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文獻回顧
關於禮俗,王貴民《中國禮俗史》所做的詮釋為:
『禮』是指所行之禮,由此而形成禮儀,制訂的禮儀,乃至解說禮的理論;『俗』
是人們習慣所衍成的風俗或說習慣 。人們生活中某一活動形式 ,反覆行之,
寖久則成俗;俗一旦形成之後,在上的采風者、製禮者認為是良風美俗,就 給予一種意識的規範,這時就成為「禮」。「禮」成之後,在履行的過程中,
還會不斷加入某些新的「俗」。這樣,禮與俗就是一種相互吸收、結合的運動 形式。1
禮俗是人民生活中長久累積下的經驗法則 ,早期民間的習俗都多靠著祖先經 驗的口耳相傳,對於生活的習慣形成固定模式或是對於懼怕的事物形成禁忌 ,卻 因為無文字的記載,經過時間與空間的遞嬗之後 ,容易產生傳承上的誤解,久而 久之產生地域性。
一、古籍文獻對婚姻與生育禮俗的詮釋
1 王貴民,《中國禮俗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頁 2。
《禮記‧昏義》云:「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
父子有親,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2說明婚禮為一切禮儀的根 本。夫婦而後有父子,父子而後有上下尊卑的君臣,夫婦因婚禮而結合,組成家 庭,成為社會與國家的基礎,因此婚禮是人生大禮,自古以來受到特別重視。
早在周朝就重視婚禮的過程 ,而形成所謂的六禮,「是以昏禮納采、問名、
納吉、納徵、請期,皆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
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父親醮子,而命之迎,男先於女也。」3所謂六禮包括「納 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琉球鄉於民國七
○年代之前的婚姻禮俗仍保留傳統的六禮儀式 ,禮俗中的器物與物品雖隨著時代 改變,但仍然保留其基本精神。
《儀禮‧士昏禮》對於六禮的說明為:「昏禮:下達,納采,用雁。…擯者 出請,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納吉,用雁,如納采禮。
納徵,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 禮。期,初昏…主人爵弁,燻裳緇袘,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4男方透 過媒人向女方表達求婚之意,女方同意後,男方送雁行納采禮。向派使者至女家,
請問女子之名,稱問名。男家在卜得吉兆後,再派人至女方家告知,稱為納吉。
納徵準備布帛與鹿皮及納采禮 。請期則是向女方告知娶親吉日 。親迎當天,於黃 昏時分,由男方開始發動,女方處於被動。新郎親自至女方完成迎娶 以表其慎重 之意,並按照六禮的儀節的順序性進行。
2 《禮記‧昏義》,(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39。
3 《禮記‧昏義》,(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127。
4 《儀禮‧士昏禮》,(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43。
六禮之中最重「親迎」之禮,孔子曾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 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乎?」5又「男子親迎,男先於女,剛柔之義也。」
6傳統婚禮儀式新郎務必親至家迎接新娘 ,然而琉球鄉早期以單頂花轎迎娶為主,
當地有著新郎不親迎的特殊禮俗。除了因為當地交通不便外,主要受到本地「禁 忌」影響,擔心受到新娘的正面沖煞,因此新郎不親至女家迎娶一直流傳至今 。
「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壻見。」所以,琉球鄉本地新郎當天不親迎 ,婚 後隔天再到岳家拜見岳父岳母 。
至於傳統的成婦禮,「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
又「夙興,婦沐浴以俟見。質明,贊見婦於舅姑。執笲、棗、栗、段脩以見。贊 醴婦,婦祭脯醢、祭醴。成婦禮也。」7是新娘正式拜見公婆之禮 ,於新婚第二天 黎明時舉行,新娘準備棗、栗、段脩之禮致贈舅姑,透過簡單而隆重的禮節,表 示公婆正式接納新娘為家族中的媳婦 ,而新娘的角色與身份也明確認定 。
自古以來特別重視後代的延續,對於新生命的擁有期盼與渴望,從「是月也,
玄鳥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親往,后妃帥九嬪御。乃禮天子所御,
帶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8得知周代即有祭祀「高禖」祈子的習俗,
用弓韣、弓矢為禮,顯然是祈求生男的代表物 ,9充滿祈求男丁的觀念。
於是傳宗接代則為婚後新婦的重責大任,生產時,對於產婦有所規範《儀禮‧
內則》:「妻將生子,及月辰,居側室。夫使人日再問之,作而自問之。妻不敢見,
使姆衣服而對。」至於生產後,「至于子生,夫復使人日再問之,夫齊,則不入側
5 《禮記‧哀公問》,(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101。
6 《禮記‧郊 特 牲 》,(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53。
