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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網路管理中心,以連結到尋找的網站(蘇瑛玟、黃進芳,1998)。

衛星直播上網的最大傳輸速率約在 200~400 Kbps 左右,且能將下傳資料直 接存入使用者的個人電腦內,因此有效解決了網路塞車的問題。此外,由於衛星 沒有線路佈設的限制,在地理上沒有障礙,因此在幅員廣大的國家特別普遍。但 衛星直播網路的缺點就在於天候的影響,舉凡雲層太厚或雨勢太大都會干擾訊號 的接收。

8. 數位微波

微波是頻率大於 1 GHz 的電波,微波通訊系統的架設需要用較小的發射功

率配合定向高增益微波天線,並且於每 16~80 公里的距離設置一個中繼站。數位 微波就是利用調幅方式以接收和傳送語音、數據或影像等數位訊號。相較於類比 微波,數位微波的通訊品質較佳,且在長距離的傳送過程中較不會累積雜音。其 優點包括可節省大量的基礎建置成本,且用戶的申裝時間也較快速。最重要的 是,數位微波的傳輸速率可達到 2~45 Mbps 不等(王志平,2001)。

第二節 普及服務

一、普及服務的起源

「普及服務」(universal service)起源於電信產業,被認為幾乎是整個二十 世紀中所有資訊政策的基石(Schement, 1995)。時至二十一世紀,這個源自於 百年前的概念並沒有隨著時間流逝而喪失重要性,反而因為科技的演變而出現了 更多相關的探討。回溯世界上普及服務的發展,一般咸認為美國是普及服務概念 與政策的發源地。1907 年,美國最大電信業者電信電報公司(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 Corporation, AT&T)的總裁 Theodore Vail 提出了「單一系統、單一政 策、普及服務」(One System, One Policy, Universal Service)的口號。AT&T 在 1910 年年度報告中的描述,更能彰顯出當時對於普及服務的概念:「電話系統應 該是普遍的、相互依存的、互通的,且可以提供任何交換機的訂戶有機會和另外 任何一個交換機的訂戶進行溝通」(Nopoli, 2001)。

回顧當時的電信市場,可知 Vail 所提出的普及服務口號是基於電信業者自 身的營利考量,有其時代意涵。1907 年正屬於美國電信業的早期競爭時期,相 互競爭的電話交換機公司禁止彼此的互連,因此同一個城市中的訂戶,如果分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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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兩間相互競爭的電信公司,就無法打電話給彼此。競爭電信網路的互連在當時 被認為是不可行的做法。此後,美國對於電信服務互連、競爭與獨佔的優點皆開 始出現了激烈的辯論(Mueller, 1997b)。

和歐、亞大部份國家之公營電信事業不同的是,美國的電信事業一直是個民 營的市場。AT&T 於 1876 年成立,獨佔經營美國的電信市場。1921 年美國通過 的威利斯—格雷厄姆法(Willis-Graham Act)免除了電話公司的反托拉斯法義 務,讓它們得以藉由併購競爭的電話交換機公司以將「服務一致化」(unify the

service)。由此可知,當時普及服務的概念著重於各電話系統之間的互連,目標

在於統一化電信系統,避免市場的混亂。「普及服務」在當時也是貝爾公司的品 牌名稱,藉以宣揚整體互連性的概念。因此,無論是政策制定者或使用者都較常 稱之為統一化的服務(unified service),而非普及服務(Mueller, 1997b)。

具現代意義的普及服務政策則首次出現在美國1934年的通訊法案中,其中第 一條即明文規定FCC在管制電子通訊產業時,必須要「盡其所能,提供美國全體 國民以充分的設備及合理的資費,取得快速且有效的國內與國際之有線及無線通 信服務」(Meyerson, 1997)。自此之後,普及服務成為了美國聯邦通訊傳播政策 的信條,國會必須扮演積極的角色,幫助維繫與促進普及服務的目標(Gilroy, 2007)。

美國於1996年2月8日頒佈的電訊傳播法案,更大幅翻修了對於電訊業務各層 面的管制,將普及服務的提供範圍從基本的語音服務延伸至進階的電信服務,為 普及服務的政策開啟了新的一頁(Prieger, 1998)。其中關鍵的第254條為美國目前 普及服務政策的重要法源依據,也是世界各國在制定普及服務政策時的參考指 標,該法規定FCC必須以考慮電信及資訊技術與服務的進步狀況為前提,將普及 服務建立為一種動態、持續演化(evolving)的電信服務(Benjamin et al., 2006)。至 此,普及服務已有了初步明確的基本定義與範疇,而世界各國則隨著國內產業的 發展與人民近用資訊的狀況制定出更詳盡、符合國情的普及服務政策。

