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Journalists’ Opinions),則以媒體從業人員的觀點來理解當前南韓新聞從業人員所遭 受到的阻撓。20Hun Shik Kim 的《媒體、公眾與新聞自由》(Media, the Public,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就南韓的媒體文化作深入的分析,並揭露南韓媒體長期受政治 力干預的狀況,即便於民主轉型後,其影響力仍舊持續。21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本篇論文的核心主題在探討憲法法院對於社會變遷是否能產生影響。針對憲 法法院與社會變遷的互動關係,學界存在廣泛的討論,學者從諸多角度切入分析。
葉俊榮教授即探討,在民主轉型的社會脈絡中,憲法法院肩負違憲審查職能,如 何形塑憲法的內涵,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建立轉型國家釋憲機制的解釋風格,將 其區分為「轉型法院模式(transitional-court model)」與「常態法院模式(ordinary-court model)」兩種典範,以作為分析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機制的理論模型。22轉型法 院乃是以轉型正義的論辯作為運型的基本理念,實際操作則表現出強化訊息釋放 功能、避免零合式的價值判斷、著重與政治部門的對話、以及保留政治部門的回 應空間等特色23;而常態法院模式則以法治主義的貫徹作為運型的基本理念,實際 操作則表現出抽象規範原則的宣示、黑白分明的價值判斷、偏向對政治部門的控 制、以及壓縮政治部門終局裁量等特色。24
而美國學者 Gerald N. Rosenberg 整理有限法庭論與動力法庭論,以美國社會 曾發生之重大社會變遷為觀察之對象,分析美國最高法院之判決對於社會變遷的
20 Eun Suk SA, Factors Influencing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South Korea – A Survey of Print Journalists’
Opinions, 5(3) ASIAN SOC.SCI. 3 (2009).
21 Hun Shik Kim, Media, the Public,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62 SOC.INDICATOR RES.364(2003).
22葉俊榮(2002),〈從「轉型法院」到「常態法院」:論大法官釋字第 261 號與第 499 號解釋的解釋 風格與轉型脈絡〉《台大法學論叢》,31 卷 2 期,頁 63。
23同前註,頁 66。
24同前註,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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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力。Gerald N. Rosenberg 在其著作《落空的期望》(The Hollow Hope)中,提 及了兩派理論,分別為有限法庭論(constrained court theory)與動力法庭(dynamic court theory)。前者採取較悲觀的看法,認為法院因其本質上的限制,沒有能力促 成重大社會的改革;而後者則採取較樂觀之見解,主張法院可以是有效能的重大 社會改革促動者。Gerald N. Rosenberg 在該書中,反覆推演這兩個觀點,為這兩個 觀點找出說得通的道理。而後以批判的態度,檢驗這兩種觀點之所以說得出道理 的各項證據,並建構各項限制與條件,以此來設定法院得以促成重大社會改革的 前提情境。Gerald N. Rosenberg 認為兩種觀點對於法院的影響力評估都過分之簡化,
故在有限法庭與動力法庭理論間搭建了橋梁,修正兩個理論,而建立另外一套模 型。
葉俊榮教授所著眼之處在於,憲法法院在轉型社會的變遷過重中扮演的角色,
以及憲法法院決定論理風格的選擇;而 Rosenberg 則觀察法院判決,對於社會變遷 所產生的實際效益究竟為何。本文則選擇以台灣與南韓兩國憲法法院判決作為兩 組互相對照,以比較法之研究方式,檢視兩國憲法法院就新聞自由與政治人物名 譽權之判決,對台灣與南韓的社會變遷產生如何的影響。本文在台韓兩國憲法法 院論理分析時,參考葉俊榮教授所提出的理論模型,觀察台韓的論理模式為何種 模式。在社會脈絡影響層面,則以 Rosenberg 對於法院效能的分析,以其對法院模 型的觀察,來檢證台灣與南韓兩國憲法法院,在政治性誹謗此特定議題的處理,
對於兩國社會究竟產生何種影響。
