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本調查及分析
第一節 騎樓障礙種類
第三章 基本調查及分析
第一節 騎樓障礙種類
本 研 究 主 題 為「 騎 樓 無 障 礙 化 研 究 」,首 要 課 題 當 為 分 析 騎 樓 的 障 礙 種 類 。 有 關 騎 樓 障 礙 類 型 經 本 計 畫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及 調 查 台 北 縣 、 市 騎 樓 使 用 現 況 後,依 據 障 礙 影 響 時 間、障 礙 固 著 方 式 及 障 礙 排 除 難 易 度 等 因 素 歸 納 出 以 下 三 類 :
壹 、 暫 時 性 障 礙 :
暫 時 性 障 礙 具 有 障 礙 影 響 時 間 短 暫、為 活 動 式 障 礙 及 障 礙 可 立 即 排 除 等 特 性 , 經 調 查 後 常 見 有 汽 機 車 出 入 通 過 騎 樓 、 一 樓 貨 物 進 出 、 排 隊 購 物 人 群 等 三 種 主 要 類 型 之 暫 時 性 障 礙 。
貳 、 非 固 定 式 障 礙 :
非 固 定 式 障 礙 具 有 障 礙 影 響 時 間 較 長 或 時 段 性 、 為 非 定 著 於 構 造 物 之 障 礙 及 障 礙 排 除 容 易 等 特 性。經 實 際 調 查 結 果 顯 示,騎 樓 非 固 定 式 障 礙 物 種 類 繁 多,為 易 於 歸 納 起 見,本 章 引 用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部 份 違 規 列 舉 項 目 作 為 「 非 固 定 式 障 礙 」 之 分 類 , 其 分 類 如 下 :
一 、 「 在 道 路 (騎 樓 )堆 積 、 置 放 、 設 置 或 拋 擲 足 以 妨 礙 交 通 之 物 」 : 常 見 如 違 規 停 放 之 汽 、 機 車 、 車 阻 、 花 盆 、 家 俱 、 廢 棄 物 、 獸 欄 等 及 其 他 足 以 阻 礙 騎 樓 通 行 之 可 移 動 障 礙 物 。
二 、 「 利 用 道 路 (騎 樓 )為 工 作 場 所 」 :
常 見 如 餐 飲 業 、 汽 車 修 理 業 、 洗 車 業 、 寺 廟 神 壇 、 電 動 玩 具 店 及 小 型 工 廠 等 將 其 營 業 工 具 、 設 施 、 傢 俱 等 設 置 於 騎 樓 , 將 騎 樓 視 為 工 作 場 所 使 用 , 阻 礙 騎 樓 通 行 。
三、「 未 經 許 可 在 道 路 (騎 樓 )設 置 石 碑、廣 告 牌、綵 坊 或 其 他 類 似 物 者 」
四、「 未 經 許 可 在 道 路 (騎 樓 )舉 行 賽 會 或 擺 設 筵 席、演 戲、拍 攝 電 影 或 其 他 類 似 行 為 」 : 常 見 如 未 經 許 可 利 用 騎 樓 舉 行 婚 喪 喜 慶 或 宗 教 相 關 儀 式 , 以 及 未 經 許 可 利 用 騎 樓 進 行 演 藝 活 動 , 阻 礙 騎 樓 通 行 。
五 、 「 興 修 房 屋 使 用 道 路 (騎 樓 )未 經 許 可 , 或 經 許 可 超 出 限 制 」 : 常 見 如 建 築 物 一 樓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或 修 繕 時 擅 用 騎 樓 當 作 施 工 場 所 。
六 、 「 在 公 告 禁 止 設 攤 之 處 擺 設 攤 位 者 或 未 經 許 可 在 道 路 擺 設 攤 位 者 」 : 常 見 如 未 經 許 可 利 用 騎 樓 擺 設 攤 位 ,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 阻 礙 騎 樓 通 行 。
叁 、 固 定 式 障 礙 :
固 定 式 障 礙 具 有 障 礙 影 響 時 間 為 長 期、持 續 性、為 定 著 於 構 造 物 或 構 造 性 之 障 礙 及 障 礙 排 除 困 難 等 特 性。固 定 式 障 礙 依 障 礙 特 性 差 異 可 再 分 為 構 造 性 及 非 構 造 性 障 礙 , 其 分 類 如 下 :
一 、 構 造 性 固 定 式 障 礙
若 固 定 式 障 礙 之 形 成 係 由 騎 樓 構 造 體 本 身 所 形 成,即 屬 構 造 性 固 定 式 障 礙 , 常 見 如 下 :
( 一 ) 騎 樓 間 高 低 不 平
騎 樓 間 地 坪 高 低 不 平 且 高 差 過 大 , 連 接 不 夠 順 平 , 造 成 騎 樓 通 行 障 礙 。
( 二 ) 騎 樓 與 人 行 道 間 高 差 過 大
騎 樓 與 人 行 道 間 高 差 過 大 , 連 接 不 夠 順 平 , 造 成 通 行 障 礙 。
( 三 ) 騎 樓 坡 度 過 大
騎 樓 坡 度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五 十 七 條 規 定 應 向 道 路 境 界 線 作 成 四
成 騎 樓 通 行 障 礙 。
( 四 ) 騎 樓 通 行 空 間 不 足
騎 樓 淨 寬 依 現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五 十 七 條 規 定 應 不 得 小 於 二 ‧ 五 公 尺 , 騎 樓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尺 , 騎 樓 通 行 空 間 不 足 時 , 將 阻 礙 騎 樓 通 行 。
( 五 ) 騎 樓 鋪 面 設 計 或 維 護 不 當
騎 樓 鋪 面 因 防 滑 不 足 、 破 損 或 接 縫 過 大 、 鋪 面 不 平 導 致 積 水 現 象 等 , 造 成 騎 樓 通 行 障 礙 。
( 六 ) 騎 樓 端 點 與 道 路 有 高 差
騎 樓 端 點 與 道 路 高 差 過 大 且 不 夠 順 平 , 造 成 上 下 騎 樓 通 行 障 礙 。
( 七 ) 騎 樓 地 板 設 置 開 口
於 騎 樓 地 板 擅 自 增 建 或 改 建 便 於 進 出 、 通 風 或 採 光 等 之 固 定 式 構 造 物 , 阻 礙 騎 樓 通 行 。
( 八 ) 違 章 建 築
將 騎 樓 空 間 全 部 或 部 份 封 阻 或 圍 蔽 , 造 成 騎 樓 通 行 障 礙 。
二 、 非 構 造 性 固 定 式 障 礙
若 固 定 式 障 礙 之 形 成 非 由 騎 樓 構 造 體 本 身 所 形 成,而 是 將 障 礙 物 附 加 固 著 於 騎 樓 構 造 體 所 形 成 , 屬 非 構 造 性 固 定 式 障 礙 , 常 見 如 下 :
( 一 ) 騎 樓 通 行 空 間 不 足
騎 樓 淨 寬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五 十 七 條 規 定 應 不 得 小 於 二 ‧ 五 ○ 公 尺,騎 樓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尺。若 於 騎 樓 設 置 廣 告 物、公 共 電 話 、 電 氣 設 備 、 空 調 設 備 等 非 構 造 性 固 定 設 施 , 往 往 造 成 騎 樓 通 行 空 間 不 足 , 阻 礙 騎 樓 通 行 。
( 二 ) 興 修 房 屋 致 使 騎 樓 不 通
建 築 物 因 新 、 增 、 修 、 改 建 等 建 造 行 為 而 設 置 施 工 圍 籬 , 阻 礙 騎 樓 通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