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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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能力提供等於乃至於高於政府原本自辦該業務的水準。若民 間機構沒有承接的能力,或是承接的結果比政府自己辦理還差的 情形下,暫無委外辦理的必要性。大多數的民間機構是以積極謀 求最大利潤為前提的「營利團體」。在無利可圖之情況下,有承 接經營能力的民間業者無承意願。有意願的民間團體則多為承接 能力不足。
5、 缺乏機關收回自辦彈性機制的設計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對於受託業者退場機制的確實執行或 是機關收回自辦的準備普遍缺乏。
6、人力未相對減列
各機關實施業務委託外包之後,其人力多未能確實做相對減列,
主因像機關員額配置一向由各機關首長統籌調配運用,而且大部 分行政機關之業務性質屬於較難客觀量化,因此外包業務與員額 精簡之比例,實難以明確地相對應,以致部分業務雖然已委託外 包,但員額卻仍未能精簡之矛盾情況。
第三節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機制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82~86年(臺北縣政府時期)曾辦理五樓以下 建造執照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當時縣府每年均編列約三百多萬 元之經費,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審,後因經費不足及中央推動建築師簽 證、抽查等制度,遂未持續辦理。後於民國95年間縣府為繼續推動簡 政便民措施,提昇建造執照核發之行政效率,擬充分利用建築師公會 充沛之專業人力資源,遂再度編列預算,依勞務採購辦理發包,培訓 委外機構符合委託機關設定資格(具執業滿3年以上或曾任建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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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年以上公務人員等資歷,於該縣執業無不良紀錄,未有建築師懲 戒及刑事處分)者,於民國96年起協助辦理執照之審查業務32,為避 免外部對此政策疑慮及降低施行後之衝擊,先採行雙軌制,五樓以下 非公有建造執照申請案,得由起造人或設計建築師選擇由委託機關自 行審查,或由委外機構審查、委託機關行政決行。因自願選擇至委外 機構審查案件僅20%左右,因應新北市升格,為更有效運用民間專業 資源33,新北市政府於100年6月1日起實施7樓以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34
(約佔執照申請案之74%)全數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因成效合 於預期,於101年3月1日繼續開放11樓以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約佔 執照申請案之83%)全數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其審查機制及配 套措施如下:35
一、 單一窗口掛號
建築執照申請案仍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統一收件,11樓以下申請 案,由協審單位每日向工務局4次取件(上午10點、12點、3點、6點)。
二、 明定協審作業流程
設計建築師或事務所聘任開業建築師就協審案件須到場說明,協審 單位每日派遣3位經工務局同意之協審建築師,進行開圖審查,且應 於排審日上午9點前就位,輪值承辦人員應於上午11時前就位,並於當 日完成審查事項,其因案件須專案簽核或召開專案會議等行政協助事 項由當日承辦人員負責辦理。
32 依據臺北縣政府 95 年 9 月 25 日府簽。
33 依據新北市政府 100 年 3 月 15 日第 12 次「市政會議」紀錄。
34 依據新北市政府 100 年 4 月 28 日第 5 次「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流程品質精進會議」紀錄及新 北市政府 100 年 5 月 17 日府簽。
35 依據新北市政府 100 年 12 月 7 日第 19 次「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流程品質精進會議」紀錄、新 北市政府 101 年 2 月 24 日府簽及 101 年 2 月 29 日北府工建字第 1011283795 號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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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整審查決行層級
1. 原5層以下股長決行案調整為7層以下輪值承辦人決行。
2. 原6層~9層科長決行案調整為8層~9層股長決行。
3. 原10層以上局長決行案調整為10層~11層科長決行。
4. 12層以上局長決行。
四、 協審建築師資格
協審建築師應具有下列第1或2項資格外,應再同時具有第3及第4項為 優先考量人選。
1.開業年資12年以上且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築執照達 5件以上者。
2.曾任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3年以上。
3.十年內曾取得高層建築物建照者。
4.十年內曾取得山坡地建照者。
五、協審案件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機制
由公會制作自主檢查表,包含建築技術規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 事項,並由設計建築師及3位協審建築師負責逐項檢核,以達雙重把 關之目的,進而提升執照設計品質,降低抽查比例。其後工程按圖 施工,即於竣工階段加速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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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督導機制
為使委託案順利進行,減少爭議事件並能儘速處理,提升協審效率,
掌握協審缺失及改善情況,提供後續執行依據,由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及建築師公會組成督導小組負責每日督導工作。
七、訂定獎懲制度
針對設計建築師及協審建築師均訂有考核獎懲制度,以利制度推 行,其中針對協審建築師經協審後抽查案件達3件須辦理變更設計 者,該協審建築師記一大點;三年內累積達三大點者停止協審工作 半年。
八、爭議處理
針對經協審核發之建築執照,其後續就技術面衍生之人民陳情、訴 願、行政訴訟及各級法院爭訟情事,協助後續處理,制定處理機制,
由受新北市政府委託之建築師公會(團體)5至11人組成,並由公會(團 體)之名義代表人為召集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應指派1至3人為諮詢 幹事。
九、責任區分
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建管人員與設計建築師分負其責,新北市政府 對其委任之建築師公會,就案件發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時,對其公會提出合約履約責任、民事責任、民事侵權責任、國 家賠償責任(轉求償)及刑事責任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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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102 年各直轄市、縣(市)協審(檢)執行情形彙整表
縣市別 協審(檢)制度 執行依據 簽訂契約 編列預算 新北市 協審 作業要點 委託契約書 每年約 400 萬 臺北市 協審 作業要點 委託契約書 每年約 700 萬 臺中市 委託審查 自治條例 委託契約書 無
台南市 無 無 無 89 無
高雄市 無 無 無 無
宜蘭縣 無 無 無 無
基隆市 協審 作業要點 無 無
桃園縣 協審 自治條例 委託契約書 無
新竹縣 協檢 自治條例 委託契約書 無
苗栗縣 協檢 作業要點 委託契約書 50 萬元
南投縣 協審 會議紀錄 無 無
彰化縣 協審 作業要點 委託契約書 50 萬元
雲林縣 協檢 作業要點 無 無
嘉義縣 協檢 無 無 無
屏東縣 無 無 無 無
花蓮縣 無 無 無 無
台東縣 協審 無 無 無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以電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執照發照單位方式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