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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機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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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能力提供等於乃至於高於政府原本自辦該業務的水準。若民 間機構沒有承接的能力,或是承接的結果比政府自己辦理還差的 情形下,暫無委外辦理的必要性。大多數的民間機構是以積極謀 求最大利潤為前提的「營利團體」。在無利可圖之情況下,有承 接經營能力的民間業者無承意願。有意願的民間團體則多為承接 能力不足。

5、 缺乏機關收回自辦彈性機制的設計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對於受託業者退場機制的確實執行或 是機關收回自辦的準備普遍缺乏。

6、人力未相對減列

各機關實施業務委託外包之後,其人力多未能確實做相對減列,

主因像機關員額配置一向由各機關首長統籌調配運用,而且大部 分行政機關之業務性質屬於較難客觀量化,因此外包業務與員額 精簡之比例,實難以明確地相對應,以致部分業務雖然已委託外 包,但員額卻仍未能精簡之矛盾情況。

第三節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機制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82~86年(臺北縣政府時期)曾辦理五樓以下 建造執照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當時縣府每年均編列約三百多萬 元之經費,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審,後因經費不足及中央推動建築師簽 證、抽查等制度,遂未持續辦理。後於民國95年間縣府為繼續推動簡 政便民措施,提昇建造執照核發之行政效率,擬充分利用建築師公會 充沛之專業人力資源,遂再度編列預算,依勞務採購辦理發包,培訓 委外機構符合委託機關設定資格(具執業滿3年以上或曾任建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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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年以上公務人員等資歷,於該縣執業無不良紀錄,未有建築師懲 戒及刑事處分)者,於民國96年起協助辦理執照之審查業務32,為避 免外部對此政策疑慮及降低施行後之衝擊,先採行雙軌制,五樓以下 非公有建造執照申請案,得由起造人或設計建築師選擇由委託機關自 行審查,或由委外機構審查、委託機關行政決行。因自願選擇至委外 機構審查案件僅20%左右,因應新北市升格,為更有效運用民間專業 資源33,新北市政府於100年6月1日起實施7樓以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34

(約佔執照申請案之74%)全數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因成效合 於預期,於101年3月1日繼續開放11樓以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約佔 執照申請案之83%)全數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其審查機制及配 套措施如下:35

一、 單一窗口掛號

建築執照申請案仍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統一收件,11樓以下申請 案,由協審單位每日向工務局4次取件(上午10點、12點、3點、6點)。

二、 明定協審作業流程

設計建築師或事務所聘任開業建築師就協審案件須到場說明,協審 單位每日派遣3位經工務局同意之協審建築師,進行開圖審查,且應 於排審日上午9點前就位,輪值承辦人員應於上午11時前就位,並於當 日完成審查事項,其因案件須專案簽核或召開專案會議等行政協助事 項由當日承辦人員負責辦理。

32 依據臺北縣政府 95 年 9 月 25 日府簽。

33 依據新北市政府 100 年 3 月 15 日第 12 次「市政會議」紀錄。

34 依據新北市政府 100 年 4 月 28 日第 5 次「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流程品質精進會議」紀錄及新 北市政府 100 年 5 月 17 日府簽。

35 依據新北市政府 100 年 12 月 7 日第 19 次「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流程品質精進會議」紀錄、新 北市政府 101 年 2 月 24 日府簽及 101 年 2 月 29 日北府工建字第 1011283795 號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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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整審查決行層級

1. 原5層以下股長決行案調整為7層以下輪值承辦人決行。

2. 原6層~9層科長決行案調整為8層~9層股長決行。

3. 原10層以上局長決行案調整為10層~11層科長決行。

4. 12層以上局長決行。

四、 協審建築師資格

協審建築師應具有下列第1或2項資格外,應再同時具有第3及第4項為 優先考量人選。

1.開業年資12年以上且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築執照達 5件以上者。

2.曾任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3年以上。

3.十年內曾取得高層建築物建照者。

4.十年內曾取得山坡地建照者。

五、協審案件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機制

由公會制作自主檢查表,包含建築技術規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 事項,並由設計建築師及3位協審建築師負責逐項檢核,以達雙重把 關之目的,進而提升執照設計品質,降低抽查比例。其後工程按圖 施工,即於竣工階段加速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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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督導機制

為使委託案順利進行,減少爭議事件並能儘速處理,提升協審效率,

掌握協審缺失及改善情況,提供後續執行依據,由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及建築師公會組成督導小組負責每日督導工作。

七、訂定獎懲制度

針對設計建築師及協審建築師均訂有考核獎懲制度,以利制度推 行,其中針對協審建築師經協審後抽查案件達3件須辦理變更設計 者,該協審建築師記一大點;三年內累積達三大點者停止協審工作 半年。

八、爭議處理

針對經協審核發之建築執照,其後續就技術面衍生之人民陳情、訴 願、行政訴訟及各級法院爭訟情事,協助後續處理,制定處理機制,

由受新北市政府委託之建築師公會(團體)5至11人組成,並由公會(團 體)之名義代表人為召集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應指派1至3人為諮詢 幹事。

九、責任區分

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建管人員與設計建築師分負其責,新北市政府 對其委任之建築師公會,就案件發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時,對其公會提出合約履約責任、民事責任、民事侵權責任、國 家賠償責任(轉求償)及刑事責任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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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102 年各直轄市、縣(市)協審(檢)執行情形彙整表

縣市別 協審(檢)制度 執行依據 簽訂契約 編列預算 新北市 協審 作業要點 委託契約書 每年約 400 萬 臺北市 協審 作業要點 委託契約書 每年約 700 萬 臺中市 委託審查 自治條例 委託契約書

台南市 89

高雄市

宜蘭縣

基隆市 協審 作業要點

桃園縣 協審 自治條例 委託契約書

新竹縣 協檢 自治條例 委託契約書

苗栗縣 協檢 作業要點 委託契約書 50 萬元

南投縣 協審 會議紀錄

彰化縣 協審 作業要點 委託契約書 50 萬元

雲林縣 協檢 作業要點

嘉義縣 協檢

屏東縣

花蓮縣

台東縣 協審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以電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執照發照單位方式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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