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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簡介

第五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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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稱,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應為無效。

又據 I1 受訪者表示,為了規避此一百八十天內要多繳 3 萬元之 約定,消費者間常有藉由轉讓契約或不透過殯葬服務業者之私下轉讓 以達目的。例如甲欲在一百八十日內請求履行契約,則找了締約已超 過一百八十日之乙,兩人交換契約,或寫好協議書先由乙以其契約指 定為甲之親屬服務,往後再由甲以其契約指定為乙或其親屬服務。此 種作法,對乙而言仍係保有一份未履行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無損 失,而甲又可達到少繳三萬元之利益,故實際上此一百八十天約款之 效益或許不大。雖這家殯葬服務業者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布以 後,仍有一段期間在定型化契約中保有此約款,但值得慶幸的是,在 其網站上最新公布之定型化契約中已不見此約款之存在。

3.意外豁免條款 

與上述一百八十天條款相反的是,另一家殯葬服務業者則約定了 意外豁免條款:「甲方選擇分期給付之付款方式者,自本契約生效七 日起,如於分期付款期間因意外事故肇致死亡,乙方同意甲方通知人 要求乙方履行本契約時,得免繳自意外發生日起之全部未到期之期付 款項;惟前述所稱『意外事故死亡』不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核能災 變或甲方之非善意行為如自殺等事故死亡者」且此約款僅適用於如期 繳款之本契約原始締約人。雖本約款,與前述一百八十天條款相同,

皆在處理類似保險契約之概念,然本約款係使消費者得以減少價金之 給付,為對消費者有利者,應為有效。但應注意此約款僅適用於分期 付款之消費者,換言之對一次付清及分期付款之消費者做了不同的處 理,而較優惠於後者。

第五節  小結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2 款之定義,係指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為其提供殯葬服務之契 約,仍屬於殯葬服務契約之一種,僅係於被服務人尚生存時預先決定 了殯葬服務。性質上應為雙務、有償、要因、不要式、繼續性之契約,

且因注重整個程序工作之完成,而為承攬與租賃及買賣之混合契約。

與消費者締結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者,依殯葬管理條 例第 44 條第 1 項需具備內政部所規定之一定規模,並將預收費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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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交付信託管理。雖內政部公布之民國 100 年符合該一定規模之殯 葬服務業者共有 24 家,然根據本文調查,其定型化契約之內容並未 完全與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相符,也並非皆有於網站上公開一定資 訊。且殯葬服務業者自定之服務辦法或約款中,仍多少存在以省略或 是乍看下與範本文義相近之敘述限制消費者權利之情形,可見主管機 關於查核時仍有再督促業者改善之空間;消費者於締約時亦應特別注 意此些約款,及服務內容之項目與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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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生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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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簡介 

第一節  日本生前契約之運作 

第一款  概說 

日本生前契約之發展,係於 1981 年鈴木英雄於其所出版之「美 國的葬儀現況」中,介紹美國 pre-need(Pre-need Funeral Agreement)

制度開始,1993 年大橋慶子首先對美國制度為完整的研究及介紹,

同年末 LISS 系統(Living Support Service System)則率先運作生 前契約制度,舉辦殯葬展,向一般民眾推行生前契約服務82。時至今 日,日本大多數葬儀社皆有提供生前契約,然而,卻無生前契約相關 之法律規範。唯一與殯葬相關之法律「墓地、埋葬等有關之法律」(墓 地、埋葬等に関する法律83)中,雖規範了火葬場業和墓地等,卻無 與生前契約相關之規定。換言之,日本並未如我國,在殯葬管理條例 中明確定義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以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不得記載事項詳細規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然我國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既係學習自日本,且生前契約亦在 日本發展十餘年,故仍可藉由日本實務運作方法,及其與消費者保護 相關之法律規定,對日本生前契約制度有基本了解。再者,在日本傳 統上,葬儀事務係由地區共同體所實施,重視地區習俗及血緣關係,

且費用多有以「香典」(即我國之「奠儀」)支付的習慣,雖目前葬儀 事務有逐漸由地區共同體移轉至葬儀社處理之趨勢84,但相較於重視        

81  由於日本實務上多使用「生前契約」一詞,且未如我國有殯葬管理條例之法定名稱及定義,

故相對於我國稱為「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在日本的相關討論上本文僅稱為「生前契約」。 

82  參碑文谷創,生前契約と生前予約,現代葬儀考39号,下載網址:

http://www.sogi.co.jp/sub/zuiso/sk39.htm。(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6 月 29 日) 

83  1948 年(昭和 23 年)立法,最後一次修正為 2006 年(平成 18 年),參法令データ提供シス テム: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1&H_NAME=%95%e6%92%6e%81%41%96%8 4%91%92%93%99%82%c9%8a%d6%82%b7%82%e9%96%40%97%a5&H_NAME_YOMI=%82%a0&H 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_NO=&H_FILE_NAME=S23HO048&H_RYAKU

=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 

84  參北川慶子、橋本芳、寺町清志,高齢期の自立生活に組み込む葬送の生前契約,佐賀大学 文化教育学部研究論文集 13(2),2009 年 1 月,頁 218;參葬儀の生前契約,表現文化社,下 載網址:http://www.sogi.co.jp/sub/jituyou/chisiki/seizen.htm。(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6 月 29 日) 

