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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之研究

在文檔中 刑事審判中補強法則之研究 (頁 176-184)

第四章 超法規補強法則

第二節 比較法之研究

第一項 概說

除了我國實定法上明文規定的被告或共犯自白以外,關於其他種類的證據是否 仍須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無明白規定。

在日本,補強法則僅適用於被告,關於證人證言或是其他證據則無另外的實定 法規範,因此關於證人證言被認為無補強法則的適用428,然而日本近來由於發生數 起因為單一被害人指控所發生的誤判事件,因此日本學說實務對於證人證言可能產 生錯誤的危險,也提出應建立審查要素,來提升證人證言的信用性429

補強法則如果從英美法上的角度來觀察,補強證據其規範的對象為供述證據

430,而並非如我國法和日本法專指被告自白,只是自白除本身信用性問題以外,還 容易引發產生違法取供的問題,而美國實務上指控自白證明力的案件也一再發生,

因此更具有獨立規範的價值,然而這必不表示補強法則僅適用於自白上面。

由於英美法中補強法則的範圍及於自白以外的其他證據類型,即與我國實務上 所發展出的超法規補強法則相類似,可以作為相比擬的對象,也因此下文中本文將 著重於英國與美國法制之介紹,並輔以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做為我國法之參考。

428 石井一正,陳浩然譯,日本實用刑事訴訟證據法,2000 年,頁 316。

429 許家源,指認供述之可信性-以大阪地裁平成 12 年 10 月 19 日判決為中心,法令月刊,59 卷 4 期,2008 年 4 月,頁 88-93。

430 John N. Ferdico, Ferdico’s criminal law and justice dictionary, at 105(1992).

第二項 比較法之介紹

第一款 英國法之規定

在英國過去普通法的通則裡,陪審團或基層法官可以依靠單一證人的證詞來判 被告有罪431。然而在某些案件裡,普通法賦予法官警告的義務,要求法官提醒陪審 團,除非該證言得到補強,否則僅依靠某一個證人證言來判有罪是危險的,例如英 國普通法便認為在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證言因為相當多因素使得其證言並不可 靠,然而其證言卻反而容易受到陪審團的同情而被採用,在這種有瑕疵的證言卻容 易受到陪審團信任的情況之下,普通法便對於性犯罪被害人證言定有補強規範,要 求法官必須對於此種證言提出警告432。而這種普通法的警告慣例,經由案例經驗的 累積下,越來越多法律直接規定某些證人的證言需要其他證據的補強。

英國 1911 年偽證法(Perjury Act 1911)第 13 條規定433,不得僅依靠一個證人 作出被告的證詞是虛偽的供述,來判決被告犯了偽證罪或唆使他人偽證罪。此條文 雖然沒有提到補強證據,但當前英國將此實定法要求看做是一種補強證據的要求。

早期英國法上規定偽證罪需有兩個可信的證人方的指控被告,然而由於硬性規定證 人做為證據過於僵化,故於實定法規範時,該條文並未要求使用第二個證人來證明 證詞的偽造,而是要求的另一證據作為補強,此證據不限於證人證言,其他肯定被 告有罪的素材均可,例如:以證人的證言加上被告寫信收買證人的信件資料作為補 強。此外,若有非證言以外的證據,證實被告偽證,則不必再找其他補強證據來證 明被告偽造證詞的434,也因此該條文係針對證人證言所做的補強規範435

431 Richard May,王麗等譯,刑事證據,2007 年,頁 470。

432 蘇俊誠,補強證據之研究—以自白之補強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碩士論文,1996 年,頁 146-147。

433 Perjury Act 1911, S.13, http://www.legislation.gov.uk。

434 Richard May,王麗等譯,刑事證據,2007 年,頁 472。

435 蘇俊誠,前揭書,頁 24。

另一條實定法的規範為英國 1984 年道路交通管制條例第 89(2)條(Road Traffic Regulation Act 1984)的規定436,其規定如果僅依靠一個證人指證被告超速,則不能 判被告有罪。英國早期實務在 Nicholas v. Perry 案437中,認為僅有警察證言做為被告 超速之證據並不充足,但是該案中認為超速記錄器的紀錄可以作為被告超速的補強 證據,之後在 1984 年制定實定法,明文規定認定被告超速需證人證言以外的補強證 據。不過英國實務對於此條文操作相當寬鬆,實務認為超速跟蹤系統探測到的超速 記錄438、警察於案發現場所做的輪胎痕跡測試實驗439,即便都是同時身為證人的同 一位警察所做,亦得作為證言的補強證據。

此外,英國法上曾出現的規定包含440:1795 年叛國法(Treson Act 1795)第 1 條,規定判處被告犯下叛逆罪,需另有個合法可靠證人的證言;1933 年兒童與少年 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 1933)第 38 條規定,依兒童未具結的證言來判 定被告有罪,需有補強證據,該規則還同時適用於 1981 年未遂犯罪法第 2(1)條和第 2(2)(g)對未遂犯的指控441;1956 年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 Act 1954)第 22 條、

第 23 條,對於性交易色情媒介的指控除單一女性證人外,需有補強證據;1967 年 刑事法第 77 條規定精神障礙者供述的補強442;另外 1984 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第 77 條規定443,認為智能障礙之人的供述 需補強證據。