7 《禮記‧昏 義 》,(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1001。
8 《禮記‧月令》,(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288。
9 許秀霞,<美濃地區客家生命禮儀研究>,《返本鑄新:第一屆台東大學華語文學術研討會論 文集》(台東:國立台東大學華文系,2006),頁 192。
室之門。子生,男子,設弧於門左;女子,設帨於門右。三日,始負子,男射女 否。」10早在當時便可看出重男輕女的觀念 。
「二十而冠,始學禮,…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11古代男子年滿二十歲、
女子年滿十五歲表示成年。尤其重視男子的冠禮,從《儀禮‧冠義》:「故冠而 后服備,服備而后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故曰:冠者,禮之始也。」12行完冠 禮表示成年,從此可參與其他正式禮節,所以,冠禮為一切禮儀的開端,在琉球 本地重視男子十六歲的成年 儀式,別於傳統的冠禮儀式,以牲禮祭祀酬謝諸神庇 佑,向諸神表達謝意並宣告孩子成年。
縱觀古今婚姻與生育禮俗的禮節,在儀節與器物上雖因時代變遷而產生不 同,但在禮俗上卻仍保有古代的精神與意義 ,值得後人延續與保存。
二、現代學者對婚姻與生育禮俗的研究
人類從誕生、成年、結婚、生育以至死亡,經歷不同階段的變化。為了區隔 前一個生命階段的結束,並迎接下一個生命階段的來臨 ,經由該文化所認同的信 仰儀式之舉行,來幫助當事者與其相關的親友 、社會成員等的接納與瞭解 ,這就 是著名荷蘭人類學者 ArnoldVanGennep所說的通過儀式(theritesofpassage)。
通過儀式又稱生命儀禮,其基本論點為人生從出生到死亡之間的種種階段 , 會產生很多不同過渡情形 ,這種過渡階段,也都是社群內關係及互動必須做若干 調整的時機。通過儀式就是使用一再重覆禮儀模式 ,將社會地位及角色轉換的訊 息,確實的通知社群中所有相關的成員 ,比便彼此能據以調整重組期間之互動關 係,重新界定互相的權利義務。也使通過者本身得以藉機調整其身心狀況 ,以便 順利肩負起新身份的責任 ,表現出適當的行為以符合該文化情境的需求 。因為這
10 《禮記‧內則》,(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57-58。
11 《禮記‧內則》,(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59。
12 《禮記‧冠禮》,(收入《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頁 127。
類儀式所欲表達的訊息是相同的,具有一個共同的禮儀模式,即一、分離儀式(rites ofseperation)二、過渡儀式(ritesoftransition)三、結合儀式(ritesofin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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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個社會成員,隨著其生命狀態、年齡的變化,已達不同的成階段或成長關口 時,在未跨到另一階段前,要先與原先的社會地位與情境暫時隔離開來 ,並且於 一個中介的狀態;等到經過相關儀式的操作後 ,便進入生命階段轉移的狀態 ;直 到儀式完成後,才宣告其順利通過生命階段 ,正式進入另一個新的階段 ,並擁有 新的社會身份與地位。14
台灣漢人的傳統生命禮俗沿襲閩、粵習俗,重視不同生命階段的變化與意義,
從誕生、成年、結婚、生育、以至死亡的生命歷程,久而久之產生各式各樣的生 命禮俗。透過該文化所認同的信仰儀式 ,得到成員的接納與認同,並適應新的身 份與自我的定位。
民國初年,開始有人開始採集台灣相關禮俗,日人片岡嚴著《台灣風俗誌》、
鈴木清一郎著《台灣舊慣習俗信仰》,對日治時代台灣民間習俗做一全 面性的簡 單的紀錄,以提供參考。
學者吳瀛濤、林衡道、阮昌銳對於漢人禮俗做了許多相關研究 ,對於生命禮 俗做了詳細的介紹,其中吳瀛濤《台灣民俗》從生活中的宗教信仰、婚禮、生育 禮、喪禮…等當時歲時習俗做簡易的記載,儼然成為一本台灣本地民俗的參考目 錄,書中將習俗分為十八章,分別簡單記錄,內容雖不深入,但範圍廣泛,包羅 萬象,其中的「生育」記載生育相關禮俗、男女成年的「冠笄」之禮、「婚嫁」
習俗。
13 翁玲玲,《麻油雞之外---婦女作月子的種種情事 》(台北縣:稻鄉,1994),頁53。
14 李秀娥,《台灣傳統生命禮俗》(台北:晨星,2003),頁 20。
阮昌銳的《中國婚姻習俗的研究》詳細介紹漢人的婚禮習俗及演變 ,從族譜 凡例、吉祥話來了解中國婚禮特性,進而做中外婚禮比較,另外還紀錄原住民「阿 美族」的婚禮習俗,並與傳統父系社會做比較 ,更可看出社會婚俗特色。
近年學者李秀娥《臺灣傳統生命禮儀》、《臺灣的生命禮俗.漢人篇》以圖 文並茂方式,記載近年來的婚姻及生育相關的禮俗 ,其中《臺灣傳統生命禮儀》
以漢人的生命禮儀為主,從道教的信仰介紹起出生 、成年禮、及婚禮、壽禮、喪 禮、從淵源至形式,鉅細靡遺介紹,而《臺灣的生命禮俗.漢人篇》則將傳統生 命禮俗中的漢人區分為河洛人與客家人分門別列加以說明 ,並加入現代的婚禮介 紹。
涂順從《南瀛生命禮俗誌》忠實記錄台南地區的傳統生命禮俗 ,作者親自採 集台南縣的「生命禮俗」,記載生育、婚嫁和喪葬,在介紹以「道教」 為主體的
涂順從《南瀛生命禮俗誌》忠實記錄台南地區的傳統生命禮俗 ,作者親自採 集台南縣的「生命禮俗」,記載生育、婚嫁和喪葬,在介紹以「道教」 為主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