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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如表1-3),且居於五都之冠(如圖1-1)。以103年1至6月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變更名義、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申請案統計(如

7,182,221 6,079,152 4,347,287 3,052,315 3,667,127 4,820,229 4,904,056 7,961,594 第

二 名

桃園縣 臺北市 桃園縣 臺北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縣 新北市

4,117,757 3,800,928 2,953,898 2,536,484 3,519,574 4,704,124 4,681,351 5,641,432 第

三 名

臺北市 桃園縣 臺北市 桃園縣 臺北縣 高雄市 臺中市 臺中市

3,207,998 3,610,642 2,833,200 2,074,362 3,389,579 4,018,191 3,805,441 5,1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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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00000 2000000 3000000 4000000 5000000 6000000

100年 101年 102年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圖 1-1 五都 100 年~102 年度核發建造執照樓地板面積比較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表1-4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變更名義、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申 請案統計表

年份 103 年

月份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平均 掛號件數 415 245 446 453 410 346 386 平均辦理天數 8.19 8.16 6.37 5.72 6.84 7.49 7.13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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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於民國82~86年(臺北縣政府時期)曾辦理五樓以下建造 執照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當時縣府每年均編列約三百多萬元之經 費,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審,後因經費不足及中央推動建築師簽證、抽查 等制度,遂未持續辦理。民國95年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縣辦事處向周 縣長錫瑋提出希望能藉重公會專業能力,比照桃園縣政府由建築師公會 協助建築執照審查之行政作業,臺北縣政府遂於參訪各縣市執行情形並 研議相關計畫後循行政程序簽辦,編列預算執行計畫。因考量減低制度 變革的衝擊,於民國96年1月1日起試辦5樓以下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得委 託公會協助審查,因得由申請人選擇由委外機構審查或由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自審,雖5樓以下執照數約占總執照數65%,惟僅有約其中20%之5樓 以下建照申請案願意選擇委外機構審查。

臺北縣升格為新北市後,民眾對市府各項業務之行政效率有更多的 期許,民國100年3月15日第12次市政會議,朱市長立倫要求執照核發之行 政效率需再提升,相關制度需做改革,民國100年6月1日起建築執照協審 作業啟動另一變革之里程碑,將7樓以下建築執照(約佔執照申請案之 74%)完全委託建築師協助審查,因於當年度之建照協助審查成果滿意度 調查顯示,該制度整體來說有67.1%的受訪者表示滿意,因執行符合預 期,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1年3月1日繼續擴大委託協審規模,將11樓以下 建築執照(約佔執照申請案之83%)申請案,委託建築師公會審查。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自103年度起,積極爭取希望新北市政府能夠繼續 放寬委託審查規模,由11樓以下建照申請案擴大至15樓以下之建照(約佔 執照申請案之93.25%)申請案,本研究希望藉由相關文獻探討、問卷調 查及訪談結果,提出具體建議,提供新北市政府參考,請公會提出策進 措施,以做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是否擴大委託協審規模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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