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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回顧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 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對自白的證明力另設 有補強法則作為自由心證之限制。補強法則一方面約制偵查機關過度偏重自白,避 免強制取供的發生,另一方面因自白證據始終無法排除虛偽陳述的弱點,須透過其 他證據擔保其真實性,故學術界在討論補強法則時,除了補強法則本身以外,常會 從其他觀點切入向下延伸。

補強法則的思維雖為法定證據主義下的產物,然而自由心證主義抬頭後補強法 則卻反而陸續成為許多國家的實定法規範,成為自由心證的外在限制,故介紹補強 法則,不免需從自由心證主義的淵源開始瞭解,以根本性的探討補強法則存在的意 義。其次補強法則經歷民國 92 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以及釋字 582 號解釋的產生,對 於被告自白、共犯自白等規定也有根本性的改變;至於超法規補強法則,由於相關 文獻極少,本文僅得將相關性的文獻加以介紹。本文以下分四部分,逐一對相關文 獻加以介紹。

第一項 補強法則與自由心證主義探討的相關文獻

在漫長歷史演進以及經驗論證後,人們始決定捨棄法定證據主義,而採用自由 心證主義,補強法則為法律明定的證據評價法則,構成自由心證的外在限制,因此 在研究補強法則,不免需從自由心證主義的歷史沿革開始觀察。

學者黃翰義在「論自由心證主義之演變及其批判」一文中介紹自由心證主義的 歷史沿革,探討自由心證主義的缺失18;學者林鈺雄在「自由心證:真的很自由

18 黃翰義,論自由心證主義之演變及其批判,全國律師,13 卷 2 期,2009 年 2 月,頁 146-159。

嗎?」一文中重申自由心證並非恣意而應受到諸多限制,並且對於補強法則存在的 功能提出質疑19,上述論文均藉由自由主義的介紹,討論補強法則與自由心證主義 的相關性。

而唐敏寶法官在「自由心證之限制」一文以自由心證為出發點,觀察民國 92 年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二項以及最高法院以判例或判決之司法造法方式擴張 補強法則適用的理由來展開論述。該文質疑補強法則存在的必要性,唐氏認為,自 由心證已有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作為內在限制,且有證據能力為適用前提來作為人 權之保障,並設有需超越合理懷疑始得為被告有罪判決之高度心證門檻加以把關,

無必要再另外設立自由心證之外在限制,因此唐氏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二項 補強法則的存在,限制法官自由心證並且造成訴訟資源的無益支出,為不當立法,

應予以刪除。而最高法院以判例或判決之司法造法方式,一再限縮法律所賦與之自 由心證之範圍,可能造生成自由心證主義逐漸凋萎,使法定證據主義再次復活20。 然而本文認為,唐氏此文的觀點是站在絕對相信法院認事用法的能力且不會有濫用 自由心證的情形,然而事實上補強法則規範的目的,不僅僅是擔保自白或是供述證 據的真實性問題,還有矯正執法機關過度偏重自白的用意,由於實務偏重自白一直 是導致偵查單位不法取証的最大誘因,而供述證據的高度虛偽可能性一直無法降低 也產生冤獄的問題,因此本文認為,補強法則雖然部分限制法官自由心證,但是其 功能無法被忽視,而有存在的必要,是故本文也將回應補強法則對於自由心證主義 的衝擊以及影響,並且如何取捨以及調適的問題。

第二項 以補強法則為題直接論述的文獻

探究補強法則本身,其實是個很老的議題,但即便經過了數十年的學術累積,

19 林鈺雄,自由心證:真的很「自由」嗎?,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27 期,2001 年 10 月,頁 13-38。

20 唐敏寶,自由心證之限制,刑事法雜誌,47 卷 3 期,2003 年 6 月,頁 31-68。

在實務上仍舊爭議不斷,對於補強法則學說上討論文獻眾多,以下僅就較具代表性 的論文加以介紹。

第一款 學位論文

在學位論文方面,蘇俊誠撰有「補強證據之研究:以自白之補強為中心」之碩 士論文。此論文為國內第一本完整介紹補強證據的學位論文,由於該論文內容豐 富,理論紮實,為相當具有參考性之文獻。該論文的重點有二:第一,作者蘇氏相 當重視資料的整理,在論文中呈現大量比較法介紹,藉由國外立法經驗的引進給予 補強法則相當的細緻的內涵,完整呈現補強證據的脈絡;第二,藉由此脈絡呈現,

作者認為補強法則的使用不應該僅侷限在自白,而且自白的地位也不應該在審判中 被過於高估21。可惜的是,該論文雖然結構嚴謹、資料豐富,然而由於其完成於民 國 84 年,當時我國刑事訴訟尚屬於職權進行主義,證據法則無論在立法、理論、實 務實踐上與現在都大相逕庭。另外,且該論文較重視學說文獻的探討,對於實務較 無著墨,故本文認為有必要另起論文並融合實務見解,以對於補強法則有更新的詮 釋。

