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重要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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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重要名詞解釋
一、 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
世界銀行希望透過每年調查報告,以瞭解各國經商環境,並為有意 改善經商環境的國家提供客觀衡量標準工具。為使調查報告具有客觀性 及專業性,各分項指標均設有「標準化案例」;受調查經濟體及依此「標 準化案例」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兩類數據,第一類數據來自對法律 及管制規定的檢視。第二類數據是時間、程序與成本,主要參考官方資 料。
為蒐集全球各受調查經濟體之相關資料,世界銀行在各國徵求當地 專業人士為「本地受訪員」(local partner),代為蒐集該國各分項指標相關 之法規及資訊。由於調查指標涵蓋「開辦企業」、「申請建築許可」、「聘 僱員工」、「財產登記」、「獲得信貸」、「投資人保護」、「繳納稅款」、「跨 境貿易」、「執行契約」及「關閉企業」等 10 項,因此,本地受訪員以律 師、會計師、貨物運輸及通關業者為主。
二、 行政與技術分立
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台 88 內營字第 8873613 號函說明 配合行政院頒 87 年度政府再造服務團「建管業務組」建議事項,推動行 政革新及政府再造之政策,並落實民國 73 年 11 月 7 日修法正建築法第 34 條時之立法意旨: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的原則,建管人員就建造執照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 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及「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查核審查表」)
予以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就其專業技能方面負完全責 任,主管建築機關則處於監督管理之地位,以明確劃分權責。建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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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行政審查項目予以審查,無須審查簽證項目,行政效率應予提高,
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制訂簡化行政流程規定,並確實依照辦理。
三、 協助審查
協助審查又稱(協助檢視),此種審查方式在建築法及中央法規命令 中並無規定,主要係因應專業簽證及抽查制度,由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 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委託建築師公會辦理協助檢視或建築師公會自行協助 會員降低設計錯誤或法規詮釋錯誤之機率(廖慧燕,2001:13)1。 然經建築師公會審查(或稱檢視)通過後,仍須送各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審查「規定項目」,而當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如有不符規定時,起造人 仍須依規定改善補正;故協助審查性質上僅具有「建議權」對於主管建 築機關不具任何拘束效力(李鴻明,2013:25)2。
四、 委外規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各機關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主管機關評估適合委託民間 辦理(以下簡稱委外)者,得委外辦理。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
各機關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1、整體業務委外: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 外,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2、部分業務委外:各機關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
1 引自廖慧燕,2001,建造執照審查制度之探討,頁 13。
2 引自李鴻明,2013,我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執照之國家賠償責任,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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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 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