本篇論文從兩國憲法法院誹謗罪判決出發,並以法院判決作成之時點為分水 嶺,瞻前顧後。回溯為何台灣與南韓憲法法院在相近的時間點接到相同的燙手山 芋?法院為何作出這樣的判決結果與論理?接著再向後觀察,憲法法院判決作成 後,就新聞自由與政治人物名譽權保障的爭議,台灣與南韓社會上就此問題的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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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為何。最終則探討,憲法法院之判決是否造成台灣與南韓社會的重大變遷,並 以之作結。
第一章先交代本篇論文之緣起及問題意識,說明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並回 顧本文的研究主題相關的文獻。
第二章第一節,探尋新聞自由與政治人物名譽權,在台灣與南韓憲法條文依 據,以及兩國憲法法院先前作成與新聞自由相關的決定。第二節及第三節則分別 介紹台灣與南韓憲法法院的判決,考察兩國法院判決所依附的背景事實及法院判 決論理、判決結果。第四節則承接兩國法院判決,觀察法院判決的結果與論理路 徑的選擇有何區別。
第三章,在第一節回顧台灣與南韓新聞媒體與政府間的互動關係。於二次大 戰結束後到憲法法院判決作成前夕,這一段漫長的時間裡,台灣與南韓的新聞媒 體於不同時期與政府間的互動也有別,由新聞媒體與政府間的進退描繪出新聞自 由於兩國法律體制下的輪廓。第二節則檢視台灣與南韓在違憲審查制度與刑法條 文上之區別,以理解為何法院面臨同樣的議題,但在判決論理上存在差異,是否 與兩國的法律體制有所關連,抑或是憲法法院價值的選擇所致。
第四章則檢視台灣與南韓的於憲法法院決定作成後的發展,主要的觀察面向 有二,第一節為法院判決:下級法院就同樣爭議所作成判決,是否受到憲法法院 的影響。於台灣下級法院判決之部分,以實證研究之方式,蒐集台灣高等與地方 法院就新聞媒體所涉及政治性誹謗案件所為之判決,作成表格,進行量化的研究。
而南韓之部分,由於無法地毯式的搜尋下級法院判決,只能採行指標判決研究模 式(Leading Case Approach),亦即透過重要判決的選取,或個別判決的評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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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法院對於某些問題的見解。25南韓所選取者,為近年來的三個指標案例,其二 為南韓最高法院之判決,並於諸多南韓討論誹謗罪的著作中提及;另外一個則為 地方法院之判決,然此判決所涉及之背景事實引起南韓社會軒然大波,亦獲得國 際間的高度重視。本文意識到此研究方法有淪為「隨機」選取之危險,甚至見樹 不見林,造成結構性的扭曲。26此為本文寫作時,由於語言之隔閡,不得不面對的 風險。
第二節則觀察台韓的新聞自由發展狀況,媒體是否得以發揮第四權之功能,
扮演積極監督政府匯集民意的角色,而不致於籠罩在成為誹謗罪被告的職業風險 陰影中。承接上一節之內容,更進一步的探究在憲法法院作成決定後,新聞自由 於兩國社會發展之現狀,來了解除了下級法院誹謗罪判決以外,就整體社會層面 以觀,新聞自由是否有受到其他力量之干預。並觀察台灣與南韓兩國新聞自由之 發展,究竟皆為晴空萬里,亦或是仍然烏雲密布。
第五章則就前述觀察結果作出延伸,兩國憲法法院在相同的社會脈絡下,面 臨到同樣的議題,亦即新聞媒體與政治人物間的誹謗案件當如何處理?時至今日,
憲法法院之決定已作成十餘年,法院之決定究竟對於社會產生何種程度的影響?
判決是振聾發聵,並引領時代變遷,還是判決僅為少數法律人士所注意,而如同 犬吠火車?就此而衍生的問題即為,法院之判決是否可以帶來社會之變遷?台灣 與南韓憲法法院在相似時間點,處理新聞自由與政治人物名譽權保護的爭議,法 院的決定對於兩國社會是否產生影響?若有,影響的程度為何?若無,是因其他 的社會或是政治因素引發改變嗎?
25葉俊榮,〈司法判決的量化研究:行政法院環保判決的量化分析〉,《台大法學論叢》,第 26 卷第 1 期,頁 29。
26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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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則為結語,總結前面之內容,並作出最後的分析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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