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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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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本章統整前面各章節之相關文獻、問卷調查及訪談結果,針對協審 制度及流程、審查效率及品質、資訊揭露及執行與督導等四項構面提出 研究發現,並進一步提出建議及後續研究建議,期能做為新北市政府及 各縣市政府在辦理建築執照業務委外時之參考。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相關文獻

在回顧國內外文獻探討,瞭解到面對著公共需求越來越多,政府 借重民間專業力量,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輔助行政作業勢在必行。

在建築執照委託審查部分,建築師公會屬於行政助手角色,機關為達 特定行政目的,於執行職務時委託民間協助,實際負責職務執行者仍 為機關本身,民間之角色乃在提供專業技術、人力與設備,機關則是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向民間購買勞務,亦尚未涉及公權力之委託 行使。新北市政府從96年1月1日迄今不斷改進制度與流程,就是希望 能持續精進作業,檢討實際執行業務委外在制度上及執行上尚存待改 進的問題如下:

一、 觀念建立不易

政策形成後須有賴執行人員確實辦理才得以成功,由於過去刑 法圖利罪之判決結果多對公務人員不利,在民間部門方面,民 間業者普遍缺乏公共責任感,在承接政府業務委託經營時,就 存有「先試試看,如真不行則丟還政府善後」之心態。

二、 管制、監督考核制度未落實

未建立管理監督考核機制、未訂定具體的考核指標,致政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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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未確切保障;或因政府部門監督輔導的程度和範圍難以拿 捏,受託業者易認為政府部門的監督或輔導沒有必要或不符合 需求。

三、 缺乏機關收回自辦彈性機制的設計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對於受託業者退場機制的確實執行 或是機關收回自辦的準備普遍缺乏,各機關應對政府業務委託 民間績效不彰或是經評估後確無法達委託之目標時之業者預為 規劃收回措施或其他危機管理配套機制,以確保服務不中斷或 減少政府及人民的損失。

四、 缺乏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專責法制,執行多生限制

目前尚未制定政府業務委外之專法且諸多法令亦未配合修正,

公務員依法行政原則下,於實際執行時遭遇過多的程序上拘 束。另外也由於委辦實施要點係屬行政規則,法律位階較低,

拘束力相對薄弱,且推動之對象亦僅限於行政院及所屬現已成 立或籌備中之機關(構)、學校,行政院以外之其他單位則未納入。

五、 機構屬性不明

委外模式牽扯到公私部門,其業務亦介於公私之間,屬性不明,

致無法清楚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更直接影響司法的救濟程序 的不同,當委外辦理遇到爭議需要司法裁判解決時,到底是屬 於民事爭訟?亦屬公法上行政救濟?實很難明顯辨別。

六、 應研訂委外專屬法律並配合修正相關法規,以解決政府業務委 外面臨的法令適用、限制問題。

七、 其他如各機關實施業務委託外包之後,其人力多未能確實做相 對減列,主因係大部分行政機關之業務性質屬於較難客觀量 化,因此外包業務與員額精簡之比例,實難以明確地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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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部分業務雖然已委託外包,但員額卻仍未能精簡之矛盾情 況之問題。

貳、問卷調查

一、 協審制度及流程

(一) 對於架設於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網站的「協審掛號排審查詢系 統」,受訪者中有 84.6%表示滿意,9.2%表示普通,6.2%表示 不滿意。在滿意的受訪者中,滿意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排審 期程合宜」、「通知作業完備」,不滿意者不滿的主要原因是

「排審時間及案件數彈性不足」。

(二) 對於建築執照委託審查作業流程及效率,受訪者中有 75.8%

表示滿意,11.2%表示普通,13.0%表示不滿意。在滿意的受 訪者中,滿意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資訊公開、透明」、「流程 明確」,不滿意者不滿的主要原因是「多關審查」、「表單過 多」。

(三) 對於現行的復審制度規定,受訪者中有 76.0%表示滿意,

11.2%表示普通,12.8%表示不滿意。不滿意者不滿的主要原 因是「易與前次審查意見不同」、「應由第一次協審建築師延 續審查」。

(四) 對於工務局固定專責案件承辦人的規定,受訪者中有 80.2%

表示滿意,11.0%表示普通,8.8%表示不滿意。在滿意的受 訪者中,滿意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案件延續審查,意見一 致」、「固定承辦人可先行討論,預為審查」,不滿意者不滿 的主要原因是「應保留彈性讓申請人選擇由原承辦人續審或 由復審日之輪值承辦人審查」、「要配合該位承辦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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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對於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請設計建築師或送件審圖人員查填 之各項表單,受訪者中有 59.3%表示滿意,19.6%表示普通,

21.0%表示不滿意。在滿意的受訪者中,滿意的主要原因是 因為「詳細清楚,達自主檢查目的」,不滿意者不滿的主要 原因是「表單過多應予統整」、「複雜繁瑣應再簡化」。

(六) 對於「建築執照委外審查制度」,整體來說,有 79.6%的受訪 者表示滿意,14.2%表示普通,6.2%表示不滿意,和 101 年度 調查結果相比,滿意度明顯提高了 12.5%。

