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建建築物騎樓無障礙化方案
第二節 申請建築許可階段建議方案
時所檢附的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本研究將針對其內容提出相關建議。
壹、
註外,對基地四週、面前道路及鄰地 留設騎樓狀
6
「應順平銜接」,以利騎樓無障礙化政策之落實。
此外,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7 條規定之騎樓一比四十洩 水坡度不利於輪椅使用者行動,建議於完整街廓開發案或重劃區等無新舊騎 樓銜接障礙之區域,建議可將騎樓洩水坡度調整為一比五十,以利於輪椅使 用者行動。另未來若地坪止滑建材相關標準或
面材料於申請建築許可階段列入審查項目。
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或各縣市於都市計畫法令 中,依據需求、因地制宜明訂新建建築物應附
依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中「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為日後新建 建築物騎樓是否符合無障礙標準的重要依據,因此申請建造執照
「
要求完整高程測量
針對基地四週、面前道路及鄰地留設騎樓狀況之高程應精確測量並標 註,以做為新建騎樓高程設計依據。經查各縣市現行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 關建照執照申請應檢附圖說中僅台北市有規定應檢附「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 騎樓及道路現況高程示意圖」,其他縣市規定之「現況圖」、「地盤圖」、
「配置圖」等,除對基地標高有規定標 況之高程均無標註規定。
表 -1 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現況圖高程規定一覽表
法規名稱 規定圖名 圖面規定 高程標註規定
臺北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 樓及
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騎樓及道路現況高程 示意圖
有 騎樓設計高程
與鄰房騎
道路現況高程 示意圖 高雄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
基地位置圖及 現況圖
載明基地位置、鄰地、附近道路情況、名稱 及建築情況。
無
地盤圖 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
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無 各縣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
配置圖
)、申請建築物之
無 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
築物情況(含層數及構造
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基地標高、
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建議針對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之「現況圖」、「地盤圖」、「配置圖」
等,應規定基地四週、面前道路及鄰地留設騎樓狀況之高程須精確測量,並 應將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騎樓及道路現況高程繪製、標註於相關圖面中。
此外,建議建築主管機關於核發建築線指示(定)時,應一併提供都市計 騎樓設計之依據。
貳、
因此基礎設計時應 特別
沉陷應求其 均勻
之角
殊
量,應不得使建築物發生有害之裂縫,或影響其使用功能。角變量與建築物 畫道路標高,提供做為
控制基礎沉陷量
基礎下方之土壤受到環境因素改變時,可能產生壓縮或顆粒移動現象而 使基礎產生沉陷,沉陷量過大者將影響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美觀,甚至產生 結構損壞,亦會造成騎樓高程與原設計產生差異的現象。
考量沉陷之問題,尤其對位於軟弱地盤上之基礎。
依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七十八條規定「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依基礎構 造設計規範,就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等定之,其基礎
,使建築物及相鄰建築物不致發生有害之沉陷及傾斜。」
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建築物之容許沉陷應視地層狀況、基 礎型式、載重大小、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而定,基礎沉陷所導致 變量及總沉陷量,應不得使建築物發生有害之裂縫,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基礎若產生沉陷首先將影響建築物之粉刷、裝飾或設備之正常使用,沉 陷量若過大,則將導致構造物產生龜裂或損壞。所謂容許沉陷量端視要求之 標準而定,設計者應視建築物型式審慎評估之,除建築美觀或結構上有特 需求者外,基礎沉陷所導致角變量及總沉陷量之一般容許標準如下:
(1)容許角變量:建築物相鄰兩柱或相鄰兩支點間,因差異沉陷引致之角變
損壞程度之關係如表 6-2 所示,此表僅係一般之原則,對於特定之構造物應 視其狀況而定。
表 6-2 角變量與建築物損壞程度(Bjerrum,1963)
角變量 建築物損壞程度
1/600 斜撐之構架有受損之危險
1/500 建築物不容許裂縫產生的安全限度(含安全係數) 1/300 隔間牆開始發生裂縫(不含安全係數)
1/250 剛性之高層建築物開始有明顯的傾斜 1/150 隔間牆及磚牆產生相當多的裂縫 1/150 可撓性磚牆之安全限度(含安全係數) 1/150 建築物產生結構性損壞
(2)容許沉陷量:建築物因基礎載重引致之總沉陷量,原則上不得超過表 6-3 所示之值,惟須注意構造物之實際狀況,有時在較小沉陷量即有可能產生損 壞。」
表 6-3 容許沉陷量表 (單位:公分)
構造物種類 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
基礎型式 連續基腳
獨立及聯合基腳
連續基腳筏式基礎
總沉陷量 4.0 10.0 20.0 30.0 為有效且精確控制騎樓施工完成面之高程,施工中應於各階段實施騎樓 高程檢查,因此建議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之建築物結構計算書中應詳列估算 建築物各施工階段之沉陷量,以做為後續各階段控管騎樓施工完成面高程之 依據。參、規範新舊建築物間騎樓淨寬
新舊建築物間因騎樓線位置調整移動時,應使新舊建築物間騎樓通行淨 寬符合規定。例如新建建築物因結構柱尺寸需求,需將一樓外牆退縮至法定 騎樓線之後始能滿足騎樓淨寬規定,此時亦應於一樓平面圖檢討新舊建物間 或與鄰地騎樓線間之騎樓淨寬度需符合騎樓最小淨寬之規定。
圖 6-4 騎樓淨寬度檢討示意圖
肆、建築空地之管理
未建築之空地,除另有暫時利用的情形外(如停車場),一般土地所有權 人為易於管理,避免他人入侵佔用,通常以施作圍籬方式將建築空地加以圍 蔽。惟該建築空地若為依法必須留設騎樓的建築基地時,如無任何規定加以 規範時,該基地之騎樓地往往被圍籬圍蔽,造成騎樓通行障礙。有關未建築 空地之管理,目前共有七縣市訂定相關管理規定,相關內容如表 6-4 所示:
表 6-4 各縣市建築空地管理規定一覽表
縣市 法規名稱 建築空地管理規定
臺北市 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 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三、下列建築物或構造物,不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
且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及構造安全自行負責 下,免辦理申請手續。但第(四)款、第(六)
款及第(七)款,應具備圖說報建管處違建 查報隊列管。另上開構造物涉及開放空間、
停車空間、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防火間隔 等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四)未建築使用之土地搭設高度在二公尺 以下之鐵絲網。
公尺以下,其以磚、木、混凝土等建造之牆 基在六十公分以下,圍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 七十以上。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 理辦法
空地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設 置圍牆或其他封閉性設施者,得依本辦法申 請容積獎勵。
基隆市 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空地清除後得設置 1.5 公尺以下透空之圍 牆;但不得有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 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之情事。
新竹市 空地及空屋管理自治條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