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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騎樓整平推動方案建議

在文檔中 騎樓無障礙化研究 (頁 120-126)

第五章 既有建築物騎樓無障礙化方案

第三節 既有建築物騎樓整平推動方案建議

壹、分期分區實施建議方案

建築物騎樓整平雖為建構無障礙生活環境的基本工作,囿於政府部門預 算經費的限制,現階段不可能全面性推動騎樓整平工程,必需建立分期分區

改善計畫。依據台北市政府推動騎樓整平實務經驗及相關研究,本計畫建議

騎樓整平的優先選定原則包括以下項目:

一、絕對條件

(一) 騎樓為私人產權,雖依現行「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已提供政府執行既 有建築物騎樓整平的法源依據,惟為避免執行上產生不必要的困擾,建議仍 應將騎樓整平範圍全體所有權人「意願徵詢書」列為絕對條件。

二、參考條件 (一) 法定騎樓地

既有建築物騎樓整平應以依現行法令規定必須留設「法定騎樓地」者為 優先考量路段,因若該路段為依現行法令規定無須留設「法定騎樓」者,則 該路段之既存騎樓會因建物陸續拆除重建而逐漸消失或形成不連續,如此不 僅造成公帑投資浪費,亦失去騎樓整平之原始目的。

(二)都市更新地區

既有建築物騎樓整平執行應優先排除都市更新地區或已送件都市更新 概要計畫路段,因該路段建物將會更新重建,為避免公帑投資浪費,故應予 以排除。

(三) 衛生下水道工程

若衛生下水道工程施作範圍包括騎樓,則應將騎樓整平工程配合衛生下水道 工程期程一併施作,以避免浪費公帑與重複施工,徒增民怨。

三、選定原則

(一)區位特性:以區位越重要者優先。如街廓附近有大眾運輸站、重要或高 強度使用建築物、重要幹道等,建議如下:

1、主要商圈及特色街區 (1)百貨購物商圈

(2)傳統產業商圈 (3)造街計畫路段

(4)商店街輔導計畫路段 (5)觀光夜市

(6)行人徒步區

2、交通節點及重要幹道 (1)捷運站

(2)30 公尺以上幹道 (3)火車站

(4)公路轉運站

3、觀光及休閒據點 (1)觀光名勝

(2)古蹟

(3)全市型(大型)公園 (4)景觀道路

4、醫療設施及其他建議路段 (1)大型醫療設施

(2)學區通行環境路段 (3)機車退出騎樓路段

(4)行動不便者相關團體附近路段

(二)街廓長度:以騎樓整平範圍長度越長者優先。

一般而言,騎樓整平範圍長度越長,騎樓使用者越能感受其改善效果,

且亦可降低施工單價。騎樓整平範圍以完整街廓為最優先對象,即騎樓整平 範圍兩端應以道路境界線為原則。

(三)改善程度:以原始騎樓越不平順者優先。

藉由現況調查作業,將各路段騎樓固定式障礙的種類、數量、位置及相 關尺寸數據等資料加以彙整統計,以固定式障礙的數量越多者為優先整平的 對象。

(四)施工難度:以施工難度越低者優先,並以不影響原建築結構為原則。

藉由現況調查作業,以騎樓固定式障礙可以「整體順平」或「設置斜坡」

方式改善者,其數量越多者優先。因騎樓障礙以「設置階梯」的改善方式實 屬不得已方式,若其數量過多亦失去騎樓整平之原始目的。

五、分期分區實施建議方案研擬

本計畫依據上述推動騎樓整平實務經驗所制定之優先選定原則為基本 架構,研擬騎樓整平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訂定原則,提供主管機關執行的參考,

建議方案執行順序如下:

(一)騎樓路段調查

各縣市政府應就轄區內所有既存騎樓路段實施調查,調查項目如下:

1、道路名稱 2、道路寬度 3、騎樓長度

4、騎樓障礙相關資料(種類、數量、位置及相關尺寸數據)

(二) 騎樓路段分類

依據前述「區位特性」之分類別,將各騎樓路段分別註記其類型,各路 段的區位重要性可依其符合類型數加以判別,符合類型數越多其區位重要性 越高。例如台北市忠孝東路頂好商圈路段即同時符合「主要商圈及特色街 區」、「交通節點及重要幹道」及「醫療設施及其他建議路段」等三類型區 位特性。

其次,將所有路段按其符合類型數目多寡(4 項~0 項)依序排列,區位越 重要者列為騎樓優先改善整平之路段。

(二) 騎樓長度及障礙數量排序 1、騎樓長度排序

就區位重要性相同的路段中,依其路段長度距離及是否為完整街廓等因 素加以排序,以騎樓整平範圍長度越長者優先。

2、騎樓障礙數量排序

就區位重要性相同的路段中,依其騎樓障礙數量加以排序,以原始騎樓 越不平順者優先。

本項目優先序之評比排序,建議由地方政府依實際現況因地制宜,自行 依地方需求訂定其優先順序。

(三) 騎樓障礙改善方式檢討

檢討騎樓障礙以「設置階梯」改善方式之數量,若過多時應考慮調整其 優先序。

(四)「參考條件」檢討

騎樓整平路段是否為法定騎樓地、衛生下水道工程及當地是否已有更新 改建計畫等,應事先調查並評估其時程,以避免造成公帑投資浪費,故「參 考條件」應列入是否調整其優先序之考量因素。

(五) 「絕對條件」檢討

將騎樓整平分期分區實施排序依前述各項目檢討完成後,地方政府應著 手進行相關宣導說明活動。為避免執行上產生不必要的困擾,騎樓整平範圍 內全體所有權人「意願徵詢書」應列為是否執行該路段騎樓整平的依據,惟 同意人數多寡僅為排序執行上之參考,至是否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書,依 法並非騎樓整平執行上之必要條件。

貳、獎勵民間參與建議方案

政府資源有限,騎樓整平工作如能將民間資源納入,將可有效提升執行效 率及進度。本計畫建議可將捐贈騎樓整平工程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八條規定視為積公益設施捐贈,其建築成本得核計獎勵容積。

以實務上而言,以騎樓整平工程費用可獲得之容積獎勵面積實屬有限,而 且還必須取得全街廓長度騎樓整平範圍全體所有權人意願書,對都市更新開 發實施者而言,其誘因著實不大,惟若開發實施業者基於公益或基於整體街 廓美觀及便利起見,願意完成該都市更新計畫案所在街廓之基地外騎樓整平 工程,似可考量酌予獎勵。

參、既有騎樓障礙列管

建議可將既有騎樓固定式障礙拍照列管,藉以杜絕新騎樓障礙之發生;

另既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為符合無障礙規範之要求所設置之相關設施,

建議規定不得設置於騎樓地範圍內,以免形成改善舊障礙反而製造新障礙的 情形。

在文檔中 騎樓無障礙化研究 (頁 1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