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本生前契約制度簡介
第一節 日本生前契約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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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生前契約
81制度簡介
第一節 日本生前契約之運作
第一款 概說
日本生前契約之發展,係於 1981 年鈴木英雄於其所出版之「美 國的葬儀現況」中,介紹美國 pre-need(Pre-need Funeral Agreement)
制度開始,1993 年大橋慶子首先對美國制度為完整的研究及介紹,
同年末 LISS 系統(Living Support Service System)則率先運作生 前契約制度,舉辦殯葬展,向一般民眾推行生前契約服務82。時至今 日,日本大多數葬儀社皆有提供生前契約,然而,卻無生前契約相關 之法律規範。唯一與殯葬相關之法律「墓地、埋葬等有關之法律」(墓 地、埋葬等に関する法律83)中,雖規範了火葬場業和墓地等,卻無 與生前契約相關之規定。換言之,日本並未如我國,在殯葬管理條例 中明確定義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以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不得記載事項詳細規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然我國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既係學習自日本,且生前契約亦在 日本發展十餘年,故仍可藉由日本實務運作方法,及其與消費者保護 相關之法律規定,對日本生前契約制度有基本了解。再者,在日本傳 統上,葬儀事務係由地區共同體所實施,重視地區習俗及血緣關係,
且費用多有以「香典」(即我國之「奠儀」)支付的習慣,雖目前葬儀 事務有逐漸由地區共同體移轉至葬儀社處理之趨勢84,但相較於重視
81 由於日本實務上多使用「生前契約」一詞,且未如我國有殯葬管理條例之法定名稱及定義,
故相對於我國稱為「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在日本的相關討論上本文僅稱為「生前契約」。
82 參碑文谷創,生前契約と生前予約,現代葬儀考39号,下載網址:
http://www.sogi.co.jp/sub/zuiso/sk39.htm。(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6 月 29 日)
83 1948 年(昭和 23 年)立法,最後一次修正為 2006 年(平成 18 年),參法令データ提供シス テム: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1&H_NAME=%95%e6%92%6e%81%41%96%8 4%91%92%93%99%82%c9%8a%d6%82%b7%82%e9%96%40%97%a5&H_NAME_YOMI=%82%a0&H 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_NO=&H_FILE_NAME=S23HO048&H_RYAKU
=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
84 參北川慶子、橋本芳、寺町清志,高齢期の自立生活に組み込む葬送の生前契約,佐賀大学 文化教育学部研究論文集 13(2),2009 年 1 月,頁 218;參葬儀の生前契約,表現文化社,下 載網址:http://www.sogi.co.jp/sub/jituyou/chisiki/seizen.htm。(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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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頁 217‐219。86 北川慶子,高齢期と葬送の生前契約,佐賀大学文化教育学部研究論文集 11(2),2007 年 1 月,
頁 268。
87 碑文谷創,生前から考え、準備しておく自分らしい葬儀,小学館:東京,1998 年 6 月 20 日,頁 116‐117。
88 北川慶子,高齡期最後の生活課題と葬送の生前契約,九州大学出版会,2001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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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參全葬連網站:http://www.zensoren.or.jp/zensoren/guideline01.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
93 1961 年(昭和 36 年)立法,最後一次修正為 2009 年(平成 21 年),參法令データ提供シス テム: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1&H_NAME=%8a%84%95%8a&H_NAME_YO MI=%82%a0&H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_NO=&H_FILE_NAME=S36H O159&H_RYAKU=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此譯名為學者陳洸岳,於其「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的接續」一文中所使用,參政大法 學評論第 65 期,民國 90 年 3 月,頁 153‐220。國內另有翻譯為:分期付款法、分期付款銷售 法等。
94 此譯名之使用,參黃有志、鄧文龍,往生契約與消費者保護,自版:高雄市,2003 年 3 月,
頁 140。
95 社団法人全日本冠婚葬祭互助協会:http://www.zengokyo.or.jp/zengokyo/index2.html。 (最後 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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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頗為雷同,一併為本文討論之對象。全互協以 消費者保護的觀點,為了與消費者維持適切的契約關係,而製作了標 準約款作為冠婚葬祭互助會之準則。本文關於冠婚葬祭互助會之討 論,除以文章、書籍為資料來源外,並以全互協之標準約款及網站上 可取得之數家冠婚葬祭互助會約款做為討論對象。
另外,日本的「共濟」制度雖亦有類似生前契約之功能,但因其 主要目的係葬儀費用之準備,而不包含葬儀服務內容預定,故定義上 並非生前契約,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例如,全葬連的 IF 共濟,係消 費者繳交一萬日圓之入會金後不再需要支付任何月會費,如其將來在 加盟的葬儀社實行葬儀,則可獲得基本葬儀費用之 10%作為弔慰金。