另一本學位論文為鄭羽軒所撰「我國實務對補強證據認定之研究—以民國八十 五年後最高法院判決為範圍」。該論文完成於民國 93 年,當時刑事訴訟法大幅修 正,除了引進新的證據法則外,並對於過去職權進行主義以及類似糾問制度的訴訟 程序進行嶄新的顛覆,而釋字 582 號解釋的出現,不但處理了共同被告自白互相補 強的問題,並對於補強證據提出某些建設性的觀點。該論文有兩個重點方向,一來 重申自白被實務過度偏重的問題,二來由於該文寫作於大量修法的時候,所以論文 也闡述了新法適用的問題。此論文偏重我國實務判決整理,作者在其論文中以超過

21 蘇俊誠,補強證據之研究:以自白之補強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1996 年,頁 173-177。

一半的篇幅整理實務見解,將實務上承認可以用來補強自白的證據種類做系統式的 整理,歸納出最高法院認定那些證據可以作為補強證據。然而本文認為,補強證據 的重點不在於何種證據種類得作為自白的補強證據,而在於該證據種類內容的質與 量是否已經達到可以證明待證事實達有罪確信的程度,所以該論文僅整理證據種類 的數量,而未進一步去釐清證據內容加以分析原因,實為可惜,故本論文將藉由後 續討論加以補足。

第二款 期刊文獻

而一般學術性文獻,則早在 1952 年學者陳樸生即撰有「被告自白與補強證據」

一文,從比較法的觀點切入,完善介紹補強法則的概念。數十年來,以補強法則為 整體介紹的文獻頗多,包含學者蔡墩銘「自白與補強證據」、學者古振暉「淺論補強 證據」、學者楊雲驊「補強證據」、學者黃東熊「需要補強證據之自白」以及學者黃 朝義「自白與補強法則」,以上文獻都是對於學者以補強法則為論述核心做概念式的 介紹,並無特殊見解提出。

在深入補強法則的內涵去討論後,可以知道補強法則的重要議題之一,便是補強 證據的補強範圍,即客觀面、主觀面、主體面的補強必要性。三者之中,鑒於主觀 要件的舉證困難度,在實務上自白幾乎是用來以證明被告主觀要件的關鍵證據。學 者王詠寰在「論犯罪主觀要件之自白與補強證據」一文中探討被告對於主觀要件所 為的自白是否需要補強證據,援引國內實務以及日本實務作深入性的討論。該文認 為,由於在實務審理上,審判者心證的形成過程於實際上可能交錯而進行,並非機 械式地先將犯罪的主觀要件事實抽離出來,置其他客觀要件事實可得補強之部分於 不論,故該文認為部分主觀要件事實之自白,雖無補強證據,亦為可探22

除了主觀要件以外,實務上最常遭遇的困難是在被告與行為人同一性的認定

22 王詠寰,論犯罪主觀要件之自白與補強證據,刑事法雜誌,42 卷 4 期,1998 年 8 月,頁 18-20。

上。在許多具有爭議的案件中,被告曾為自白,或是被告始終否認犯罪但有其他共 同被告的自白,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可作為佐證時,該自白即為有罪判決之關鍵證 據,此即為犯罪主體面之補強要求的議題。此類判決實務上多到不勝枚舉,其中最 有名的,莫過於兩個仍舊爭議不斷的死刑判決,即徐自強案、邱和順案。此兩個案 件,在被告與行為人同一性的認定上,幾乎無除自白以外的其他佐證,且被告均因 此獲死刑判決。就這兩個案例,即有學者針對該兩判決做出具有啟發性的判決評 釋,突破案件的癥結所在。

探討實務在徐自強案中操作補強法則的缺失的為學者黃朝義「徐自強擄人勒贖 殺人案評析--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非字第二四二號等相關判決」一文,黃氏在 該文中引進日本學說,對於補強法則之內涵有深入性的介紹,該文並進而針對徐自 強的判決文加以批判,黃氏認為無論對補強法則的補強範圍、補強程度採取何種學 說,該案件的補強證據都過於薄弱,僅憑著被告自白以及複數共犯自白作為有罪認 定,實為不當23

以邱和順案的討論為出發點,學者李佳玟在「自白的補強法則」一文中表示補 強法則應該把重心放置於補強證據的質與量24,而其後在「邱和順等人被控擄人勒

以邱和順案的討論為出發點,學者李佳玟在「自白的補強法則」一文中表示補 強法則應該把重心放置於補強證據的質與量24,而其後在「邱和順等人被控擄人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