關於補強規定的法律效果,當檢察官提出證人作為指控被告構成犯罪證據時,

法官要提醒陪審團,除了指控被告的證人證言以外,有必要聽取其他補強證據,並

436 Road Traffic Regulation Act 1984, S89(2), http://www.legislation.gov.uk。

437 Nicholas v. Perry, 2 K.B. 466(1950), 轉引自 Richard May,上揭書,頁 473。

438 Daeby v. DPP, P. T. R. 294(1995), 轉引自 Richard May,上揭書,頁 473。

439 Crossland v. DPP, 3 All E. R. 712(1988), 轉引自 Richard May,上揭書,頁 473。

440 下列英國實定法之規定,轉引自鄭羽軒,我國實務對補強證據認定之研究—以民國八十五年後最 高法院判決為範圍,國防管理學院碩士論文,2007 年,頁 19-20;Richard May,前揭書,頁 471-475

441 Richard May,前揭書,頁 471。

442 McConville,嶽禮玲選編,英國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硏究中心組織編譯,中國政 法大學出版社,2001 年,頁 41。

443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S77, http://www.legislation.gov.uk.

且要指示除非具有實定法所要求的補強證據,陪審團不能在沒有補強證據的情況下 判被告有罪。英國上訴法院並認為這個指示為法官訴訟指揮權的必要部分,並且有 必要在陪審團面前出示多於一個證人證言的義務,即其他證人證言或其他補強證 據。另外,如果在檢控方舉證結束時沒有等於補強證據的證據,法官有義務停止審 判444

而關於可疑證言的範圍,英國實務上提出「另有作證目的之證人」的證言補強 規則,認為如果該案中,證人出庭作證除了證明被告有罪以外,尚有其他目的,則 其做出的證言可信性也可能產生危險,而被納入需要補強證據的可疑證言範圍內。

此規則來自於 Beck 案445,被告被控欺騙一家融資公司,檢察官提出公司經理為檢方 作證,但最後發現公司經理出庭做出虛偽證言,其目的在於掩飾公司請求保險賠償 時所為的不真實內容。在該案,判決提出「另有作證目的之證人」的 Beck 規則,認 為如果證人作證是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則當檢方提出具有目的性證人來作證時,

法官必須做出完整的補強證據警告,警告陪審團該證言具有危險性,應接受其他證 據補強。例如在本案中,證人如果沒有出庭做出不利於被告的證言,則保險公司就 不會給付證人公司受損利益的保險金或是已取得給付的保險金將會受到影響,因此 證人出庭作證,另有取得保險金的目的,此時證人容易為了達成自己目的而為虛偽 陳述,因此有受補強的必要性。除了上述證人出庭作證的目的是為了領取保險金給 付的案例以外,英國實務也認為如果證人本身為他案的被告,其作證的目的係基於 檢察官承諾證人作證後可以在另案中得到從輕發落的優惠,則此種證人也屬於有自 己目的的證人,其證言也必須特別提出補強警告446。此規則在後來的 Spencer 案447 中又再次被肯定,但對於補強證據的範圍,Spencer 案認為,應取決於個案事實,不 過無論如何此種此「另有作證目的之證人」的 Beck 規則目前已成為英國實務上的法

444 Richard May,前揭書,頁 472-473。

445 Beck(1982) 74 Cr. App. R. 221. 轉引自 Richard May,前揭書,頁 480-481。

446 Chan v. R.(1995) 1 W.L.R 251, 轉引自 Richard May,前揭書,頁 482

447 Spencer(1986) 83 Cr. App. R. 277, 289. 轉引自 Richard May,前揭書,頁 481-482。

律規則

在英國,對於證言是否適用補強法則也有相當多反對見解。反對學說認為,固 然相信單一證人的指控會有危險,然而僅僅是靠多幾個證據的提出,只是證據數目 累積而已,並不必然地會除去該危險成分448。因此,在肯定交互詰問為發現真實最 大利器的英美學者們,認為證言可能被交互訊問或其他彈劾的方法所檢視,因此批 評可疑證據的補強規定導致了法律的複雜化,給陪審團的指示變得難懂,認為此時 法官不應根據法律的強制要求而是應根據其對案件的裁量向陪審團發出警告,並建 議取消普通法上的補強規則。此種彈性司法的傾向在英國實定法中也受到支持,例 如英國 1988 年刑事審判法第 34( 1)條便廢除了 1933 年兒童與青少年法案第 38 條的 規定以及 1994 年刑事審判與公共秩序法第 32 條廢除了 1956 年性犯罪法的補強規 定,不設置任何替代性規則,法官因而享受不受任何約束的裁量權,只有在法官認 為有必要時才發出注意證人或證據真實性的警告449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實定法廢除上述補強規定的同時,在交通案件上卻制 訂了新的實定法納入補強法則450。可以發現,在性侵害和兒童案件中廢除補強之規 定,不僅僅是考量補強法則本身可能造成的僵化,主要原因在於補強法則對於證人 分類可能引發偏見和歧視451,例如英國過去 1956 年性犯罪法中的補強規定,明文規 定針對女性被害人的證言452,造成法律對於女人的證言產生一種偏見的預設,認為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實定法廢除上述補強規定的同時,在交通案件上卻制 訂了新的實定法納入補強法則450。可以發現,在性侵害和兒童案件中廢除補強之規 定,不僅僅是考量補強法則本身可能造成的僵化,主要原因在於補強法則對於證人 分類可能引發偏見和歧視451,例如英國過去 1956 年性犯罪法中的補強規定,明文規 定針對女性被害人的證言452,造成法律對於女人的證言產生一種偏見的預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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