雖其也另外附有生前預約、事前諮詢制度,可供細部討論葬儀的內容 和種類96,此部分則該當於一般葬儀社的生前契約或生前預約制度,
不另外討論。此外,於 1984 年由六間葬儀社開始發起的 BELL 共濟,
其原本為會員按月支付 1000 日圓之會費,死亡時若於加盟之葬儀社 實行葬儀,則會員可獲得 50 萬日圓之葬儀給付金97。為了因應 2006 年保險業法修正,將部分共濟制度列為保險業法規制之對象,以及 2010 年隨著商法全面修正,保險法自商法獨立制定施行,BELL 共濟 於 2008 年轉型為少額短期保險,並發展出更多支付方案,也不限需 於加盟之葬儀社實行葬儀98。
根據公正取引委員會(相當於我國之「公平交易委員會」)事務 總局於 2005 年對消費者所做之調查,在事前決定的葬儀服務業者 中,互助會占了 46%,未加入會員制但已決定業者有 36%,加入互助 會以外之會員者 19%,締結生前契約者則為 11.1%99。可見日本一般消 費者,在生前契約之選擇上仍以冠婚葬祭互助會為主,且採會員制之 生前預約系統亦較締結生前契約略微容易被接受。本文以下乃將對於 日本生前契約之介紹分為三類:LISS 系統、一般葬儀社(又可分為
「生前契約」及「生前預約」系統)及冠婚葬祭互助會。
96 參全葬連網站:http://www.zensoren.or.jp/jigyokatsudo/if‐kyosai.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申請書表格可參碑文谷創,生前から考え、準備しておく自分らしい葬儀,小学 館:東京,1998 年 6 月 20 日,頁 125。
97 參金澤武彥等,葬祭サービス業の事業化&営業戦略実務資料,綜合ユニコム:東京都,2004 年 6 月,頁 79。
98 參ベル少額短期保險株式会社網站:http://www.bell‐shotan.co.jp/index.html。 (最後瀏覽日 期:2011 年 5 月 5 日)
99 日本公正取引委員会事務総局,葬儀サービスの取引実態に関する調查報告書,2005 年 7 月,
參考頁 21,圖表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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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LISS 系統
100LISS 系統是日本最早開始的生前契約,但其本身並非葬儀專門 業者,亦無與特定的葬儀業者結合,而是以首都圈為中心,與表示理 解 LISS 的協力業者合作,故嚴格而言不算是葬儀社制度的一環。
1.起源
其前身為 1990 年在日本東京巢鴨設立的「もやい之會」(MOYAI 會),其係以在這個世上生前(每月舉辦例行的研究會及講座)或死 後有緣相聚為意旨,在生前確保個人埋葬場所為中心的會員組織,有 意加入會員者,不論地緣、血緣、宗教、經濟狀況,皆可埋葬於もや い的墓101。但因為遺骨不會自行走進墓裡,於是會員中便出現了,希 望可以按本人生前意思,確實執行葬儀等死後事務的聲音。因此,1993 年以生前契約為結構的 LISS 系統誕生了,起初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 名,然 2000 年 11 月已改組為依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簡稱 NPO 法,
Nonprofit Organization)所登記之 NPO 法人(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りすシステム)。
2.服務項目
為了因應會員的需求,除了基本型的葬儀,即遺體自醫院搬運至 其他地方,進行火葬或是土葬,火葬後遺骨的處理等之外,LISS 系 統也發展出如保險、年金手續、獨居的租金、水電費用、寵物安置等 死後事務處理;甚至可實現本人之遺願,如每年於指定時間至友人墓 前獻花等。亦可選擇生前事務服務,預想本人將來因痴呆或行動不便 時所需要之對應,如生活療養看護(介護契約代理、看病支援、支付 相關費用等)、財產管理(代行金融交易、不動產維持管理、清償債 務)、其他生活支援服務(住院、就職、入居、旅行等的身分保證,
陪伴醫療判斷及代理承諾)等。
依其生前契約事務目錄,共分成五項:(1)與生活療養看護有關 事務之代理及代行、(2)與財產管理有關事務之代理及代行、(3)成
100 以下主要整理自松島如戒,死ぬ前に決めておくこと葬儀・お墓と生前契約,岩波書店:東 京,2002 年 3 月 5 日,頁 116‐170。碑文谷創,生前から考え、準備しておく自分らしい葬 儀,小学館:東京,1998 年 6 月 20 日,頁 118。LISS 系統之「生前契約基本契約書」,
2008 年 10 月。另參生前契約網站:http://www.seizenkeiyaku.org/HP/home.html。(最後瀏覽 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
101 もやいの碑:http://www.haka.co.jp/HP/Haka/know/moyai.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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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見人(相當於我國之監護人)等的委託及其事務之代理與代行、
(4)與火葬、埋葬等有關事務之委託、(5)發生於死後之各種事務 的委託。故有將 LISS 系統稱為是藉由契約所建立起的家族,對於沒 有子孫且不想麻煩其他親戚的消費者而言,代替了傳統上家族所扮演 的功能,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家族更專業,做得更好。
3.生前契約之運作方式
為了成為更令人安心信賴的組織,LISS 系統於 2000 年 2 月將監 督機關獨立化,設立了「NPO 日本生前契約等結算機構」(特定非営 利活動法人日本生前契約等決済機構)。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根據遺 囑檢視本人和受託機關(即 LISS 系統)間的死後事務委任契約,是 否有被完全地履行,若確認其完全履行再將本人生前準備的財產變 價、支付給受託機關。其亦負責生前契約顧問(與消費者討論、建議 其所需服務項目之人員)的訓練和資格認定等事務。
LISS 系統對締約手續要求嚴格,並強調以公證書為之。締約者 在申請基本型(僅有基本葬儀)之生前契約時,需同時對結算機關申 請遺囑執行委託,簽訂「關於生前契約保證契約」。也就是締約者一 方面於遺囑公證書中依據日本民法第 897 條指定 LISS 系統為喪主(詳
LISS 系統對締約手續要求嚴格,並強調以公證書為之。締約者 在申請基本型(僅有基本葬儀)之生前契約時,需同時對結算機關申 請遺囑執行委託,簽訂「關於生前契約保證契約」。也就是締約者一 方面於遺囑公證書中依據日本民法第 897 條指定 LISS 系統為喪主(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