二、 審查效率及品質

(一) 對於「禁限建查詢系統彙整圖資,不在管制範圍者可免再會辦 該單位查詢」此一措施,受訪者中有 73.9%表示滿意,9.0%表 示普通,17.0%表示不滿意。在滿意的受訪者中,滿意的主要 原因是因為「節省時間」,不滿意者不滿的主要原因是「系統 安全係數加大查詢範圍太大,易增誤差」。

(二) 新北市政府要求協審時全面開圖進行實質審查,以降低變更設 計的比例,對於這樣的協審品質,受訪者中有 74.9%表示滿意,

12.2%表示普通,12.8%表示不滿意。不滿意者不滿的主要原因 是「審查標準不一」、「依個人觀感審圖」。

(三) 對於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委外審查整體服務品質,受訪者中有 81.4%表示滿意,13.0%表示普通,5.6%表示不滿意。

三、 資訊揭露

 對於「協審掛號排審查詢系統」提供審查案件相關進度及資訊查 詢,有 83.8%的受訪者表示滿意,13.2%表示普通,3.0%表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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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滿意的受訪者中,滿意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線上查詢快速 便捷」,不滿意的受訪者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認為「資訊不完整」。

四、 執行與督導

(一) 有 2 位建築師和 5 位起造人,共 7 位(1.4%)受訪者在今年度 申辦建築執照時,曾經歷過公會指派的輪值協審建築師有「假 借職務之便故意刁難或貪汙瀆職的狀況發生」,其狀況都是認 為「協審建築師刻意刁難」。

(二) 對於公會或協審建築師是否有排斥外縣市建築師申請案件的 情形,就受訪者的了解,有 12.4%曾經發生過,87.6%表示從來 沒有過。曾經發生過的情形多為「退補多次未能一次告知」。

(三) 對於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處理爭議事件的能力,有 63.5%的受訪 者表示滿意,27.9%表示普通,8.6%表示不滿意。不滿意的受 訪者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認為「協審建築師意見分歧」。

五、 整體評價

(一) 如果對於問卷中提到的各項滿意度並列進行比較,以「協審掛 號排審查詢系統流程制度」滿意度最高,有 84.6%,其他超過 八成滿意度的有:「協審掛號排審查詢系統查詢機制」

(83.8%)、「委外審查整體服務品質」(81.4%)、「固定承辦人 之規定」(80.2%)。

(二) 從另一方面來看,在各項目之中以「查填之各項表單」滿意度 最低(59.3%),且其不滿意度也最高(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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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訪談結果

一、協審制度及流程

(一)對於架設於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網站的「協審掛號排審查詢系統」

排審時間及案件數彈性不足之訪談結果,多數受訪者認為目前 機制達公開性及透明性,如案件可彈性交換或調整易衍生擇案 擇人等政風問題。改善作為建議如下:

1、如遇法令變動或年關等案件量暴增情形時,每日排審件數及協 審組數應增加,避免造成掛入案件等待排審時間過久。

2、審查時段再細分,由原本上、下午時區範圍再分為上午 2 時段 及下午 2~3 時段,避免申請人久候。

3、可將執照分類排審,如變更起造人、變更設計等簡易案件與新 申請案 件應訂定適當比例於每日之排審案件中,以免僅以案 件數排審,而忽略難易度,造成審查失衡或排擠作用。

(二)對於「多關審查」及「表單過多」影響建築執照委託審查作 業流程及效率觀感部分,訪談結果及建議如下:

1、針對「多關審查」,受訪者多數認為有其嚴格把關的意義及功 能,但如何整合審查意見,避免相互牴觸或意見分歧,可透過 教育訓練、督導及評鑑制度改善。

2、「表單過多」部分,受訪者多數認為確有簡化的必要。

(三)對於「易與前次審查意見不同」、「應由第一次協審建築師延續 審查」之復審意見部分,訪談結果及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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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與前次審查意見不同」部分,多數受訪者認為應加強協審 建築師之教育訓練工作,對於審查應注意事項及法規解讀建立 共識,並要求協審建築師盡到完整並清楚填寫缺失內容之責

(協審建築師勿僅以「圖說資料不全,待資料補齊後再審」等 含混語句帶過);復審建築師應尊重原審建築師之意見,復審 時僅審視原審查建築師意見部分是否已完成修改(除如涉及都 市計畫等事項錯誤者,復審時得請設計建築師再釐清),如遇 爭執,應循督導機制申訴,處理爭議,並建議將調處結果彙整 成案例,作為往後類似爭議的處理原則。

2、「應由第一次協審建築師延續審查」部分,多數受訪者認為尚 無須改變,因為目前協審案件如無法在三天內補正,經由退件 後補正再次掛件之建照申請案件,重新輪派協審建築師復審機

2、「應由第一次協審建築師延續審查」部分,多數受訪者認為尚 無須改變,因為目前協審案件如無法在三天內補正,經由退件 後補正再次掛件之建照申請案件,重新輪派協審建築師復審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