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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相關理論

第一節 新北市議會的演進與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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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與相關理論

本章節係依前章研究目的,分析新北市議會在經歷機關改制變革

後,組織成員的對機關組織承諾的認同程度,是否因變革而產生影響,

因此針對本研究之相關理論,組織變革、組織承諾相關意涵進行分析 整理,藉由理論的探討而歸納其相關性與影響程度,並試圖建構出本 研究之研究架構,因而本章乃整理分析各國內外學者不同觀點,並分 為四節,第一節新北市議會的演進與變遷、第二節組織變革認知、第 三節組織承諾、第四節組織變革認知與組織承諾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新北市議會的演進與變遷

壹、臺北縣參議會時期

(1946 年~1950 年):

臺灣在日治初期行政區域變動頻仍,自一八九五年起,一級行政 區域共歷經八次區域變革,直至一九二○年十月實施「五州二廳」行 政區域劃分後,即 台北州 、新竹州 、台中州 、台南州 、高雄州 、台 東廳 、花蓮港廳 等,方始逐漸穩定。

日治末期的台北州,領有三市、九郡、十二街、二十五庄,轄區 相當於現今的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之範圍,一九四五年 八月在日本投降後,同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臺灣省受降典禮,並成立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十一月五日成立各州廳接管委員會,而臺北州則 於同月二十二日完成接管工作(台北縣議會,1994)。

一九四五年臺灣光復,臺北州原轄之臺北、基隆改為省轄市,其 餘則劃設臺北縣,轄下九個區、三十四個鄉鎮市(臺北縣政府,2009),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六日臺北縣政府正式成立,同年四月七日依「縣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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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組織暫行條例」規定,以間接選舉方式,由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 會及鄉鎮市及農會團體分別選舉出參議員(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紀要,

2012),同年四月十五日臺北縣參議會於現今的臺北市善導寺成立,

成立之初,代表人數四十一席,隨著山地鄉的成立及行政區域的調整,

到一九五○年任期結束時,已增至四十六席。此一時期參議員職權的 法令依據,係依國民政府訓政時期所制定的「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

對於參議員的職權看似雖賦予詢問權、審議權及建議權等,但對於議 決事項仍須送省核准來看,實質上僅具有建議權,但義意上是臺北縣 第一屆也是唯一的一屆縣參議員(張炎憲、高淑媛,1996)。

貳、臺北縣議會時期

(1951 年~2007 年)

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灣省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公布 實施,同年九月臺灣省政府公布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實施辦法,十月 臺北縣劃出蘭陽地區,成立宜蘭縣,後臺北縣政府依行政院公布之臺 灣省縣市議會選舉規程規定,按全縣三十四鄉鎮分別成十個選區,每 區按人口比率核定選出議員人數,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舉行台北縣第一 屆議員選舉投票,共選出議員人數六十人(台北縣議會,1953)。四 十年一月四日由台北縣長召集全體議員於板橋中山堂舉行臺北縣議 會成立大會,此屆任期二年(台北縣議會,1994),宣告了縣參議會 時期正式走入歷史,邁入臺北縣議會時代。

民國五十六年台北市改制直轄市,而將原隷屬台北縣的北投、士 林、內湖、南港、景美、木柵等六鄉鎮劃歸台北市,此後台北縣的行 政區域即告確定,未再有大幅調整,從民國四十年第一屆縣議員選舉 至民國九十六年升格為準直轄市議會,在這個時期台北縣議會總計歷 經了十六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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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準直轄市議會過渡時期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24 日)

隨著人口激增,城鄉差距的縮小,各界對行政區劃與資源的分配 應重新調整而不斷提出呼籲,八十五年十二月召開「國家發展會議」

討論減少政府層級,並作出「精省」的決議,並在民國八十六年第四 次修憲中,取消民選省長、省議員,將省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臺灣省虛級化後,因直轄市與縣間財政分配不成比例與組織規模 差距過大引發爭議,民國八十八年制定「地方制度法」,並修正「財 政收支劃分法」,因應精省後所衍生問題,為創造國家整體競爭力,

民國九十二年內政部委託學術單位進行「健全地方自治圖貌」研究,

該報告認為同一生活圈相鄰的縣市應予合併,基於共同生活圈的概念,

主張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應予合併,惟因行政區域劃法未完成立 法,使得縣市整併工程停滯不前。

民國九十六年馬英九總統競選期間提出「三都十五縣」概念,同 年五月二十三日立法院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正案,使得 臺北縣得以人口數超二百萬準用直轄市部分規定,同年臺北縣議會組 織自治條例經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定,同年十月一日組織編制亦經考試 院核定,確立準直轄市機關的地位(台北縣政府,2009b)。

肆、新北市議會時期

(2010 年 12 月 25 日起)

九十六年五月臺北縣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準用部分規定,議會組織 編制、職務列等及議員的相關福利雖得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但中央 對準直轄市機關的地位無法給予明確的定位,在部分法律準用直轄市,

部分法律又適用縣的規定的情況下,衍生諸多爭議,九十七年七月行 政院開始進行國土規劃,九十八年三月舉行國土規劃研討會,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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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未來國土的結構,九十八年六月行 政 院 核 定 通 過 臺 北 縣 、 臺 中 縣 市、臺 南 縣 市、高 雄 縣 市 之 改 制 計 畫,五 都 改 制 案 終 告 確 定 , 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行政院會議通過臺北縣改制直轄市案,九十 八年九月內政部發布「臺北縣改制計畫」,確立臺北縣升格改制,並 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而原將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任 期屆滿的第十六屆縣議員,因臺北縣升格,當屆任期均延至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為與臺北市區隔,由臺北縣政府辦理網路票選城市 名稱,並以網路得票最高的「新北市」為名,臺北縣自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改制為直轄市並更名為「新北市」,新北市議會依法亦於 同日成立,正式進入直轄市議會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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