲法法院的判決一再被視為改革的里程碑,象徵著民主的進展,
判決確實有對社會帶來影響嗎?這樣的疑慮,Gerald N. Rosenberg 在《落空的期望》
中,即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為觀察的客體,探究法院判決是否確實能帶動 社會的改革。而其結論是較為悲觀的,他認為法院的判決受到諸多的限制,只能
「剪綵」卻無法「動工」。
Gerald N. Rosenberg 對美國社會的觀察,呈現出有別於一般對於法院影響力想 像的面貌,而這樣的觀察結果在台灣與南韓這樣的新興民主國家是否也必然正確,
則有再檢證必要。
台灣與南韓的憲法法院,於 2000 年左右,於相近的時點處理相似的議題,兩 國法院的偶遇,恰巧給予本篇論文極佳的切入點,得以分析對於因新聞媒體涉及 之誹謗案件,所引發之新聞自由與政治人物名譽權之衝突,兩國憲法法院如何處 理,而法院的判決對於社會的影響力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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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憲法法院決定,判決內容「廣而淺」。其判決可適用之範圍較大,並未 針對誹謗性言論所涉及的不同背景事實,做類型化的操作。不論誹謗案件被害人 身分為一般私人或是政治人物、誹謗言論為個人或是媒體所作成,皆採「相當理 由確信真實」此較寬鬆標準認定刑法阻卻事由的真實性要件。但判決卻未對新聞 自由之憲法價值正面肯認,僅泛論言論自由。反觀南韓的判決,判決內容「窄而 深」。法院判決認為,權衡新聞自由與名譽權之爭議時,必須類型化的處理,區分 公眾人物與一般私人,其適用範圍較侷限。判決中特別意識到新聞自由於現代民 主社會舉足輕重的角色,並給予較高程度的保障。且考量刑法誹謗罪對名譽權的 保護,易淪為政治人物箝制新聞自由的手段,政治性誹謗案件更須審慎的處理。
兩國法院判決的論理途徑不盡相同,但有志一同的放寬刑法誹謗罪阻卻事由的適 用範圍,給予新聞自由較高程度的保障。
從 2000 年迄今,已逾十年,觀察兩國法院判決對於社會的影響,可以發現,
憲法法院的決定確實對於下級法院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台灣與南韓下級法院於 處理政治性誹謗案件時,皆依循憲法法院的論理,並給予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較多 的保障。台灣的媒體被告無罪率逼近逼近八成,即便有罪,亦可易科罰金,媒體 從業人員已鮮少因誹謗罪而入監服刑。南韓的法院誹謗罪的實務走向雖不若台灣 來的明顯,但從指標案例中,亦可看到憲法法院判決對於下級法院影響的痕跡,
媒體被告已不再弱勢。
由兩國之法律體系內來看,似乎可以樂觀的推論,憲法法院的判決狀引領社 會的變遷。但從更宏觀的角度來觀察,則察覺法院判決之影響仍然有限。政治性 誹謗案件,其背後蘊藏著政治力企圖控制媒體新聞自由的糾葛與角力,誹謗罪只 是一個宣洩的出口,憲法法院藉由判決關了一道門,但是政治的干預總是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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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扇窗。由新聞自由與政治力的互動來看,台灣與南韓的新聞自由,仍受到其 他形式的干預與限制。
觀察並比較台灣與南韓的狀況,可以發現政治力依舊左右著媒體的新聞自由。
台灣媒體之所以享有更多的新聞自由,原因在於政治力的兩極化,媒體為商業利 益而各自選邊靠攏,成為一種恐怖的平衡。而這樣的平衡使得國民黨與民進黨在 媒體政策上相互制衡,在新聞媒體政策面向,呈現逐步鬆綁的情勢,如廣電法修 法,黨政軍退出媒體。反觀南韓,則存在著主流保守派媒體與政府對抗的態勢,
南韓的主流媒體非單純的媒體機構,甚至可被視為政治角力的一份子。在金大中、
盧武鉉主政時期,政府推行新法以削弱媒體勢力,另外有大規模的查稅,諸多媒 體機構負責人入監服刑。而 2008 年,李明博所象徵之保守勢力復辟後,政府強制 指派媒體負責人,進行內部控制,並再次運用誹謗罪恫嚇媒體從業人員。
由此以觀,憲法法院之決定,放到更大的社會脈絡下觀察,其影響反而仍然 有限,甚至可以說媒體與政治力的互動,反而間接的支援或是弱化憲法法院決定 之影響。在台灣由於政治力對媒體的影響逐漸稀薄,媒體呈現爆料文化的現象,
媒體不畏懼政治干預,反而積極的政治化。檢察官系統亦多採取袖手旁觀的態度,
讓名譽受損的政治人物與新聞媒體在法院判決體系裡廝殺。而南韓卻因政治的紛 擾,檢察官體系淪為行政權的打手,以濫權以起訴的方式,使得媒體的新聞自由 在一連串強制治處分下被侵奪,法院判決縱然有利於媒體被告,但已形成寒蟬效 應,憲法法院之判決對於媒體新聞自由的影響及打了折扣。
比較台灣與南韓,可以論斷的是,憲法法院之決定,確實在司法層次上,能 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擴及整個社會的重大變遷,於此即為新聞自由與政治力的互 動,仍顯得力有未逮。憲法法院的被動性,使得其無法對於一切的紛擾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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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欠缺立法或是行政機關的配合(不論積極或是消極),法院之判決效力仍無法 徹底的實踐,如此即貼近 Gerald N. Rosenberg 於《落空的期待》中的觀察:憲法 法院受到諸多的限制,而僅能守望著新聞自由,無法強而有力的獨立引領社會的 重大變遷。
縱若如此,仍然要肯定兩國憲法法院的判決,對於新聞自由與名譽權衝突的 議題,明確的作出判決,至少在司法體系下,效果是顯著的,即便未能全然的改 變現狀,但至少一定程度的匯集民意,並促成社會聚焦,達到社會變遷催化劑的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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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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