Napoli(2001)對於普及服務原理的界定,可概要呈現出普及服務的演變過程 (圖 2-1)。他將普及服務發展的構成要素區分為政策規定、服務範圍和經費來源 三大項。與上述歸納相同的是,普及服務在政策上的意義已經從競爭網路間的互 連演變成對於普羅大眾以合理費用取得必要服務的要求。在服務範圍方面,世界 各國最早幾乎皆以語音電話為要求範圍,以讓民眾得以取得維持生活最基本的通 訊聯繫功能,而隨著技術的發達以及人民對於資訊取得需求的提升,各國才漸漸 將數據服務納入普及服務的範疇。最後在普及服務的經費來源方面,也從電信自 由化之前的交叉補貼方式轉變為電信自由化之後由各服務業者共同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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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普及服務原理的構成要素。資料來源:Napoli(2001)。

 

二、普及服務的理論基礎

 

在過去傳統的經濟思維之下,「國有化」是許多國家管制自然獨佔事業的典 型手段,以貫徹對於人民精神與物質等生存照顧的義務(張玉山、李淳,2001)。

早年國際上公認適合國家經營的事業項目包含了自來水、電力、石油、交通、電 信、鋼鐵、教育…等。美國國家公共事業管制委員會(NARUC, 2010)也將能源、

電信、水與交通運輸等事業都列入其監督範疇內。

在電信服務方面,包括電話和電報在過去都是國民生活通訊的必需品,具有 公共財的特性,因此各國政府皆認為必須提供國民合理價位的電信服務。此外,

基於「公平性」的考量,政府有義務保障全體國民取得相同的電信服務,不論是 都會地區或偏遠地區的居民都應該一視同仁,因此電信服務還具有「普及性服務」

的特性(劉兆隆,2008)。但為了要避免電信事業發生市場失靈的狀況,政府通常 會獨佔經營電信事業或是由政府管制民營業者獨佔經營電信事業,如此一來,國 家才能控制電信服務的公平供給,並且維持合理且穩定的電信費率。基於「公共 財」與「普及性服務」這兩項特性,獨佔被認為是國際上電信事業發展初期最適 當的經營型態。

      然而,隨著二十世紀後半期經濟自由化與電信科技的快速發展,加上公共事 業所引發的人事成本過高、經營缺乏效率等種種弊病,傳統的自然獨佔已演變為 逐漸導入競爭,因此開放民營事業乃成為全球化的趨勢。1980 年代,美、英、

日首先開放語音固定網路的民營化,隨後各國紛紛跟進,於是掀起一股解除管制 的風潮。不過,伴隨著公營事業民營化而來的卻是原有之公共服務無法繼續實行

政策規定

經費來源 服務範圍

普及 互連

個人 機構

語音電話

語音電話、網路 競爭、依收益攤分

受管制獨佔、暗中補貼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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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產生「吸脂作用」的隱憂。為此,美國等電信事業民營化的先驅在推動電信 事業民營化之後,制定了普及服務政策,以保障不經濟地區的居民也能擁有基本 的電信服務。

除了因應電信民營化後所可能產生的吸脂作用,電信普及服務義務尚有經 濟、社會和政治層面上的意涵(OECD, 2006):

經濟原理-

普及服務義務在經濟效益的考量上可分為兩類:電信使用者的直接效益以及電信 產業的更大經濟效益。一般咸認為,當新的使用者加入通訊網路時,現有的使用 者不但可以連絡新的使用者(網路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還可以收到新進 消費者的電話(叫號外部性,call externality)。另一方面,電信服務的使用也能擴 大業者在整體經濟上的效益,例如增加產值、促進經濟成長、提升地區發展、增 加國家競爭力等。

社會平等原理-

普及服務義務的社會原理在於,取得電信網路的連結被視為是避免社會排除 (social exclusion)以讓民眾能充分參與社會的必要條件。這個原理也同時確保了 低收入、偏遠地區居民、殘障人士以及其它社會上的弱勢族群能夠獲得電信服務 所帶來的益處,進而促使偏鄉地區以及都市地區之間的平等。同時,平等的電信 網路接取機會也能保障人民更有效地行使社會與政治上的權利。

政治原理-

過去大部份對於普及服務義務的探討皆著重在經濟與社會平等的層面,但以政治 原理審視普及服務的義務,可發現普及服務義務的制定是一種政治性的決定。例 如,在英國,過去決定普及服務義務範圍的機關是國務院之下的貿易工業部國務 卿(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目前則是英國商務、創新與技術 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BIS),而非一般認為的通訊傳播 主管機關Ofcom。此外,有些人指出普及服務是與電子政府指令相連結的社會包 容(social inclusion)概念所驅策的制度。例如,在OECD中有許多國家政府皆透過 網路來傳遞各類的公共化服務,如果數位落差現象持續存在,公共服務的傳遞就 無法普及化,這也將導致許多公共政策無法順利推行。

基於上述原理,普及服務的精神已漸臻明確。依據OECD於1991年時發佈的 電信普及服務與資費報告,可歸納整理出普及服務的三項主要特性:

1. 任何地理上的可得性(universal geographic availability):這個概念與國家在政 治及經濟領土認定上的發展有著緊密的關連,維繫的是國家政治與經濟統一

1. 任何地理上的可得性(universal geographic availability):這個概念與國家在政 治及經濟領土認定上的發展有著緊密的關連,維繫的是國家政治與經濟統一