日,頁 217‐219。 

86  北川慶子,高齢期と葬送の生前契約,佐賀大学文化教育学部研究論文集 11(2),2007 年 1 月,

頁 268。 

87  碑文谷創,生前から考え、準備しておく自分らしい葬儀,小学館:東京,1998 年 6 月 20 日,頁 116‐117。 

88  北川慶子,高齡期最後の生活課題と葬送の生前契約,九州大学出版会,2001 年 2 月 28 日,

92  參全葬連網站:http://www.zensoren.or.jp/zensoren/guideline01.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 

93  1961 年(昭和 36 年)立法,最後一次修正為 2009 年(平成 21 年),參法令データ提供シス テム: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1&H_NAME=%8a%84%95%8a&H_NAME_YO MI=%82%a0&H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_NO=&H_FILE_NAME=S36H O159&H_RYAKU=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此譯名為學者陳洸岳,於其「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的接續」一文中所使用,參政大法 學評論第 65 期,民國 90 年 3 月,頁 153‐220。國內另有翻譯為:分期付款法、分期付款銷售 法等。 

94  此譯名之使用,參黃有志、鄧文龍,往生契約與消費者保護,自版:高雄市,2003 年 3 月,

頁 140。 

95  社団法人全日本冠婚葬祭互助協会:http://www.zengokyo.or.jp/zengokyo/index2.html。  (最後 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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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頗為雷同,一併為本文討論之對象。全互協以 消費者保護的觀點,為了與消費者維持適切的契約關係,而製作了標 準約款作為冠婚葬祭互助會之準則。本文關於冠婚葬祭互助會之討 論,除以文章、書籍為資料來源外,並以全互協之標準約款及網站上 可取得之數家冠婚葬祭互助會約款做為討論對象。

另外,日本的「共濟」制度雖亦有類似生前契約之功能,但因其 主要目的係葬儀費用之準備,而不包含葬儀服務內容預定,故定義上 並非生前契約,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例如,全葬連的 IF 共濟,係消 費者繳交一萬日圓之入會金後不再需要支付任何月會費,如其將來在 加盟的葬儀社實行葬儀,則可獲得基本葬儀費用之 10%作為弔慰金。

雖其也另外附有生前預約、事前諮詢制度,可供細部討論葬儀的內容 和種類96,此部分則該當於一般葬儀社的生前契約或生前預約制度,

不另外討論。此外,於 1984 年由六間葬儀社開始發起的 BELL 共濟,

其原本為會員按月支付 1000 日圓之會費,死亡時若於加盟之葬儀社 實行葬儀,則會員可獲得 50 萬日圓之葬儀給付金97。為了因應 2006 年保險業法修正,將部分共濟制度列為保險業法規制之對象,以及 2010 年隨著商法全面修正,保險法自商法獨立制定施行,BELL 共濟 於 2008 年轉型為少額短期保險,並發展出更多支付方案,也不限需 於加盟之葬儀社實行葬儀98

根據公正取引委員會(相當於我國之「公平交易委員會」)事務 總局於 2005 年對消費者所做之調查,在事前決定的葬儀服務業者 中,互助會占了 46%,未加入會員制但已決定業者有 36%,加入互助 會以外之會員者 19%,締結生前契約者則為 11.1%99。可見日本一般消 費者,在生前契約之選擇上仍以冠婚葬祭互助會為主,且採會員制之 生前預約系統亦較締結生前契約略微容易被接受。本文以下乃將對於 日本生前契約之介紹分為三類:LISS 系統、一般葬儀社(又可分為

「生前契約」及「生前預約」系統)及冠婚葬祭互助會。

       

96  參全葬連網站:http://www.zensoren.or.jp/jigyokatsudo/if‐kyosai.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5 日)申請書表格可參碑文谷創,生前から考え、準備しておく自分らしい葬儀,小学 館:東京,1998 年 6 月 20 日,頁 125。 

97  參金澤武彥等,葬祭サービス業の事業化&営業戦略実務資料,綜合ユニコム:東京都,2004 年 6 月,頁 79。 

98  參ベル少額短期保險株式会社網站:http://www.bell‐shotan.co.jp/index.html。  (最後瀏覽日 期:2011 年 5 月 5 日) 

99  日本公正取引委員会事務総局,葬儀サービスの取引実態に関する調查報告書,2005 年 7 月,

參考頁 21,圖表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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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LISS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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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S 系統是日本最早開始的生前契約,但其本身並非葬儀專門 業者,亦無與特定的葬儀業者結合,而是以首都圈為中心,與表示理 解 LISS 的協力業者合作,故嚴格而言不算是葬儀社制度的一環。

1.起源 

其前身為 1990 年在日本東京巢鴨設立的「もやい之會」(MOYAI 會),其係以在這個世上生前(每月舉辦例行的研究會及講座)或死 後有緣相聚為意旨,在生前確保個人埋葬場所為中心的會員組織,有

其前身為 1990 年在日本東京巢鴨設立的「もやい之會」(MOYAI 會),其係以在這個世上生前(每月舉辦例行的研究會及講座)或死 後有緣相聚為意旨,在生前確保個人埋葬場所為中心的會員組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