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申請建築許可階段建議方案

在文檔中 騎樓無障礙化研究 (頁 128-132)

第六章 新建建築物騎樓無障礙化方案

第二節 申請建築許可階段建議方案

時所檢附的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本研究將針對其內容提出相關建議。

壹、

註外,對基地四週、面前道路及鄰地 留設騎樓狀

6

「應順平銜接」,以利騎樓無障礙化政策之落實。

此外,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7 條規定之騎樓一比四十洩 水坡度不利於輪椅使用者行動,建議於完整街廓開發案或重劃區等無新舊騎 樓銜接障礙之區域,建議可將騎樓洩水坡度調整為一比五十,以利於輪椅使 用者行動。另未來若地坪止滑建材相關標準或

面材料於申請建築許可階段列入審查項目。

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或各縣市於都市計畫法令 中,依據需求、因地制宜明訂新建建築物應附

依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中「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為日後新建 建築物騎樓是否符合無障礙標準的重要依據,因此申請建造執照

要求完整高程測量

針對基地四週、面前道路及鄰地留設騎樓狀況之高程應精確測量並標 註,以做為新建騎樓高程設計依據。經查各縣市現行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 關建照執照申請應檢附圖說中僅台北市有規定應檢附「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 騎樓及道路現況高程示意圖」,其他縣市規定之「現況圖」、「地盤圖」、

「配置圖」等,除對基地標高有規定標 況之高程均無標註規定。

表 -1 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現況圖高程規定一覽表

法規名稱 規定圖名 圖面規定 高程標註規定

臺北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 樓及

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騎樓及道路現況高程 示意圖

騎樓設計高程

與鄰房騎

道路現況高程 示意圖 高雄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

基地位置圖及 現況圖

載明基地位置、鄰地、附近道路情況、名稱 及建築情況。

地盤圖 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

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各縣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

配置圖

)、申請建築物之

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

築物情況(含層數及構造

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基地標高、

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建議針對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之「現況圖」、「地盤圖」、「配置圖」

等,應規定基地四週、面前道路及鄰地留設騎樓狀況之高程須精確測量,並 應將騎樓設計高程與鄰房騎樓及道路現況高程繪製、標註於相關圖面中。

此外,建議建築主管機關於核發建築線指示(定)時,應一併提供都市計 騎樓設計之依據。

貳、

因此基礎設計時應 特別

沉陷應求其 均勻

之角

量,應不得使建築物發生有害之裂縫,或影響其使用功能。角變量與建築物 畫道路標高,提供做為

控制基礎沉陷量

基礎下方之土壤受到環境因素改變時,可能產生壓縮或顆粒移動現象而 使基礎產生沉陷,沉陷量過大者將影響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美觀,甚至產生 結構損壞,亦會造成騎樓高程與原設計產生差異的現象。

考量沉陷之問題,尤其對位於軟弱地盤上之基礎。

依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七十八條規定「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依基礎構 造設計規範,就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等定之,其基礎

,使建築物及相鄰建築物不致發生有害之沉陷及傾斜。」

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建築物之容許沉陷應視地層狀況、基 礎型式、載重大小、構造種類、使用條件及環境因素而定,基礎沉陷所導致 變量及總沉陷量,應不得使建築物發生有害之裂縫,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基礎若產生沉陷首先將影響建築物之粉刷、裝飾或設備之正常使用,沉 陷量若過大,則將導致構造物產生龜裂或損壞。所謂容許沉陷量端視要求之 標準而定,設計者應視建築物型式審慎評估之,除建築美觀或結構上有特 需求者外,基礎沉陷所導致角變量及總沉陷量之一般容許標準如下:

(1)容許角變量:建築物相鄰兩柱或相鄰兩支點間,因差異沉陷引致之角變

損壞程度之關係如表 6-2 所示,此表僅係一般之原則,對於特定之構造物應 視其狀況而定。

表 6-2 角變量與建築物損壞程度(Bjerrum,1963)

角變量 建築物損壞程度

1/600 斜撐之構架有受損之危險

1/500 建築物不容許裂縫產生的安全限度(含安全係數) 1/300 隔間牆開始發生裂縫(不含安全係數)

1/250 剛性之高層建築物開始有明顯的傾斜 1/150 隔間牆及磚牆產生相當多的裂縫 1/150 可撓性磚牆之安全限度(含安全係數) 1/150 建築物產生結構性損壞

(2)容許沉陷量:建築物因基礎載重引致之總沉陷量,原則上不得超過表 6-3 所示之值,惟須注意構造物之實際狀況,有時在較小沉陷量即有可能產生損 壞。」

表 6-3 容許沉陷量表 (單位:公分)

構造物種類 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

基礎型式 連續基腳

獨立及聯合基腳

連續基腳

筏式基礎

總沉陷量 4.0 10.0 20.0 30.0 為有效且精確控制騎樓施工完成面之高程,施工中應於各階段實施騎樓 高程檢查,因此建議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之建築物結構計算書中應詳列估算 建築物各施工階段之沉陷量,以做為後續各階段控管騎樓施工完成面高程之 依據。

參、規範新舊建築物間騎樓淨寬

新舊建築物間因騎樓線位置調整移動時,應使新舊建築物間騎樓通行淨 寬符合規定。例如新建建築物因結構柱尺寸需求,需將一樓外牆退縮至法定 騎樓線之後始能滿足騎樓淨寬規定,此時亦應於一樓平面圖檢討新舊建物間 或與鄰地騎樓線間之騎樓淨寬度需符合騎樓最小淨寬之規定。

圖 6-4 騎樓淨寬度檢討示意圖

肆、建築空地之管理

未建築之空地,除另有暫時利用的情形外(如停車場),一般土地所有權 人為易於管理,避免他人入侵佔用,通常以施作圍籬方式將建築空地加以圍 蔽。惟該建築空地若為依法必須留設騎樓的建築基地時,如無任何規定加以 規範時,該基地之騎樓地往往被圍籬圍蔽,造成騎樓通行障礙。有關未建築 空地之管理,目前共有七縣市訂定相關管理規定,相關內容如表 6-4 所示:

表 6-4 各縣市建築空地管理規定一覽表

縣市 法規名稱 建築空地管理規定

臺北市 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 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三、下列建築物或構造物,不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

且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及構造安全自行負責 下,免辦理申請手續。但第(四)款、第(六)

款及第(七)款,應具備圖說報建管處違建 查報隊列管。另上開構造物涉及開放空間、

停車空間、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防火間隔 等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四)未建築使用之土地搭設高度在二公尺 以下之鐵絲網。

公尺以下,其以磚、木、混凝土等建造之牆 基在六十公分以下,圍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 七十以上。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 理辦法

空地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設 置圍牆或其他封閉性設施者,得依本辦法申 請容積獎勵。

基隆市 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空地清除後得設置 1.5 公尺以下透空之圍 牆;但不得有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 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之情事。

新竹市 空地及空屋管理自治條 例

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設置圍牆或其

在文檔中 騎樓無障礙化研究 (頁 128-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